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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 发帖数: 1862 | 1 建国初期电影《徐秋影案件》和一场致人家破人亡的惊天冤案(图)
“徐秋影案件”,原案在1958年拍摄《徐秋影案件》电影,轰动全国。直到上个世
纪八十年代,电视台还在播放。
影片人物徐秋影是民政局战勤科工作人员,在和同事何彬结婚的前夜,她被人暗杀
了。公安局侦察科长汪亮和处长杜永楷接手了这一案子。在现场侦察过程中,他们 找
到了一个军服钮扣和一个子弹壳。经调查,钮扣是徐秋影以前的恋人——转业军人彭放
衣服上的,而且,又在彭放家搜查到了手枪和子弹。根据以上线索,杜永楷 认定凶手
是彭放,而侦察科长汪亮对此提出了异议。经过进一步侦察,终于使案情大白。原来,
徐秋影曾是特务组织成员。解放后,她没有向政府坦白交待,也不敢 检举别人,内心
处于极大的痛苦之中。秘密潜伏的特务邱涤丹和罗精达让她窃取我战勤情报,徐秋影不
愿意干,因此,惨遭邱、罗的杀害。为转移公安人员注意力, 邱设计了一系列假线索
栽赃给彭放。最后,邱涤丹及罗精达等特务被我公安人员一网打尽。
再寻根探源,《徐秋影案件》的来历,则是以解放初期一起震惊全国的“特大潜伏
特务组织案”——哈尔滨市“邵玉魁壹号案件”为蓝本创作的。
然而,谁也不会想到,这个“徐秋影案件”,或者“邵玉魁壹号案件”,竟是一桩罕见
的天大冤案 ……
“邵玉魁壹号案件”发生在1948年。当时的哈尔滨已解放快两年了。11月7日清晨,在
松花江南岸一位渔民发现了一具冻僵的女尸。经公安人员现场勘 查,死者系哈尔滨市
文教局女秘书赵洁珊,子弹是从赵洁珊的脑后偏右射入,由左太阳穴穿出。法医鉴定表
明,其头骨创口相当于4.35毫米口径弹头所致。在现 场,死者身上除了一个刻有
樵某字样的图章和一个小红本子外,没有留下其他任何线索。公安人员分析了赵洁珊的
死因,认为情杀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赵洁姗年轻漂 亮,身边一直有几个异性在追求她
,其中有在《东北日报》工作的樵某和在市文教局及市法院工作的两名干部。但经公安
人员查证,对这几个人的怀疑很快就被排除 了。 线索断了,赵洁珊被害一案也就悬了
起来。
转眼3年过去了,到了1951年12月17日,哈尔滨市人代会召开,赵洁珊的父亲
赵富瑞给大会写去一封信,强烈要求“早日惩办凶手”。哈尔滨市有关领导便责成市公
安局限期破案,市公安局马上行动,立即成立了“乙号案件”侦破小组。 侦破小组成
员又仔细检查了赵洁珊死前的遗物。
在一张废弃的信纸背面,他们发现了赵洁珊写下的几行字:“这不是一件事的结束,是
一件事的开头。墨写的谎言,决掩不住血写的事实。血债必须用同物偿还。拖欠得愈久
,就要付更大的利息!” 这些话本出自鲁迅先生的《华盖集续编》中的杂文《无花的
蔷薇之二》,可侦破小组成员中没有一个人读过鲁迅先生的这篇文章。于是,这段名言
被看做是赵洁珊反 动思想的流露。接着,侦破小组又从死者身上的红皮记事本中发现
了一张小纸条,上面写着:“水道街10号,工厂街25号。”经过实地考察,办案人
员发现这个 地址原来是从两面街道进入同一家的门牌号,在这栋房子里住的就是邵玉
魁的娘家。
经了解,邵玉魁在国民党占据哈尔滨时,是市妇女协进会筹委会副主任。她的两个弟弟
莲魁、亚魁在长春当过国民党兵;更重要的是,她的妹夫李子和是国民党 特务刘精一
发展的情报员,1948年1月随同伪新七军向我军投诚,后到市建筑公司当财务组长,是
邵玉魁介绍去的。同时,赵家曾上交过一支崭新的三号橹子手 枪,是在赵洁珊死后两
个月(其实是在一年以后)上交的。邵玉魁父亲上交时子弹有14粒,而她的弟弟邵亚魁
交代有15粒。经法医鉴定“死者是被一支三号橹子 手枪杀害的”。接着,侦查人员又
讯问了原是伪满警察,后因贪污公款、窝藏敌特刘精一而被判刑的李竹坡。他继续供认
了刘精一的特务活动,还供出了邵家姐弟可 能给李子和搞情报,并说文教局的赵洁珊
也可能帮助过他们。 办案人员十分兴奋,断定赵洁珊被杀与邵玉魁姐弟有直接联系。
1954年4月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先逮捕了邵玉魁的大弟弟邵莲魁。在长达十几次的讯问
中,邵莲魁一直没说过他和邵玉魁、邵亚魁参加刘精一的特务组织及杀害赵洁珊的问题
。 但是,在预审员的诱导之下,他详尽地交代了与李子和的关系及去长春当国民党兵
的经过,说到姐姐邵玉魁、弟弟邵亚魁和李子和都有些秘密,可能是特务。就这样,一
个以李子和为首,邵玉魁、邵莲魁、邵亚魁、赵洁珊等人组成的特务组织就“建成”了。
至于谁去枪杀的赵洁珊,怎样枪杀的,邵莲魁答不出来。预审员认为他是故意躲闪,不
但不肯相信,反而逼得更紧。邵莲魁被逼无奈之下,脱口而出:“我杀了 赵洁珊!”
