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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发帖数: 6339 | 2 刑法的罰則是採「列舉主義」,亦即只要
是條文沒有列舉到的行為,就算主觀上認
為違法,法律都不予處罰。
在說明第七條的意思之前,有必要先說明
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說明: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
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
…等),一樣得按刑法的規定處罰!刑法第六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
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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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发帖数: 6339 | 3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gogo2004 (挑灯看剑),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Apr 16 13:56:07 2016, 美东)
刑法的罰則是採「列舉主義」,亦即只要
是條文沒有列舉到的行為,就算主觀上認
為違法,法律都不予處罰。
在說明第七條的意思之前,有必要先說明
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說明:所...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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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发帖数: 6339 | 4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gogo2004 (挑灯看剑),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Apr 16 13:56:07 2016, 美东)
刑法的罰則是採「列舉主義」,亦即只要
是條文沒有列舉到的行為,就算主觀上認
為違法,法律都不予處罰。
在說明第七條的意思之前,有必要先說明
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說明:所...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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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发帖数: 6339 | 5 遣返罪犯爭議法理之分析
April 11, 2011
本文擬進行相關分析,且分別從國際、國內與兩岸三個層面,加以討論。
二、 國際法規則與各界有關管轄權競合之觀點
三、本案有關之國際司法管轄權之檢討
(一)就國際層次:菲律賓與中國大陸均得主張管轄權,加害人之國籍原則難謂具有絕
對優越性
本案中,十四位台籍人士與若干大陸人士在菲國以電話方式詐取大陸境內人民
之財務,此間牽涉之管轄權競合,包括菲律賓犯罪行為起源地之領域管轄原則、大陸犯
罪結果發生之領域管轄原則、犯罪嫌疑犯國籍所屬國之國籍管轄原則(包括台灣與大陸)
、犯罪受害人之國籍原則等(大陸)。
其中,因領域管轄優先原則,賓律賓與中國均得優先主張管轄,且又以中國為
犯罪結果發生地原則為先。不過由於人犯在菲國落網,菲律賓當地法院仍享有先優之管
轄權,僅當其放棄管轄時(不論是基於訴究執行之成功率,或基於條約義務等),才可能
依條約或國際法規則而交由其他具管轄權國家處理,而此等決定乃菲國主權之行為,其
他國家仍應予尊重。總之,本件基於結果發生地原則,菲國放棄管轄而交由大陸處理,
在法理上應無太大爭議...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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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发帖数: 6339 | 6 遣返罪犯爭議法理之分析
April 11, 2011
本文擬進行相關分析,且分別從國際、國內與兩岸三個層面,加以討論。
二、 國際法規則與各界有關管轄權競合之觀點
三、本案有關之國際司法管轄權之檢討
(二)就國內法層次:我國刑法之屬人主義管轄之要件
我國刑法同樣有規範何種情況屬於屬地原則(3-4條)、保護原則與世界原則(
5條),以及屬人原則(6-8條)等管轄權適用之各種情形。以本件犯罪事實言之,台灣
僅能主張以屬人原則而提出管轄(第7條),不過刑法第7條屬人主義適用的要件為:「
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而於本件中,此等人士涉犯詐欺罪,依
刑法339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從而
其顯非刑法第7條的適用範圍。於此,得呼應陳長文、呂秀蓮、吳景欽等人所言,即使
菲律賓將此14人遣返台灣受審,或大陸經由司法互助而將此等人士交台灣處理,台灣後
續的司法審判能夠有效制裁違法嗎?尤其現在跨國電話或網路詐騙層出不窮,若過於堅
持自身之屬人主義,反而開啟了罪犯規避司法制裁的漏洞,是否真能符合公平正義,並
遏止猖獗的跨國犯罪惡行?凡此...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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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发帖数: 6339 | 7 遣返罪犯爭議法理之分析
April 11, 2011
本文擬進行相關分析,且分別從國際、國內與兩岸三個層面,加以討論。
二、 國際法規則與各界有關管轄權競合之觀點
三、本案有關之國際司法管轄權之檢討
(二)就國內法層次:我國刑法之屬人主義管轄之要件
我國刑法同樣有規範何種情況屬於屬地原則(3-4條)、保護原則與世界原則(
5條),以及屬人原則(6-8條)等管轄權適用之各種情形。以本件犯罪事實言之,台灣
僅能主張以屬人原則而提出管轄(第7條),不過刑法第7條屬人主義適用的要件為:「
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而於本件中,此等人士涉犯詐欺罪,依
刑法339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從而
其顯非刑法第7條的適用範圍。於此,得呼應陳長文、呂秀蓮、吳景欽等人所言,即使
菲律賓將此14人遣返台灣受審,或大陸經由司法互助而將此等人士交台灣處理,台灣後
續的司法審判能夠有效制裁違法嗎?尤其現在跨國電話或網路詐騙層出不窮,若過於堅
持自身之屬人主義,反而開啟了罪犯規避司法制裁的漏洞,是否真能符合公平正義,並
遏止猖獗的跨國犯罪惡行?凡此...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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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发帖数: 48 | 8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2495&ctNode=904&mp=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875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4
、5、8 條;增訂第 12 條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
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
,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
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
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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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发帖数: 6339 | 9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gogo2004 (挑灯看剑),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Re: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Apr 16 14:03:59 2016, 美东)
詐欺罪之刑責,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而其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
------
詐欺罪之刑責: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七條: "**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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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发帖数: 6339 | 10 詐欺罪之刑責,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而其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
------
詐欺罪之刑責: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七條: "**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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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发帖数: 6339 | 11 詐欺罪之刑責,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而其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
