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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话题 - 话题: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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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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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信人: brihand (brihand),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大修 有望排除刑讯逼供证据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Jun 12 17:04:52 2011, 美东)
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大修 有望排除刑讯逼供证据
http://www.sina.com.cn" target="_blank" class="a2">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3日02:01 新京报
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的消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进行修改
完善。而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了包括上述两部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
修改工作。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最重要的三部诉讼法,已经连
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为何要修改三大诉讼法,修改对推动民主法
治进程有何影响?今日开始,本报推出系列访谈,关注三大诉讼法修改的焦点、难点和
热点。
●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提... 阅读全帖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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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大修 有望排除刑讯逼供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3日02:01 新京报
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的消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进行修改
完善。而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了包括上述两部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
修改工作。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最重要的三部诉讼法,已经连
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为何要修改三大诉讼法,修改对推动民主法
治进程有何影响?今日开始,本报推出系列访谈,关注三大诉讼法修改的焦点、难点和
热点。
●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提起诉讼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与自
诉人对被告人有罪负举证责任,只要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即是无罪。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提起诉讼的主体必然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
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按“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为解决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行政
管理... 阅读全帖
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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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午11:03(3 小时前)
《刑事诉讼法》修订,把特务治国落到实处
从 牛博国际 作者:北风
全民总动员,反对“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赋予公安机关“秘密拘留”权限的条款。
如修法获得通过,中国将彻底沦为特务治国的警察国家。媒体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在讨论修正刑事诉讼法。包括:对于涉嫌国家安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警方可
以在不通知家属地点和时间的情况下秘密拘留六个月。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如获通过,将出现比劳动教养更恶劣的秘密监视居住、秘密拘
留及秘密逮捕的行为。公安机关又有例外条款可以不通知其家人,当事人不能与外界通
信,被人间蒸发了都不知道。这是不折不扣的特务治国。希国内外媒体多多关注。
对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及拟修订后的第七十五条,发现新增剥夺监视居住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的规定,以及修订后第七十六条“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
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对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及拟修订后的第七十三条,增加了“对于涉嫌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以... 阅读全帖
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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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永康主持召开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
据新华网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2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实施修
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他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更好地依法
惩罚犯罪、维护人民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单位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汇报了学习贯彻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情况和工作安排,
与会同志进行了讨论。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周永康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来,中央政法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广泛宣
讲法律精神,研究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制度措施,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奠定了
良好基础。
周永康指出,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次修改刑诉法,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从我国
国情出... 阅读全帖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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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透露,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涉及修订的条文将可能超过刑诉法条文的四分之一,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亮点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广州日报》报道,严禁刑讯逼供在刑诉法中其实早有明文规定。紧随其后的是最高检、最高法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和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去年,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更是在此问题上作了详细规定。但刑讯逼供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在不得刑讯逼供的条文里,这次修法要增加新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陈光中表示。在一些学者看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应该与“沉默权”直接相关。但现行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是否保留,陈光中表示,目前仍有较大争议,恐怕很难推动修改。
对此,陈光中说:“此次修法时学界主张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部门没有接受,认为超前了。现在实务部门自己都有规定了,这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和... 阅读全帖
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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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以下文字转载自 ChinaNews 讨论区 】
发信人: LiAo2011 (LiAo2011), 信区: ChinaNews
标 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24小时通知家属七日内放人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Apr 13 22:26:09 2011, 美东)
请问外交部的姜女士,石先生,你们置法律于何顾?
根据刑事诉讼法:
1。24小时通知家属。家属至今没有艾的消息
2.除非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否则在七日内侦结,如
不起诉需要立即
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时
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
请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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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ChinaNews 讨论区 】
发信人: LiAo2011 (LiAo2011), 信区: ChinaNews
标 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24小时通知家属七日内放人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Apr 13 22:26:09 2011, 美东)
请问外交部的姜女士,石先生,你们置法律于何顾?
根据刑事诉讼法:
1。24小时通知家属。家属至今没有艾的消息
2.除非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否则在七日内侦结,如
不起诉需要立即
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时
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
请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 阅读全帖
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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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经人民法院通
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除外。”
至此,由哲学学院教授郭齐勇起草,人大代表彭富春修改后提交的“恢复亲属容隐
制”提案,修成正果。
彭富春介绍,提案基于三点考虑:第一,反思“文化大革命”,坚持改革开放的路
线;第二,继承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包括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并予以创造性转
化;第三,坚持普世价值,亲属容隐的制度在西方三大法律系统中亦为通则,属于保障
人权的具体内容。
2007年,提案提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复函,向
彭富春表示感谢,肯定了相关建议,并表示将在修改有关法律过程中认真加以研究。
2011年8月,中国人大网《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将“亲亲相隐”纳入议案
,予以公布。2012年3月17日,媒体刊发修正案全文。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
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特别提到,“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
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 阅读全帖
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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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交部的姜女士,石先生,你们置法律于何顾?
