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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发帖数: 899 | 1 http://wwww.cn-rn.com/crn-webapp/spec/ylck/index.jsp?docid=1021
“16年過去了,鹽城市政府至今都沒有歸還修建新長鐵路的借款。”近日,有江蘇鹽城
市民如此反映。1996年,鹽城市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向全市百姓借款約1.1億元。2005
年,新長鐵路建成投入運營。按照承諾,此時開始還款,到2008年就要還清。但新長鐵
路至今已運營7年,還款還沒開始。不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奔走呼籲還款,但每次得
到的答覆都是:“市政府很重視,會盡快解決這一問題。”
有人曾被扣掉半個月工資
當年,鹽城方圓1.5萬平方公里“地無寸鐵”,物資全靠船舶運、汽車拉,運量有
限,嚴重制約了經濟發展。1992年,國家計委批准新長鐵路列項,自江蘇徐州的新沂至
浙江長興,全長561公里,其中鹽城段157公里。按照計劃,新長鐵路由國家和地方合資
建設。由於政府財力不足,鹽城市開始發動了這場聲勢浩大的借款行動。文件顯示:鹽
城市政府當時籌資全部採取借資的形式。“所借資金在鐵路5年建設期間不計息,鐵路
運營後按銀行同檔利率分3年還本付息。”
據悉,行政事業單位所有人員(含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按正市級1000元、副市級
800元、縣處級600元、科級400元、一般工作人員(包括工人)200元的標準借資。市直各
類企業的幹部職工,按收入總水平借資,最高是400元,最低是100元。金融、電力、郵
電、煙草系統按人均600元借資。市直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的借資,按照市政府下達
的總額,由市工商局具體實施。
今年5月9日,鹽城東台市安豐鎮60歲的居民顧斌(化名)介紹,他本人原來在當地一
家企業上班。1996年2月份的時候,單位的會計直接從工資中扣掉了200元,說是要修新
長鐵路,這筆錢屬於借款。“根本就沒有問我是否同意,直接扣掉的。”隨後,單位的
會計遞給了顧斌一張“江蘇省鹽城市鐵路建設資金”的專用收據。和單位的幾十名職工
一樣,顧斌的錢就這樣被“悄然”借走了。這200元錢,在當年,可是很多普通職工半
個月的工資。
“快了,快了!”到底啥時候還錢?
鹽城市交通運輸局提供的數據顯示,“1996年,鹽城市向社會借資籌集鐵路建設資
金1.121705億元,社會捐助資金74.5萬元。合計籌資1.129155億元。”
鐵路雖然通了,但當年為修鐵路“勒緊褲腰帶”過日子的一些鹽城市民心裡卻並不
暢快,因為他們至今都沒有得到關於歸還借款的確切時間。
鹽城市鐵路辦副主任王錚說,新長鐵路直到1998年才開工建設,2005年7月正式投
入運營。“建設工期長,鐵路開通後運營的效益並未達到預期的結果,因而造成兌付上
的困難。這錢並不是不兌現。目前,還款的方案已基本審定,並已上報市政府最終審定
。目前正在研究兌付的具體細則。”
今年5月9日,面對記者,鹽城市交通運輸局的答覆依然是:“只能說是快了,會盡
早兌現還款承諾。”
中國法學會會員、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茂通律師說,這實際上是地方政府利
用公權力強行攤派的違法行為,從一開始就違背有關人員的個人意志。當地政府有義務
及時歸還借款,這和鐵路運營部門的經營狀況沒有任何關係。(時間:5月21日 來源
:現代快報)
1996年,江蘇省鹽城市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強行扣劃轄區內各單位職工工資,向百姓
“借款”1.12億餘元,用以修建新長鐵路。時至今日,16年過去了,鹽城市政府不僅未
還借款,甚至連確切的還款時間表都還沒有。
按一般理解,“借款”當屬民事法律行為中的合同行為。既為合同行為,就應遵循
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等合同法基本原則。但從報道披露的信息看,鹽城市政府的所
謂“借款”,卻完全背離了上述原則的要求,自始至終都在違法。
首先,以紅頭文件的形式,把政府的意志強加給公眾。訂立合同,須以當事人平等
協商為基礎,惟其如此,方能體現“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要求。但鹽城
市政府的“借款”,卻壓根看不到“協商”的影子。政府仗著自身強勢地位,以一紙紅
頭文件,把什麼都“包辦了”;公眾作為貸款人,則只有被動“執行”的餘地。這算什
麼“合同”?分明是政府以“借款”為名,行“攤派”之實,從一開始就是違法的。
其次,以強行扣劃職工工資等手段,強制“借款”,嚴重違背自願原則。根據相關
法律規定,未經勞動者同意或未經過仲裁、判決等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
自克扣職工工資。強制訂立“借款合同”,已經違背公眾意願;未經同意強行扣劃職工
工資的行為,就更為法律所不容。
第三,設置“霸王條款”,對公眾而言顯失公平。“所借資金在鐵路五年建設期間
不計息,鐵路運營後按銀行同檔利率分三年還本付息”——這是鹽城市政府紅頭文件中
對“借款利息”的“約定”。強制借款不算,還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單方規定“所借資金
在鐵路五年建設期間不計息”,憑什麼?如此“借款”,公平何在?
第四,不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毫無誠信可言。前述三點,已足以說明鹽城市政府
所謂“借款”的非法性。但就是這樣一個建立在不平等、非自願、失公平基礎上的“借
款”,占盡便宜的鹽城市政府還在還款上耍起了賴,2008年就應還清的借款,至今竟連
確切的還款時間表都還沒有。更讓人哭笑不得的是,2010年底形成的一份《清還鐵路借
資款初步方案》中居然有這樣的“還款途徑”:“一是借資改捐資,本著自願的原則,
鼓勵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借資改為捐資”;“二是債權置換……由單位出資置
換個人借資”——借款就是借款,憑什麼改成捐款?借款主體是市政府,憑什麼要求貸
款人單位買單?於此可見,鹽城市政府對16年前違法強制“借款”的行為不僅不思悔改
,還進一步創造出“借資改捐資”、“單位出資置換個人借資”之類的“高招”,企圖
再次來個“牛不喝水強按頭”,真是毫無誠信可言。
政府守法、有信,是樹立其公信力的基礎——不知這個道理,鹽城市政府是否明白
?(時間:5月21日 來源:檢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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