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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话题 - 话题: 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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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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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gogo2004 (挑灯看剑),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Apr 16 13:56:07 2016, 美东)
刑法的罰則是採「列舉主義」,亦即只要
是條文沒有列舉到的行為,就算主觀上認
為違法,法律都不予處罰。
在說明第七條的意思之前,有必要先說明
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說明:所... 阅读全帖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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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gogo2004 (挑灯看剑),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Apr 16 13:56:07 2016, 美东)
刑法的罰則是採「列舉主義」,亦即只要
是條文沒有列舉到的行為,就算主觀上認
為違法,法律都不予處罰。
在說明第七條的意思之前,有必要先說明
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說明:所... 阅读全帖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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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刑法的罰則是採「列舉主義」,亦即只要
是條文沒有列舉到的行為,就算主觀上認
為違法,法律都不予處罰。
在說明第七條的意思之前,有必要先說明
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說明: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
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
…等),一樣得按刑法的規定處罰!刑法第六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
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 阅读全帖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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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gogo2004 (挑灯看剑),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Re: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Apr 16 14:03:59 2016, 美东)
詐欺罪之刑責,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而其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
------
詐欺罪之刑責: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七條: "**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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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詐欺罪之刑責,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而其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
------
詐欺罪之刑責: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七條: "**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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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之刑責,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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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而其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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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之刑責: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七條: "**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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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之刑責,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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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而其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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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之刑責: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七條: "**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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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Wisdom版 - 《无门关》公案16 鐘聲七條
《无门关》公案 16 鐘聲七條
雲門曰。世界恁麼廣闊。因甚向鐘聲裏披七條
Unmon said, “The world is vast and wide like this. Why do we put on our
seven-panel robe at the sound of the bell?”
Yamada, Koun (2005-06-10). The Gateless Gate: The Classic Book of Zen Koans
(Kindle Locations 1385-1386). Wisdom Publications. Kindle Edition.
---
無門曰。大凡參禪學道。切忌隨聲逐色。縱使聞聲悟道見色明心。也是尋常。殊不
知。衲僧家騎聲蓋色。頭頭上明。著著上妙。然雖如是且道。聲來耳畔。耳往聲邊。直
饒響寂双忘。到此如何話會。若將耳聽應難會。眼處聞聲方始親
Generally speaking, in practicing and studying Zen, it is most detestable to
follow sounds and ... 阅读全帖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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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聯合∕爭主權,不能無視台灣詐騙橫行全球
聯合報社論/聯合報
......
由於兩岸並非國與國關係,如何處理此事勢必回到兩岸關係脈絡來看。最佳的參考點,
應是五年前十四名涉詐騙國人遭菲律賓遣送大陸一案。當時,該案也引發國人激憤,最
終則以我方協辦、回台受審的方式取得皆大歡喜的解決。問題是,後來台灣法院對這些
詐欺者予以輕判,反而激起國人「不如留在大陸受審」的叫罵聲浪。同年,另一批我國
出動專機自印尼押返的一百六十七人的詐騙集團,半年後台中地院審結廿六人,僅一人
判刑,其餘皆輕判,准予易科罰金或緩刑。這也使得承辦檢察官大嘆:「台灣已淪為詐
騙王國!」對照兩岸詐騙集團攜手合作,並遠赴肯亞設置據點的趨勢看,此話絲毫不假。
在菲國案中,兩岸原已建立了「各自遣返己方人員」的共識;然而,這項共識這次在肯
亞案遭到陸方破壞。所不同的是,當年兩岸關係處於良性發展,陸方偵查該案告一段落
,因而基於善意將嫌犯送回台灣受審;而今兩岸關係前景未明,要求陸方在肯亞案上再
釋善意將這些詐騙犯嫌遣返台灣,只怕不易。更何況,如果他們回台後受審,最後卻無
台灣人受害而得以脫身,並繼續在外為惡行騙,豈合乎正義?
-----... 阅读全帖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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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爭主權,不能無視台灣詐騙橫行全球
聯合報社論/聯合報
......
由於兩岸並非國與國關係,如何處理此事勢必回到兩岸關係脈絡來看。最佳的參考點,
應是五年前十四名涉詐騙國人遭菲律賓遣送大陸一案。當時,該案也引發國人激憤,最
終則以我方協辦、回台受審的方式取得皆大歡喜的解決。問題是,後來台灣法院對這些
詐欺者予以輕判,反而激起國人「不如留在大陸受審」的叫罵聲浪。同年,另一批我國
出動專機自印尼押返的一百六十七人的詐騙集團,半年後台中地院審結廿六人,僅一人
判刑,其餘皆輕判,准予易科罰金或緩刑。這也使得承辦檢察官大嘆:「台灣已淪為詐
騙王國!」對照兩岸詐騙集團攜手合作,並遠赴肯亞設置據點的趨勢看,此話絲毫不假。
在菲國案中,兩岸原已建立了「各自遣返己方人員」的共識;然而,這項共識這次在肯
亞案遭到陸方破壞。所不同的是,當年兩岸關係處於良性發展,陸方偵查該案告一段落
,因而基於善意將嫌犯送回台灣受審;而今兩岸關係前景未明,要求陸方在肯亞案上再
釋善意將這些詐騙犯嫌遣返台灣,只怕不易。更何況,如果他們回台後受審,最後卻無
台灣人受害而得以脫身,並繼續在外為惡行騙,豈合乎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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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ogo2004 (挑灯看剑),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Re: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Apr 16 14:07:41 2016, 美东)
-----------------------
蔡英文称,北京无权代表台方处理涉及台湾人民遣送的事宜,更不应以强制手段将台湾
人民押送大陆。如果台湾人民涉及海外犯罪问题,应押解回台湾依法审判。
------
总统府人士转述说,马英九在会上表示 ... “陆委会应持续与陆方沟通,并要求陆方
尽速放人;
----
台湾当局法务部门“国际及两岸法律司”副司长戴东丽12日表示, 戴东丽说,依目前
刑法的规定,台湾对于台湾民众在境外涉诈欺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现有这么多诈欺集
团到境外设机房,可能是有做过法律研究.