------
詐欺罪之刑責: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七條: "**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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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发帖数: 6339 | 12 詐欺罪之刑責,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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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而其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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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之刑責: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七條: "**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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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发帖数: 1063 | 13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1-03 07:48:54
中評社北京11月3日電/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克勞利2日說,日美安保條約中有關共同
防衛的條款不適用於日本和俄羅斯有爭端的南千島群島(日本稱北方四島)。新華社報
道,克勞利在當天的例行記者會上說,由於這些有爭議島嶼目前並未在日本管轄之下,
因此日美安保條約中有關共同防衛的第五條內容並不適用。
1960年,日本和美國修訂了成為兩國同盟關係基礎的《日美安全保障條約》,該條
約成為美國介入亞洲事務的重要手段。該條約第五條規定,美日任何一國如在日本管轄
領土內遭到武力攻擊,雙方將採取行動對付共同威脅。
俄羅斯總統梅德韋傑夫1日登上南千島群島的國後島。這是俄國家元首首次視察俄
日爭議島嶼,引發日方強烈不滿。日本外相前原誠司2日宣佈將暫時召回日本駐俄大使
。
但是俄方並未對日本施壓作出讓步,俄羅斯外交部長拉伕羅夫2日表示,俄總統梅
德韋傑夫計劃視察南千島群島其他島嶼。
南千島群島位於堪察加半島與北海道之間,群島南部的齒舞、色丹、國後和擇捉四
島被日本稱為北方四島。長期以來,日俄在四島歸屬問題上互...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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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 发帖数: 456 | 14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制憲之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
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目录
[隐藏]
* 1 第一章 總綱
* 2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3 第三章 國民大會
* 4 第四章 總統
* 5 第五章 行政
* 6 第六章 立法
* 7 第七章 司法
* 8 第八章 考試
* 9 第九章 監察
* 10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 11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o 11.1 第一節 省
o 11.2 第二節 縣
* 12 第十二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 13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o 13.1 第一節 國防
o 13.2 第二節 外交
...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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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 发帖数: 456 | 15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制憲之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
咸遵。
目录
[隐藏]
* 1 第一章 總綱
* 2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3 第三章 國民大會
* 4 第四章 總統
* 5 第五章 行政
* 6 第六章 立法
* 7 第七章 司法
* 8 第八章 考試
* 9 第九章 監察
* 10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 11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o 11.1 第一節 省
o 11.2 第二節 縣
* 12 第十二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 13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o 13.1 第一節 國防
o 13.2 第二節 外交
...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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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 发帖数: 456 | 16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制憲之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
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目录
[隐藏]
* 1 第一章 總綱
* 2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3 第三章 國民大會
* 4 第四章 總統
* 5 第五章 行政
* 6 第六章 立法
* 7 第七章 司法
* 8 第八章 考試
* 9 第九章 監察
* 10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 11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o 11.1 第一節 省
o 11.2 第二節 縣
* 12 第十二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 13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o 13.1 第一節 國防
o 13.2 第二節 外交
...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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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 发帖数: 145 | 19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節- 立法機關
第四節- 司法機關
第五節- 區域組織
第六節- 公務人員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
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
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
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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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 发帖数: 17190 | 20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9B%BD%E4%BA%BA%E6%B0%91%E6%94%BF%
E6%B2%BB%E5%8D%8F%E5%95%86%E4%BC%9A%E8%AE%AE%E5%85%B1%E5%90%8C%E7%BA%B2%E9%
A2%86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編輯]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Confusion grey.svg提示:本條目的主題不是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或和平建國綱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共同綱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五四憲法 七五憲法 七八憲法
八二憲法 修正案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中國共產黨主持制定的一個起臨時憲法作用的文
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由序言和七章組成
,共60條。這個會議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該綱領為施政方針。
目錄 [隱藏]
1 沿革
2 結構
3 《中國人民政治... 阅读全帖 |
|
p***n 发帖数: 17190 | 2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9B%BD%E4%BA%BA%E6%B0%91%E6%94%BF%
