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 发帖数: 1563 | 1 很多人说香港为什么要 搞这么一个搞笑的法律
第一、这个首先不是法律,香港政府只是修改了“禁止出口名单”
这个修改只是行政层面的,不是法律层面的
第二、这个条例具体来说是,在没有获得出口许可时,不可带超过
一定量的奶粉。现在这个量是2罐。这里最重要的一点,是出口许可,
你如果搞到出口许可,可以运1000条柜到上海,再分销。但目前港府
处于风口浪尖,显然不会轻易批许可给你。
所以,香港政府、商界、民间其实并不抵制大陆人到香港买奶粉。全世界
没有一个地方会这么傻。他们不满的是大量的二道贩子,大量的奶粉水客。
这些人干扰了人们的生活、干扰了奶粉市场。
所以现在这个名单是针对这些人
正常来说,名单的条件,应该是宽一点
比如,一次最多不能带10罐,一天最多不能带一次
只是梁振英这个人做事很狠,他出的政策,
一定要立即见到效果,想借此收买人心
所以就把这个threshold压得很低,只有2罐
而且一天最多不能带一次 |
x****u 发帖数: 44466 | 2 脑残小资只信二道贩子,合法进口的他们认为有三聚氰胺。
【在 o*****D 的大作中提到】 : 很多人说香港为什么要 搞这么一个搞笑的法律 : 第一、这个首先不是法律,香港政府只是修改了“禁止出口名单” : 这个修改只是行政层面的,不是法律层面的 : 第二、这个条例具体来说是,在没有获得出口许可时,不可带超过 : 一定量的奶粉。现在这个量是2罐。这里最重要的一点,是出口许可, : 你如果搞到出口许可,可以运1000条柜到上海,再分销。但目前港府 : 处于风口浪尖,显然不会轻易批许可给你。 : 所以,香港政府、商界、民间其实并不抵制大陆人到香港买奶粉。全世界 : 没有一个地方会这么傻。他们不满的是大量的二道贩子,大量的奶粉水客。 : 这些人干扰了人们的生活、干扰了奶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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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 发帖数: 2653 | 3 2灌是参照深圳海关的免税标准定的
【在 o*****D 的大作中提到】 : 很多人说香港为什么要 搞这么一个搞笑的法律 : 第一、这个首先不是法律,香港政府只是修改了“禁止出口名单” : 这个修改只是行政层面的,不是法律层面的 : 第二、这个条例具体来说是,在没有获得出口许可时,不可带超过 : 一定量的奶粉。现在这个量是2罐。这里最重要的一点,是出口许可, : 你如果搞到出口许可,可以运1000条柜到上海,再分销。但目前港府 : 处于风口浪尖,显然不会轻易批许可给你。 : 所以,香港政府、商界、民间其实并不抵制大陆人到香港买奶粉。全世界 : 没有一个地方会这么傻。他们不满的是大量的二道贩子,大量的奶粉水客。 : 这些人干扰了人们的生活、干扰了奶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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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 发帖数: 1563 | 4 法例規定
《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2013年3月1日起實施)禁止任何人從香港輸出,供
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除非該人士已獲發出口許可證。
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2年。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prohibited_arti |
o*****D 发帖数: 1563 | 5 《进出口条例》赋予特首修改《进出口规例》里的名单,不需要经过立法会的通过
所以事实上不是立法
部: VII 規例 30/06/1997
條: 31 訂立規例的權力L.N. 37 of 2010 17/05/2010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施行下列任何一項或各項,訂立規例─ (由2000年第66
號第3條
修訂)
(a) 禁止輸入和輸出任何物品;
(b) 除非根據並按照許可證所列條款及條件,否則禁止輸入和輸出任何物品;
(c) 就發出許可證以輸入或輸出任何物品,作出規定;
(ca) 賦權署長豁免任何人,無須取得許可證方可輸入或輸出任何禁運物品; (由1984
年第50
號第2條增補)
(cb) 訂明任何物品或某一種類的物品,而該物品是除非根據並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否
則根
據本條例的規定,輸入或輸出該物品乃屬受禁止者; (由1993年第62號第13條增補)
(d) 訂明任何人在進口許可證或出口許可證發出前或發出後所須遵守的條件;
(e) 就艙單、提單、空運提單、航空托運單和其他類似事宜,向船隻、飛機及車輛的擁有
人,船舶的船長,飛機的機長和車輛的掌管人,施加對於有效施行本條例條文乃屬需
要的義務;
(f) 就輸入或輸出任何物品施加其他條件或限制;
(g) 對於為輸入或輸出而放置在任何船隻、飛機或車輛的任何貨物,施加條件或限制;
(h) 對已輸入或輸出,或即將輸入或輸出的物品,就其查驗及貯存施行管制;
(ha) 規定進入或離開香港的車輛的掌管人提供為實施本條例而需要的關於該車輛的資
料;
(由2007年第8號第3條增補)
(i) 規定輸入或輸出任何物品的人或涉及任何物品的輸入或輸出的人,在該物品輸入或輸
出之前或之後提供關於該物品的任何指明資料; (由2007年第8號第3條修訂)
(ia) 賦權署長或關長就須根據本修例向他們提供的資料,指明任何表格、格式或規定
; (由
1995年第30號第11條增補。由2000年第66號第3條修訂;由2002年第24號第2條修訂;由
2007年第8號第3條修訂)
(j) 對已輸入或輸出的任何物品,或擬輸入或輸出的任何物品,或根據本條例的規定以其
他方式處理的任何物品,規管其在香港的流動;
(ja) 訂定關長可憑其酌情決定權,對於規例訂明的物品或署長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訂明
的物
品,就其在香港水域內在船隻上或藉船隻而進行的運載,包括就經由陸路將該等物品
運往船隻和將該等物品裝載上船隻的附帶活動,施加條件規限,以及訂定關長可發出
許可證規管所有該等活動; (由1991年第22號第11條增補。由1994年第1號第16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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