---------------------
已经知道台湾对于台湾民众在境外涉诈欺案件是没有管辖权, 台湾为什么接受台灣犯罪
嫌疑人 ?
台灣的政府是詐騙犯罪的后台 ??
臺灣"总统", "国会议员", "部长" 都是無賴. 没... 阅读全帖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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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ogo2004 (挑灯看剑),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Re: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Apr 16 14:07:41 2016, 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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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称,北京无权代表台方处理涉及台湾人民遣送的事宜,更不应以强制手段将台湾
人民押送大陆。如果台湾人民涉及海外犯罪问题,应押解回台湾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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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人士转述说,马英九在会上表示 ... “陆委会应持续与陆方沟通,并要求陆方
尽速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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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法务部门“国际及两岸法律司”副司长戴东丽12日表示, 戴东丽说,依目前
刑法的规定,台湾对于台湾民众在境外涉诈欺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现有这么多诈欺集
团到境外设机房,可能是有做过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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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知道台湾对于台湾民众在境外涉诈欺案件是没有管辖权, 台湾为什么接受台灣犯罪
嫌疑人 ?
台灣的政府是詐騙犯罪的后台 ??
臺灣"总统", "国会议员", "部长" 都是無賴. 没...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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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遣返罪犯爭議法理之分析
April 11, 2011
本文擬進行相關分析,且分別從國際、國內與兩岸三個層面,加以討論。
二、 國際法規則與各界有關管轄權競合之觀點
三、本案有關之國際司法管轄權之檢討
(一)就國際層次:菲律賓與中國大陸均得主張管轄權,加害人之國籍原則難謂具有絕
對優越性

本案中,十四位台籍人士與若干大陸人士在菲國以電話方式詐取大陸境內人民
之財務,此間牽涉之管轄權競合,包括菲律賓犯罪行為起源地之領域管轄原則、大陸犯
罪結果發生之領域管轄原則、犯罪嫌疑犯國籍所屬國之國籍管轄原則(包括台灣與大陸)
、犯罪受害人之國籍原則等(大陸)。

其中,因領域管轄優先原則,賓律賓與中國均得優先主張管轄,且又以中國為
犯罪結果發生地原則為先。不過由於人犯在菲國落網,菲律賓當地法院仍享有先優之管
轄權,僅當其放棄管轄時(不論是基於訴究執行之成功率,或基於條約義務等),才可能
依條約或國際法規則而交由其他具管轄權國家處理,而此等決定乃菲國主權之行為,其
他國家仍應予尊重。總之,本件基於結果發生地原則,菲國放棄管轄而交由大陸處理,
在法理上應無太大爭議... 阅读全帖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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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罪犯爭議法理之分析
April 11, 2011
本文擬進行相關分析,且分別從國際、國內與兩岸三個層面,加以討論。
二、 國際法規則與各界有關管轄權競合之觀點
三、本案有關之國際司法管轄權之檢討
(二)就國內法層次:我國刑法之屬人主義管轄之要件
我國刑法同樣有規範何種情況屬於屬地原則(3-4條)、保護原則與世界原則(
5條),以及屬人原則(6-8條)等管轄權適用之各種情形。以本件犯罪事實言之,台灣
僅能主張以屬人原則而提出管轄(第7條),不過刑法第7條屬人主義適用的要件為:「
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而於本件中,此等人士涉犯詐欺罪,依
刑法339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從而
其顯非刑法第7條的適用範圍。於此,得呼應陳長文、呂秀蓮、吳景欽等人所言,即使
菲律賓將此14人遣返台灣受審,或大陸經由司法互助而將此等人士交台灣處理,台灣後
續的司法審判能夠有效制裁違法嗎?尤其現在跨國電話或網路詐騙層出不窮,若過於堅
持自身之屬人主義,反而開啟了罪犯規避司法制裁的漏洞,是否真能符合公平正義,並
遏止猖獗的跨國犯罪惡行?凡此... 阅读全帖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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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罪犯爭議法理之分析
April 11, 2011
本文擬進行相關分析,且分別從國際、國內與兩岸三個層面,加以討論。
二、 國際法規則與各界有關管轄權競合之觀點
三、本案有關之國際司法管轄權之檢討
(二)就國內法層次:我國刑法之屬人主義管轄之要件
我國刑法同樣有規範何種情況屬於屬地原則(3-4條)、保護原則與世界原則(
5條),以及屬人原則(6-8條)等管轄權適用之各種情形。以本件犯罪事實言之,台灣
僅能主張以屬人原則而提出管轄(第7條),不過刑法第7條屬人主義適用的要件為:「
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而於本件中,此等人士涉犯詐欺罪,依
刑法339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從而
其顯非刑法第7條的適用範圍。於此,得呼應陳長文、呂秀蓮、吳景欽等人所言,即使
菲律賓將此14人遣返台灣受審,或大陸經由司法互助而將此等人士交台灣處理,台灣後
續的司法審判能夠有效制裁違法嗎?尤其現在跨國電話或網路詐騙層出不窮,若過於堅
持自身之屬人主義,反而開啟了罪犯規避司法制裁的漏洞,是否真能符合公平正義,並
遏止猖獗的跨國犯罪惡行?凡此... 阅读全帖
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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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Taiwan版 - 憲法增修條文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2495&ctNode=904&mp=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875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4
、5、8 條;增訂第 12 條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
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
,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
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
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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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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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形势,
[蔡英文"应押解回台湾依法审判。" 马英九在会上表示 ... “并要求陆方尽速放人;"]
可以理解这么说 (湾可将人带回台湾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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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是統治權之一支,司法權所及的法域,與統治權所及之地區,是相同的概念。而
根據憲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的明文規定,憲法既然規定有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分別,而
憲法增修條文前言與兩岸關係條例第一條也明言,「國家統一前」云云,這就表示我國
憲法於修憲後,已正視中華民國是個分裂的國家,認為在其固有疆域內,存在兩個以上
之統治權主體,即政府,也當然存在有兩個以上的法域。
總之,按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的定義,我國現行政府(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權僅及
於自由地區(即該條文所述之政府統治權所及之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此即為中國民國之現實「領域」,所以我國法院行使
