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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话题 - 话题: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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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zhonghangyue (中行说),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关于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一审辩护词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Aug 13 14:43:34 2017, 美东)
http://mp.weixin.qq.com/s/pYyz3sofmXRdBlJi85uoeg
2017-07-27 何辉新律师 天狐观察
权威报道
陈平福发帖被控颠覆国家政权案撤诉
2012-12-18 02:24:10 来源: 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 宋识径)2012年12月14日,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兰州失业
教师陈平福收到法院裁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陈平福重获自
由。陈平福的辩护律师何辉新认为,这个案件是法治的胜利。
2007年以来,陈平福先后在网易、百度、搜狐、新浪、天涯等网站实名注册博客或微博
,发表、转载部分文章,批评有关部门。今年6月27日,陈平福因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罪被兰州市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陈平福,55岁,原是一家国有企业子弟学校的教师,企业破产后,在兰...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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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p.weixin.qq.com/s/pYyz3sofmXRdBlJi85uoeg
2017-07-27 何辉新律师 天狐观察
权威报道
陈平福发帖被控颠覆国家政权案撤诉
2012-12-18 02:24:10 来源: 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 宋识径)2012年12月14日,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兰州失业
教师陈平福收到法院裁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陈平福重获自
由。陈平福的辩护律师何辉新认为,这个案件是法治的胜利。
2007年以来,陈平福先后在网易、百度、搜狐、新浪、天涯等网站实名注册博客或微博
,发表、转载部分文章,批评有关部门。今年6月27日,陈平福因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罪被兰州市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陈平福,55岁,原是一家国有企业子弟学校的教师,企业破产后,在兰州街头靠拉小提
琴卖艺为生。因为在互联网上发布和转载文章,今年6月被警方监视居住,8月,以涉嫌
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提起公诉。


兰州检方撤诉,陈平福被判无罪

街头拉小提琴

街头倾情演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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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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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成功胜诉了的煽颠罪辩护词
何辉新律师关于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合议庭诸位:
我受本案被告人陈平福之委托和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之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罪的被告人陈平福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
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陈平福的合法权益。接受
委托后,我查阅、复制(拍照)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
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
本人将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特别声明:以下辩护意见只是根据本案事实,提出法律上的评价,不涉及政治
上的评价,不代表辩护律师的政治主张。辩护律师的发言,无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之目的
、动机、故意,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
辩护人认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兰检公诉一诉[2012]
120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福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罪完全不... 阅读全帖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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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
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
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
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
件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
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
;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
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
将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
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
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
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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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ChinaNews版 - 李庄的律师的辩护词(ZT)
It seems that薄熙来喜欢把反对他的人关进监狱。前有姜维平,今有李庄。网上还有
一批写手专门吹捧他。太可怕。
[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公
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
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
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
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
;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
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
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
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
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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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游精佑诽谤案二审辩护词zz
from GFW Blog by GFW BLOG 功夫网
来源:http://blog.163.com/liu6465@126/blog/static/75633458201042022718615/
(这是游精佑诽谤案二审辩护词初稿,网友如有好的修改意见或发现辩护词中有错字,
请一并予以指出。谢谢!我的电子信箱是)
游精佑诽谤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
合议庭:
受本案被告人游精佑及其家属委托,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游精佑诽
谤案二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审理。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针对一审判