E6%B2%BB%E5%8D%8F%E5%95%86%E4%BC%9A%E8%AE%AE%E5%85%B1%E5%90%8C%E7%BA%B2%E9%
A2%86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編輯]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Confusion grey.svg提示:本條目的主題不是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或和平建國綱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共同綱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五四憲法 七五憲法 七八憲法
八二憲法 修正案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中國共產黨主持制定的一個起臨時憲法作用的文
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由序言和七章組成
,共60條。這個會議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該綱領為施政方針。
目錄 [隱藏]
1 沿革
2 結構
3 《中國人民政治...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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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 发帖数: 456 | 22 黃花崗雜誌第三十四期
( 之 三 )
安長林 童瀟竹
第二篇 《 採訪錄 》評點 (下)
標題﹕××ㄨㄨㄨ:看清蔣介石真面目的人
蔣早年好色孤僻
(2006-11-23 00:47:34 來源: 南方人物週刊)
(续上期)
人物週刊:蔣介石有沒有可以圈點的政治智慧? 網易歷史http://history.163.com/
×××:蔣當然有他治國的理念,但不能說是什麼“政治智慧”。這個問題太大了,只
能簡單地說一說。
外交上,他採取的是溫和的軟弱的路線,有時候,甚至是妥協路線。蔣介石也希望廢除
不平等條約,但是,他不是乾脆俐落地宣佈廢除,而是要和列強慢慢談;列強不同意,
他就慢慢等。人們都知道,一直到抗戰後期,英美才在蔣介石的要求下,廢除了對中國
的不平等條約。
對內,他本想推行一條改良主義的路線,主張“勞資合作,階級調和”。譬如,蔣多次
提出,要“二五減租”,就是說,農民向地主交租,可以從原來的租額中減去25%。這
是改良,不是革命。然而,國民黨統治大陸的時候,只要地主一叫,他就退回去了,因
為蔣介石需要地主的支援。只有後來到了臺灣,臺灣的地主跟蔣介石他們沒有那麼深的
聯...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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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发帖数: 526 | 23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佈。原文沒有標點。)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條 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
第六條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項之自由權。
一 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 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
四 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
五 人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
六 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
七 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條 人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第八條 人民有陳訴於行政官署之權。
第九條 人民有訴訟於法院受其審判之權。
第十條 人民對於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有陳訴於平政院之權。
第十一條 人民有應任官考試之權。
第十二條 人民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第十三條 人民依法律有納稅之義務。
第十四條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義務。
第十五條 本章所載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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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发帖数: 6862 | 24
“大陆和台湾的关系倒是和南北韩,巴基斯坦和孟加拉、葡萄牙和巴西,英国和美国。
。。相似。”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45
(前言)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
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4 條 (國土)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26 條 (國大代表之名額)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
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 6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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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发帖数: 4956 | 25 威斯敏斯德信條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1646
王志勇牧師 譯註
導讀
全文下載
《威斯敏斯德信條》是基督教神學的典範,由參加英國威斯敏斯德會 議的一百多位教
牧神學家,經過長達三年的討論,於1646年12月完成,1660年得到教會公認。這一信條
內容完 整、精確、簡潔、平衡,每個句子都經過小組的仔細斟酌和大會的公開辯論。
教會史學家斯卡福評論說:“在基督教信條中,就清晰性、深刻性、精確性和全面性而
言,沒有其他任何信條超越 《威斯敏斯德信條》。” 這一信條 在1881年的時候已經
翻譯為中文。目前譯本是譯者直接根據原英文直接翻譯,同時參照了香港基督教文藝出
版社 《歷代基督教信條》、台灣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 《歷代教會信條》 的譯本,改
革宗經典出版社的唐修賢牧師提供了寶貴的修正意見。
《威斯敏斯德信條》是改革宗神學的經典性表述。信條融合了歐洲大陸基督教神學的發
展,特別是1618年至1619年以反對阿米念派神學為主題的荷蘭多特會議的成果,根據當
時英國已經存在的各種基督教信條,以聖約神學為特色,將基督教教義優美地展現出來。
這一信條共有33...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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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 发帖数: 7594 | 26 《五‧一六協定》主動放棄「索回國土權利」
毛澤東時代,中國有一個《五‧一六通知》,江澤民當政時,中國有一個《
五‧一六協定》。《五‧一六通知》引發了十年「文化大革命」,《五
8231;一六協定》喪權辱國,使中國失去索回北方100多萬平方公里國土的權利。
在蒙古以東的中國北方領土有三大塊,一塊是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60多萬平
方公里的「外興地區」,另一塊是烏蘇里江以東的「烏東地區」,有40萬平方公里,還
有一塊就是庫頁島。這些領土雖然被俄國侵佔,但歷屆中國政府沒有放棄索回權利,就
是毛澤東說不要收回沙皇佔領的土地,但也只是毛澤東自己說的「講空話」、「放空炮
」,毛澤東非要蘇聯承認沙皇俄國據以侵佔中國領土的條約是「不平等條約」,毛澤東
自始至終沒有主動與蘇聯人簽約放棄索回國土的權利,他嘴上講講,並未簽約。然而,
江澤民一上台,第一條大事就是跑到莫斯科,在1991年5月16日簽訂了主動棄權的《五&
#8231;一六協定》,即《中蘇國界東段協定》。
《五‧一六協定》第一條說,「締約雙方同意,以有關目前中蘇邊界的條約
為基礎,根...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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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 发帖数: 14887 | 27 法規名稱(Title): 國籍法 英文 print
公發布日(Date): 2006.01.27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二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第 三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
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四...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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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28 舊約律法613條
舊約律法:
履行的誡命Mandatary Commandments (248)
禁止的規條Prohibitions (365)
履行的誡命
一.對耶和華
1. 出廿2:要相信耶和華的存在.