于是编供说:“从李子和口中得知,在我们组织中有动摇分子。我发现,赵洁珊思想比
较进步,拒绝合作,便和姐姐邵玉魁商量,决定杀掉她。在 1948年11月的一天下午,
我打电话给赵洁珊,将她约到松花江边杀害。”至此“犯罪经过”就在预审员与邵莲魁
的“合作”下,有声有色地编造出来。于是, 市公安局三处先后将邵玉魁、李子和、
邵亚魁等7人逮捕归案。
邵玉魁被逮捕时,已有身孕。她始终不承认自己参与杀害赵洁珊。然而,办案人员以“
证据”确凿,讯问一次比一次严厉,追逼一次比一次紧。邵玉魁一再讲,自己和赵洁珊
只是同事关系,也没见过刘精一,李子和是她的妹夫,给其介绍工作没有不善的企图等
等。
“赵洁珊是怎么死的?你要老实交代!”
在进一步的审讯中,办案人员对她进行了一轮又一轮的车轮大战,不给她喘息和睡觉的
机会。此时,邵玉魁怀有8个月的身孕,一个月里,邵玉魁被经过 40多次的轮番审讯,
她实在是受不了了。她想:自己[ZiJi]如果坚持下去,肯定会把身体搞垮,孩子也保不
住了。不如照他们说的,统统承认下来,先把孩子生下来要紧。于是,她写好坦白书后
, 被送到医院生下了孩子。7月14日,邵玉魁顺利生下一个男孩,取名“铁生”铁
窗里出生,7天之后,孩子就被迫离开邵玉魁,回到了他的父亲王长春身边。接 着,
邵玉魁被投进了监狱。
据邵玉魁事后回忆,赵洁珊被害的那天晚上,她和丈夫都被盟弟刘少捷约去一家饺子馆
吃饭,直到晚上8点左右才回家。这个事实若能核实一下,则可以排除她杀人 的嫌疑
。她两个弟弟在地窖中打过一枪,地窖柱子上也有明显的弹痕,办案人员如果坚持“重
证据不重口供”的原则去查看一下,也完全可以查出真相。同样,如果 在沈阳、长春
收藏的敌伪档案中查一查,也完全可以排除赵洁珊及邵玉魁姐弟的特务之嫌。
1954年11月,公安局三处在预审结束后,将邵玉魁等7名案犯移交司法机构。当时
市检察院建院不久,人力不足,没有好好审查,就将此案移交到市法院,市 法院刑庭
照样没有认真审理。 1955年3月24日,审委会确定对李子和、邵玉魁、邵莲魁处以死刑
。这实际上是市公安局内定的。1955年7月市法院将李子和、邵莲魁、邵玉魁等人的判
决书送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批。省高级法院还未批复时,市公安局即在《哈尔滨日报
》一版显要位置发表了《哈尔滨市人民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潜伏特务案》,《黑 龙江日报
》也公开报道了破获“邵玉魁特务组织”的消息。不久,《人民日报》发表了“她为什
么被杀”的长篇通讯,剧作家还以此写出了电影文学剧本《徐秋影案 件》,并于19
56年将其搬上了银幕。一时之间,“邵玉魁壹号案件”通过新闻与艺术媒介迅速扩散
到了全国。
监狱中的邵玉魁于1955年2月开始向市法院提出了自己的申诉书。在长达万言的申诉书
最后,她写下了“制造假案中有我一方责任——伪供。”
1956年6月15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对壹号案件,以不合法律程序予以驳回。此事引起
哈尔滨市法院副院长高霄云的重视,她认为,现有的材料证明不了邵玉魁、邵莲魁是特
务,市公安局三处这样处理此案,实在太毛糙了。很快,此案返回哈尔滨市检察院重新
复查。 当时,壹号案件已经造成全国影响,市委政法部决定任命哈尔滨市检察院审判
监督处的业务指导杨同喜为组长,让助检员王永平做他的助手重新审理此案。为了减少
阻力,市公安局、市法院各出二人,共同组成联合检察组。 审查了一个月的卷宗材料
,杨同喜、王永平认为:市公安局三处定的壹号案件没有证据。为了慎重起见,他俩提
讯了在押的李子和、邵莲魁、邵亚魁、邵玉魁等人。他们都一一翻了供。
此案的关键有两个:一个是特务问题;另一个是杀人问题。由于市公安局内部屡屡有不
同意见,发生了多次激烈的争论。杨同喜、王永平知道,只有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用
客观事实检验它,才能判明是非真伪。
他们先后到长春、沈阳查找了敌伪档案。刘精一掌握的长春三组共26人,没有邵家姐弟
及赵洁珊等人的任何线索。从全部的材料中,也没有发现任何人与邵玉魁取得联系及布
置任务的线索,从而排除了邵家姐弟当特务、搞情报的嫌疑。
在违心供认所谓杀害赵洁珊的问题上,邵玉魁和邵莲魁两人的说法不一致,后来又都翻
供了。杨同喜查阅了赵洁珊被杀害这天晚上的气象资料,当晚能见度等于 零。他领着
联合检察组的同志,来到赵洁珊的被害现场,说:“在这种伸手不见五指的时候,如按
邵莲魁所供,邵玉魁给他眨巴眼睛,他就向赵洁珊开了枪,他能看 见邵玉魁这个暗示
吗?再说,他和赵洁珊有一定的距离,他能那么准确地向赵的后脑射击吗?这么简单的
常识问题,可是预审员以至于后来还有人深信不疑,这不令 人吃惊吗?”