司法權之「法域」也僅限於台灣地區,並不包括政府統治權所不及之大陸地區(照該條
文所述,大陸地區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而大陸地區屬於... 阅读全帖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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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是統治權之一支,司法權所及的法域,與統治權所及之地區,是相同的概念。而
根據憲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的明文規定,憲法既然規定有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分別,而
憲法增修條文前言與兩岸關係條例第一條也明言,「國家統一前」云云,這就表示我國
憲法於修憲後,已正視中華民國是個分裂的國家,認為在其固有疆域內,存在兩個以上
之統治權主體,即政府,也當然存在有兩個以上的法域。
總之,按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的定義,我國現行政府(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權僅及
於自由地區(即該條文所述之政府統治權所及之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此即為中國民國之現實「領域」,所以我國法院行使
司法權之「法域」也僅限於台灣地區,並不包括政府統治權所不及之大陸地區(照該條
文所述,大陸地區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而大陸地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
國之現實領域,即其「法域」,也無疑義。
我國法院依據上述條文(中華民國憲法與其增修條文,兩岸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
條例),應視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包括港澳)的犯罪,為在「法域」外,即「境外」
的犯罪。而這認知,不但符合事實,且有憲法之法源依據...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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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是統治權之一支,司法權所及的法域,與統治權所及之地區,是相同的概念。而
根據憲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的明文規定,憲法既然規定有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分別,而
憲法增修條文前言與兩岸關係條例第一條也明言,「國家統一前」云云,這就表示我國
憲法於修憲後,已正視中華民國是個分裂的國家,認為在其固有疆域內,存在兩個以上
之統治權主體,即政府,也當然存在有兩個以上的法域。
總之,按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的定義,我國現行政府(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權僅及
於自由地區(即該條文所述之政府統治權所及之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此即為中國民國之現實「領域」,所以我國法院行使
司法權之「法域」也僅限於台灣地區,並不包括政府統治權所不及之大陸地區(照該條
文所述,大陸地區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而大陸地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
國之現實領域,即其「法域」,也無疑義。
我國法院依據上述條文(中華民國憲法與其增修條文,兩岸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
條例),應視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包括港澳)的犯罪,為在「法域」外,即「境外」
的犯罪。而這認知,不但符合事實,且有憲法之法源依據...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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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詐騙集團猖獗,這回還因跨國詐欺鬧上國際,... 對此,親民黨立委陳怡潔提案將
刑責提高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則提案修改《刑法》第7條,刪除須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才適用台灣法律的規定。修正為除犯罪地法律不罰者外,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我國
領域外的犯罪皆適用。
--------------------
陳怡潔(1979年9月9日-),中華民國女性政治人物,臺北市議員陳政忠之女,銘傳大
學管理研究所博士,並任該校助理教授;
洪慈庸出生於台中縣后里鄉[5](今台中市后里區),在原生家庭七個孩子中排行第五,
前有四個姊姊,自幼被洪家父母收養。其弟弟洪仲丘是被過繼而來,兩人相差七歲,無
血緣關係,但感情深厚[6]。洪慈庸五專畢業後,就讀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行銷管理
系。洪仲丘案發生時擔任遠綠科技公司行銷企劃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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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台灣詐騙集團猖獗,這回還因跨國詐欺鬧上國際,... 對此,親民黨立委陳怡潔提案將
刑責提高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則提案修改《刑法》第7條,刪除須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才適用台灣法律的規定。修正為除犯罪地法律不罰者外,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我國
領域外的犯罪皆適用。
--------------------
陳怡潔(1979年9月9日-),中華民國女性政治人物,臺北市議員陳政忠之女,銘傳大
學管理研究所博士,並任該校助理教授;
洪慈庸出生於台中縣后里鄉[5](今台中市后里區),在原生家庭七個孩子中排行第五,
前有四個姊姊,自幼被洪家父母收養。其弟弟洪仲丘是被過繼而來,兩人相差七歲,無
血緣關係,但感情深厚[6]。洪慈庸五專畢業後,就讀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行銷管理
系。洪仲丘案發生時擔任遠綠科技公司行銷企劃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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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詐騙集團猖獗,這回還因跨國詐欺鬧上國際,... 對此,親民黨立委陳怡潔提案將
刑責提高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則提案修改《刑法》第7條,刪除須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才適用台灣法律的規定。修正為除犯罪地法律不罰者外,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我國
領域外的犯罪皆適用。
--------------------
陳怡潔(1979年9月9日-),中華民國女性政治人物,臺北市議員陳政忠之女,銘傳大
學管理研究所博士,並任該校助理教授;
洪慈庸出生於台中縣后里鄉[5](今台中市后里區),在原生家庭七個孩子中排行第五,
前有四個姊姊,自幼被洪家父母收養。其弟弟洪仲丘是被過繼而來,兩人相差七歲,無
血緣關係,但感情深厚[6]。洪慈庸五專畢業後,就讀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行銷管理
系。洪仲丘案發生時擔任遠綠科技公司行銷企劃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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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错字了,是最轻本 “刑”。如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则最轻本刑就是一年。
诈欺罪是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虽未明言最轻本
刑,但显然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诈欺罪符合第七条规定:犯罪行为地点在台湾
境外者,不适用本法。
嫌犯是经过高人指点,钻法律漏洞。
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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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制憲之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
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目录
[隐藏]
* 1 第一章 總綱
* 2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3 第三章 國民大會
* 4 第四章 總統
* 5 第五章 行政
* 6 第六章 立法
* 7 第七章 司法
* 8 第八章 考試
* 9 第九章 監察
