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 发帖数: 10121 | 1 国旗法应该是规定一定级别的公司和相关机构要按照国旗管理标准。
没有规定个人吧?比如说开奥运自己家门口的棋子挂倒了,不能拘留吧?不是毛主席那
年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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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07 | 2 给我行不?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
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
降下时,不得使
国旗落地。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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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发帖数: 3182 | 4 给包子吧,5个就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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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 发帖数: 4859 | 5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
照理说,最近的矿难也够资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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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07 | 8 很多法律都只是规定而已,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国旗法只规定了“在公共场合故
意以焚烧、毁损、
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参照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但其他条文也是法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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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发帖数: 34403 | 9 亏你们理科男就这点逻辑水平?你说说看哪句话说到个人不能降半旗了?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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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发帖数: 28562 | 11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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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发帖数: 34403 | 12 这是个很好普法教育的帖子啊。
你说的没错,之所以这个法律只有一个罚则是因为只有这一条是针对普通群众的。前面
都是针对政府机
关的。
对民众你只能规定什么不能做,做了要罚。对政府你应该规定什么必须做,不做下台(
当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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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07 | 14 前面对民众也有规定什么不能做,但由于情节太过轻微,做了不会被罚,代之以批评教
育。而批评教育
的主体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居委会之类
这其实说明了中国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太严密,有太多的空子可以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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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发帖数: 27734 | 17 就是,再不掏wb人家下次不陪他玩了。。。
老胡就是嘴硬
煮熟的鸭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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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发帖数: 34403 | 18 我起草的法律不下十个,没有一个是不严谨的。有漏洞的都有兜底条款,哪有这么明显
的漏洞?只能说
你们对法律意图不了解,我知道很多人对总则都是不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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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发帖数: 28562 | 19 Look at your RP, 老胡, look at your R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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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发帖数: 27734 | 20 嗯,我都看不下去了。
Look at your RP, 老胡, look at your R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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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 发帖数: 10121 | 21 首先,这个不是损毁国旗行为,是属于正常误操作要纠正,两者有本质不同。
另外原主题是说下半旗为啥要治罪?你给出国旗法说什么时候该下半旗这是两个概念,
尽管有相似处。另外这个因为中国特色永远纠缠不清--那就是中国法律就是狗屁一堆。
国旗法规定重大伤亡还降旗呢,到目前为止我们知道的也只有汶川大地震,实在压力太
大不降不行了。其次死亡几百的大案有放个p吗?克拉玛依300孩子活活烧死,这不是重
大伤亡?还有比这个更惨的吗?重大伤亡时要是有人和单位依照宪法自己降旗行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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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发帖数: 34403 | 22 看看你们的素质,连解释法律都恨不得给自己多套条枷索啊。难怪胡哥的生活乐无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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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07 | 23 包子我也不要了,就陪你玩玩吧。
先看总则部分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
当尊重和爱护国
旗。
我认为这个法律的意图是规范“公民”和“组织”的行为的,而不是仅仅规定了国家机
关应该干什么。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
降下时,不得使
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
全长的三分之
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请注意“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这说明了非特殊情况,国旗是不能降一半的。那特殊
情况是什么呢?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