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法院判案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且不公正,被告人游精佑拍摄范
燕琼文章和录制林秀英口述视频,其行为并不构成诽谤犯罪。
一、《刑法》第246条和刑法教科书有关诽谤犯罪构成的规定。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诽谤犯罪构成理解错误。因此,有必要再提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
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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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向世人讲真相,发真相资料,劝三退,告诉人们三退能保平安,诚念真善忍好!法轮大
法好!能得福报,能走过劫难,这就是在救人。现在我们也是在向你讲真相啊,如果你
作了三退,你也诚念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善待法轮功同样能得福报,也一样能躲过
灾难,这也是在救你啊!”李福(男,六十九岁)和孙显馨夫妇在法庭上这样回答审判
长。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非法庭审近七十岁的云南昆明法轮功学员
李福和孙显馨夫妇。法庭上李福和孙显馨夫妇不畏强权,既正义凛然,又祥和慈悲,他
们有理、有据、富有感染力的自我“辩护词”和“最后陈述”赢得了当庭所有人的钦佩
和赞许的目光,打动了人们的心灵。
非法庭审完全都是在走过场,所谓的公诉人和法官无精打采,说话也小声小气,几次都
要在场人提醒:“请大声点,我们听不清”。当公诉人小声、快速的念完所谓的起诉书
,其中指控孙显馨多次被绑架劳教,审判长问:这是不是事实?孙显馨老人辩驳说:“
我修炼法轮功没有犯罪,被劳教那是强加的,是非法的,我是坚决不承认的”。
当审判长问从家里抄出来的法轮功资料是不是事实时,孙显馨老人回答说:“这些法轮
功资料的确是我的,但这不是什么... 阅读全帖
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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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律师辩护词泄露
做法下作 司法机关已介入调查
此前,案件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李某某律师王冉的辩护词已经全文被挂在了网上
,其中,涉及到该案受害人杨某的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舆论一片哗然。
虽然王冉一再否认是他把辩护词放到网上,但是易胜华律师对此还是感到非常震惊
:“现在确实很难去查清究竟是谁把辩护词放到网上的,但是至少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而相互推脱的做法是下作的。泄露被害人资料,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这种做法真
的是太过分了。”
易胜华律师还透露,“据我所知,北京市的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对律师在本案中的违
纪、违法行为展开调查。而且不是一般的律师行政部门在调查,而是司法机关在调查,
违纪违法的律师将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易胜华也表示,这些调查并不是单单
针对个别律师,“那天李在珂律师也在微博上面谈到,他需要到司法局去汇报情况。”
http://ent.sina.com.cn/s/m/w/2013-09-27/164840163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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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伊力哈木分裂国家罪案一审辩护词
本案有两个辩护人,第一辩护人是李方平律师,他是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我是在案件
起诉到法院后介入,我作为第二辩护人,以案件程序辩为主。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
一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同意担任其辩护人
。本辩护人同意第一辩护人李方平律师的辩护意见,现在他的辩护意见基础上,补充发
表如下辩护观点。
一、案件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本案管辖权存在两大问题,一个是侦查机关立案管辖权,另一个是法院审判管辖权。
先谈立案侦查管辖权问题。
从法律文书中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2009年9月20日,就以伊
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案。
按照《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规定,分裂国家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
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这个规定在《...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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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saturnsaturn (土星),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滕彪: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新版)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Sep 26 15:04:08 2013, 美东)
滕彪: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新版)
滕彪
贺卫方按:上午在博唠阁上转载了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很快接到滕彪博士电话,他告
诉我转载者不是完整本,并希望我能够在这里把“完整面目”示人。我很高兴听到他的
声音,也很愿意遵照他的指示办理。
http://tengbiao2.blog.163.com/blog/static/134631008201062391206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
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
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
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依照
诉讼法理以及...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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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位法官先生:
从来没有过任何一个辩护律师得在这样困难的条件下进行工作;也从来没有过任何一个
被告遭到过这么多的严重的非法待遇。在本案中,辩护律师和被告是同一个人。我作为
辩护律师,连看一下起诉书也没有可能;作为被告,我被关闭在完全与外界隔绝的单人
牢房已经有76天,这是违反一切人道的和法律的规定的。
讲话人绝对厌恶幼稚的自负,没有心情,而且生性也不善于夸夸其谈和作什么耸人听闻
的事情。我不得不在这个法庭上自己担任自己的辩护人,是由于两个原因:第一,是因
为实际上完全剥夺了我的受辩护权;第二,是因为只有感受至深的人,眼见祖国受到那
样深重的灾难,正义遭到那样践踏的人,才能在这样的场合呕心沥血地讲出凝结着真理
的话来。
并非没有慷慨的朋友愿意为我辩护。哈瓦那律师公会为我指定了一位有才干有勇气的律
师:豪尔赫.帕格列里博士,他是本城律师公会的主席。但是他却不能运行他的使命。
他每次想来探望我,都被拒于监狱门外。只是经过一个半月之后,由于法庭的干预,才
允许他当着军事情报局的一个军曹的面会见我十分钟。按常理说,一个律师是应该和他
的当事人单独会话的,这是在世界任何地方都受到尊重的权利,只有这...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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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 转评浦、夏二律师谭案二审辩护词
from 牛博国际 by 冉云飞
冉按:浦志强、夏霖二兄多次往返京、蓉之间,为谭作人案进行不遗余力的辩护,其用
力之勤、用心之细、辩护之精彩,在在感动我们这些谭作人兄的朋友,以及众多稍具良
知的广大民众。可是,早已成为官员谋利私器的法院,却知法犯法、颠倒黑白,违背基
本的法律准则,使本该用法律维护的社会正义大堤,像蚁穴一样逐渐溃毁,终至坍塌。
我坚信,六四事件迟早会迎来其正义的审判与解决。不管有多少理由,开枪射杀手无寸
铁的民众和学生,这就是不可饶恕的罪恶。谭作人真实地记录了六四的历史,有很多人
包括本人也公开写了不少关于六四的文章,如果谭作人有罪,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都有
罪,正如学者崔卫平所言:我们是谭案的组成部分。说我们是谭案的组成部分,一来我
们和谭作人在正义事业上,我们是同志是战友;二来他因为正义之事业而受到惩处,这
也是对我们追求民主自由之人的惩处,是对我们弘扬普世价值观者的打压。从更为久远
的历史角度和现实发展来看,其实这样荒唐的判决,最终也会伤害判处谭作人有罪的枉
法者。
浦、夏二律师的二审辩护词,对法院的荒唐判决,用理性、准确而又富