* 10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 11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o 11.1 第一節 省
o 11.2 第二節 縣
* 12 第十二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 13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o 13.1 第一節 國防
o 13.2 第二節 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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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制憲之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
咸遵。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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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章 總綱
* 2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3 第三章 國民大會
* 4 第四章 總統
* 5 第五章 行政
* 6 第六章 立法
* 7 第七章 司法
* 8 第八章 考試
* 9 第九章 監察
* 10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 11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o 11.1 第一節 省
o 11.2 第二節 縣
* 12 第十二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 13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o 13.1 第一節 國防
o 13.2 第二節 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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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制憲之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
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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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章 總綱
* 2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3 第三章 國民大會
* 4 第四章 總統
* 5 第五章 行政
* 6 第六章 立法
* 7 第七章 司法
* 8 第八章 考試
* 9 第九章 監察
* 10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 11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o 11.1 第一節 省
o 11.2 第二節 縣
* 12 第十二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 13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o 13.1 第一節 國防
o 13.2 第二節 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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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History 讨论区 】
发信人: JohnSMill (John S Mill), 信区: History
标 题: 中國國民黨大陸時期的農地政策與實踐述要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Aug 3 13:53:54 2012, 美东)
黃花崗雜誌第四十期
http://www.huanghuagang.org/hhgMagazine/issue40/hhg40_Page004_N
http://www.huanghuagang.org/hhgMagazine/index-magazine.html
晋 燃
編者按:對於當前大陸“黨賣國土、民無私田”的罪惡情景而言,這篇文章可謂“苦心
孤詣”。更重要的是,它為我們研究如何在即將來臨的民主變革中,將“土地還家”,
提供了一份歷史的經驗和明鑒。
謝謝作者來稿。
摘 要
在西方普通有一個印象,即好以土地改革者之清新形象形容1949年之前的中國共產黨,
這應是受二戰期間至麥卡錫勢力崛起前,遭左傾勢力把持的美國政府渲染所致。當時美
國政府從不視中共為真正意義上的共產黨,只視其為「迪托」,故以種種壓力強迫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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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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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History 讨论区 】
发信人: JohnSMill (John S Mill), 信区: History
标 题: 中國國民黨大陸時期的農地政策與實踐述要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Aug 3 13:53:54 2012, 美东)
黃花崗雜誌第四十期
http://www.huanghuagang.org/hhgMagazine/issue40/hhg40_Page004_N
http://www.huanghuagang.org/hhgMagazine/index-magazine.html
晋 燃
編者按:對於當前大陸“黨賣國土、民無私田”的罪惡情景而言,這篇文章可謂“苦心
孤詣”。更重要的是,它為我們研究如何在即將來臨的民主變革中,將“土地還家”,
提供了一份歷史的經驗和明鑒。
謝謝作者來稿。
摘 要
在西方普通有一個印象,即好以土地改革者之清新形象形容1949年之前的中國共產黨,
這應是受二戰期間至麥卡錫勢力崛起前,遭左傾勢力把持的美國政府渲染所致。當時美
國政府從不視中共為真正意義上的共產黨,只視其為「迪托」,故以種種壓力強迫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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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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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節- 立法機關
第四節- 司法機關
第五節- 區域組織
第六節- 公務人員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
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
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
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阅读全帖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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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大陆和台湾的关系倒是和南北韩,巴基斯坦和孟加拉、葡萄牙和巴西,英国和美国。
。。相似。”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45
(前言)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
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4 條 (國土)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26 條 (國大代表之名額)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
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 6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 阅读全帖
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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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本文摘錄自李敖鉅著《我夢碎
http://blog.udn.com/gunleenia/5965690
李敖:「憲法」夢碎!
2011/12/25 21:48瀏覽374迴響0推薦1引用0
(本文摘錄自李敖鉅著《我夢碎,所以我夢醒》,頁163-171)
國民黨自稱是革命政黨,它革人的命,定了三階段,即所謂軍政、訓政、憲政。國民黨
北伐過後,結束軍政,自一九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宣布開始訓政,同年六月十五日又宣
布「訓政時期規定爲六年,至民國二十四年完成」。換句話說,就是一九三五年三月二
十七日結束訓政。但是,到了一九三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後,國民黨卻訓上癮來了,不
肯結束一黨專政。於是,「黨外無黨」的度量又延續下來──國民黨說了不算了!