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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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07 | 24 我想我的逻辑是,法律规定了国旗必须升到顶端,同时规定了什么时候可以下半旗,
这等同于,除了按照规定下半旗的时候,其他时候如果升起国旗,就必须升到顶端。
你也说了这是正常误操作需要纠正,我认为这属于及其轻微的违法行为,无需处罚,
纠正即可。
另外重大伤亡是否降半旗,按法律规定是由国务院决定的,但没说国务院必须决定下
半旗,所以从程序上来说,那些大案降不降半旗是没有问题的。当然这只是程序上,
对于你的义愤我是赞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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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发帖数: 34403 | 25 你能一条条列出来,好的很,至少是个意识上的进步,比泛泛空谈强得多。
先看总则部分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
当尊重和爱护国
旗。
我认为这个法律的意图是规范“公民”和“组织”的行为的,而不是仅仅规定了国家机
关应该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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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第十八条存在,你说的"不是仅仅规定国家机关"倒也没错,不过用此来defend下
面的条款没
有什么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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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发帖数: 34403 | 28 当然,我也不得不承认,中国有很多荒谬的法律,比如保密法。
正常的做法,比如美国式的,只有联帮雇员才有保密的义务,因为你拿联邦的工资。其
他公民是没有保密和责任的,所以美国记者天天打探政府秘密。到了中国,变成任何人
都有保密的义务了,操,军版发个帖子也算泄密。你可以把"胡哥没有小JJ"列为国家机
密,然后看全国上下谁再敢说胡哥没有小JJ全抓起来。
however,国旗法并不荒谬。虽然我认为个人应有焚毁国旗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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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07 | 31 邓公死的时候恰好“有关部门”允许了下半旗的行动,所以家家户户爱怎么下
就怎么下。我从来都没说和“有关部门”保持一致的国旗行为是违法的。你举
的这个例子恰好不能证明什么。
当然对于这个法律是仅仅用来规范政府机关还是包括所有公民的这个分歧,
我们没办法保持一致。但是大多数法律也不会专门去强调条文是针对个人还
是针对机关。尤其是国旗法开宗明义阐明了目的是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
假如这部法律按照你所言,主要是(除十八条外)对国家机关的行为作出约
束,按照我现有的逻辑还真没法推出它具有增强“公民”国家观念的这一功能。
我再重申一下我的观点,法律规定了任何时候国旗都必须升到杆顶而没有明确
限定所规范的对象为国家机关,更没有说普通公民可以豁免。唯一例外的是规
定了下半旗的时机。
我有个建议,你可以在国内若干地方降半旗试试,哪怕没有任何特殊的理由。看
看不同地方的公安机关对这个行为的处理是不是一致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新闻中的公安机关确实是越俎代庖罪无可赦。
最后我所说的“空”,含义和你所说的“没有执行”完全一致。你看我原文是“很
多时候法律的规定都是空的,没有执行力”,你的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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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发帖数: 34403 | 32 作者: 柳江水 发表于: 2006-01-03 10:18:26 中华网
1984年,美国德州超级愤青詹森(Johnson)参加反对里根政府的示威游行,当队伍来
到市政厅门
前时候,这个愤青将一面美国国旗浇上汽油并点燃焚烧,并和其他愤青一边欢呼歌唱:
“美国--红、
白、蓝(国旗),我们对你吐痰。”竟敢对国旗如此无礼,美国公安随即将他逮捕,一
审法院根据德州
人民代表大会(德州议会)制定的保护国旗法律,裁定詹森罪名成立,被法院判服1年
监禁和2000美
元罚款。理由是焚烧国旗是一种“破坏和平”及“战斗性言辞”,根据以往的最高法判
例,这种行为是不
受宪法保护的。詹森十分不满,上诉至德州高级人民法院(德州刑事上诉法院)。上诉
法院推翻了一
审定罪。由于该案涉及违宪审查,该案交到美国最高人民法院(美国联邦法院),最高
院的9名大法官
以5:4的表决结果,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他们的理由是:“詹森的行为具有足够的表
达内容,能够
让人清醒地认识到他烧国旗只不过是为了表达一种政治要求,因此,可以将其归入“象
征性语言”,从
而可以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法院反对的不是州议会的目的,而是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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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 发帖数: 10121 | 34 查了一下,美国烧国旗貌似不违法:属于“自由言论象征一部分”
As Supreme Court Justice William Brennan stated, in the flag burning case
United States v. Eichman, 496 US 310 (1990), "Punishing desecration of the
flag dilutes the very freedom that makes this emblem so revered, and worth
revering."
Although many people find flag burning offensive, it is considered a form of
political expression protected by the First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http://law.suite101.com/article.cfm/flag_burning_and_the_constit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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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发帖数: 34403 | 35 我high的是"有关部门"和"更没有说普通公民可以豁免"。 有关部门没规定你可以吃饱
饭,没有任何公
民胆敢吃饱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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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 发帖数: 10121 | 36 你说的这个我同意就是:可以下半旗不代表说一定下半旗。就像说宪法规定杀人自动自
首态度好“可以”酌情减刑从宽处理,但是不是说杀人自首都“一定”从宽处理。
没啥争论的,自己降旗当然不正确,还别说是自己家死人,但是我的意思是这个不属于
处罚和定罪里面的。
国旗法只有最后一条才是违法的,前面都是“升旗法”所以也只有最后一条才规定也不
允许同时附带了具体处罚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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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发帖数: 34403 | 38 提醒一下,你只能烧你自己买来的国旗。烧公家的国旗还是要坐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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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07 | 39 苍天啊,逻辑何在,幽默感何在,这里真的的joke版么?