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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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History版 - 江青受审时的辩护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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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omnjerry (tom jerry),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江青受审时的辩护词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Jan 21 08:46:11 2010, 美东)
江青受审时的辩护词
作者:江青
文章来源:左联 首先由公诉人江文发言,他说:“经过第一审判庭的六次
法庭调查证实了本厅指挥被告人江青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
权,罪证是确凿的。其主要犯罪行为有……”。
接着江青发表辩护词。
她说:“我对他的意见,也就是刚才所讲的《起诉书》的那一套,整个地说,就是
: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歪曲、篡改历史,隐瞒捏造事实。你们说了我那么锪罪名,没
有一件能站得住脚。远的不说,那就更说不清了。就从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来,也
就是中共中央通过重要的通知,发动文化大革命以来,到毛泽东主席逝世,我没有什么
自己的纲领,我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是执行捍卫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指示和政策
的,是执行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你们逮捕审判我,这是丑化毛泽东主
席。审判我就是
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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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新版)
滕彪
贺卫方按:上午在博唠阁上转载了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很快接到滕彪博士电话,他告
诉我转载者不是完整本,并希望我能够在这里把“完整面目”示人。我很高兴听到他的
声音,也很愿意遵照他的指示办理。
http://tengbiao2.blog.163.com/blog/static/134631008201062391206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
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
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
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依照
诉讼法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
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
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 一审判决认定夏...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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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新版)
滕彪
贺卫方按:上午在博唠阁上转载了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很快接到滕彪博士电话,他告
诉我转载者不是完整本,并希望我能够在这里把“完整面目”示人。我很高兴听到他的
声音,也很愿意遵照他的指示办理。
http://tengbiao2.blog.163.com/blog/static/134631008201062391206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
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
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
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依照
诉讼法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
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
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 一审判决认定夏...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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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夏俊峰案死刑复核审辩护词
夏俊峰案辩护小组:周葵、陈有西、钟国林、李道演
京衡律师集团
关于要求对辽宁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
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律师意见书
(死刑复核审辩护词)
(全文23000字)
京衡律师集团夏俊峰死刑复核审辩护组
陈有西 钟国林
周 葵 李道演
(2011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夏俊峰死刑复核案合议庭: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俊峰的委托,指派陈有西、钟国林、周葵、李道
演四位律师担任其被控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审的律师。此前我们已经向贵院提出约见申
请、阅卷申请和调取证据申请,并提交了我们调查获取的五份新证据。
现经过我们四位律师向原一审、二审律师调阅案卷和庭审笔录,会见被告夏俊峰、
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我们认为:一、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主
要事实不清,正当防卫的基本事实不能排除,定性杀人的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原审法院
有罪推定办案倾向明显,采信证据不够客观公允,明显偏颇。二、认定夏俊峰故意杀人
证据严重不足,定性故意杀人的基本证据不具备,定案证据发现严重伪证,虚假伪证得
以采纳。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三、审判程序严重...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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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来自主题: Returnee版 - 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
【 以下文字转载自 ChinaNews 讨论区 】
发信人: daye (rouge), 信区: ChinaNews
标 题: 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May 12 13:09:29 2011, 美东)
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
[日期:2010-07-13] 来源: 作者:滕彪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
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
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
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依照
诉讼法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
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
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 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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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然没有原始证据,这里没有一个人有!所以大家都不要搞得跟自己亲眼所见似的。
你说的拍照的事是不是也是道听途说啊?人家也可以说你身上没伤的部位要拍啥?如果
人人都认为公检法串通一气就是要害夏,那我无话可说,那还讨论啥?这些是有预设立
场的看法,我没法对看法进行分析,但是看法不等于事实。
我只能根据我能看到的比较可信的作没有预设立场,不带感情因素的分析。
另外,我指出的辩护词的自相矛盾是逻辑性和常识性的,不需要有原始证据,辩护词(
如果是真的)本身就是证据。
e******f
发帖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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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ChinaNews 讨论区 】
【 原文由 dibl 所发表 】
http://www2.chinesenewsnet.com/gb/MainNews/Opinion/2003_6_17_0_33_46_228.html
杨子立辩护词:言论自由不是罪
Here is his writing about jail life.
