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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 发帖数: 12375 | 1 被蒙28年方知儿子非亲生 女友被判赔19万
2015-11-28 15:44:00
来源:综合 作者:南国早报
1984年,南宁男子阿斌(化名)与女子阿红(化名)未婚同居,两年后,阿红生下
儿子彬彬(化名)。1987年,阿红离开了阿斌与儿子,而彬彬则一直由“奶奶”抚养长
大。2014年,阿斌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震惊的阿斌将阿红诉
至法院索赔43万元,并将“儿子”作为第三人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11月27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阿红因侵权被判赔偿阿斌抚养
费1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更换户口簿时
发现儿子非亲生
阿斌诉称,他与阿红于1984年至1987年同居,并于1986年生下了“儿子”彬彬。
1987年,在孩子蹒跚学步时,阿红就离开了父子俩,此后孩子一直由阿斌抚养,所有的
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均由阿斌承担,阿红从未支付任何费用。阿斌说,自己尽到了
父亲对儿子应尽的抚养及教育义务,也倾注了父亲对孩子所有的感情及期望,直到彬彬
健康成长至独立生活。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4年,阿斌所在辖区派出所要求更换户口簿,在鉴定血型
时,他惊讶地发现自己与儿子的血型不符,后经亲子鉴定证实,阿红与彬彬系母子关系
,但他却不是彬彬的父亲。这一鉴定结果对他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
他说,正因为一直认为彬彬就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所以后来在与妻子王某生下一个
女孩后,就再没生育,“彬彬是家里唯一的男孩,我们全家从小对他疼爱有加,本以为
等他结婚生子我们就后继有人了,谁知他竟不是我亲生的,这对我的精神伤害太大”。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阿斌将阿红作为被告、将彬彬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
法院判决阿红赔偿其抚养费35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要求第三人彬彬对此承
担连带责任。
母子辩称“他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
对阿斌的说法,阿红辩称,因阿斌有赌博恶习,并时常殴打她,当年儿子5岁时她
被阿斌强行赶出家,以致其不得不与儿子分开。此后,阿斌也搬了出去,还把年幼的彬
彬丢给了毫无经济来源的奶奶。也就是说,从阿斌搬出去住直到儿子成年,“父子”俩
均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过。
“他既没有支付过彬彬的学杂费、生活费,也从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对其生活
、学习向来不管不问,所以对我和儿子而言,他几乎就是一个没有任何关系的陌生人。
”阿红说。
相反,阿红称儿子在成年前的生活、教育费,都是她辛苦打工挣来的,就连被赶出
家后,她为方便照顾儿子,也选择租住在离家不远处的平西村,因此她已经履行了母亲
对儿子的抚养义务,不存在对阿斌的任何侵权行为,也未给对方造成任何精神损失。
作为第三人的彬彬则辩称,自从母亲被赶出家门后,“父亲”就把他丢给了奶奶照
顾。“奶奶没有工作,偶尔种点菜卖,根本不足以支付我的生活费、学杂费,加上年纪
大了也有病,根本不能替代父母照顾我。”彬彬说,作为“父亲”的阿斌从没陪伴过他
,没有尽过做父亲的责任,因此,他认为阿斌让他赔偿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女方隐瞒事实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阿红隐瞒彬彬非阿斌亲生儿子这一事实,将儿子留给阿
斌一家照顾并负担抚养费,其行为侵害了阿斌的合法权益,导致阿斌损失。因此阿斌的
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对于阿红辩称阿斌未抚养照顾“儿子”、抚养费全由阿红承
担一说,因证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抚养费的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因彬彬年满18周岁后,阿斌、阿红两人支付抚
养费属自愿行为,因此应赔偿的抚养费应从彬彬1岁起计至18岁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
,结合1987年至2004年期间的物价水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货币购买力不同
等因素,阿斌索赔抚养费35万元数额过高,法院酌情支持18万元。
而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因阿红的行为侵害了阿斌的合法权益,除导致其损失外
,还对阿斌造成精神伤害,因此法院对阿斌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予以支持。但结
合阿红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1万元。
至于第三人彬彬,因其本人此前对自己非阿斌亲生子的情况并不知情,因此并未对
阿斌构成侵权,不须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UN625) 原标题:蒙了28年方知儿子非亲生 男子一审获赔1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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