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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ctive版 - └ Re: 毛泽东的婚姻——给法盲们普及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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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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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xiumu (朽木☀江湖夜雨十年灯),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Re: 毛泽东的婚姻——给法盲们普及点法律知识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Jul 23 12:55:29 2010, 美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卖买的婚姻制度。禁止
童养媳。
第二条 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条 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二十岁,女子须满十八岁。
第四条 男女结婚须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
第五条 禁止男女在三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
第六条 禁止患花柳病,麻疯,肺病等危险性传染病者的结婚。但经医生验明认为
可以结婚者,不在此例。
第七条 禁止患神经病及疯瘫者的结婚。
第八条 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市区”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废除
聘金,聘礼及嫁装(妆)。
第九条 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
第三章 离 婚
第十条 确定离婚自由,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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