http://dfn.org/voices/china/lukun-detention.htm
中国大陆最近刚刚对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等四人以“颠覆国 家政权罪”宣判
了重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说,四人“秘密非 法成立了‘新青年学会’组织”
,“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 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chinesenewsnet.com)
多维获悉杨子立4月17日辩护
词,现全文发表如下: (chinesenewsnet.com)
诸位法官: (chinesenewsnet.com)
感谢能给予我再一次开庭辩 护的机会,在此,我要对自 己做无罪辩
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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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来自主题: ChinaNews版 - 韩一村律师:王荔蕻案辩护词zz
韩一村律师:王荔蕻案辩护词zz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之子齐建翔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确认,担任王荔蕻的辩护人。受案后,我本
着对事实、对法律、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工作,认真审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到
看守所会见王荔蕻,了解案情。今日出庭辩护,我心情非常沉重,深知冤假错案的危害
,不断提醒自己“律师不仅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要通过个案彰显社会的公平与
正义。”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的指控是错误的
2011年4月16日,王荔蕻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门前,喊口号、唱国歌、
打条幅等活动不是寻衅滋事,而是对马尾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行径进行批评和抗议。马尾
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福建三网民诬告陷害案”,拒绝公民旁听,违反了《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侵害了王荔蕻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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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王荔蕻寻衅滋事案的二审辩护词zz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荔蕻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王荔蕻本人同意
,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情况和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
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荔蕻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以喊口号、打横幅等方
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2010年4月16日,从全国各地赶来的网民,是自发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申
请旁听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诽谤案的庭审。并不是被告人王荔蕻一人组织而来,她
只是在网上发了开庭消息。
(二)被告人王荔蕻围观行为不是起哄闹事。
首先、被告人王荔蕻没有起哄闹事主观故意。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到马尾区法院是
为了旁听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庭审,由于旁听席位全被安排了,在无法申请到旁听时,才
在警方指定的范围,以“喊口号、唱歌、打公平与公正横幅”形式进行围观。围观的目
的,只是为了表达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意愿,并不是出于什么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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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ChinaNews 讨论区 】
发信人: reload2009 (要锻炼了,连张弓都拉不开), 信区: ChinaNews
标 题: 四人帮”之张春桥法庭辩护词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Jun 30 00:23:02 2011, 美东)
按照这个世界的规则,我早就想好了有这么一天。
我的发言并不是打算在一个即将走向资本主义道路的政权机器前为自己辩护。但既然今
天你们还打算维系一个伪善的辩护程序,我不介意在这里和你们安排的旁听者聊几句。
我从来不认为我是纯洁无暇的圣人。这个社会有100条或更多的理由指控我有罪,但正
如我预料的,你们指控我的罪名在这100条之外,而且制造的罪名非常不专业。比如说
与林彪集团合作。那些为我炮制罪状的人不知道有多少次曾和林彪集团一起密谋杀光所
谓的“文人集团”,也就是无产阶级继续革命派。或许几十年以后你们会给自己曾经的
同谋翻案,同时继续称我为罪人——我会很高兴你们这样做,因为我耻于让另一个懦弱
的反革命集团分享我被走资派打击的光荣…。
……你们现在面临一个非常矛盾的问题——毛主席。你们试图继承他的权威,你们试图
继续尊他...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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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夏俊峰案一审辩护词
【夏俊峰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夏俊峰爱人张晶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夏俊峰故
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首先我代表夏俊峰及其家人向受害者家属不幸遭遇深表歉意
和不安。同时辩护人认为,夏俊峰只应承担与其罪过相适应罪名和刑罚。
以下是我的辩护意见:
一、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系本案的起因
1、行政程序违法
首先,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证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 (以下
简称行政执法沈河分局)执法人员执法的时候没有向夏俊峰出示执法证,违反了法定程序。
其次,执法人员暂扣夏俊峰煤气罐没有合法手续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
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本案中,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在暂扣夏俊峰煤气罐时,不但没有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
批准,更没有没有向夏俊峰出具《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在行政机关没有
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夏俊峰完全有理由拒绝行政机关所谓“暂扣”煤气...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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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刘晓原律师:王荔蕻寻衅滋事案的二审辩护词zz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荔蕻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王荔蕻本人同意
,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情况和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
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荔蕻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以喊口号、打横幅等方
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2010年4月16日,从全国各地赶来的网民,是自发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申
