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8 发帖数: 314 | 2 谢谢!但加州关于resident,non-resident的规定并不遵循联邦税的规定。又看了看加
州的规定:filling status指的是Single,married/RDP filing jointly or
separately, head of househod等情况。不是用于resident或non-resident的判定。我
们的情形是夫妻中另一方J2在外州工作。联邦税按热sidents填1040。J2是不是算加州
的non-resident?若是,我们加州税则只能联合报540NR?或者J2用不着报加州税?实在
是被加州的税法闹糊涂了。诚请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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