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 发帖数: 9352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Overseas 讨论区,原文如下 】
发信人: DeaDEyE (身闲心亦闲), 信区: Overseas
标 题: ★SEVIS的相关议题★
发信站: The unknown SPACE (Thu Nov 14 00:31:09 2002) WWW-POST
BY 台北驻洛杉矶经济文化办事处文化组组长张水金
一、系统建构经费问题
1.
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责任法案」规定,「外国学生网路通报系统(CIPRIS)」之
建构与维护,应采自给自足方式,并授权移民局决定向国际学生及交换访问人员收费之标
准。
2. 移民局於1999年12月21日在联邦公布收费草案,规定由学校及交换访问机构通知学
生缴费、负责收费并转交司法部。
3. 草案公布後60天徵询各界意见。移民局收到4千多份意见书。认为大学不能开创先例
去为政府徵收费用。而且学校及交换访问机构相关人员,将为此增加许多工作负担,且无
效率。
4. 移民局经再与国务院(新闻总署)及相关团体协商,修正规定(并经总统签署),
取消由学校及交换访问机构代收之议。改由学生(及交换访问人员)於申请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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