在國民黨訓政時候,人民要求一部「憲法」的呼聲,就開始了。國民黨在一九二八年十
月三日,通過了「國民政府組織法」,有了最高的政府。但是雖有最高的政府,卻沒有
最高的法律。這種怪現象,連國民黨自己也覺得說不過去了,於是,在一九二九年三月
,在三全大會中通過一個決定,宣布:
確定總理主要遺教爲訓政時期中華民國最高根本法案。
這意思就是說:「中華民國最高根本法案」是沒有立法的必要的,因爲「總理主...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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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黃花崗雜誌第三十四期
( 之 三 )
安長林 童瀟竹
第二篇 《 採訪錄 》評點 (下)
標題﹕××ㄨㄨㄨ:看清蔣介石真面目的人
蔣早年好色孤僻
(2006-11-23 00:47:34 來源: 南方人物週刊)
(续上期)
人物週刊:蔣介石有沒有可以圈點的政治智慧? 網易歷史http://history.163.com/
×××:蔣當然有他治國的理念,但不能說是什麼“政治智慧”。這個問題太大了,只
能簡單地說一說。
外交上,他採取的是溫和的軟弱的路線,有時候,甚至是妥協路線。蔣介石也希望廢除
不平等條約,但是,他不是乾脆俐落地宣佈廢除,而是要和列強慢慢談;列強不同意,
他就慢慢等。人們都知道,一直到抗戰後期,英美才在蔣介石的要求下,廢除了對中國
的不平等條約。
對內,他本想推行一條改良主義的路線,主張“勞資合作,階級調和”。譬如,蔣多次
提出,要“二五減租”,就是說,農民向地主交租,可以從原來的租額中減去25%。這
是改良,不是革命。然而,國民黨統治大陸的時候,只要地主一叫,他就退回去了,因
為蔣介石需要地主的支援。只有後來到了臺灣,臺灣的地主跟蔣介石他們沒有那麼深的
聯...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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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9B%BD%E4%BA%BA%E6%B0%91%E6%94%BF%
E6%B2%BB%E5%8D%8F%E5%95%86%E4%BC%9A%E8%AE%AE%E5%85%B1%E5%90%8C%E7%BA%B2%E9%
A2%86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編輯]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Confusion grey.svg提示:本條目的主題不是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或和平建國綱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共同綱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五四憲法 七五憲法 七八憲法
八二憲法 修正案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中國共產黨主持制定的一個起臨時憲法作用的文
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由序言和七章組成
,共60條。這個會議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該綱領為施政方針。
目錄 [隱藏]
1 沿革
2 結構
3 《中國人民政治... 阅读全帖
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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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9B%BD%E4%BA%BA%E6%B0%91%E6%94%BF%
E6%B2%BB%E5%8D%8F%E5%95%86%E4%BC%9A%E8%AE%AE%E5%85%B1%E5%90%8C%E7%BA%B2%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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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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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usion grey.svg提示:本條目的主題不是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或和平建國綱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共同綱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五四憲法 七五憲法 七八憲法
八二憲法 修正案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中國共產黨主持制定的一個起臨時憲法作用的文
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由序言和七章組成
,共60條。這個會議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該綱領為施政方針。
目錄 [隱藏]
1 沿革
2 結構
3 《中國人民政治...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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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TrustInJesus版 - 舊約律法613條
舊約律法613條

舊約律法:
履行的誡命Mandatary Commandments (248)
禁止的規條Prohibitions (365)

履行的誡命

一.對耶和華
1. 出廿2:要相信耶和華的存在.
2. 申六4:要承認耶和華是獨一的.
3. 申六5:要愛耶和華.
4. 申六13:要敬畏耶和華.
5. 出廿三25:要事奉耶和華.
6. 申十20:要專靠耶和華.
7. 申十20:要指著耶和華的名起誓.
8. 申廿八9:要效法耶和華.
9. 利廿二32:尊耶和華的名為聖
二.對五經
10. 申六4:要早晚背誦「示瑪」(Shema)經文.
11. 申六7:要研究五經及教導他人.
12. 申六8:要把經文小方盒繫在他的額頭上.
13. 申六8:要把經文小方盒捆在他的臂上.
14. 民十五38:要在衣服邊上作繸子.
15. 申六9:要在大門框旁安放小型經文盒子.
16. 申卅一12:第七年人民要齊聚聆聽五經.
17. 申十七18:王要自備一軸特別抄寫的五經.
18. 申卅一12:猶太人或家庭要有一卷五經.
19. 申八10:每逢進食之後,要贊美耶和華.