至于赵洁珊头骨的创口是由4.35毫米口径弹头所造成,案卷认为“邵家交的枪完全有可
能造成这个颅骨创伤的能力”,但是不能证明就是用邵家交的枪打死的。杨同喜认为壹
号案件缺乏证据,是一起错案。
依据大量的事实与证据,出台分析透彻、充分有理的复查报告,受到市检察院、市法院
、市法院领导、刑庭庭长等人的支持,都感到这个案件算是有眉目了。但 市公安局三
处副处长看了报告,明确表示反对:“赵洁珊就是邵家姐弟杀的,他们自己承认的。他
们没杀是谁杀的?”。杨同喜回答说:“你们说杀人,得拿出证据 来!邵玉魁写的翻
供材料是可信的。”同时,杨同喜在联合检察组会上多次表态:“不能因为没有捉到杀
赵洁珊的凶手,就一定要找一个替死鬼!我们人民的政权和 法律难道不应该保护无辜
者吗?”
联合检察组的报告印发之后,市公安局有两位一直参加此案侦查的同志也认为根据门牌
号、三号橹子手枪及子弹、赵洁珊头骨等作为侦查线索是不可靠的,尤其 根据在押敌
特提供的可能性材料,就将李子和和邵家姐弟逮捕,这是一种“冒险的认定”,“有很
大可能是一起错案”。市法院领导也在几次会上要求重新定案,但 是都没有得到重视
。尤其壹号案件在全国登了报,拍了电影,受过市政府的表彰,还有大量的“证据”和
“口供”,若推倒重来,有些人实在是难以承受。
杨同喜、王永平以及坚持壹号案件是错案的一些同志越发处于“高压”之下。
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在全国开展,因为“阶级立场问题”而遭到批判和株连的干部
,竟然多达200余人。所以,对“壹号案件”的是是非非再也没有人敢吭声了。新组成
的联合检察组又写出两万字的《赵洁珊被杀害的检察报告》,否认 了杨同喜等人的报
告,仍认定邵家姐弟是特务,如何谋杀赵洁珊,并说所有案犯的“口供一致”,确实无
疑。与此同时,杨同喜等人都被打成右派,一律开除党籍。 王永平被取消预备党员资
格,下放农村劳动。这些人的所谓错误都与壹号案件有关,即“为反革命杀人犯鸣冤叫
屈”,“同情反革命一伙,思想右倾”等等。之后, 壹号案件彻底被认定为反革命杀
人案件。1959年4月16日开庭审理,对壹号案件作出如下判决:判处邵玉魁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判处邵莲魁、李子和死刑立 即执行,判处邵亚魁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邵莲魁、李子和被枪决了。邵玉魁的三妹、三妹夫及四妹,因大姐是反革命分
子,长期当“特嫌”受监视或被控制使用,而邵玉魁被判死缓后,递交了申诉书,省高
法以“事实俱在”的理由,予以驳回。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狱中的邵玉魁不断申诉她的冤情。1979年12月,省高法对她
裁定减刑。1981年12月,她坐了近28年监狱后出狱了。她 又给省、市法院写信:“减
刑、出狱不等于落实政策”,她要求平反。当时任黑龙江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第一书
记的王钊要求组成由政法委、公、检、法四家联合 复查组,从1982年夏季开始复查,
冲破重重阻力,年底提出了对壹号案件的处理意见,终于把拖延30多年的冤案彻底澄清
了。 1985年1月20日,黑龙江省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中,阐述了对邵玉魁应宣告
无罪,对邵莲魁判死刑不当的理由。李子和起义的部队,专门派人来哈尔 滨,证明他
从1949年回哈市就业后,再无任何潜伏活动,也没为邵家姐弟搞过情报。1987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意见,对邵玉 魁宣告无罪,撤销了对邵莲魁
、李子和的死刑判决。
如今的杨同喜已经76岁了。有人问他:“你为这起案子耽误了半辈子,现在怎么看?”
他激动地说:“我并不后悔,因为我维护了人民的权利和法律的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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