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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 发帖数: 3978 | 1 辽宁辽阳城管打死人案3人分别获刑3至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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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追踪
本报记者张国强
备受社会关注的辽宁省辽阳市城管打死人案(本报曾于今年5月13日以《辽阳发生城
管执法冲突事件当事人身亡》为题作过独家报道),近日由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对此
作出了一审判决,3名打人城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获刑11年,两从犯获刑3年。
检察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5月3日10时许,3名被告人乘城管执法车在宏伟区龙源小
区巡查时,发现13栋一户居民正在屋外铺设水泥地面。在制止过程中,40多岁的户主周
晓明质问为什么不让铺设水泥地面,并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3名被告人随即
下车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厮打。
由于周晓明去年下半年刚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正处于休养期,厮打期间周晓明的儿
子周阳一边打架、一边大喊:“别打我爸,他有心脏病。”但3名被告人仍然对周晓明
拳打脚踢。正在周家铺设地面的装修工人上前拉架,也被3名被告人打翻在地。
检察机关查明,厮打一段时间后,儿子周阳用身体护住周晓明,后者撩开上衣给3
名被告人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3名被告人见状停止殴打,退到面包车旁。这之后双
方再次发生口角,周晓明低头冲向张松,张松用拳击打周头部,致其当场倒地,口吐白
沫、小便失禁。周家马上开车将周晓明送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晓明死前情绪激动,与他人发生
冲突,厮打等,诱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3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厮打,诱
发其心脏病发作,导致被害人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
追究刑事责任。
三城管被判3至11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松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被
告人刘义、郑晓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先动
手打人具有明显过错,对本案发生应负一定责任。
3名被告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理智的处理突发事件,在周晓明伸手到车窗内打张
松面部一下后,3名被告人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厮打,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
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仍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厮打。虽然拳脚厮打行为一般
情况下不会产生周晓明死亡结果,但其拳脚厮打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情绪激动、剧烈
运动等多种因素介入,诱发被害人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其心功能障碍而死亡的结果发
生。
虽然死亡结果超出3名被告人的主观意愿,但这恰好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
要件。3名被告人的拳脚厮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3名被告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张松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只
具有当庭认罪悔罪、被害人过错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适用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刘义、郑晓曦分别具有从犯的法定减轻情节及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被害人
过错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对被告人刘义、郑晓曦适用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3名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
张松有期徒刑11年,判处刘义、郑晓曦有期徒刑3年。
被害人家属称量刑太轻
判决下达后,被害人周晓明儿子周阳认为法院判决不当,已经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申请。
记者从周阳的抗诉申请书中注意到,其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有二:
周阳首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松犯有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应认定张松犯有故意
杀人罪。其理由是:一审法院经审理已经查明,被告人张松在听到周阳向他们高喊“别
打我爸,我爸有心脏病,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等话,并且看到周晓明胸部的手术刀口
后,对周晓明有心脏病的情况已经知晓,对继续殴打周晓明可能致其死亡的后果已经能
够预见。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张松仍然殴打周晓明,并致其死亡,其主观上虽然没有
剥夺周晓明生命的直接意愿,但其对周晓明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有放任态度,其行为仍然
是故意杀人。
其次,周阳认为,法院对被告人张松量刑畸轻。一审判决只凭被告人张松具有当庭
自愿认罪悔罪和被害人有过错酌定从轻情节就从轻判处张松有期徒刑11年,其理由不能
成立:一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只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应该较
小;二是法院已经查明,在龙源小区大量存在水泥地面是客观事实,被告人张松等人执
法不公也是客观事实,被害人周晓明在被告人张松等人制止其打水泥地面时情绪激动,
完全是张松等人的执法过错引起的,是张松等人过错在先。因此,被害人周晓明的轻微
过错不应成为对被告人张松从轻处罚的理由。
周阳还认为,被告人刘义、郑晓曦与张松相比确是从犯,依照刑法可以减轻处罚,
但对二人仅判处有期徒刑3年,显然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大,对该二人的量刑明显畸轻。
本报沈阳11月1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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