三.對於聖殿和祭司
2... 阅读全帖
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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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来自主题: TrustInJesus版 - 威斯敏斯德信條 王志勇译 (全文)
威斯敏斯德信條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1646
王志勇牧師 譯註
導讀
全文下載
《威斯敏斯德信條》是基督教神學的典範,由參加英國威斯敏斯德會 議的一百多位教
牧神學家,經過長達三年的討論,於1646年12月完成,1660年得到教會公認。這一信條
內容完 整、精確、簡潔、平衡,每個句子都經過小組的仔細斟酌和大會的公開辯論。
教會史學家斯卡福評論說:“在基督教信條中,就清晰性、深刻性、精確性和全面性而
言,沒有其他任何信條超越 《威斯敏斯德信條》。” 這一信條 在1881年的時候已經
翻譯為中文。目前譯本是譯者直接根據原英文直接翻譯,同時參照了香港基督教文藝出
版社 《歷代基督教信條》、台灣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 《歷代教會信條》 的譯本,改
革宗經典出版社的唐修賢牧師提供了寶貴的修正意見。
《威斯敏斯德信條》是改革宗神學的經典性表述。信條融合了歐洲大陸基督教神學的發
展,特別是1618年至1619年以反對阿米念派神學為主題的荷蘭多特會議的成果,根據當
時英國已經存在的各種基督教信條,以聖約神學為特色,將基督教教義優美地展現出來。
這一信條共有33... 阅读全帖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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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来自主题: Mod_CHN_Hist版 - 譚嗣同:仁學
仁學
作者:譚嗣同 清
目录
■1 自敘
■2 仁學界說二十七界說
■3 仁學一
■3.1 一
■3.2 二
■3.3 三
■3.4 四
■3.5 五
■3.6 六
■3.7 七
■3.8 八
■3.9 九
■3.10 十
■3.11 十一
■3.12 十二
■3.13 十三
■3.14 十四
■3.15 十五
■3.16 十六
■3.17 十七
■3.18 十八
■3.19 十九
■3.20 二十
■3.21 二十一
■3.22 二十二
■3.23 二十三
■3.24 二十四
■3.25 二十五
■3.26 二十六
■3.27 二十七
■3.28 二十八
■3.29 二十九
■3.30 三十
■4 仁學二
■4.1 三十一
■4.2 三十二
■4.3 三十三
■4.4 三十四
■4.5 三十五
■4.6 三十六
■4.7 三十七
■4.8 三十八
■4.9 三十九
■4.10 四十
■4.11 四十一
■4.12 四十二
■4.13 四十三
■4.14 四十四
■4.15 四十五
■4.16 四十六
■4.17 四十七
■4.18 四十八
■4.19 四十九
■4.20 五十
自... 阅读全帖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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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國大陸研究 第49 卷 第4 期 民國95 年12月
1958年鄧小平在解放軍「反教條主義」邉又兄巧c活動
鍾 延 麟
(國立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
摘 要
1980 年代中共重新評價與檢討1958 年解放軍「反教條主義」邉拥腻e
誤,其中,鄧小平發揮決定性的作用。然而,卻無專文探討鄧小平當年在此
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為。本文的論點為:基於毛澤東的授意、鄧小平自身
與軍隊的淵源,以及其職位上與軍務的聯繫,鄧小平對於軍中發起的「反教
條主義」,了解知情外,其態度傾向支持,甚至頗為激進。在毛澤東的囑咐
下,鄧小平更介入1958 年中央軍委擴大會議,強勢地驅策主軍的彭德懷改
變會議的議程,掀起「反教條主義」的最高潮。鄧小平在肯定會議批判方向
的前提下,僅出面保護其昔日戰友劉伯承,使之免遭劫難。經由本文的討
論,亦能對其他若干流行的中共黨史觀點,提出有別既往的思考和啟發。
關鍵詞:鄧小平、中共解放軍、反教條主義、1958年中央軍委擴大會議
* * *
壹、前 言
1950 年代中期,中共解放軍出現的「反教條主義」聲浪,本是軍隊內部針對先前
學習蘇聯軍隊經驗中,出現照抄照搬、忽視國情... 阅读全帖
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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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学联:必须废除人大8.31决定ZT
溯本清源——人大決定的法律問題
佔中運動在香港如火如荼,每日一篇署名為“國平”的文章批評佔中人士。其最大的理
據就是,佔中是違法的。這條理由確實是成立的,但這也是佔中人士的目的。只有他們
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即可,畢竟這種違法並不是殺人放火。我支持港府按照香港的法例和
程序公平地起訴佔中人士,如果商家覺得自己利益受損,也有理由提出民事訴訟。
佔中違法被指責,但卻很少有人去審視誘發佔中的原因,即人大常委在8月31日作出“
一錘定音”的決定(簡稱14決定)的合法性。人大常委作出決定,似乎是天經地義,香
港反對派也只是從政治角度提出抗議。但如果從法律方面看,這個決定卻不無問題。
香港特首選舉的方法由《基本法》附件一所規定。在最開始是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
會選出,其第七條規定:
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
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可見,基本法規定,2007年之後行政長官的選舉方法可以改變。改變方法為三部曲:(
1)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2)行政長官同意;(3)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 阅读全帖
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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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本清源——人大決定的法律問題
佔中邉釉谙愀廴缁鹑巛保咳找黄鹈麨椤皣健钡奈恼屡u佔中人士。其最大的理
據就是,佔中是違法的。這條理由確實是成立的,但這也是佔中人士的目的。只有他們
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即可,畢竟這種違法並不是殺人放火。我支持港府按照香港的法例和
程序公平地起訴佔中人士,如果商家覺得自己利益受損,也有理由提出民事訴訟。
佔中違法被指責,但卻很少有人去審視誘發佔中的原因,即人大常委在8月31日作出“
一錘定音”的決定(簡稱14決定)的合法性。人大常委作出決定,似乎是天經地義,香
港反對派也只是從政治角度提出抗議。但如果從法律方面看,這個決定卻不無問題。
香港特首選舉的方法由《基本法》附件一所規定。在最開始是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
會選出,其第七條規定:
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
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可見,基本法規定,2007年之後行政長官的選舉方法可以改變。改變方法為三部曲:(
1)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2)行政長官同意;(3)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在200...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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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TrustInJesus版 - 威斯敏斯德大要理問答
六十四.後六誡精義
122問:後六誡包括我們對人的責任,其總 綱是什麼?