2. 申六4:要承認耶和華是獨一的.
3. 申六5:要愛耶和華.
4. 申六13:要敬畏耶和華.
5. 出廿三25:要事奉耶和華.
6. 申十20:要專靠耶和華.
7. 申十20:要指著耶和華的名起誓.
8. 申廿八9:要效法耶和華.
9. 利廿二32:尊耶和華的名為聖
二.對五經
10. 申六4:要早晚背誦「示瑪」(Shema)經文.
11. 申六7:要研究五經及教導他人.
12. 申六8:要把經文小方盒繫在他的額頭上.
13. 申六8:要把經文小方盒捆在他的臂上.
14. 民十五38:要在衣服邊上作繸子.
15. 申六9:要在大門框旁安放小型經文盒子.
16. 申卅一12:第七年人民要齊聚聆聽五經.
17. 申十七18:王要自備一軸特別抄寫的五經.
18. 申卅一12:猶太人或家庭要有一卷五經.
19. 申八10:每逢進食之後,要贊美耶和華.
三.對於聖殿和祭司
2...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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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 发帖数: 565 | 29 民國三年冬,第一次世界大戰方在酷烈進行之際,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於是年十一月上
旬,突然奉召返同東京,與日外相加藤作密議,將對我國採取激烈外交行動。日置益於
返國前夕,在北京曾入見袁世凱總統辭行,並說:「總統在敝國友好甚多,可否由我代
爲問候?」袁總統當時欣然托他返國後代候各友好,並盼他早日返任。殊不料日置益回
國一月,於十二月中旬由日本返抵北京時,竟帶來了日方的二十一條件,我國近代外交
上的一頁痛史,於焉開始!
處心積處、混水摸魚
日本當時所以敢公然向我國提出二十一條,是想乘歐戰方酣,英法俄德睹國皆無暇
東顧之際,在混水中摸魚,脅迫北洋政府,許日本在中國享有政治及經濟的種種權益。
因爲日本於清末民初那些年,對我國所處心積慮以值模诰鹑|三省與蒙古,然因當
時俄國人在旁妬視,時予掣肘,終未能逞其野心。迨日俄戰後,日本大勝,不但奪得了
中東、南滿鐵路權,又霸取了旅順、大連兩港。雖然如此,而日本意猶未足,因爲鐵路
與海港,皆屬租借性質,而且租期不長,日本則一心一意圖長歸己有;其次,我國山東
半島遙對日本三島,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德國曾圖山東;日本又欲乘德國戰敗之機,
要承繼德國在山東的一...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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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发帖数: 6723 | 30 中國大陸研究 第49 卷 第4 期 民國95 年12月
1958年鄧小平在解放軍「反教條主義」邉又兄巧c活動
鍾 延 麟
(國立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
摘 要
1980 年代中共重新評價與檢討1958 年解放軍「反教條主義」邉拥腻e
誤,其中,鄧小平發揮決定性的作用。然而,卻無專文探討鄧小平當年在此
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為。本文的論點為:基於毛澤東的授意、鄧小平自身
與軍隊的淵源,以及其職位上與軍務的聯繫,鄧小平對於軍中發起的「反教
條主義」,了解知情外,其態度傾向支持,甚至頗為激進。在毛澤東的囑咐
下,鄧小平更介入1958 年中央軍委擴大會議,強勢地驅策主軍的彭德懷改
變會議的議程,掀起「反教條主義」的最高潮。鄧小平在肯定會議批判方向
的前提下,僅出面保護其昔日戰友劉伯承,使之免遭劫難。經由本文的討
論,亦能對其他若干流行的中共黨史觀點,提出有別既往的思考和啟發。
關鍵詞:鄧小平、中共解放軍、反教條主義、1958年中央軍委擴大會議
* * *
壹、前 言
1950 年代中期,中共解放軍出現的「反教條主義」聲浪,本是軍隊內部針對先前
學習蘇聯軍隊經驗中,出現照抄照搬、忽視國情...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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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发帖数: 4956 | 31 六十四.後六誡精義
122問:後六誡包括我們對人的責任,其總 綱是什麼?
答:後六誡包括我們對人的責任,其總綱就是愛人如己(太22:39),我們願意人怎樣待
我們,我們就要怎樣待人(太7:12)。
六十五.第五條誡命
123問:第五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五條誡命是:“當孝敬父 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
久”(出20:12) 。
124問:在第五條誡命中,“父母”是指 誰?
答:在第五條誡命中,“父母”一詞所指的不僅是肉身的父母(箴23:22,25;弗6:1-
2),還包括在年紀(提 前5:1-2)和 恩賜(創4:20-22;創 45:8)上超過我們的一
切尊長;特別是那些按照上帝的安 排,於家庭(王下5:13)、教會(王下2:12;13:14
;加4:19)、國家中(賽49:23),在我們之上有權柄的人。
125問:為什麼尊稱尊長如父母呢?