请旁听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诽谤案的庭审。并不是被告人王荔蕻一人组织而来,她
只是在网上发了开庭消息。
(二)被告人王荔蕻围观行为不是起哄闹事。
首先、被告人王荔蕻没有起哄闹事主观故意。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到马尾区法院是
为了旁听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庭审,由于旁听席位全被安排了,在无法申请到旁听时,才
在警方指定的范围,以“喊口号、唱歌、打公平与公正横幅”形式进行围观。围观的目
的,只是为了表达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意愿,并不是出于什么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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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ChinaNews 讨论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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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四人帮”之张春桥法庭辩护词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Jun 30 00:23:02 2011, 美东)
按照这个世界的规则,我早就想好了有这么一天。
我的发言并不是打算在一个即将走向资本主义道路的政权机器前为自己辩护。但既然今
天你们还打算维系一个伪善的辩护程序,我不介意在这里和你们安排的旁听者聊几句。
我从来不认为我是纯洁无暇的圣人。这个社会有100条或更多的理由指控我有罪,但正
如我预料的,你们指控我的罪名在这100条之外,而且制造的罪名非常不专业。比如说
与林彪集团合作。那些为我炮制罪状的人不知道有多少次曾和林彪集团一起密谋杀光所
谓的“文人集团”,也就是无产阶级继续革命派。或许几十年以后你们会给自己曾经的
同谋翻案,同时继续称我为罪人——我会很高兴你们这样做,因为我耻于让另一个懦弱
的反革命集团分享我被走资派打击的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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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WaterWorld版 - 韩一村律师:王荔蕻案辩护词zz
韩一村律师:王荔蕻案辩护词zz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之子齐建翔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确认,担任王荔蕻的辩护人。受案后,我本
着对事实、对法律、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工作,认真审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到
看守所会见王荔蕻,了解案情。今日出庭辩护,我心情非常沉重,深知冤假错案的危害
,不断提醒自己“律师不仅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要通过个案彰显社会的公平与
正义。”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的指控是错误的
2011年4月16日,王荔蕻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门前,喊口号、唱国歌、
打条幅等活动不是寻衅滋事,而是对马尾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行径进行批评和抗议。马尾
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福建三网民诬告陷害案”,拒绝公民旁听,违反了《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侵害了王荔蕻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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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王荔蕻寻衅滋事案的二审辩护词zz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荔蕻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王荔蕻本人同意
,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情况和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
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荔蕻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以喊口号、打横幅等方
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2010年4月16日,从全国各地赶来的网民,是自发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申
请旁听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诽谤案的庭审。并不是被告人王荔蕻一人组织而来,她
只是在网上发了开庭消息。
(二)被告人王荔蕻围观行为不是起哄闹事。
首先、被告人王荔蕻没有起哄闹事主观故意。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到马尾区法院是
为了旁听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庭审,由于旁听席位全被安排了,在无法申请到旁听时,才
在警方指定的范围,以“喊口号、唱歌、打公平与公正横幅”形式进行围观。围观的目
的,只是为了表达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意愿,并不是出于什么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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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辩护词zz
发表时间:2010-9-21 14:05:00 阅读次数:941 所属分类:公民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田喜父亲田德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
田喜的辩护人。经过仔细审阅案卷和会见被告人田喜,我们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
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田喜是河南“血浆经济”的受害者。
本案表面看似乎是被告人田喜毁损了某些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但实际却是一个河南“血
浆经济”的受害者寻求赔偿无果而做出的悲愤与无奈之举。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河南掀起了一场“以血致富”的大运动
,当地政府卫生医疗部门开设了大量血站,鼓励和组织大量贫困农民卖血,采用单采血
浆术将卖血者的血浆和红细胞分离,再把红细胞回输卖血者,将血浆卖给生物制药公司
,但灾难就在这不知不觉的回输和皆大欢喜的赚钱中降临了,农民在拼命地卖,血站在
拼命地采,艾滋病病毒在卖血者和血浆制品中广泛传播。
1996年3月,年仅九岁的田喜因脑震荡去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本无需输血的情况下
,医院和医生为了满足私利,为田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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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ChinaNews版 - 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
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
[日期:2010-07-13] 来源: 作者:滕彪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
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
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
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依照
诉讼法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
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
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 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
