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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版 - 周立波域名纠纷案一审判决:归活着的周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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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沸沸扬扬的周立波域名纠纷案有了初步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岳彤宇继续持有和使用zhoulibo.com域名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名人姓名网络域名被抢注的事例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并不少见。然而,两位名人拥有同一个名字,那么其中的一位能否独享该域名?被他人注册的域名是否构成恶意抢注?这成为本案的焦点。
拼音域名引发纷争
在中国,众所周知的周立波共有两位:一位是已故作家周立波(1908-1979),原名周绍仪,湖南益阳人。笔名“立波”取自英语liberty的汉语音译,曾主编《解放日报》文艺副刊,善于描写农村生活,作品有《暴风骤雨》、《山乡巨变》等。
另一位是上海艺人周立波(1967-),滑稽戏演员,初成名于上世纪80年代末,2006年创立“海派清口”表演形式,作品主要取材于城市生活,善用沪语调侃现代生活。
2007年10月,一位叫岳彤宇的北京女士注册了域名“zhoulibo.com”。此案走进公众视野始于2011年6月。当时周立波在他主持的“立波一周秀”节目中,调侃名字域名被他人注册的事情,他说曾打电话过去想要买回这个域名,不料对方竟然开价九万八,“怎么动动手指头就能赚那么多钱呐?”随后周立波恼怒地撂出“让他用好了,我又不是他爸”等狠话。
2011年9月,周立波以该域名主要部分与其姓名的汉语拼音完全一致,足以导致用户混淆为由,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要求将争议的域名转移至其名下。该中心于同年12月作出裁决,将该争议域名转让给周立波。
资料显示,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2年初共同创建,投诉人或域名持有人如对该中心作出的裁决有异议,可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岳彤宇认为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这个裁决毫无道理。她表示,“zhoulibo”与姓名“周立波”并不存在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且其网站内容系中国当代著名作家周立波有关的文学内容,与“海派清口”创始人周立波无任何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和混淆。
她说,早在2007年10月她就注册了该域名,2010年启动建站,那时上海的周立波还没有出名,自己并不了解,没有恶意注册的主观意愿。岳彤宇说,自己是文学爱好者,建立该文学网站,是为了纪念曾创作《暴风骤雨》、《山乡巨变》等作品的著名作家周立波。
去年年底,她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域名不予转移,由其继续注册和使用。
记者点击进入“zhoulibo.com”,可见其页面内容为已故作家周立波的年谱,此外还有《暴风骤雨》、《山乡巨变》等3部作品的链接。
双方拒绝接受调解
3月28日下午,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域名纠纷争议案。原告岳彤宇本人并未出庭,到场的只有其委托的两名律师,而被告周立波则带了两名律师亲自出庭应诉。
庭审中,岳彤宇提供了包括涉案域名注册凭证在内的几组证据。但在其提交的注册凭证中,域名注册人登记为“洪义深”而非岳彤宇本人。对此,岳彤宇表示,注册所用确实非真名,而是自己喜欢的一个假名,因为域名注册非实名制。
周立波则认为,岳彤宇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根本无法证明洪义深就是岳彤宇本人。
岳彤宇的代理律师表示,该域名只是为著名作家周立波制作的文学爱好者网站,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因岳彤宇个人爱好而上传与作家周立波有关的一些内容。因此,岳彤宇注册该域名并无恶意,使用时也没有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同时,岳彤宇的律师还认为,周立波不享有注册权,因此对其姓名及拼音不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周立波的代理律师辩称,周立波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已经有知名度,2006年就已经开始“海派清口”的演出,这都在岳彤宇注册域名时间前。而且,根据周立波方经公证过的网页证明,岳彤宇曾经试图在域名网站开出1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域名,因此有注册周立波域名的恶意。而且,岳彤宇注册的域名和本人没有关联关系,在注册后只更新过两次,2011年的更新还是在周立波提出抗议之后。因此,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是合理合法的。
对于周立波方提出的高价出售域名之说,岳彤宇方表示否认,称所谓的域名出售信息是网站主页部分遭人篡改所致,自己在接到举报后已经第一时间删除了非法链接。
在庭审结束前,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拒绝接受调解。
域名抢注“搭便车”
上海市二中院提供给媒体的新闻稿件极为简短,只有寥寥几行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岳彤宇明知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zhoulibo”与被告周立波的姓名“周立波”近似,与被告周立波姓名的拼音“zhoulibo”相同,已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涉案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的误认,仍将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并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在网站上要约高价出售,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恶意,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天下午,记者就此案的判决结果采访了上海律师刘永沛。
刘永沛表示,在网络时代的特殊背景下,域名成为继商标之后的又一品牌推广的主要途径。可以说,域名无形资产已经成为整个互联网经济的纽带,甚至成为一个独立于其他无形财产的产业。随着域名产业的繁荣,因“恶意抢注”所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他介绍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认定某一注册、适用域名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原告的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具有恶意。
具体到本案,刘永沛认为,周立波本人对“周立波”这一姓名享有合法权益,涉案域名“zhoulibo.com”与周立波姓名的拼音“zhoulibio”完全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而对于原告岳彤宇对“zhoulibo”这一域名是否享有合法权益、是否存在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综合考虑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所实施的具体行为。
另外,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域名持有人对外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便会当然地认定为行为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原告曾经向周立波先生要价10万元的行为凸显了原告注册、使用系争域名的恶意。
刘永沛认为,一审判决从保护合法民事权益、打击“搭便车”的域名抢注投机行为的角度来看,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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