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公报,第三期 http://images.io.gov.mo/bo/ii/2006/03/despstop-2-2006.pdf
崔世昌以每呎100澳門元取得金光大道200萬呎土地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
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Kwok, Ho On Anthony,已婚,居於香港金鐘
East Point Road 24號Chee On大廈27字樓及Chui Sai Cheong,已婚,居於澳門南灣大
馬路才能商業中心5字樓,以澳門主題公園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身分於二零零五
年十二月五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
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Luísa Empis de Bragança核實。
第2/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
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
條及續後數條和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