1、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
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
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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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以下文字转载自 History 讨论区 】
发信人: gerryLanlan (gerryLanlan), 信区: History
标 题: 1980年江青在法庭上为自己的辩护词 [复制链接]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Dec 23 22:42:42 2010, 美东)
以下是在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读起诉书后,江青的辩护发言实录:
她说:“我对他的意见,也就是刚才所讲的《起诉书》的那一套,整个地说,就是:颠
倒是非,混淆黑白,歪曲、篡改历史,隐瞒捏造事实。你们说了我那么锪罪名,没有一
件能站得住脚。远的不说,那就更说不清了。就从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来,也就是
中共中央通过重要的通知,发动文化大革命以来,到毛泽东主席逝世,我没有什么自己
的纲领,我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是执行捍卫以毛zhuxi为首的党中央的指示和政策的
,是执行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你们逮捕审判我,这是丑化毛泽东主席
。审判我就是丑化亿万人民,丑化亿万人民参加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你们审判
我就会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和 ‘红小兵’抬不起头来。”“我是执行捍
卫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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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谭作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辩护词zz
from 牛博国际 by 莫之许
夏霖 浦志强

谭作人案合议庭: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谭作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夏霖、浦志强担
任谭作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大
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法庭调查,我们认为,控方对谭作人的指控不能成立。针对控
方起诉书及庭前交换的证据材料,我们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方指控的谭作人撰写《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
记》文章及定性问题

控方指称:“被告人谭作人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方法和定性不满,多年来以
各种方式从事所谓纪念‘六四’的活动。2007年5月27日,谭作人炮制了一篇题为:”1
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文章,并将该文通过互联网发布在境
外’自由圣火‘等网站,该文主要内容为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进行歪曲描述和诽
谤。“

“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见《现代汉
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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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辩护词zz
发表时间:2010-9-21 14:05:00 阅读次数:941 所属分类:公民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田喜父亲田德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
田喜的辩护人。经过仔细审阅案卷和会见被告人田喜,我们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
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田喜是河南“血浆经济”的受害者。
本案表面看似乎是被告人田喜毁损了某些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但实际却是一个河南“血
浆经济”的受害者寻求赔偿无果而做出的悲愤与无奈之举。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河南掀起了一场“以血致富”的大运动
,当地政府卫生医疗部门开设了大量血站,鼓励和组织大量贫困农民卖血,采用单采血
浆术将卖血者的血浆和红细胞分离,再把红细胞回输卖血者,将血浆卖给生物制药公司
,但灾难就在这不知不觉的回输和皆大欢喜的赚钱中降临了,农民在拼命地卖,血站在
拼命地采,艾滋病病毒在卖血者和血浆制品中广泛传播。
1996年3月,年仅九岁的田喜因脑震荡去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本无需输血的情况下
,医院和医生为了满足私利,为田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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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以下文字转载自 History 讨论区 】
发信人: gerryLanlan (gerryLanlan), 信区: History
标 题: 1980年江青在法庭上为自己的辩护词 [复制链接]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Dec 23 22:42:42 2010, 美东)
以下是在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读起诉书后,江青的辩护发言实录:
她说:“我对他的意见,也就是刚才所讲的《起诉书》的那一套,整个地说,就是:颠
倒是非,混淆黑白,歪曲、篡改历史,隐瞒捏造事实。你们说了我那么锪罪名,没有一
件能站得住脚。远的不说,那就更说不清了。就从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来,也就是
中共中央通过重要的通知,发动文化大革命以来,到毛泽东主席逝世,我没有什么自己
的纲领,我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是执行捍卫以毛zhuxi为首的党中央的指示和政策的
,是执行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你们逮捕审判我,这是丑化毛泽东主席
。审判我就是丑化亿万人民,丑化亿万人民参加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你们审判
我就会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和 ‘红小兵’抬不起头来。”“我是执行捍
卫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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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ChinaNews版 - 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
狂赞这个。
发信人: hhgreg (hhgreg), 信区: ChinaNews
标 题: Re: 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May 13 12:28:03 2011, 美东)
大陆就是这样的事儿太少了。一旦发生被公权力欺凌的事儿,多半以自戕为威胁,who
cares。连死都不怕了,为什么不把可能以后威胁家人的人全干掉先?如果杨佳案全国
每个城市来一遍,警察还敢野蛮执法?如果因为被强制拆迁自杀的,都先去灭了地产商
,拆迁公司和市政府领导,还有谁敢强制拆迁?记得小时候去同学家,正好看到派出所
的人在隔壁抓人。几个警察一脚把门踹开,冲进去就把人摁倒。那家伙是那片儿出名的
混混。被摁倒后大声叫,我知道你们是谁,家在哪儿。客气点儿。不然谁都没好日子过
。警察立马就软了。
H***h
发帖数: 299
35
(后记: 俗话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 肖教授是俺老乡,不帮他心里无论如何
也说不过去,所以替他代笔写了辩护词,望他早返平安。 )
拜托,麻烦看到最后再来发表评论吧。
写这个东西的人非但帮不了他,反倒害了他。
w****j
发帖数: 6262
36
来自主题: History版 - 江青受审时的辩护词 (转载)
文章真的假的?江青的辩护词应该是绝密呀。
更何况,审判的时候,有没有给江青发言的机会还两说呢。
t**********t
发帖数: 12071
37
呵呵,李将军的确在愤怒声讨志愿军在朝鲜的暴行!