根据刑事诉讼法:
1。24小时通知家属。家属至今没有艾的消息
2.除非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否则在七日内侦结,如
不起诉需要立即
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时
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
请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
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
况及时通知人
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
者监视居住。
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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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一个国家对公民的权利保护情况如何,刑事诉讼法是面镜子。
在看刑事诉讼法的条文的时候,还要把该法给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向有利于公诉方打个较
大的折扣,因为公诉方相对于被诉方是强大的多的强势群体。
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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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交部的姜女士,石先生,你们置法律于何顾?
根据刑事诉讼法:
1。24小时通知家属。家属至今没有艾的消息
2.除非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否则在七日内侦结,如
不起诉需要立即
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时
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
请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
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
况及时通知人
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
者监视居住。
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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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看执法者怎么解释了,从这个案子的严重程度来看,公安机关程序违法的可能性极小。
1、通知家属。虽然规定了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还有“有碍侦查”的例外。公安机关
可以说通知了家属家属就会干扰侦查。虽然说比较牵强,但目前的刑诉法并没有给予犯
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诉公安机关程序不合法的权利,所以也没有正式的途径挑战公安机
关的适用“有碍侦查”这一例外。
2、“七日内侦结”。这个“七日”的期限是针对拘留的,不是针对逮捕的。对艾未未
这样地位的人,您放心,能抓他就意味着所有证据都齐了,就等他本人来了,不用等七
天,直接逮捕,连拘留都不用,所以拘留连三天都不用。
逮捕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在三个月内就要侦查完毕,要延长必须打报告。但现在检察院
公诉的罪名是偷税漏税,说明侦查在逮捕前就做得差不多了,现在已经进入公诉阶段了
,逮捕的时间限制也能满足。要说现在缺也就是缺艾的口供,当然按目前的刑诉法口供
不是决定性证据,所以他招不招都无所谓。
退一步说,就算假设现在艾还是被拘留的状态,公安机关可以说艾是“多次作案”,所
以需要延长拘留时间。这个时间最长可以延到37天,现在还没到37天,所以现在说公安
机关程序违... 阅读全帖
w**********5
发帖数: 1741
13
今天好几个人都转了一篇文章或图片,里面某个公众号信誓旦旦地研究了刑事诉讼法,
然后得出结论:一个犯罪嫌疑人最长能在看守所关押157个月(13年1个月)。
看到这结论我就笑了,这作者肯定是外行。
这个统计,只是简单粗暴地把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定审限相加,具体硬伤就不一一批
评了。
总之,法律不是这样用的。就像我们经常说的一句话:不要以为看得懂法条就能灵活运
用法律。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理论上说,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关押的时间是——
无限长。
而且,还不止一种情形。
而且,都有实操可能。 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19/12/05/8922723.html
在中国,嫌疑人在判决前的羁押期可以是 无限长 1、未查明户籍2、精神病鉴定 3、
中止审理 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5、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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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交部的姜女士,石先生,你们置法律于何顾?
根据刑事诉讼法:
1。24小时通知家属。家属至今没有艾的消息
2.除非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否则在七日内侦结,如
不起诉需要立即
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时
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
请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
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
况及时通知人
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
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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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交部的姜女士,石先生,你们置法律于何顾?
根据刑事诉讼法:
1。24小时通知家属。家属至今没有艾的消息
2.除非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否则在七日内侦结,如
不起诉需要立即
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时
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
请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
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
况及时通知人
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
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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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个认真的五毛,我认真回答你。
1.请问国安部门抓人没有法律规定,就是说他可以超越刑事诉讼法,自主行事?你是这
个意思吗?找
你这个说法,国安部门的人想抓谁,就抓谁,反正不犯法,是不是?
如果国安部门抓人有法律依据,请告知是哪一部法律。
2."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艾的妈妈78岁了,儿子失踪,即使不能告
知拘留地点,
难道不能告知拘留原因吗?