我们再来手把手地类比一下:
有关部门没有规定公民可以吃饱饭,也没有规定公民必须不能吃饱饭,所以公民吃
不吃饱饭有关部门是不关心的
有关部门没有规定不可以随意下半旗,但规定了国旗必须升到顶端,所以公民不升
到顶端是不和谐的,是要被批评教育的
我们的分歧就在于规定国旗必须升到顶端的条款是对任何个体和组织都有效,还是
仅对国家机关有效。我想我都说的这么清楚了,逻辑方面已经没有问题。
陪你玩一次好累啊,强烈要求给包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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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07 | 40 这里也没有处罚啊定罪啊什么的吧,也就是警察叔叔上门批评教育了一下,把
这个行为和谐过来了而已,当然如果当事人拒不悔改那就属于妨碍执法,属于
另一种违法行为了。
我认为和法律所规定的条款不一样就算违法了,但违法并不一定导致处罚和定罪,
违反之后不处罚不定罪的法律太多了,比如在街上随便喊一句“支持达赖”,违反
了《反国家分裂法》但执法部门不能把你怎样,当然碰上义愤填膺的群众被揍一
顿就是人品问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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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发帖数: 34403 | 41 喊一句支持达赖就违法了?你可真喜欢给自己加套啊。自言自语一声"支持达赖"呢?想
一下"支持达
赖"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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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07 | 42 这取决于我们个人对违法的定义,字面意思上来说,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是
违法,所以我这么理解没有问题。当然我也绝不会因为这种程度的“违法”
而有什么负罪感,所以你大可不必说这是我在给自己“加套”。我只是在说
我认为什么样的行为算“违法”。
自言自语和想一下,没有让别人听到也没有任何影响,所以我认为不算违法,
但你在大街上喊就不对了,这会让不明真相的群众更加不明真相,所以违反
了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的义务。”看到没有,这里是“义务”,当然你违了这个法大概率不会承担什么
后果,只要不是在天安门振臂高呼。
下次麻烦不要钻牛角尖了,在对方语意比较明确的情况下还揪着个别的文字表
述不放是不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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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发帖数: 34403 | 43 还好你不是公务员,不然上天涯的机会肯定很多。
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罪,这样基本的法理原则很难理解吗?统治者还说要"拥护共产
党的领导"呢,难
道对党有所不满也违法了?那全国13亿人包括胡哥自己谁敢保证没有违法过?全国人民
都违法的那这
个"违法"还有何意义呢?党国自己都不敢列出来,你倒给"司法解释"得这么宽。
当然,伟大的天朝的特点是连自己制定的法律统治者也不肯遵守,你要告官,法院任你
哭爹叫娘也装作
没看见,不受理,L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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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07 | 44 我想你混淆了“不违法”和“无罪”的区别,对吧?
我也没有说全国人民都违法的违法是有意义的,本来中国的法律条文上一般扯淡,执
行上极端扯淡,但这不影响我个人对违法这个词的含义的理解
另外统治者说的话不等于法律的规定。麻烦您查阅一下宪法,“共产党”三个字仅仅
出现在序言里面,而序言只是在叙述历史,歌颂党的丰功伟绩而已,没说要拥护党的
领导。序言之后的部分,从总纲开始到最后一条都没有“共产党”这三个字了。所以法
律没有规定不可以不拥护党的领导。所以对党有所不满不算违法。
当然我们大可不必把话题从国旗扯到这么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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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 发帖数: 892 | 45 jjyy真没意思,以后joke版应该律师与狗不得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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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n 发帖数: 94654 | 47 这个只说了谁死亡降半旗,没说谁死亡不能降。法律没明确反对的不违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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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 发帖数: 728 | 49 挺老胡!好多国人在美国也这样自己给自己在法条以外想象出“理应”如何定出罪名,
如果不是在法庭上证明给他看不是这样,死活都不信,还觉得你脑子特别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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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8 发帖数: 382 | 50 从头到尾看完你们的争论。我也学习了不少知识,我感觉还是老胡说得有道理。用比喻
来解释一下:
儿子要去买水果,妈妈告诉儿子:“要买葡萄”。结果儿子买了苹果回来。妈妈说“不
听话要罚”,因为儿子没有按照她的要求做。儿子辩解说:“你事先又没有说买了其它
的就要罚,所以不能罚我”。
从老胡那学到:对政府应该按照妈妈的理解去做,但是涉及到对民众的法律和惩罚,应该按照儿子的理解去做,因为法律就是规定人们做错了什么事情和因此接受什么惩罚的。如果没有列出要接受什么惩罚,那就不该罚.
当然这都是我现在的看法,也许是错的,也许将来会改变。也请大家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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