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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 发帖数: 9656 | 1 http://my.cnd.org/modules/wfsection/article.php?articleid=28793
·胡果威·
2011年4月19日,李庄“漏罪”案开庭,公诉方无证人出庭。除个别被告人因特殊原因
无法送达出庭通知书外,证人朱立岩处于羁押状态无法出庭,徐丽军、杨盛梅、苏文龙
、王辽等17个证人均不愿出庭作证。
作为律师,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些国外关于证人出庭的法律和案例。
早在古罗马时代,总督坡休斯?费斯图斯(Porcius Festus)在处死使徒保罗(Paul
the Apostle)之前,说了这样一句话:“在一个人被处死之前,必须让他能面对控诉
他有罪的人,并有机会为自己辩护,这才是罗马人的做法。”(It is not the manner
of the Romans to deliver any man up to die before the accused has met his
accusers face-to-face, and has been given a chance to defend himself against
the charges.)这一案例延续到英国的习惯法(common law),然后延续到美国法律
。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中有一条“面对证人条款”(Confrontation Clause),规定在所
有的刑事案件中,被告有面对证人的权利。具体的做法是,当被告和证人在法庭上面对
面时,由辩护律师反问证人(cross examination)。这种“当面对质”的方法,虽然
不能完全杜绝作伪证的可能,却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证词的真实性。首先,证人当面作
伪证诬陷被告时,心中是会有恐惧感的。其次,被告对证词的真伪和准确程度是最了解
的,可以在质证的过程中随时告诉律师,使律师能更有效地反问证人。此外,证人和被
告的面部表情、眼神和细微的肢体语言都能帮助陪审团判断证词的可信度。
尽管美国宪法赋予被告面对证人的权利,证人是否到庭也有例外。最常见的是,证人行
使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的保持沉默的权利,拒绝作对自己不利(承认自己有罪)的证词
。此外,证人可能死去、失忆,或不愿意与检方配合作证。这里所指的不愿意作证是根
本不作证,既然不是证人,也就无从谈起面对。不同的是,李庄案中不愿意作证的证人
在开庭前已经作过证,只是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愿意出庭让辩方的律师质证,使辩方无法
甄别庭外证据的真伪和准确性。
美国的法律分为实质和程序两部分,面对证人的权利是程序法。如果被告被剥夺了面对
证人的权利,则构成程序违法,整个庭审便宣告无效(mistrial)。然而如果被告不能
出庭是由被告本人造成的,被告便不能以此作盾牌来为自己开脱。例如,被告为了阻止
证人出庭而谋杀证人,或是恐吓证人,使证人不敢出庭,被告就被视为放弃了面对证人
的权利。当然控方必须证明是因为被告的恶劣行为阻挠了证人出庭。
然而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谋杀案被害人的证词并不一定能被采纳。例如,警察询问了
被害人并作了记录,不久被害人伤重不治死亡。因为警察记录的证词是庭外的,被害人
没有宣誓,且因死亡而不能出庭让被告质证,所以属于“传闻证据”(hearsay),法
庭通常是不会采纳的。
遇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美国法庭是如何处理的呢?通常,控辩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
证人作证。如果证人拒绝作证,律师或检察官可以到法庭要求法庭出“传票”(
subpoena),传证人作证。如果证人对传票置之不理,便是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藐视法庭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种,即使是民事藐视法庭,法庭可以下令逮捕、
羁押证人,强制执行传票。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证人可以拒绝作证而不构成藐视法庭。如美国法律给予配偶拒绝互
相作不利证词的特权,至于是否行使这一特权,则由当事人选择。此外,律师对客户有
保密的义务,有拒绝作对客户不利证词的特权。这种特权其实就是义务,律师是不能放
弃的,除非律师知道被告正在做犯罪的准备,可能对他人造成重大伤害。即便如此,律
师通常不会采取检举或作证的方法,而是通过“大肆渲染的辞退”(noisy withdrawal
)来暗示被告将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传证人到庭只是第一步,因为到庭的证人仍有可能拒绝作证。比如,证人可以行使宪法
第五修正案赋予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检方通常会在同案的几个嫌疑人中
找罪行较轻的嫌疑人合作,以从轻量刑为条件换取证词,即“污点证人”。当然,如果
污点证人在庭上作伪证,除了从轻量刑的许诺会失效,还可能因作伪证而罪加一等。
如果潜在的证人并非嫌疑人,却因怕受牵连而拒绝作证,检方通常会与证人谈判,给证
人豁免权,以打消证人的顾虑。即便如此,有的证人仍可能拒绝作证,这就是藐视法庭
了,法庭可以羁押证人。下面是一个非常轰动一时的例子。
1980年代,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夫妇与苏珊和吉姆?麦克杜格尔(McDougal)夫妇合作,
投资开发“白水”(Whitewater)房地产项目,后来这个项目因亏损而失败。1996年,
克林顿的政敌要求政府指派独立检察官起诉白水项目的参加人。调查过程中,银行家戴
维?黑尔指控克林顿向他施加压力,让他违法贷款30万美元给麦克杜格尔夫妇。苏珊因
在白水项目中欺诈获罪,被判入狱。然而在入狱之前,独立检察官发传票给苏珊,让她
在另一个调查克林顿总统的白水项目大陪审团面前作证。除了向大陪审团说了自己的名
字之外,苏珊拒绝作证。为此,法官以民事藐视法庭(civil contempt of court)为
由,下令监禁苏珊。民事藐视法庭的最高刑期为18个月,苏珊坐足了18个月的牢,其中
更有8个月是单人隔离牢房,仍是拒绝作证,法庭只好释放她。
1998年民事藐视法庭出狱之后,苏珊又为1996年白水项目的刑事判决入狱,独立检察官
随即又起诉苏珊两项“漏罪”:刑事藐视法庭(criminal contempt of court)和阻碍
司法(obstruction of justice)。陪审团对阻碍司法作无罪判决,对刑事藐视法庭以
7票无罪比5票有罪形成僵局。2001年,克林顿总统在卸任前最后几个小时赦免了苏珊。
中国人怕惹事,许多人不愿意作证,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关键证人来说,不愿意
出庭作证无疑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为了确保证人出庭,美国建立了一整套系统,如证人
补偿和证人保护制度,保护在黑社会案中作证的证人全家生命安全。通常的做法是把他
们永久地迁移到一个秘密的地点,改名换姓并颁发“真”的“假证”,基本生活费用和
医疗费由国家负责,同时政府还提供就业训练和其他帮助。
在中国法律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希望能够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中国的证人制度。
□ 读者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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