答:後六誡包括我們對人的責任,其總綱就是愛人如己(太22:39),我們願意人怎樣待
我們,我們就要怎樣待人(太7:12)。
六十五.第五條誡命
123問:第五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五條誡命是:“當孝敬父 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
久”(出20:12) 。
124問:在第五條誡命中,“父母”是指 誰?
答:在第五條誡命中,“父母”一詞所指的不僅是肉身的父母(箴23:22,25;弗6:1-
2),還包括在年紀(提 前5:1-2)和 恩賜(創4:20-22;創 45:8)上超過我們的一
切尊長;特別是那些按照上帝的安 排,於家庭(王下5:13)、教會(王下2:12;13:14
;加4:19)、國家中(賽49:23),在我們之上有權柄的人。
125問:為什麼尊稱尊長如父母呢?
答:尊稱尊長如父母,是為了教導他們向晚輩履行自己各種本分時,當像肉 身的父母一
樣,同時又當根據他們各種不同的關係,向晚輩表達慈愛和溫柔(弗6:4;林後12:14;
帖前2:7-8,11;民11:11-12);並使晚輩甘心樂...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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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ChinaNews版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佈。原文沒有標點。)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條 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
第六條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項之自由權。
一 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 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
四 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
五 人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
六 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
七 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條 人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第八條 人民有陳訴於行政官署之權。
第九條 人民有訴訟於法院受其審判之權。
第十條 人民對於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有陳訴於平政院之權。
第十一條 人民有應任官考試之權。
第十二條 人民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第十三條 人民依法律有納稅之義務。
第十四條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義務。
第十五條 本章所載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 阅读全帖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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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chinabbsdad (张果老他爹),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毛澤東與七千人大會:民主發揚還是文革預演?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Aug 27 22:37:36 2017, 美东)
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六十九期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9期(民國99年9月),127-169
毛澤東與七千人大會:民主發揚還是文革預演?
陳永發**
摘要
1962年年初中共在北京召開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有縣委以上幹部
約七千人參加。這是大躍進渡過難關後最重要的一次中共中央會議。傳
統說法是,劉少奇在這次會議上承認連續三年的大饑饉是三分天災、七
分人禍,而林彪則是一味奉承毛澤東,所以文化大革命後,劉少奇淪為
階下囚,而林彪迅速取而代之,成為毛的接班人。中共黨史學者張素華
利用檔案文獻和口述訪問,詳細重建這次會議的經過,在原有說法之外,
特別強調毛澤東在會議中發揚民主,鼓勵和動員下級幹部抒發不滿,發
表想法,所以會議能夠集中意見,統一認識,成功落幕;她同時指出,
若毛澤東循此模式處理政事,則中國庶幾可免文革之難。...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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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六十九期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9期(民國99年9月),127-169
毛澤東與七千人大會:民主發揚還是文革預演?
陳永發**
摘要
1962年年初中共在北京召開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有縣委以上幹部
約七千人參加。這是大躍進渡過難關後最重要的一次中共中央會議。傳
統說法是,劉少奇在這次會議上承認連續三年的大饑饉是三分天災、七
分人禍,而林彪則是一味奉承毛澤東,所以文化大革命後,劉少奇淪為
階下囚,而林彪迅速取而代之,成為毛的接班人。中共黨史學者張素華
利用檔案文獻和口述訪問,詳細重建這次會議的經過,在原有說法之外,
特別強調毛澤東在會議中發揚民主,鼓勵和動員下級幹部抒發不滿,發
表想法,所以會議能夠集中意見,統一認識,成功落幕;她同時指出,
若毛澤東循此模式處理政事,則中國庶幾可免文革之難。本文則利用張
氏提供的細節,認為七千人大會可說是文革的預演,是毛澤東以其崇高
無比的威望,動員下層批評中上層幹部,再經由上層幹部的自我批評來
建立黨內共識和鞏固團結;毛澤東沒想到的是,他鼓動紅衛兵來進行鬥
爭,並不能達到改造中上層幹部、建立上下共識的目的,反而造成黨國
體制的...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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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中华民国国籍法
法規名稱(Title): 國籍法 英文 print
公發布日(Date): 2006.01.27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二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第 三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
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四... 阅读全帖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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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TrustInJesus版 - 舊約律法613條