答:尊稱尊長如父母,是為了教導他們向晚輩履行自己各種本分時,當像肉 身的父母一
樣,同時又當根據他們各種不同的關係,向晚輩表達慈愛和溫柔(弗6:4;林後12:14;
帖前2:7-8,11;民11:11-12);並使晚輩甘心樂...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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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 发帖数: 17190 | 32 http://blog.udn.com/gunleenia/5965690
李敖:「憲法」夢碎!
2011/12/25 21:48瀏覽374迴響0推薦1引用0
(本文摘錄自李敖鉅著《我夢碎,所以我夢醒》,頁163-171)
國民黨自稱是革命政黨,它革人的命,定了三階段,即所謂軍政、訓政、憲政。國民黨
北伐過後,結束軍政,自一九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宣布開始訓政,同年六月十五日又宣
布「訓政時期規定爲六年,至民國二十四年完成」。換句話說,就是一九三五年三月二
十七日結束訓政。但是,到了一九三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後,國民黨卻訓上癮來了,不
肯結束一黨專政。於是,「黨外無黨」的度量又延續下來──國民黨說了不算了!
在國民黨訓政時候,人民要求一部「憲法」的呼聲,就開始了。國民黨在一九二八年十
月三日,通過了「國民政府組織法」,有了最高的政府。但是雖有最高的政府,卻沒有
最高的法律。這種怪現象,連國民黨自己也覺得說不過去了,於是,在一九二九年三月
,在三全大會中通過一個決定,宣布:
確定總理主要遺教爲訓政時期中華民國最高根本法案。
這意思就是說:「中華民國最高根本法案」是沒有立法的必要的,因爲「總理主...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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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发帖数: 241 | 33 溯本清源——人大決定的法律問題
佔中運動在香港如火如荼,每日一篇署名為“國平”的文章批評佔中人士。其最大的理
據就是,佔中是違法的。這條理由確實是成立的,但這也是佔中人士的目的。只有他們
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即可,畢竟這種違法並不是殺人放火。我支持港府按照香港的法例和
程序公平地起訴佔中人士,如果商家覺得自己利益受損,也有理由提出民事訴訟。
佔中違法被指責,但卻很少有人去審視誘發佔中的原因,即人大常委在8月31日作出“
一錘定音”的決定(簡稱14決定)的合法性。人大常委作出決定,似乎是天經地義,香
港反對派也只是從政治角度提出抗議。但如果從法律方面看,這個決定卻不無問題。
香港特首選舉的方法由《基本法》附件一所規定。在最開始是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
會選出,其第七條規定:
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
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可見,基本法規定,2007年之後行政長官的選舉方法可以改變。改變方法為三部曲:(
1)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2)行政長官同意;(3)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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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发帖数: 241 | 34 溯本清源——人大決定的法律問題
佔中邉釉谙愀廴缁鹑巛保咳找黄鹈麨椤皣健钡奈恼屡u佔中人士。其最大的理
據就是,佔中是違法的。這條理由確實是成立的,但這也是佔中人士的目的。只有他們
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即可,畢竟這種違法並不是殺人放火。我支持港府按照香港的法例和
程序公平地起訴佔中人士,如果商家覺得自己利益受損,也有理由提出民事訴訟。
佔中違法被指責,但卻很少有人去審視誘發佔中的原因,即人大常委在8月31日作出“
一錘定音”的決定(簡稱14決定)的合法性。人大常委作出決定,似乎是天經地義,香
港反對派也只是從政治角度提出抗議。但如果從法律方面看,這個決定卻不無問題。
香港特首選舉的方法由《基本法》附件一所規定。在最開始是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
會選出,其第七條規定:
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
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可見,基本法規定,2007年之後行政長官的選舉方法可以改變。改變方法為三部曲:(
1)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2)行政長官同意;(3)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在200...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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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 发帖数: 3781 | 35 前言: 衛理公會基本信仰,以上帝所默示之全部新舊約聖經為最高權威,同時遵守衛理
公會有關基督教的重要歷史文獻之「宗教信仰廿五」條及增列「成聖」一條,是為本教
會全體牧職人員及會友所必須一致遵行之信仰要道。
第一條 三一信仰
宇宙間祇有一位無始無終,無形無像的永生上帝。其權、其智、其善,俱無窮盡。凡有
形無形的萬物,皆為其所創造、所保存。此獨一上帝為三位一體,即聖父、聖子、聖靈
,同體、同權、同永生者。
第二條 道成肉身
聖子即聖父之道,亦即永生上帝,與聖父同體,由童貞女所生,得有人性。以此,有二
種純全性情,即神性、人性是也。此二性聯為一體,永不分離,即獨一之基督。誠哉上
帝,亦誠哉人也。聖子確實受難,被釘於十字架,既死復葬,使人得與上帝復和,並獻
身為祭,不僅贖人原罪,並且贖人本罪。
第三條 基督復活
基督確係死後復活,復其原有身體,具備完全人性;升天,坐於天父右邊,直至末日再
臨,審判世人。
第四條 聖靈
聖靈自聖父聖子而出,與聖父聖子同體、同權、同榮,亦即永生上帝。
第五條 聖經內有得救要道
得救要道,均載於聖經。凡聖經未載,或未為聖經所認明之道,即不必信為或視為得救
之要道。聖...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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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 发帖数: 8107 | 36 ☆─────────────────────────────────────☆
Yisu (yisnotme) 于 (Wed Jun 16 15:12:27 2010, 美东) 提到:
弥兰陀王问:“尊者!常听沙门说:“人在世间作恶,活到百岁,临命终时念佛,死后
都可以生到天上。”我不相信这些说法。又说:“杀害一条生命,死后当堕入地狱。”
我也不能相信。”
那先问王:“大王!如果有人拿了一颗小石子放在水上,石子是会沈没,还是会浮起?”
