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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4 发帖数: 609 | 1 孙志刚在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里遭殴致死的事实已证明,在市场经济的权力寻租中,收
容遣送制度已成为城市执法部门限制外来人口流动、捞取集体和个人私利、滥施淫威的
“护身符”。
作者:湖南《三湘都市报》记者戴鹏自称扮聋哑人暗访救助站揭黑幕时,被3名救助站
工作人员束缚,遭绊倒在地围殴,几欲晕厥,直到签署了“自愿放弃救助”的文书才获
准离开。与此同时,一名老人在站内被绑住手脚,无法翻身,一小时后不知所踪。(据
2013年1月10日《北京青年报》)
尽管《三湘都市报》报道的情况可能只是个案,不具普遍性,但记者用亲身经历展示出
了惊人场景:在救助站里醒目的“服务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标语之下,活生生地
上演着工作人员侵害流浪者人权的惨剧。这说明,尽管严重违背《宪法》精神,对公民
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构成现实威胁,并制造了无数人间惨剧的臭名昭著的“恶制”——
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寿终正寝”了,但其阴魂不散,恶行仍有市场。
你看,寒夜里卧底记者扮装成流浪人员,途经市民发现后向长沙市天心区救助管理站求
助。市民拨打第一个电话时,无人接听。此后连拨四个电话,均是占线。第六个电话,
拨通却无人接听,接下来四个电话,又全是通话中。十个电话后,卧底记者仍无法取得
救助。公开电话无法打通,这是政府机关公共服务中,惯用的敷衍塞责做法。
再看,救助站大厅地上放着一副担架,上面正躺着一名老年流浪男子。他花白的头发、
破烂的衣裳、下嘴唇处一圈血迹已经凝结成痂。双手被白色麻绳反捆在背后,绳子深深
地勒进衣服里;双脚小腿处被胶带绑在一起。他使劲地想坐起来,但根本无能为力,最
终只能半仰着身子,向记者呼救:放开我,放开我!当记者问他是否挨过打时,他点了
点头,眼角涌出泪水。这些,依然是收容遣送时代的景象。
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该办法规定:收容遣
送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一种社会救助和维护城
市形象的行为;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
送对象扩大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人员;1992年公安部发布《关
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的通知》,将收容遣送对
象公开对准农民工和城市外来人员。
显而易见,收容遣送制度是一种明显违背《宪法》精神的城市管理特权制度,其管束对
象具有特定性,只是中国人而不是外国人,只是内地人而不是港澳台同胞,只是农民而
不是市民,只是城市外来人而不是城市本地人。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就明确
宣告:“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武汉科
技学院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里遭殴致死等鲜活事实进一步佐证,在市场
经济的权力寻租中,收容遣送制度已不折不扣地蜕变为城市执法部门限制外来人口流动
、捞取集体和个人私利、滥施淫威的“护身符”。
孟德斯鸠说:有两种坏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
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这种祸害。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案件
”,让人领略了“恶法”之害。其实,孙志刚案就是由于收容站工作人员歧视收容人员
、粗暴执法的结果。
2003年8月1日,饱受社会舆论诟病的收容遣送制度,终于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而代之。把“收容遣送”改为“救助管理”,自愿、救济、帮助
的原则,让新《办法》彰显柔情,使人从中解读出政府为民负责的态度。为此,这项旨
在保证流浪者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制度,被认为是媒体为弱势群体维权、舆论监督推
动社会进步的重大变化,是一次成功的改进。殊不知,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收容
遣送制度的恶习依然传承不息。
“徒法不足以自行”。加强社会管理需要制订“良法”,但与此同时,还要有一支素质
良好的执法队伍相配合,这样才不至于使“良法”在执行中偏离轨道。其实,新《办法
》在防止救助人员违法上增加了许多条款,明确了违规者的责任。比如,规定了“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救助站工作人
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
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等“八个
不准”。现在看,这些制度在长沙市天心区救助管理站成了一纸空文,没有起到规范救
助站工作人员行为的作用。
相关制度为什么不落实,不落实的原因是什么?必须一一查清楚,是谁的责任,来就由
谁担着。当然,作为民政部门管理的下属单位,长沙市民政局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可以说,民政部门失之于教,失之于察,失之于管,监管不力是导致事件发生的重要
原因。这个板子也必须打到具体人身上,以儆效尤,以确保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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