3. 距离三十日还有20天,我们等。
我和艾素不相识,只是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我在网上说两句公道话,只是希望艾能被
释放,你们如
果不喜欢他,可以把他驱逐出境,不要随意的抓人,拘禁。
你做五毛,是为了赚钱或者升官;而我只是一个普通的打抱不平的中国人,只是希望艾
的被释放,我
很清楚我在做什么。尽管我做的这些微不足道。
我很认真。
f*****e
发帖数: 2992
17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我已初步全文通读一过。对比原法,有创新之处,例如新
设第五编特别程序。但令人担忧的是特务手段(“技术侦查”)合法化、改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手段,极大扩权、极大法西斯化警察。
1、各位潜在或实在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朋友们,晚上好!现根据《刑诉法》修正
案草案,向诸位通报一下您的特殊处境。 A、在侦查阶段,您的律师想会见被羁押的您
,需要得到许可。换言之,未必批准哦。
2、您的律师在为您服务时,有法定义务举报您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行为哦。
3、根据草案新增《刑诉法》第61条,您可能要和“空气”进行对质哦。 (“证人、被
害人作证可以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
…”)
4、您如取保候审,可以被禁止“进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哦。
5、最量身定制的是,您可被在不须及时通知家属情况下、在“指定场所”监视居住。也
因此,您聘请律师介入之权,也就落空了。不过有个好消息,就是您被监视居住,可两
天折抵一天刑期。这是炸药刘都不曾享受的。
6、哦,漏了一处最重要的。那就是新增加了一节《技术侦查》,其中... 阅读全帖
p*****y
发帖数: 1049
18
唐鹏案揭示出一个深刻的问题:中国人的习惯方式与国际司法惯例的不协调。这种不协
调,不能单纯怪罪中国民众的法治观念淡薄。
中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存在严重缺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二为一,国家代替受害
人提请民事赔偿,这导致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畸形制度下,用钱抵罪不
仅不违法,而且被提倡。和谐社会鼓励破财免灾。政治正确的法律,可能是不公正的法
律。
可以说,唐鹏和他的父母也是这种体制的受害者。唐鹏私下给受害者写信,他的父母希
望用钱抵罪,都是制度化的产物。这种习以为常的做法,一旦步入法治国家,就会显示
出落后和野蛮。
中国应该反思体制。
y***u
发帖数: 7039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
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
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
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
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全文参见:链接出处
评论:现在的关键证人谷等都不到场,而且对薄的两项指控,主要是证人口供,明显不
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律尤其强调,证人证词必须经法庭多方质询。
a*f
发帖数: 1790
20
薄轮黑打的时候怎么就没有想到刑事诉讼法
k*******r
发帖数: 16963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
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
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
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
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看四十七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
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也就是说,如果公诉方希望法庭视谷开来的证词有效,作为定薄熙来罪的依据,那么谷
开来必须经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
现在薄熙来要求谷开来出庭,法庭以第一百八十八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没有
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也就是说... 阅读全帖
s********n
发帖数: 26222
22
1, 郑必坚,中央党校副校长
布鲁金斯学会与中情局关系密切
http://news.ifeng.com/world/201001/0117_16_1513747.shtml
“奥巴马总统找情报官员谈事时,屋子里常站着24个人。这很说明问题,为什么总统找
不到一个可以掌控一切情报机构的人来谈?多并不意味着好。”这是美国前中情局官员
、布鲁金斯学会研究员里艾德尔对美国情报机构去年年底接连出乱子的点评。美国中情
局借人才拉拢破坏伊朗核能力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04/05/content_3167386.htm美国布鲁金斯学会成员布鲁斯·里德尔先前是负责伊朗和中东情报事务中情局高级官员。他说,经过多年磨砺,伊朗反间谍机构如今办事效率高,反外国谍报记录颇佳。http://news.qq.com/a/20100106/001576.htm据英国《泰晤士报》1月6日报道,伊朗当局昨天宣布,禁止与60多个谴责伊朗当局的西方国际组织有联系,并列出一张黑名单。这份名单包括英国广播公司(BBC)、美国之声(VOA)和其他有波斯语业务的国外传媒机构,禁止他们的节目在... 阅读全帖
s********n
发帖数: 26222
23
1, 郑必坚,中央党校副校长
布鲁金斯学会与中情局关系密切
http://news.ifeng.com/world/201001/0117_16_1513747.shtml
“奥巴马总统找情报官员谈事时,屋子里常站着24个人。这很说明问题,为什么总统找
不到一个可以掌控一切情报机构的人来谈?多并不意味着好。”这是美国前中情局官员
、布鲁金斯学会研究员里艾德尔对美国情报机构去年年底接连出乱子的点评。美国中情
局借人才拉拢破坏伊朗核能力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04/05/content_3167386.htm美国布鲁金斯学会成员布鲁斯·里德尔先前是负责伊朗和中东情报事务中情局高级官员。他说,经过多年磨砺,伊朗反间谍机构如今办事效率高,反外国谍报记录颇佳。http://news.qq.com/a/20100106/001576.htm据英国《泰晤士报》1月6日报道,伊朗当局昨天宣布,禁止与60多个谴责伊朗当局的西方国际组织有联系,并列出一张黑名单。这份名单包括英国广播公司(BBC)、美国之声(VOA)和其他有波斯语业务的国外传媒机构,禁止他们的节目在...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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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douban.com/movie/review/8158945/
《如果蜗牛有爱情》关于审讯等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一泓绿水
王凯等人主演的电视剧《如果蜗牛有爱情》开播已有十余日,腾讯视频会员可以观看9
集。目前,霖市公安局已办理三起案件,包括杨宇绑架张士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案、陈勇等人拐卖并杀害马蓉蓉案以及叶梓夕被杀案,王凯饰演的刑警队长季白审讯
犯罪嫌疑人的表演非常精彩。作为一名学法的观众,我认为《如果蜗牛有爱情》剧组拍
摄的审讯等调查取证活动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1、询问证人个别进行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
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
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以往的影视剧中,我发现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往往是同时询问数个证人,比如侦查人员
