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i***s 发帖数: 39120 | 1 男子高某涉嫌在凌晨持刀跑到卖馒头的竞争对手家,将对方夫妻两口人扎成一死一重伤。
前日上午,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一中院受审。检方申请传唤鉴定专家出庭,说明如何确认被告人在案发时为抑郁发作。
被害方律师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检方
被害者身中十余刀死亡
李某及妻子小静(化名)带着一双儿女从山东老家在北京打工,在大兴区西红门镇工业区租住了平房做馒头,高某则是他们邻村的农民。
李某称,2010年2月底,高某在距离他们家数十米外也开了一家馒头铺,引发了两家的矛盾。
检方指控,高某于2011年6月9日3时许,在李某家的门脸房外,因琐事持尖刀刺扎李某胸腹等部位,致李某重伤。后高某返回门脸房内与李某的妻子小静发生争执并互殴,高某持菜刀猛砍小静十余刀,造成对方死亡。
检方出具的报警人等证人证言显示,住在事发地附近的邻居曾听到小静的呼救,他们看到高某砍完人后浑身是血、表情平静地离开了现场,吓得目击者躲到一边报警。
检方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
事发后摸电门自杀
听完指控,高某表示认罪,但否认主观上存在故意。
高某称,他和李家的馒头铺离得近、市场又小,于是他们双方就开始恶意竞争、互相压价。他自己感到压力很大,长期睡不着觉,还跟妻子说过再竞争下去就不做了。
高某称,案发当天,他睡不着觉,就带着把刀出门溜达。走到李某家门口时,李某拿手电筒晃了他的眼睛,二人便争执起来。他自己“完全没了意识,脑袋像空白的一样”,持刀向李某刺扎过去。之后他又进入李某家里,小静知道丈夫受伤要跟他拼命,“她好像拿了把菜刀喊着要砍死我,我夺了过来”,当时自己脑子“又空白了起来……因为害怕,没经历过此事,就闭着眼睛砍起来”。事后,回到自己家,在跟妻子诉说经过时,才发现自己浑身是血。
高某当庭供述,自己觉得浑浑噩噩,就想着死,先是摸了电闸,后来又拿刀抹脖子。
高某亲友证言称,他们曾阻拦高某,但高还一度反抗施救。
庭审
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
据了解,案发后,高某曾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高某被诊断为抑郁发作,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削弱,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因被害人家属不服提出重新鉴定,今年6月,再次鉴定的结论与之前一致。
庭审时,检方申请传唤当时的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疾病诊断标准,通过精神检查及接触相关材料,认定高某为案发时控制能力有问题,符合市司法鉴定协会等部门曾规定的特征,如缺乏对作案对象明确选择性、难以依据周围环境做出相应控制行为、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等。
被害人家属提出200万余元的民事索赔,并申请重新对高某进行鉴定。
本案未当庭宣判。
■ 庭审
律师和鉴定人争辩鉴定过程
前日庭审时,该案鉴定人作为证人出庭,接受了被害方律师的询问。
被告人以前是否有病史?
律师:高某有精神病史?
鉴定人:从鉴定上看,以前没有。
律师:有没有用药史?
鉴定人:我们认为还是有。根据精神检查得出来的,他的描述各方面都符合我们的结论,所以我们事后推定他有病。
律师:你是事后推定!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鉴定依据是否需法庭确认?
律师:刑事卷宗里是否有你引用的证据?具体有哪几份?
鉴定人:鉴定书上引用的东西大部分是从卷宗里来的,包括立案报告,破案报告,供述,证言……
律师:你对基本的事实认定,根据什么?
鉴定人:(重复地说)口供、笔录、办案人员、嫌疑人、相关人员证言。
律师:那你知不知道这些卷宗是需要当庭查明后才能作为证据?
鉴定人:不知道。
律师:你对案卷笔录核实过真实性吗?
鉴定人:我们鉴定只能根据我们收集到的材料和办案单位交给我们的材料。
律师:是否参照了证人证言,如何确立真实性?
鉴定人:我们是根据办案单位的委托材料。
律师:也就是说你们不考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鉴定人:我们接受委托时,会要求委托人提供的必须是卷宗里面的材料,以法定的形式存在,保证真实性。
事后症状怎么证明当时情况?
律师:那你何时对被告人做出的精神检查?案发后的症状怎么能证明案发时、案发前的情况?
鉴定人:疾病是有时间的,我们根据相关的材料,诊断他是否患有精神病。
律师:你的意思是你现在做出来的鉴定结论是根据案发后他患有抑郁症?
鉴定人:(焦急)没有!没有!我们没鉴定出他案发后有没有病,做的都是他实施行为当时有没有病。
律师:你是案发当时做的吗?你怎么能证明当时案发时处于抑郁期,法律依据是什么?事实依据是什么?
鉴定人:我已经说了,我们是事后根据精神检查、相关材料推论的。
律师:推论是吗?麻烦书记员记录在案!那这个案子你访问了几个人?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哪条规定了可以推定?
鉴定人:我们只能是事后推定,当时不可能在现场。
■ 特写
未成年儿子捧起母亲遗像
法官问其父亲:让孩子看现场照片“不觉得太残酷吗?”
前日10时30分许,高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一中院公开审理。
庭审准备期间,书记员向旁听人员、诉讼参与人核对身份。此时,承办法官注意到民事诉讼原告席位上有一名男孩,经询问才知道,该男孩为受害方李某的14岁的儿子,李某让儿子捧着母亲遗像坐在原告席位上。
承办法官低声问李某:“孩子毕竟是未成年人,你不觉得让他听被告人陈述经过、看这些案发照片,太残酷了吗?”但李某不肯退让。
几分钟后,被告人高某被带入法庭,他身后旁听席上的李某家人高声斥骂:“你这变态,你杀人不眨眼!”而高某的妻子坐在法定代理人席位上,早已哭得满脸涨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