王答:“小石子当然是会沈落到水底。”
那先又问:“如果将一百枚大石头放在船上,船只会沈没吗?”
王答:“不会沈没。”
那先说:“船上的一百枚大石头因为船的缘故,不会沈没水中。人虽然因为一时愚痴而
造恶,因为念佛的功德,不但不会堕入地狱,并且能够往生极乐世界。而小石子的沈入
水中,就如同人造作恶业,不知佛法,所以死后堕入地狱。”
☆─────────────────────────────────────☆
bigbowl (Big Bowl) 于 (Sat Jun 19 13:34:11 2010, 美东) 提到:
不太理解这段经文。...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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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发帖数: 25615 | 37 給基督教國家的一封信 (一)
你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耶穌是上帝之子,而且只有那些信仰耶穌的人才能得到救贖。
基督徒的你,相信這些命題不是因為這樣讓你自在,而是你相信這些命題是真實的。在
我指出這些信仰的問題之前,我先承認有許多事情是我們都同意的,比方說,我們同意
如果我們之中的一方是對的,那另一方就是錯的;聖經要不然是上帝的話,要不然就不
是;要不然耶穌提供了人類唯一通往救贖的道路(約翰14:60),要不然就是沒有這回事
;我們都同意真正的基督徒認為別的信仰都是錯的,而且是錯得很嚴重;要是基督教是
對的,而我還堅持不信,我應該會在地獄裡受煎熬;更糟糕的是,我已經說服了許多人
拒絕相信神,他們也會在永恆之火中哀嚎(馬太25:41);如果基督教的基本教義是對的
話,我已經用最糟糕的方式虛擲誤用了我的生命,我對以上所述完全承認。我持續而且
公開的拒絕基督教的事實應該讓你相信我是多麼堅信你成為基督徒的理由是不適當的。
當然,也有基督徒既不同意我也不同意你,有些基督徒認為其他的信仰也是通往救贖的
正確方法,有些基督徒並不害怕地獄,有些不相信耶穌復活,這些基督徒通常自稱『宗
教自由派』或者『宗教溫...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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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 发帖数: 3246 | 38 第一章 暗絕潛伏?青龍反噬
孫武的年紀不大,出江湖的時間也不算長,但見過的大場面可真是不少,這
段時間裡走南闖北,從慈航靜殿到域外,又是推王打怪,又是祕境探險,他所經
歷過的種種險難,比很多人一輩子累積起來還要多。
在這些大小戰役中,並不乏強弱懸殊的情形,每一次孫武也都是打起精神,
充份運用手上的各種資源,堅持地撐到最後,然而,從以前到現在,從來也沒有
哪一次,孫武在陣前感到如此絕望,強烈地知道這一仗注定沒有任何希望。
放眼看去,四面八方都是密密麻麻的阿默茲狼,這些不久前還躺倒地上,看
似死屍一具的生物兵器,如今已經甦醒,在河圖、大地神戟兩件超級法寶的改造
之下,戰力大增,更吞噬同族血肉,徹底完成蛻變,幾乎可以說進化到另一層次
,更兇更猛地攻擊過來。
之前一輪苦戰,龜茲王城內軍民一心,竭盡全力,甚至可以說用盡所有資源
,把一切能打出手的籌碼都耗光,好不容易才苦苦支撐至今,現在魔狼群完成了
進化,實力倍增地攻來,已是山窮水盡的龜茲如何能敵?更何況,即使魔狼未有
蛻變,近兩萬頭瘋狂的魔狼,如此龐大的數字,莫說傾龜茲舉國之力,哪怕是集
合域外各部族的所有兵力,也無法與之抗衡。
看著魔狼群爭先...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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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发帖数: 25615 | 39 翻自 Letter to a Christian Nation by Sam Harris
http://www.amazon.com/Letter-Christian-Nation-Sam-Harris/dp/030
你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耶穌是上帝之子,而且只有那些信仰耶穌的人才能得到救贖。
基督徒的你,相信這些命題不是因為這樣讓你自在,而是你相信這些命題是真實的。在
我指出這些信仰的問題之前,我先承認有許多事情是我們都同意的,比方說,我們同意
如果我們之中的一方是對的,那另一方就是錯的;聖經要不然是上帝的話,要不然就不
是;要不然耶穌提供了人類唯一通往救贖的道路(約翰14:60),要不然就是沒有這回事
;我們都同意真正的基督徒認為別的信仰都是錯的,而且是錯得很嚴重;要是基督教是
對的,而我還堅持不信,我應該會在地獄裡受煎熬;更糟糕的是,我已經說服了許多人
拒絕相信神,他們也會在永恆之火中哀嚎(馬太25:41);如果基督教的基本教義是對的
話,我已經用最糟糕的方式虛擲誤用了我的生命,我對以上所述完全承認。我持續而且
公開的拒絕基督教的事實應該讓你相信我是多麼堅信你成為基督徒的理由是...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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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 | 40 鄧小平當時為左騙西藏落搭,「除了獨立,什麼都可以談」,承諾俾西藏自治,達賴喇
嘛同意不尋求獨立
把「十七條協議」的每一條用一句話概括,分別如下:
一、西藏屬於中國;
二、西藏同意解放軍進藏;
三、西藏自治;
四、西藏現行制度、達賴和各級官員的地位不變;
五和六、恢復班禪地位;
七、維護西藏宗教;
八、藏軍改編為解放軍;
九、發展西藏教育;
十、改善西藏人民生活;
十一、中國不強迫西藏改革;
十二、對西藏官員不究既往;
十三、進藏解放軍遵守軍紀;
十四、中國掌管西藏外交;
十五、中國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
十六、中國擔負其在西藏所需的經費;
十七、協議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是咪發覺和香港一國兩制好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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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香港鄧小平是主要操盤手
今日香港 當年西藏
http://xizang-zhiye.org/%E4%BB%8A%E6%97%A5%E9%A6%99%E6%B8%AF-%E7%95%B6%E5%B9%B4%E8%A5%BF%E8%97%8F/
李江琳
研究多年的西藏歷史場景,似乎正在眼前重現。歷史是不能假設的,作為歷史研究者,
專業要求我以史料說話。
西藏是什...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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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 发帖数: 10248 | 41 第一條好漢:西府趙王,李元霸。一對擂鼓瓮金錘是當年漢朝時馬超的先祖,漢伏波將
軍馬援使的。共重320斤。歷史上就只有這兩個人使得動。
第二條:天寶大將宇文成都,鳳翅鎦金鏜。
第三條:三公子裴元慶,八十斤一隻的八棱梅花亮銀錘,最後死在慶墜山。被炸死。
第四條:紫面天王雄闊海。一條熟銅棍,死在揚州千斤閘下,被壓成肉泥。
第五條:南陽侯伍雲召,是春秋五霸時名將伍子胥的後人,使得是一條亮銀槍。
第六條:伍天錫,伍雲召的族弟。是一對短棒混金鏜。被李元霸一錘打死在揚州城外。
第七條:燕山公少保羅成,家傳五鈎神飛槍,平生只輸在同父异母家兄的五分槍下。絕
命槍:回馬槍
第八條:老將靠山王楊林,水火囚龍棍。死在羅成槍下。
第九條:花刀大帥魏文通,可想以刀聞名。
第十條:四寶上將尚師徒,金纂提爐槍後被秦瓊得去。
第十一條:八馬將新文禮,弘霓關總兵。
第十二條:雙槍老將,羅成乾爹,定彥平(《说唐》原著为曹延平,登州总兵,因杨林
嫉贤妒能被解职,后帮助瓦岗军被杨林杀害)。
第十三條:金刀殿帥左天成,在程咬金搬請裴元慶二次學藝下山時,被裴元慶錘打護城