在同一房间同时询问甲、乙、丙等人,这显然有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叶梓夕被杀案发生后,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对叶梓夕的叔叔叶澜...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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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哈木分裂国家罪案一审辩护词
本案有两个辩护人,第一辩护人是李方平律师,他是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我是在案件
起诉到法院后介入,我作为第二辩护人,以案件程序辩为主。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
一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同意担任其辩护人
。本辩护人同意第一辩护人李方平律师的辩护意见,现在他的辩护意见基础上,补充发
表如下辩护观点。
一、案件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本案管辖权存在两大问题,一个是侦查机关立案管辖权,另一个是法院审判管辖权。
先谈立案侦查管辖权问题。
从法律文书中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2009年9月20日,就以伊
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案。
按照《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规定,分裂国家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
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这个规定在《... 阅读全帖
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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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的人民知道真相和真理
陈有西 http://www.ynlawyers.org/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739714bb-4884-4940-8860-9ae80181c479&itemID=29866ae7-d9c6-4e32-bb76-9ecb0076a1d6&user=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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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关于新闻良心和新闻道德
让更多的人民知道真相和真理
和资深媒体人的对话
粉饰不可能战胜真相
发表于2011-4-20 1:03:40
陈律师:我在新闻媒体从业几十年,还比较深入地知悉国内媒体人的真实情况。
你期望今天能进入法庭采访的记者们以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来报道李庄案,
我觉得是以君子之腹度小人之心。
可以说,今天凡是选入法庭的记者绝大多数是“宣传学”驯化出来的”宣传干部”
,那里是“新闻学”熏陶而成“新闻记者”?他们那里还知道新闻的要义和作用?
如果说公开是庭审的灵魂,那么,自由的新闻报道... 阅读全帖
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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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子们,也不要丧气,仔细看,“在实践中”这几个字,不是在法律规定中哟,法律
规定中是什么呢?我刚才说了,这个解读是个吵翻天的事,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在公
安侦查阶段是没有解除嫌疑这一规定或程序的,现在再看明白公安部为何在说这事的时
候这样用词了吧。也因为这,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吵翻了,没法整。
铊军,法律是追求公平的,别证据、疑罪从无对你们有利的时候就高唱法律,这会
法律设定不利于你们了,就不要法律了。
铊军别费劲,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我国现行法律上在侦查阶段没有解除嫌疑的规定
或者程序,除非新的刑诉实施细则出来有规定。多少人死到这上面,满世界的找依据想
解除嫌疑身份,都上网问公安部长了,也就给个这答复,都不敢说没嫌疑,只敢说不意
味着仍有嫌疑。但在中国有一位,原谅我才疏学浅,我看到的只有孙铊一位按她所说有
公安给她的依据解除嫌疑身份,这算什么?我不知道,真的不知道耶。
相关链接http://bbs.tianya.cn/post-free-446431-1.shtml 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
想不到97年4月2日,在即将毕业的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处以“简单了解情况
,...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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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ChinaNews 讨论区 】
发信人: lzjgz (lzjgz), 信区: ChinaNews
标 题: 陈有西 让更多的人民知道真相和真理(转贴)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Apr 21 10:50:28 2011, 美东)
让更多的人民知道真相和真理
陈有西 http://www.ynlawyers.org/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739714bb-4884-4940-8860-9ae80181c479&itemID=29866ae7-d9c6-4e32-bb76-9ecb0076a1d6&user=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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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关于新闻良心和新闻道德
让更多的人民知道真相和真理
和资深媒体人的对话
粉饰不可能战胜真相
发表于2011-4-20 1:03:40
陈律师:我在新闻媒体从业几十年,还比较深入地知悉国内媒体人的真实情况。
你期望今天能进入法庭采访的记者们以客观公正、真...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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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春节,王立军和重庆市政府领导视察公安干警。
在被关押的日子里,李庄与重庆公检法机关斗智斗勇,有过绝望,起过自杀的念头,但最终在第二季迎来转机,迫使检方放弃对其漏罪的起诉
本刊记者/申欣旺
被捕早有征兆。
2009年12月5日晚饭后,李庄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通知,原定于12月7日开庭的龚刚模案改期,不及多说,电话挂断。
李庄意识到,危险已经来临。当机立断,让助手马晓军收拾行李,连夜驾车上成渝高速奔成都。“王立军和我的撤退路线一模一样,只是他去了美国领事馆,我辗转河北回到北京。”
停留一天后,9日李庄从成都飞到石家庄,顺道办了另一个案件,11日坐动车返京,直奔康达律师事务所。
康达所领导已等候多时。李庄将重庆之行一一道来,并提及与法院的针锋相对。与此同时,重庆警方抓捕行动已经展开,更有说法,当时抓捕小组十余人10日已经抵达北京。
当天从所里谈完,李庄赶回家中,刚出电梯,接到重庆消息:龚云飞(龚刚模堂弟)被捕。
电话未挂,李庄敲开家门,嘱咐家人“这个家不能待了,你们赶紧收拾下,马上走。”
12日上午,康达所及有关机关作出决定“退出重庆所有案件的代理”...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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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嫌犯被逮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7日02:27 新京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会议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军人保险法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有关条款的解释
