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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发帖数: 39120 | 1 女方律师:不要将其逼上绝路 李家律师:请警方保护避免自杀嫁祸
昨晚李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受害人杨女士突然昏迷,入院治疗。今天上午10时许,杨女士已被送到治疗精神疾病的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目前她精神抑郁,情绪低落,不愿说话,不愿吃饭,不愿见人。”她的律师田参军告诉记者。
她今天见到田参军律师后一直哭,说看到网上的信息,又想到事发时的情形,很伤心,就晕倒了。
昨晚9时24分,田参军律师发微博称:“被害人杨女士于今晚八点半许,突然在暂住地昏迷不醒。目前,已被120急救车接入北京某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为什么不幸的人还要遭受新的不幸?”
据田参军律师讲,事发经过是这样的:昨晚8时30分左右,他与杨女士通电话讨论案情。杨女士的声音比较小,没说两句话,就把电话转交给了室友。在田律师和杨女士室友沟通的过程中,室友突然大声惊呼:“她晕过去了!”田律师赶紧让杨女士的室友送她去医院,室友急忙拨打120。
救护车将杨女士送往医院。田律师本人也赶到医院,但由于过了探望时间,没能见到杨女士。田律师之后接到杨女士室友的电话,称经过抢救和治疗,杨女士已苏醒。
田参军:多因素造成受害女晕倒
此案受害人杨女士晕倒被送医院急救后,本报记者联系采访了其律师田参军。
记者:是什么原因导致杨女士晕倒的?
田参军:我还没有看到病历,现在分析是精神原因造成的,主要是精神压力大。
记者:精神压力大有几方面原因?
田参军:一个是轮奸的故意侵害行为对她造成的伤害,在她的心灵上造成了阴影一直没有消散,而事后被告人对她没有最起码的同情,更别说慰问了,还反过来“泼脏水”,恶意诋毁和诽谤,说什么“敲诈”啦、“勒索”啦、“卖淫”啦。别说一个病人、受过侵害的人,就是一个正常的人也受不了啊!
记者:这件事对她的生活造成了怎样的影响?
田参军:影响很大。此前,杨女士是半工半读,现在学业中断,也无法继续工作了。虽然她的公司并不知道她的情况,但是她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不适宜再工作了,只能被迫辞职了。
记者:杨女士经常受到一些人的骚扰威胁吗?
田参军:有人打骚扰电话。她跟我说,经常有人打匿名电话,有时候深夜还在打,一打电话就骚扰她。一般打电话她不接,但老打电话,打一次电话就对她的心理上造成阴影,给她的刺激非常大。骚扰短信的内容我没太问,她主要接到的还是骚扰电话,看到了公开媒体的报道和网上的信息,对她的刺激非常大。
记者:媒体和网络上的报道和信息,对她有影响吗?
田参军:媒体报道有影响。不过虽然有的报道有倾向性,可不至于那么谩骂。但是网络上的“水军”对她进行侮辱、谩骂,张口一句闭口一句就是“卖淫”,称她是“妓女”、“活该”什么的,甚至说:“还不赶快去死!”这样的话网上很多,信息不断地反复出现,她几乎天天都能看到关于自己的负面信息。还有好多人发出了不实言辞,对她进行侮辱、谩骂。她看到这些信息,造成了更大的心灵创伤,打击更厉害。这样下来,就造成了心理上的障碍、疾病。
记者:在前天的第二次庭前会议上,部分被告人律师提出,要求杨女士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她会出庭作证吗?
田参军:对于开庭倒是没有什么压力,不用怎么担心。杨女士不会出庭,现在的身体状况尤其是精神状况不适宜出庭。基本案情很清楚,无论他们怎么狡辩,基本事实是更改不了的。受害人有病可以不出庭,她没病也可以不出庭,高院关于强奸罪是有这方面规定的。
记者:杨女士的家人和朋友知道这件事吗?她下一步打算怎么办?
田参军:她的家人到现在还不知道这事,她的同学应该也不知道,她的朋友很少,这个情况我不太掌握。下一步,她还是要先治病。
记者了解到,杨女士还有“被人肉”的顾虑,但主要还是侵害方的态度、网上的负面信息以及各种骚扰威胁电话,对她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不过,由于要与公检法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她就没有更换手机号。
田参军律师强调:“经相关医院出具专家报告,杨女士的精神目前处于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状态,需要接受进一步治疗,不宜接受新的刺激。”而5天前,田律师已紧急声明:“杨女士被李某等五人轮奸,身体和心灵都受到很大摧残……现在几近崩溃边缘。恳请各位网友切勿泄露她的个人信息,以免将其逼上绝路。”
兰和:望杨女士坦然面对多保重
今天上午,被告人李某的法律顾问兰和发微博回应:“从田律师处获悉杨女士昨晚入院,颇感惊讶。田此前爆料杨在河北某医院接受心理治疗,一夜间突回北京,接受半年多心理治疗居然压力过大入院,哪位江湖游医医术如此低超。请田律师将杨女士所住医院私信本人,我已准备好营养品和钱款,准备今日亲赴医院探望。希望杨女士坦然面对,多多保重。”
在杨女士律师发“紧急呼吁”后,兰和称:“鉴于被控告人杨女士目前的精神现状,为避免其自杀或被自杀,嫁祸于李家,特提请北京警方对其采取保护措施,李家将于明日书面函请北京市公安局,对杨女士进行有限控制性保护。”
就在昨天,此案另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李在柯发表博文称:“我觉得杨某必须要出庭作证!因为出庭作证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她当庭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会……我认真核对了一下她关于犯罪过程的证言,有四五十处与事实明显不符,足以对‘是否违背她的意愿’这一关键问题产生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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