河。又一說為皂袍大將尉遲恭,曾經日搶三關,夜奪八寨。飛馬躍城...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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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 发帖数: 463 | 42 来来来,倭杂野狗,这份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签字的条约还在台巴子外交部的网站上挂着
的,倭杂野狗不要狺狺狂吠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10083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之換文
換文 (一)
(甲)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
長照會
部長閣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
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
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
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
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
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
...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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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7 发帖数: 8463 | 43 同主题阅读: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
[版面:军事天地][首篇作者:fddzwm] , 2012年09月21日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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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fddzwm (肥嘟嘟左卫门),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Sep 21 10:11:26 2012, 美东)
換文 (一)
(甲)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
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中,蘇聯政府以東...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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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 发帖数: 7469 | 44 換文 (一)
(甲)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
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中,蘇聯政府以東三
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
申承認。
三 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貴部長復照,即成為上述友
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杰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簽字)
(乙)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復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
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准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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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 发帖数: 689 | 45 鬼子刚刚投降,蒋梅毒就迫不及待的要卖国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10083
換文 (一)
(甲)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
長照會
部長閣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
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
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
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
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
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
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
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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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r 发帖数: 1862 | 46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曾蔭權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咨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
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會議認為,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
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第五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以作出適當修改;2017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
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決定如下:
一、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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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47 上帝的誡命
如前所述,我們基督徒是靠恩得救的,但靠恩得救的,也必須遵守上帝的道德律法。至
於聖經中另一種摩西的儀文律法,到新約時代已廢除,不要再遵守了,但上帝的道德律
法則是永遠必須遵守的。上帝的道德律法,具體內容是指十條誡命及其愛上帝愛人的兩
大總綱(雅2:8-10.太19:16-19.路10:25-28.太22:37-40.加5:4.羅13:8-11),是每一
個要得永生的基督徒所必須遵守的。主耶穌曾親口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
命。』(太9:17)。當然,主耶穌是要我們信靠主的救恩,遵守上帝的誡命。因為只有
主的救恩能赦免我們違犯上帝誡命的罪(也即使我們因信稱義),只有主的救恩能恩助
我們遵守上帝誡命,而離罪成聖,愛上帝愛人(也即使我們因信成義)。為了對上帝的
誡命問題有更清楚的認識,特提出以下八個問題,作進一步的查考:
第一個問題:上帝的誡命是甚麼時候設立的?
