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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陪审团话题: 警方话题: 检察官话题: 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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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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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inews(inews), 信区: Headline
标题: 美国警察为何拖延1周抓捕章莹颖案嫌犯?
发信站: BBS未名空间站(Mon Jul 3 08:38:27 2017,GMT)
莹颖的不幸,让留学安全警钟再度敲响,而熟络异国的法律规章制度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
7月3日,嫌犯将首次出庭聆讯。在此之前,我们邀请到老朋友游天龙,一位长期关注美国政治动态的法学博士,来就案件本身做一个基本的解惑,一方面帮助在美留学生了解法律规章制度加强自我保护,也厘清国内公众对美国法律体系的误解。
我们希望绑架莹颖的凶手终将得到应有的制裁。
美国不允许严刑逼供,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警察必须明白无误地告知嫌疑人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有权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也就是大家熟悉的”米兰达警告”。
根据起诉书呈现的侦破时间线,6月9日莹颖失踪,警方随后进行了排查、搜集监控录像。12日时确定了嫌疑车辆,发现同款车在香槟地区大概只有18辆。当晚8点10分就到了嫌犯家中对他进行了首次盘问,也对嫌疑车辆进行了盘查。
因对监控录像的分析显示,绑架车辆上有车顶遮阳棚顶(sunroof)、右前轮轮胎保护盖有破损,警方在14号时才有足够的证据,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当天搜查令就批下来了。15号,嫌犯就被带到联邦调警方15日的问询中,嫌犯并没有漏出马脚(他承认曾经搭载过亚裔女性,但很快就让她在一个住宅区下车)。但警方并未放松警惕,一方面开始依法对他施行监听,一方面则开始检查嫌疑车辆。
最终警方决定逮捕嫌犯的证据,一共有三个:最重要的是在监听中,听到他解释说曾经绑架了莹颖并将她囚禁在家中。二是嫌疑车辆的副驾被特别清理过,可能是他试图隐瞒和摧毁证据,三是在嫌犯的手机上发现他曾经浏览过施行绑架相关的内容。
从起诉书提供的内容看来,这次的调查是符合美国法律程序的,法院的搜索领批准的也很及时。
这次警方是在12日时公布嫌疑车辆Black Saturn Astra的影像,27号时宣布已经找到了嫌疑车辆,在30号监听有确凿证据后对嫌疑人施行了逮捕。警方之所以早就有目标但没有公布也是正常的刑侦考量,怕影响办案,不能以警方公布时间来判断警方的办事效率。查局进行问话,他所在住处内的包括电子设备的物品都被带走。而警方15号向警方申请对这些物件的搜查令,也是当天就得到了批复。
联邦重罪起诉的时候,联邦检察官需要将手上证据交给大陪审团(Grand Jury)审核,满足了“有合理理由继续”(reasonable cause to proceed)的标准就可以继续司法程序。这个标准非常的低,只需要很有限的证据就足够让大陪审团批准刑事起诉。
大陪审团是联邦地区法院从所在辖区选取的23名公民组成的。检察官会传召证人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并将物证呈交给大陪审团审阅。在这个过程中,大陪审团可以向证人提问,也可以就物证与检察官进行讨论。在全部证据提交完毕之后,检察官将提出起诉嫌犯的申请,而大陪审团则会就检方的起诉申请进行闭门讨论。经过讨论,大陪审团将就此申请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多数人认为检方的证据满足了“合理依据”的标准,那么大陪审团将批准检察官的申请,申请经检察官签字后成为起诉书。反之,检察官申请被拒绝。
但日后出庭审理,则需要满足“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最高标准。这意味着,如果嫌疑犯没有招认有罪,或者没有被证实有罪,嫌疑犯都应该被推定是无罪的。检方和被告律师必须向法官和小陪审团(Trial jury)上呈证据、提供证人证言,当小陪审团无异议接受检方的陈述,嫌犯方能定罪。
所以检方会利用起诉和出庭之间的那段时间收集更多的证据。
如果未来联邦检察官的辩护、法院的判决,家属不满意的话,可以继续雇佣私人律师,提起新的诉讼。典型的如辛普森案。在小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之后,两个受害人的家属又提起了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判了家属850万美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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