草案等法律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律师伪证罪调查
,在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规定,需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昨日,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初次审议、听取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二
审草案作出了诸多修改。
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李适时向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公众提出
,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被滥用。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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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驳美国报告:对中国司法改革观察片面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28日03:18 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2年1月22日,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观察”发表了《全球年度报告(2012)》(以
下简称《报告》)。其从所谓的维权人士、司法改革、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方面“观
察”了中国2011年的人权状况。该组织虽定名为“观察”,却缺少实证观察者应有的客
观、公正精神,以致在报告中对中国人权状况严重歪曲,成了别有用心的《报告》。其
中,对中国司法改革的“观察”尤为片面、失实。
《报告》称,“公安机关支配的刑事司法体系过度依赖被告供述。薄弱的法院和被
严厉限制的辩护权,意味着刑讯逼供仍为普遍现象,司法不公事件屡见不鲜。”这是严
重的歪曲和攻击。众所周知,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并不由公安机关支配。它由以公安机
关为主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组成。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三者是分
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
才有可能由后者向法院正式提出公诉。检察机关的公诉必须经过法院公开、公正的审判
,在听取辩方意见、...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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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驳美国报告:对中国司法改革观察片面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1月22日,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观察”发表了《全球年度报告(2012)》(以
下简称《报告》)。其从所谓的维权人士、司法改革、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方面“观
察”了中国2011年的人权状况。该组织虽定名为“观察”,却缺少实证观察者应有的客
观、公正精神,以致在报告中对中国人权状况严重歪曲,成了别有用心的《报告》。其
中,对中国司法改革的“观察”尤为片面、失实。
《报告》称,“公安机关支配的刑事司法体系过度依赖被告供述。薄弱的法院和被
严厉限制的辩护权,意味着刑讯逼供仍为普遍现象,司法不公事件屡见不鲜。”这是严
重的歪曲和攻击。众所周知,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并不由公安机关支配。它由以公安机
关为主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组成。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三者是分
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
才有可能由后者向法院正式提出公诉。检察机关的公诉必须经过法院公开、公正的审判
,在听取辩方意见、调查核实各种证据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裁判结论的一部分。...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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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林:我所看到的李庄案(未删节版)
陈忠林:我所看到的李庄案---被南都删除的那些细节
作者:陈忠林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更新时间:2011-7-6
陈忠林:我所看到的李庄案(未删节版)
作者:陈忠林
陈忠林博客按语:这次参加全国人大会,刚到北京的二天,《南方都市报》的记者
找到我,说是想了解我在这次会议将要提交的议案、建议。我们谈到了我关于刑诉法第
157条的建议,由此谈到了李庄案的有关情况。考虑到在旁听二审相关的过程中,我终
于理清了李庄案的全部迷惑,以及《南方都市报》在相关受众的影响。在与约定不论访
谈内容多长他们都发,删节一定要经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我同意了接受他们的独家采访。
也许限于篇幅,南都报没有全文发表经我修订的内容(点击查看发表版本)。我认为,
被删节掉的部分(文中已用黑体字标出),特别是有关二审的细节是最重要的部分,正
是这一部分细节,才终于让我解开李庄案的疑惑,可以说这也是我同意南都报采访的原
因。
南都报采访稿发表的第二天,我即与该报联系,希望他们至少在网络版上将被删掉的部
分补上。但至今没有收到回音。为了避免误导,特将我整理的录音稿公布在...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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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mylegist.com/1604/2010-03-06/21711.html
法律界 http://www.mylegist.com 2010-03-06 08:33
陈有西律师 http://news.mylegist.com//1604/2010-03-06/21711.html
【陈有西按】上海演讲后,很多律师同行向我要演讲稿和视频.由于当时上海律协刑委
会没有录音录像,我很遗憾地说没有办法.以后陆续有知名的和不知名的朋友给我发了
视频片断和照片\录音,才知道那天有心人还真不少。前几天突然收到高明律师的全本
录音稿,直有点喜出望外。因为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的记录,我第二次可能就讲不到那个
程度。真的很感谢上海律协刑委会和翟建律师、培鸿律师、晓清副会长、高明律师。特
别是高律师,3万多字翻录出来太不容易了。现在我把这个记录稿认真校读了一遍,基
本保持原样。公布供同行们参考。需要的可以收藏一下,因为此文可能不会长久在网。
律师的界线
李庄案的前前后后
时间:2010年1月10日 下午 13:15—17:00时
地点:上海青松城三楼会议厅
主持人:翟建律师(上海律...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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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薄熙来翻供不具有推翻此前供述效力
2013年09月09日06:5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我有话说
孙远
薄熙来案庭审备受公众关注,特别是薄熙来面对指控屡屡以“不清楚”、“不知道
”来辩解,更是引发了众说纷纭的讨论。但从讨论内容来看,其中不乏对我国证据规则
的诸多误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
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被告人
供述之于定罪量刑既非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能否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关键要看全
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对证据确实、充分做了如下界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
