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b*******o 发帖数: 27 | 1 一篇《派出所喊话民政局:丢了证明又如何?大家少找麻烦多办实事》 的帖子在网上
引起了轰动。原来,某市一位老人丢失了老年证,前往民政局补办时,被要求前往派出
所开具丢失证明。开具了证明并盖了章,还在该证明下附文批评民政局工作人员:“纯
粹是增加老百姓补办证件的麻烦”,“还是多为老百姓办点实事吧!”
对此,网友纷纷跟帖,表示同兴派出所“敢说实话,为民办实事”、“减少奇葩证明才
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就在中央三令五申要多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关口,又出此奇葩证明事件,可见,虽然有八
项规定这些紧箍咒,但一些部门的作风仍然亟待改变。
细想起来,地球人都知道,一些部门所要求开具的许多证明,纯属于瞎折腾、瞎胡闹。
比如上述老年证,就连派出所都看不下去,称“该证除了持证的本人外其他人拿着也没
有用,我所也无法证明老百姓的证件有没有丢失,说实话丢了又如何!没丢又如何!”
说的太对了,像这样的证明,根本就没有必要!即使退一步讲,需要证明,那也完全可
以由民政部门自己调查核实,完全没必要让一个70岁的老人去“跑部”证明。自己的职
责,不该推给其它部门,推给老百姓。
据了解,近年来基层公安机关遇到的例子显示,多年来群众到派出所要求开具的证明种
类越来越多,均为有关部门要求群众提供的,多达十数种,甚至数十种之多。然而,其
中大部分证明,完全可以也应该由其他部门予以调查证实,没有必要转嫁公安机关开具
,也没必要让老百姓跑断腿。办一件事,开不完的证明,程序繁杂繁琐,甚至连体制内
的官员都抱怨,如果没有熟人、不找关系,即使是官员去办证去办事,同样也是要反复
跑,有时还办不了,各种各样的奇葩证明一样会遇到。
但是,同时,这些让开证明的部门也是一脸委屈:我们也是按照规定办事的啊。且来看
看娄底冷水江市民政局的说法,该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则表示,补办老年优待证是参照
“湘老龄发[2011]6号”文件的要求。根据这份《关于严格按规定做好<湖南省老年人优
待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严肃优待证的发放管理,凡遗失《优待证》要求补发
的,须按照省老龄委《关于免费发放老年人优待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老字〔2005〕
14号)文件规定,先登报挂失后方可补发,挂失费由补证人自己承担;或由当事人提出
补证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暂居地)社区(村)居委会和街道(乡镇)两级证明情况属实后,
可补发。《优待证》破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可视情况收回原证后予以补发。
看来,是老人领会错了,不是去派出所开证明,而是去居委会和办事处。但是笔者要问
的是,老人去办事处和居委会开此证明就有必要吗?何况还是跑两个部门,还不如去一
个派出所省事呢!
再来说说这份依据,到此,我们也应该明白了,其实,无论证明“我妈是我妈”,还是
这次纯粹找麻烦的证明,其根源不仅仅是部门的作风问题,还是上面的规定和文件,也
许,在中央三令五申的要求下,我们的政府部门也想简政,也想省掉不必要的麻烦,但
是,无奈上面有规定,有文件,又不得不执行,不按文件规定来,就是违规,甚至是渎
职,这也是基层办事部门的尴尬和无奈之处。
因此,笔者想说的是,在中央要求改变作风的同时,需要改变的,不仅仅是具体执行部
门的办事作风,更要改变的是具有发号施令权力的上级部门的施政作风,希望具有立法
立规权力的部门能够深入落实中央三严三实精神和八项规定要求,在制定具体规定和文
件时,站在简政的角度,多为老百姓考虑,少一些不必要的证明,少一些没必要的程序
,让老百姓少跑些腿,少一些为难。
说到此,笔者不禁想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的一条规定:该法
律解释第九条 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
)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
的另一事实;。。。。。。这里规定老百姓在打官司时,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
律以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这些事实,是不需要提交具体证明材料的。回头在看这位老人需要证明的事实:老年证
丢失。恐怕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别人捡到老人丢失的老年证也是无法使用的,因为上
面有老人照片还有身份信息,而且,必须是老年,同时,老年证又能有多大的利益可冒
充?无非坐公交免费、证明身份而已。再说,不丢失,老人会去补办吗?有必要吗?这
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连法律都规定无须证
明了,为什么我们的有些部门在制定规则和文件时,还要老百姓提交证明呢?
希望,这一点可以让有关部门三思并得到一点启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