613條誡律
引言
猶太教稱誡律為「米茨沃特」(mitzvot)或者「誡命」(commandment)。在拉
比時代,學者們確認《妥拉》中誡律條文(包括格言、禁令、誡命、律例及規條)的總
數為613條。這些誡律都是上帝在西奈山向摩西提出的。
這些誡律分為兩大類:
1.訓令式的誡律一共248條,可與人體骨骼的數目相應(共分為18部分)。
2.禁令式的誡律一共365條,相等於人體肌肉的數目(共分為13部分)。
這些誡律中,有許多與聖殿和祭獻有關,但主要內容涉及到猶太人社會生活的各
個方面:神職人員的職責與特權、平民的法律地位、權利與義務、財產所有權、債務處
理、婚姻與家庭、衛生風俗、起居飲食、犯罪與刑罰、審判機構與訴訟,等等。此外,
還包括如何勸人行善歸箴,如何處理好人與上帝的關係、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等等。
猶太人必須恪守這613條誡律,違反誡律是一種冒犯上帝的罪惡,必然受到懲罰。《妥
拉》為此提供了一個懲罰體系,根據冒犯上帝的程度和它們已經構成的結果不同而不同
。懲罰的應許主要是暫時(此世的)的和民族性的。在這613條誡律中,最重要的是「
摩西十誡」。盡管許多誡律看來並不那麼重要,但是拉...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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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TrustInJesus版 - 預知,預定,揀選
(資料取自殷保羅著的《慕迪神學手冊》)
按上帝至高無上的主權看預知、預定和揀選:(保羅的觀點)
在所有保羅的著作中,貫徹了神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這個概念。保羅用了不同
的字眼來強調這個觀念。
(I)預定(Predestination)(希臘文proorizo):意思是「在事前定界限」(弗一
5﹔羅八29、30﹔林前二7)。整本新約,只提到六次預定,五次出現在保羅的書信。保
羅向信徒說明,救恩是源于亙古永遠,是出于神的預定。
(II)預知(Foreknowledge)(希臘文proginosko):意思是「事前知道和留意,
并且加以重視」(羅八29,十一2)。預知「不單強調事前的知道,也強調預知者和被預
知者間的積極關系。」
(III)揀選(Chosen)(希臘文eklegomai):意思是「召出來」(弗一4﹔帖前一4)
。以弗所書一章3節的福氣,都臨到信徒身上,因為信徒是神在亙古以前所揀選的(弗一
4)。神揀選的意思,是指神為自己揀選信徒。
(IV)名分(希臘文huiothesia):意思是「有兒子的地位」(...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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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鄧小平當時為左騙西藏落搭
鄧小平當時為左騙西藏落搭,「除了獨立,什麼都可以談」,承諾俾西藏自治,達賴喇
嘛同意不尋求獨立
把「十七條協議」的每一條用一句話概括,分別如下:
一、西藏屬於中國;
二、西藏同意解放軍進藏;
三、西藏自治;
四、西藏現行制度、達賴和各級官員的地位不變;
五和六、恢復班禪地位;
七、維護西藏宗教;
八、藏軍改編為解放軍;
九、發展西藏教育;
十、改善西藏人民生活;
十一、中國不強迫西藏改革;
十二、對西藏官員不究既往;
十三、進藏解放軍遵守軍紀;
十四、中國掌管西藏外交;
十五、中國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
十六、中國擔負其在西藏所需的經費;
十七、協議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是咪發覺和香港一國兩制好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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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香港鄧小平是主要操盤手
今日香港 當年西藏
http://xizang-zhiye.org/%E4%BB%8A%E6%97%A5%E9%A6%99%E6%B8%AF-%E7%95%B6%E5%B9%B4%E8%A5%BF%E8%97%8F/
李江琳
研究多年的西藏歷史場景,似乎正在眼前重現。歷史是不能假設的,作為歷史研究者,
專業要求我以史料說話。
西藏是什... 阅读全帖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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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思高家庭通訊 ‧ 第 86 期,1988 年
一九二七年三月中,雷鳴道主教在美國三藩市作客,住在聖伯多祿、聖保祿堂。一位名
叫彼利基里諾 (John Pellegrino) 的慈幼會修士敘述當時有關雷主教的一段軼事:「
我當時負責清理雷主教的睡房。我替他舖床時,在床上發現一個顯然是用來做刻苦的工
具,恰巧當時雷主教進入睡房。」
我好奇地指著那東西,問他說:「主教,這是甚麼東西?」
雷主教以說笑的口吻回答說:「不要管它。你不應知道這些事。」說時,顯然他後悔自
己把這東西遺忘了在床上。隨即他匆匆收拾那東西,顧左右而扯談其他的話題。
雷主教死後,秘書賴偉士神父,經過仔細的搜查,在他的睡房裡發現在地板下有一個暗
格,裡面藏有一條苦鞭、三條苦帶和一條粗糙的項鍊。這些器具揭開了許多的謎底。
福基道神父作證說:「怪不得,我有時在主教府過夜,聽到好像有人打苦鞭的聲音。有
一次…… 我走進主教的房間,發現一條染有許多血跡的毛巾。」
母佑會院長巴理基 (Palmira Parri) 修女也說:「主教的內衣從不給人洗的。
他有一次出門,請我整理一下他的房間,我發現他的內衣上有很多的血跡,當時我... 阅读全帖
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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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有人在另一个帖子里说到这个东东
我就去放了下狗
看过之后,发现这个条约如果是放到今天,应该是很友好的一个东西
这里摘录几条 (正文是繁体字,括号里的简体字是我加注的)
(首先是互免签证:不要绿卡随便居住、工作。这个比美国跟加拿大、澳洲的条约还要
给力。
加拿大人在美国工作要搞一个TN签证,而且从事的工作有很多限制。而这个条约对民
国国民
几乎无任何限制。现在可以理解为啥钱老等人可以在美国要害部门任职)
一、締約此方之國民,應許其進入締約彼方之領土,並許其在該領土全境內,居住、旅
行及經商。於享受居住及旅行之權利時,締約此方之國民,在締約彼方領土內,應遵照
依法組成之官廳現在或將來所施行之有關法律規章(倘有此項法律規章時),但不得受不
合理之干涉,並除其本國主管官廳所發給之(甲)有效護照或(乙)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
應無須申請或攜帶任何旅行文件。
二、締約此方之國民,在締約彼方領土全境內,應許其不受干涉,從事並經營依法組成
之官廳所施行之法律規章所不禁止之商務、製造、加工、科學、教育、宗教及慈善事業
;從事於非專為所在國國民所保留之各種職業;為居住、商務、製造、加工、職業、科
學、教...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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