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薄案犯罪事实能否认定
,自然应当依据上述三项标准予以衡量。围绕上述三项标准,笔者就检察机关指控的受
贿部分展开分析。
何为“有证据证明”
媒体公布的庭...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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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薄熙来翻供不具有推翻此前供述效力
2013年09月09日06:5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我有话说
孙远
薄熙来案庭审备受公众关注,特别是薄熙来面对指控屡屡以“不清楚”、“不知道
”来辩解,更是引发了众说纷纭的讨论。但从讨论内容来看,其中不乏对我国证据规则
的诸多误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
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被告人
供述之于定罪量刑既非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能否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关键要看全
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对证据确实、充分做了如下界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
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薄案犯罪事实能否认定
,自然应当依据上述三项标准予以衡量。围绕上述三项标准,笔者就检察机关指控的受
贿部分展开分析。
何为“有证据证明”
媒体公布的庭...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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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未未近期被中国司法机关取保候审,随后有关艾未未的各种新闻、坑爹消息甚嚣尘上。
鄙人不才,从躁动的艾未未粉丝及骚动的各路西方新闻媒体,看出了某些人的极
度不安,也看出了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
首先中国需要感谢艾未未粉丝和各路西方新闻媒体,感谢你们对中国法制的批评
和建议,没有你们批评和建议,中国法制也许不会及早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国的法
制改革也许可能会比较迟缓,正是因为你们的存在,中国法制才出现了巨大的进步,所
以艾未未粉丝及各路西方媒体的存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不过要提个建议:各种歪曲中
国法制的消息及不实的消息也是你们这里出来的,这样会使你们这个群体成为“肥猪流
”群体,会被社会所抛弃、唾弃的群体,所以“要公正客观”正是送给你们这个群体的
最好的词语。
其次从艾未未案看,中国法制有了巨大、长足的进步,请听我娓娓道来。
一、对艾未未的侦查羁押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
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
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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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WaterWorld版 - 艾未未案体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
艾未未近期被中国司法机关取保候审,随后有关艾未未的各种新闻、坑爹消息甚嚣尘
上。
鄙人不才,从躁动的艾未未粉丝及骚动的各路西方新闻媒体,看出了某些人的极
度不安,也看出了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
首先中国需要感谢艾未未粉丝和各路西方新闻媒体,感谢你们对中国法制的批评
和建议,没有你们批评和建议,中国法制也许不会及早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国的法
制改革也许可能会比较迟缓,正是因为你们的存在,中国法制才出现了巨大的进步,所
以艾未未粉丝及各路西方媒体的存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不过要提个建议:各种歪曲中
国法制的消息及不实的消息也是你们这里出来的,这样会使你们这个群体成为“肥猪流
”群体,会被社会所抛弃、唾弃的群体,所以“要公正客观”正是送给你们这个群体的
最好的词语。
其次从艾未未案看,中国法制有了巨大、长足的进步,请听我娓娓道来。
一、对艾未未的侦查羁押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
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
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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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WaterWorld版 - 艾未未案体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
艾未未近期被中国司法机关取保候审,随后有关艾未未的各种新闻、坑爹消息甚嚣尘上。
鄙人不才,从躁动的艾未未粉丝及骚动的各路西方新闻媒体,看出了某些人的极
度不安,也看出了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
首先中国需要感谢艾未未粉丝和各路西方新闻媒体,感谢你们对中国法制的批评
和建议,没有你们批评和建议,中国法制也许不会及早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国的法
制改革也许可能会比较迟缓,正是因为你们的存在,中国法制才出现了巨大的进步,所
以艾未未粉丝及各路西方媒体的存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不过要提个建议:各种歪曲中
国法制的消息及不实的消息也是你们这里出来的,这样会使你们这个群体成为“肥猪流
”群体,会被社会所抛弃、唾弃的群体,所以“要公正客观”正是送给你们这个群体的
最好的词语。
其次从艾未未案看,中国法制有了巨大、长足的进步,请听我娓娓道来。
一、对艾未未的侦查羁押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
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
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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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WaterWorld版 - 艾未未案体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
艾未未近期被中国司法机关取保候审,随后有关艾未未的各种新闻、坑爹消息甚嚣尘上。
鄙人不才,从躁动的艾未未粉丝及骚动的各路西方新闻媒体,看出了某些人的极
度不安,也看出了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
首先中国需要感谢艾未未粉丝和各路西方新闻媒体,感谢你们对中国法制的批评
和建议,没有你们批评和建议,中国法制也许不会及早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国的法
制改革也许可能会比较迟缓,正是因为你们的存在,中国法制才出现了巨大的进步,所
以艾未未粉丝及各路西方媒体的存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不过要提个建议:各种歪曲中
国法制的消息及不实的消息也是你们这里出来的,这样会使你们这个群体成为“肥猪流
”群体,会被社会所抛弃、唾弃的群体,所以“要公正客观”正是送给你们这个群体的
最好的词语。
其次从艾未未案看,中国法制有了巨大、长足的进步,请听我娓娓道来。
一、对艾未未的侦查羁押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
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
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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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人不才,从躁动的艾未未粉丝及骚动的各路西方新闻媒体,看出了某些人的极度不安