有人說,上帝的誡命是摩西時代,上帝在西乃山上設立的。這種說法是不全面的。其
實,上帝的誡命早已存在。茲分三點敘述於下:
(一)我們知道十條誡命是存放在約櫃內的,而約櫃上面是安放上帝施恩的寶座(出2...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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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发帖数: 8336 | 48 613條誡律
引言
猶太教稱誡律為「米茨沃特」(mitzvot)或者「誡命」(commandment)。在拉
比時代,學者們確認《妥拉》中誡律條文(包括格言、禁令、誡命、律例及規條)的總
數為613條。這些誡律都是上帝在西奈山向摩西提出的。
這些誡律分為兩大類:
1.訓令式的誡律一共248條,可與人體骨骼的數目相應(共分為18部分)。
2.禁令式的誡律一共365條,相等於人體肌肉的數目(共分為13部分)。
這些誡律中,有許多與聖殿和祭獻有關,但主要內容涉及到猶太人社會生活的各
個方面:神職人員的職責與特權、平民的法律地位、權利與義務、財產所有權、債務處
理、婚姻與家庭、衛生風俗、起居飲食、犯罪與刑罰、審判機構與訴訟,等等。此外,
還包括如何勸人行善歸箴,如何處理好人與上帝的關係、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等等。
猶太人必須恪守這613條誡律,違反誡律是一種冒犯上帝的罪惡,必然受到懲罰。《妥
拉》為此提供了一個懲罰體系,根據冒犯上帝的程度和它們已經構成的結果不同而不同
。懲罰的應許主要是暫時(此世的)的和民族性的。在這613條誡律中,最重要的是「
摩西十誡」。盡管許多誡律看來並不那麼重要,但是拉...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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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 发帖数: 367 | 49 【 以下文字转载自 Church 俱乐部 】
发信人: CCBible (神同在圣经), 信区: Church
标 题: 芝加哥「聖經解釋」宣言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Apr 24 16:14:53 2012, 美东)
芝加哥「聖經解釋」宣言 (2012-04-25 04:11:38)[编辑][删除]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圣经研经
芝加哥「聖經解釋」宣言
「《聖經》無誤」國際協會於1978年10月26至28日,在芝加哥
召開「第一次高峰會議」,為要重新確認「《聖經》無誤」教義:清
楚宣示對此真理的認識,警告否認此教義的危險。神賜福與「第一次
高峰會議」,在往後數年裡,我們看見其成果超過所求所想。有關
「聖經無誤」教義的好書佳作,泉湧而來;對此真理的委身見證,日
益增多。這都使我們感恩不已,將頌讚歸於我們偉大的真神。
「第一次高峰會議」的工作,尚未全部終了;事實顯明,還有一
項主要任務必須完成。我們承認:相信「《聖經》無誤」是維護《聖
經》權威的根基;然而如此的承諾,與我們對《聖經》意義的認識解
釋,是等量齊觀的。因此需要有「第二次高峰會議」,主題集中...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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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发帖数: 4956 | 50 三楼:
芝加哥圣经解释宣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2134fd01015gq9.html
芝加哥「聖經解釋」宣言 (2012-04-25 04:11:38)[编辑][删除]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圣经研经
芝加哥「聖經解釋」宣言
「《聖經》無誤」國際協會於1978年10月26至28日,在芝加哥
召開「第一次高峰會議」,為要重新確認「《聖經》無誤」教義:清
楚宣示對此真理的認識,警告否認此教義的危險。神賜福與「第一次
高峰會議」,在往後數年裡,我們看見其成果超過所求所想。有關
「聖經無誤」教義的好書佳作,泉湧而來;對此真理的委身見證,日
益增多。這都使我們感恩不已,將頌讚歸於我們偉大的真神。
「第一次高峰會議」的工作,尚未全部終了;事實顯明,還有一
項主要任務必須完成。我們承認:相信「《聖經》無誤」是維護《聖
經》權威的根基;然而如此的承諾,與我們對《聖經》意義的認識解
釋,是等量齊觀的。因此需要有「第二次高峰會議」,主題集中在
「解釋《聖經》的原則與作法」。經過兩年的計畫籌備與寫作報告,
最後,我們終於在1982年11月10-1...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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