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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版 - 彭宇真撞人 官方披露被误读3原因 专家谈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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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彭宇话题: 彭宇案话题: 徐寿兰话题: 相撞话题: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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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轧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使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专访时称,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刘志伟称,彭宇最近表示确与徐寿兰碰撞。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官方澄清
彭宇确实与老太相撞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介绍了彭宇案基本事实。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不经意间相撞。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赶到的徐家人一起将她送医治疗,其间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重要笔录丢失成转折点
2007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 月13日第二次开庭,彭宇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法院提出准许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 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派出所提交了由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二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 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新证据浮现双方和解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深刻教训
重视办案人员
职业素养问题
刘志伟表示,“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虽然对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
其次,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
同时,要大力表彰社会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
■误读原因
保密条款使事件发酵演化
刘志伟说,“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合乎法理和情理。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因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旁听的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普遍质疑与批评。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其三,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在家养病的徐寿兰老人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因而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允许,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鉴于此案近期又引起高度关注,在接受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
据《瞭望》新闻周刊
专家谈彭宇案迟来真相:媒体不应过度介入司法 中国新闻网
彭宇真撞了人。
1月16日出版的《瞭望》新闻周刊刊登了对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的专访,披露了曾经轰动一时、影响延续至今的南京“彭宇案”真相。
实际上,自从2006年以来,“彭宇”这两个字就从未从公众视线中消失。他的名字总是与道德挂钩,成为“做好事反被诬陷者”的代言人。而“彭宇案”也被许多人标榜为“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陷等现象,也屡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刘志伟称:“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这个迟到的真相,又给了我们怎样的启示?
启示一:彭宇不是“做好事反被诬陷”代言人
刘志伟披露,2006年11月20日,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准备上车时,与从另一辆车上下来的彭宇在不经意间相撞。因赔偿纠纷,双方将官司打到法院。
2007年4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一审二次开庭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于2007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对于事件真相,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表示“并不意外”。“事实上,今天我们看到的一些人道德缺失、‘老人摔倒不扶’的局面,与‘彭宇案’有关系,但不能全都归咎于‘彭宇案’。”应飞虎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也表示:“现在很多人把当今社会风气不好,把老人跌倒没有人搀扶怪罪于法院的判决,这样的观点我不认同。”
启示二:避免媒体过度介入形成舆论审判
根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一审期间,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
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的一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刘志伟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吴如巧长期研究媒体和司法的关系。他告诉记者,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监督是必要的,在法律制度上也有正当性基础。但媒体监督不是无限制的、无原则的监督,必须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
吴如巧指出,首先,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必须客观、平衡,而不能带有倾向性,一边倒地支持一方当事人。“纵观当时许多媒体对‘彭宇案’的报道,就是明显地偏向于被告方,这对原告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新闻报道应该如实地把案件审理的进程呈现给公众,而不能对案件裁判的结果妄加猜测、评论,这是一个界限。“特别是在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的时候,媒体就说应当怎么判,这就是典型的舆论审判,是对司法权的侵犯,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允许的。”吴如巧强调。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因而双方在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都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启示三:当判则判有利引领道德风尚
刘志伟表示,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
但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指出,这个案件一审用判决,二审通过调解解决,现在回过头来看,通过调解解决效果未必好。
李浩认为,老百姓对“彭宇案”提出的需求和期望,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树立一种规则,使真正做好事的人不会被诬陷。“徐老太说自己被撞倒了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彭宇提出反证证明不是其撞倒的话,法院就应该驳回徐老太的诉求,使真正做好事的人不会被诬告。”
对此,李浩指出,要理性看待调解和判决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要求查清事实,明确是非。在基本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中,法官对案件事实做模煳化处理的话,就会影响调解的可接受性。因此,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李浩认为,如果当年法院在已经掌握新证据的情况下,选择判决而不是和解,将事实真相公布于众,可能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在调解中,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法院与当事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如果是完全私人的案件,这样做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是像‘彭宇案’这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公众案件,就应当通过判决公布事实真相,对社会道德风尚起到一种引导作用。”
t*****g
发帖数: 7455
2
以我党一贯以来辟谣的速度来看,这次澄清隔这么久才出来,十有八九是威逼利诱收买
了彭宇,然后好解决罪恶判决带来的信任危机
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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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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