,也看出了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
首先中国需要感谢艾未未粉丝和各路西方新闻媒体,感谢你们对中国法制的批评
和建议,没有你们批评和建议,中国法制也许不会及早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国的法
制改革也许可能会比较迟缓,正是因为你们的存在,中国法制才出现了巨大的进步,所
以艾未未粉丝及各路西方媒体的存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不过要提个建议:各种歪曲中
国法制的消息及不实的消息也是你们这里出来的,这样会使你们这个群体成为“肥猪流
”群体,会被社会所抛弃、唾弃的群体,所以“要公正客观”正是送给你们这个群体的
最好的词语。
其次从艾未未案看,中国法制有了巨大、长足的进步,请听我娓娓道来。
一、对艾未未的侦查羁押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
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
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重新
计算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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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李庄案的前前 后后
[日期:2010-03-10] 来源:1984bbs 作者:陈有西 [字体:大 中 小]
[陈有西按]上海演讲后,很多律师同行向我要演讲稿和视频.由于当时上海律协刑委
会没有 录音
录像,我很遗憾地说没有办法.以后陆续有知名的和不知名的朋友给我发了视频片断和
照片\录
音,才知道那天有心人还真不少。前几天突然收到高明律师的全 本录音稿,直有点喜
出望外。因为
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的记录,我第二次可能就讲不到那个程度。真的很感谢上海律协刑委
会和翟建律
师、培鸿律师、晓清副会长、高 明律师。特别是高律师,3万多字翻录出来太不容易了
。现在我把
这个记录稿认真校读了一遍,基本保持原样。公布供同行们参考。需要的可以收藏一下
,因为此文
可能不会长久在网。
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
时间:2010年1月10日 下午 13:15—17:00时
地点:上海青松城三楼会议厅
主持人:翟建律师(上海律协刑委 会)
主讲人: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
录音整理:高明律师(上海万方律师所)
校正、责编:陈有西律师
翟建:
各位律师,...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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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IP电话案始末
1、起因:福州陈氏兄弟私营IP电话,涉嫌非法经营罪
1997年3月,35岁的福州马尾区市民陈锥通过因特网下载了网络电话软件net2-
phone,他将自己组装的586兼容机与住宅电话通过调制解调器连接在一起设置成网络电
话。9月,陈锥利用因特网电话为其弟弟陈彦经营的诚信家用电器商场促销商品,即凡
到诚信电器商场购买家用电器可免费利用因特网电话与在国外的亲友通话五分钟。有些
顾客要求提供更长一些通话时间,于是陈彦就在10月申请了一部公用电话,将公用电话
设置成因特网电话,通过电信163开始对外经营长途电话业务。
12月22日,福州马尾电信局柯副局长检查公用电话时,告诉陈锥不能利用因特网电
话对外从事国际长途服务,陈锥于是就停止了因特网电话业务。12月23日,福州市电信
局向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报案称:电话用户陈彦利用微机互联网通话软件,对外开办
国际长途电话业务,按挂发不同国家、地区每分钟收取6元至9元通话费不等,违反了长
途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和邮电企业利益,
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也给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请求立案侦查,依法追究...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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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坛怪侠刑事辩护
关于敦促河北省高院卫彦明院长引咎辞职的公开信
河北高院卫彦明院长:
我是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律师,2013年7月1日接受聂树斌母亲的委托担任聂
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申诉代理人以后,多次和陈光武律师等人到河北高院要
求查阅和复制聂树斌一案的卷宗材料。在河北高院多次拒绝我们的阅卷要求以后,我和
陈光武律师给你写了三封公开信。该三封公开信不仅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而且用特快
专递邮寄给了你,但我们没有收到你的任何回复。
今天,我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你未能依法履行河北省高院院长职责
提出批评,并建议你引咎辞职。
我从你的公开简历中看到,你出生于1957年7月,1978年3月至1982年1月在北京师范大
学历史系学习,毕业以后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法学专业教育。我出生于1956年9月,
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在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学习,毕业以后也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
法学专业教育(我1988年自学法律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由于我们两
人的“非法学专业背景”,...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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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25日下午在人民大
会堂主持召开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他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
法能力,更好地依法惩罚犯罪、维护人民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单位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
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汇报了学习贯彻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情况和工作安排,与会
同志进行了讨论。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周永康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来,中央政法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广泛宣讲法
律精神,研究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制度措施,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
基础。
周永康指出,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次修改刑诉法,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从我国国情
出发,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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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25日下午在
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他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学