发信人: ridgway (ridgway), 信区: History
标 题: Re: 岗村宁次的战争罪行(以及某人的辩护词)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May 9 19:27:22 2011, 美东)
志愿军在朝鲜的暴行,解放军在越南的暴行,彭德怀
和邓小平要不要负责?
s*****n
发帖数: 1794
38
辩护词本身逻辑有问题,前后矛盾,你真的看不出来?
s****7
发帖数: 2507
39

"不让辩护人的律师出庭,"
本案被告夏俊峰的代理律师为滕彪
一审判决
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
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
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
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审庭审中,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交了六份证人证言
夏俊峰案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辩护词
http://t.21cn.com/v/redian/a/2013/0925/13/24224208.shtml
夏俊峰杀城管二审开庭 律师挨打
http://www.dailymotion.com/video/xdw580_%E5%A4%8F%E4%BF%8A%E5%B
m********3
发帖数: 3280
40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
【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
公民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
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
剧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
依照诉讼法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
正确。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
律错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
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
1、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
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
,(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夏求别打
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 阅读全帖
k*****e
发帖数: 22013
41
来自主题: QueerNews版 - 马尧海案起诉书和辩护词
多性伴也属于Queer的范围吧。更何况辩护词里面还提到了同性恋
k*****e
发帖数: 22013
42
来自主题: QueerNews版 - 马尧海案起诉书和辩护词
那么着急,耐心往下看,重点是辩护词啊。
l****a
发帖数: 486
43
来自主题: SanFrancisco版 - 我没有敌人:刘晓波的自我辩护词
我没有敌人:刘晓波的自我辩护词
在我已过半百的人生道路上,1989年6月是我生命的重大转折时刻。那之
前,我是文革后恢复高考的第一届大学生(七七级),从学士到硕士再到博士,我的读
书生涯是一帆风顺,毕业后留在北京师范大学任教。在讲台上,我是一名颇受学生欢迎
的教师。同时,我又是一名公共知识分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发表过引起轰动的文章与
著作,经常受邀去各地演讲,还应欧美国家之邀出国做访问学者。我给自己提出的要求
是:无论做人还是为文,都要活得诚实、负责、有尊严。那之后,因从美国回来参加八
九运动,我被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投入监狱,也失去了我酷爱的讲台,再也不能在
国内发表文章和演讲。仅仅因为发表不同政见和参加和平民主运动,一名教师就失去了
讲台,一个作家就失去了发表的权利,一位公共知识人就失去公开演讲的机会,这,无
论之于我个人还是之于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的中国,都是一种悲哀。 想起来,六·四
后我最富有戏剧性的经历,居然都与法庭相关;我两次面对公众讲话的机会都是北京市
中级法院的开庭提供的,一次是1991年1月,一次是现在。虽然两次被指控的罪名不同
,但其实质基...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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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社会已宣判我无罪——肖传国在法庭上的辩护词
2010年10月01日20:19:34 [新闻大杂烩]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们,先生们,记者们,学者们:Mitbbs.com
我深陷囹圄,但今天我还是要向很得意的两位方先生以及他们的家人表示最诚挚的道歉
, 也我对我的家人感到内疚。 这一天我不期望到来,但毕竟已经到来了。 我知道他
们不会放过我,但社会已经原谅我了。 我的律师跟我说,虽然外面骂我的人很多,但
支持我的人也很多。 我想,在座的情况也是一样的。 这里我要感谢所有支持和同情我
的人。 我不对我做过的事情后悔。 检察官指控我的那些事我不否认,但我真的犯法了
吗? 也许是,也许不是,那要看前因后果。 犯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 都说我和方舟
子积怨太深。 其实我和他并无个人恩怨。 我不过是在向他发出一种声音,一种代表着
社会上一种力量的声音。 他和我究竟谁比谁更厉害,今天还不能分胜负。 但我比他傻
是肯定的。 这一次我输了,但明天谁赢谁输还没有定论,谁笑到最后谁才是赢家。 我
并不光代表我自己。 他方先生却只代表他一个人。 这件事情如果孤立地去看,我是个
罪人。 但把背景联系起来看
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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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以下文字转载自 WaterWorld 讨论区 】
发信人: trinitron2 (捶你蠢), 信区: WaterWorld
标 题: weibo上一个从事死刑犯辩护的专业律师对孙维的分析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Apr 19 12:31:42 2013, 美东)
发信人: kdfox11 (狂奔的蜗牛),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weibo上一个从事死刑犯辩护的专业律师对孙维的分析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Apr 19 06:27:03 2013, 美东)
我已经是一名执业二十年的老律师,近几年来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方面民商案件,早年
经常承办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经常会一审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我们律师有一项非常重
要的工作就是分析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陈述。
朱令事件我很早就在关注和追踪,看一次痛一次,孙维在天涯的声明我早就读过,
一直沉默的原因是我以为案件还在侦破中,我不想给孙维提供太多的法律常识供她反侦
察,今天听说朱令父亲接受采访时已经明确此案已结,我身为律师在这里对孙维的声明
进行一些分析,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 阅读全帖
t********2
发帖数: 112
46
发信人: kdfox11 (狂奔的蜗牛),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weibo上一个从事死刑犯辩护的专业律师对孙维的分析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Apr 19 06:27:03 2013, 美东)
我已经是一名执业二十年的老律师,近几年来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方面民商案件,早年
经常承办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经常会一审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我们律师有一项非常重
要的工作就是分析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陈述。
朱令事件我很早就在关注和追踪,看一次痛一次,孙维在天涯的声明我早就读过,
一直沉默的原因是我以为案件还在侦破中,我不想给孙维提供太多的法律常识供她反侦
察,今天听说朱令父亲接受采访时已经明确此案已结,我身为律师在这里对孙维的声明
进行一些分析,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孙维的声明里问题非常多。我只选几个重要和主要的问题谈,其他问题还有很多
,时机成熟时我再进一步分析。
大家知道人的思维有从自己立场角度出发的一种定式,一个犯过罪实施过投毒行
为的人,与没有投过毒的人,思维的角度和方式是不同的,人的思维经过自我训练可以
很严谨无漏洞,但... 阅读全帖
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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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是一名执业二十年的老律师,近几年来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方面民商案件,早年
经常承办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经常会一审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我们律师有一项非常重
要的工作就是分析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陈述。
朱令事件我很早就在关注和追踪,看一次痛一次,孙维在天涯的声明我早就读过,
一直沉默的原因是我以为案件还在侦破中,我不想给孙维提供太多的法律常识供她反侦
察,今天听说朱令父亲接受采访时已经明确此案已结,我身为律师在这里对孙维的声明
进行一些分析,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孙维的声明里问题非常多。我只选几个重要和主要的问题谈,其他问题还有很多
,时机成熟时我再进一步分析。
大家知道人的思维有从自己立场角度出发的一种定式,一个犯过罪实施过投毒行
为的人,与没有投过毒的人,思维的角度和方式是不同的,人的思维经过自我训练可以
很严谨无漏洞,但是思维定式由于自己的立场无法改变角度。
孙维的声明里把这么一起已经被明确立案过的投毒犯罪案件,她当年被逮捕(或
者可能是拘留,网上传言是她因此而被清华开除),涉嫌的罪名一定与投毒罪相关(诸
如投放危险物品罪这些涉及公... 阅读全帖
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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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ChinaNews版 - 赵连海的无罪辩护全文
赵连海令人震撼的无罪辩护词全文
【2010-03-31讯】
赵连海的无罪辩护(陈述)词
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京大检刑诉[2010]0043号起诉书”指控我涉嫌
寻衅滋事
罪的起诉,我将做一些必要的说明及辩护。首先,我不认同起诉书指控我以社会热
点问题,
煽动纠集他人在多个公共场所呼喊口号,非法聚集起哄闹事等事情。下面我就指控
内容作必
要的简要说明。
起诉书指控所谓社会热点问题的事情主要有二个,一是有关2008年9月11日被
正式曝光
的三聚氰胺有毒乳制品事件,此事件泛称“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 ”。此事件
与我密切
相关,我的孩子就是受三聚氰胺有毒乳制品侵害的幼童之一,我也是此事件维权带
头人。第
二个事情是有关2009年8 月4日安徽上访女青年李蕊蕊来京上访被外地政府驻京办
截访人员
非法关押并被强奸的事情,我在当天协同李蕊蕊及事件证人去北京市公安局报案。
先说三聚氰胺毒奶事件维权:起诉书指控我“于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间,
利用社会
热点问题,煽动纠集多人先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及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等地公共
场所采用
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上述地区... 阅读全帖
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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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偶然的,在网络上得到一个消息,说是2008年十一国庆前后,在北京和杭州两地,
地方召会的聚会被有关机关查处,主要涉案人员是大学生,相关人员有的被警告,有的
被学校开除,有的被处以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由于时间、地点、人员、案号等言之凿凿
,所以本非著名律师姑且认为该消息是准确的。出于律师辩护的本能和基督信徒的关切
,我打算主要从法律方面,为他们做无罪、合法的辩护。(严格来说,政府也没有定他
们的罪,因为没有走刑事程序;政府只是认为他们违法,但情节相对轻微。)考虑到召
会普遍不受欢迎,我的辩护可能会给我带来些麻烦,所以首先声明:我不是召会的信徒
,也未曾受到任何召会成员的委托,因此,此篇辩护词对于案件来说只能算是旁观者言
,但是有耳愿听的,就听听吧!
一、邪教不是以名号而定的;实施邪教行为的才是邪教
政府在本次处理北京和杭州两地召会的过程中,认定他们是邪教的依据,似乎主要
是其“地方召会的名号”。既然国家已经认定“地方召会”是邪教,你们还要以“地方
召会”的名义来聚会;国家已经认定《圣经恢复本》是邪教书籍,你们还要读《圣经恢
复本》,还要读《晨兴圣言》,那么你们就是邪教。...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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