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
提高执法能力,更好地依法惩罚犯罪、维护人民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
意度,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单位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汇报了学习贯彻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情况和工作安排,
与会同志进行了讨论。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周永康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来,中央政法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广泛宣
讲法律精神,研究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制度措施,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奠定了
良好基础。
周永康指出,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次修改刑诉法,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从我国
国情出发,落实尊...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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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博客:也谈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zz
http://liuxiaoyuan.blshe.com/post/3388/665723
昨天下午,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据他所知,艾未未涉嫌
经济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调查。针对西方国家政府对于此事的批评,洪磊说
:“中国是个法治国家,将依法办事。我们希望相关国家尊重中国的决定。”
艾未未涉嫌的竟然会是经济犯罪,实在是让我感到有些意外。但是,又似乎早在预
料之中。用这类罪名指控社会人士,艾未未又不是第一人了。
何为“经济类”犯罪,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分类。在《刑法》分则中,罪名分类有九
个种类,与经济相关联的罪名,分散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
罪”等章节中。
经济犯罪,依罪名的不同,分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按照现行《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其中
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有86种。
艾未未是被警方带走的,说明这起经济犯罪案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由于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的经济罪案太多,外交部发言人又没说...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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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德普 贾建英的现身说法酷刑展zz
(参与2011年9月23日讯)8月30日,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第三十条中几次出现了“指定
居所监视居住”这个词,并说明,凡有碍侦查的被监视居住者可以不通知他的家属。第
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对被拘留、逮捕者也有可以不通知其家属的内容。

对此举国上下一遍沸腾,法律工作者尤其指出这是为公安、国安当局任意秘密羁押
刑讯逼供乃至蒸发中国公民绿灯。

其实,在法律公然允许这么做之前又怎么样呢?不要说“无法无天”(毛泽东)的
文革时代,就是“改革开放”后,公安、国安也在这么做,今年就有几十个律师(如滕
彪江天勇)和社会名流(如艾未未、冉云飞)都有这种经历。

当然,这种情况也绝非只是今年的事。

下面,就请看中国民主党人何德普的现身说法(以及他妻子的《监视居住 应该有家
属书面通知书》)。

那已经是将近十年前的事了!

看了何德普的遭遇,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偶明白,如果中国通过这样一个法律,自
己随时...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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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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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简介(含基本资料,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职务、奖励、荣誉称号)
  陈卫东,男,1960年7月生,山东蓬莱人,法学博士。1979年考入中国政法大
学法律系,1983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诉讼法学
研究生,1986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1997
年晋升为教授。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
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研究会理
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深圳市人民检
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第二人民检察分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西城区人
民检察院、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海淀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并受聘西南政法
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河北大学、湘潭大学、上海大学、国家检察官干部学院、北京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兼职教授。
  1999年被评选为北京市优秀青年法学家,2001年获国家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
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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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基金会对我国法律界的直接渗透,是通过一个叫”国际司法桥梁基金会“的中间组织进行
的。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Bridges to Justice,网址http://www.ibj.org/
总部设在瑞士,组建于2000年,发起人是美籍华人律师谢凯伦女士,志愿者来自美国、欧
洲等国家,表面上看起来就是一家中立的国际组织。而实际上呢,这家组织的金主是索罗斯
基金以及福特基金会。
在网易一个名为”索罗斯:中国人民的老朋友》的专题报道里,有这么一段话:
http://news.163.com/special/reviews/soros.html
“除直接资助中国的非政府组织,索罗斯还透过其他境外组织资助在中国的活动。2005年
度,开放社会研究所还为一家名叫“国际公平桥梁(internationalbridgestojustice)”
的机构提供45万美元的资助,支持它在中国开展刑事辩护方面的培训。” 由此可见,这个
IBJ,就是福特基金和索罗斯基金的影子组织。
IBJ在中国的发展非常迅猛,层次也非常高,直接就是和中国司法部合作。例如,中国安徽
省被中国司法部选为“IBJ法...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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