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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发帖数: 70028 | 1 新快报10月24日头版截图
新快报记者被跨省刑拘中国记协已经介入调查
据新华社电23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一事备受关注。记者的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否可以越过其单位直接对本人进行拘捕等问题引发热议。对此,中国记协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快报》22日已将此事告知中国记协,中国记协随后从湖南、广东两地宣传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已介入调查。
长沙警方述说因由——
据称认定被刑拘记者陈永洲涉三项“捏造”
23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联重科曾就此事专门派员前往新快报社进行沟通,要求其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停止捏造、污蔑和诋毁行为。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要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在报道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未向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
长沙市公安局称,2013年9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聘请湖南笛扬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因广东新快报社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发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联重科高层提及——
新快报与其公司纠纷源于所谓“失实报道”
23日中午,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联系上了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他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他介绍说,在过去近一年里,《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量不实信息。
“在做这些报道之前,这个记者和媒体,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邮件提出采访请求。”杜峰说,在看到这些“不实报道”后,针对对方不实地采访、不求证的态度,中联重科一位高层负责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新快报社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未果。中联重科也发过公告作出澄清,但对方依然连续进行“不实报道”。
杜峰举了几个对方“不实报道”的例子,比如中联重科年报上写的5.13亿元广告费和业务费被对方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中联重科的改制被对方没有根据地称为“国有资产流失”;对方报道指出中联重科高管在股票高位套现12亿元,完全没有根据。
杜峰告诉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陈永洲本人和中联重科不存在个人矛盾或纠纷。关于事件的进展,中联重科法务部门已经报案,案情的具体情况将由公安机关对外公布。
《新快报》表态强调——
记者报道是职务行为,对方应与报社交涉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也于23日中午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独家专访。这名负责人强调,该报记者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如果陈永洲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在我们看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没有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他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中唯一的事实性差错就是将‘广告费及业务费5.13亿元’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
这位负责人透露,在《新快报》刊发关于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之后,中联重科有一位副总裁曾来过报社进行沟通,后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指名道姓指斥《新快报》及陈永洲“诋毁中联重科”。《新快报》登报要求高辉撤销不当言论,但高辉没有反应。《新快报》随后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高辉侵害了《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誉权,天河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这位负责人说,《新快报》认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他所有关于中联重科的言论都刊登在《新快报》上,而没有在其个人微博、微信上出现。“据说长沙警方9月份就已对陈永洲立案,10月发出网上追逃令,但我们一点消息都不知道。陈永洲在此期间正常上下班,客观上不存在逃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最后表态说:“《新快报》处理此事最大的原则是,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
■专家
对记者不能先抓后审
针对这一事件,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曾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的范以锦表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告诉记者,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
陈永洲和新快报诉高辉及中联重科名誉侵权
被告高辉及中联重科申请移送湖南长沙审理
广州天河区法院驳回被告要求
据新华社电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3日对外通报,该院分别于2013年8月6日、8月7日受理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诉高辉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两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被法院驳回。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
据天河区法院通报,两原告以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高辉于2013年7月多次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连续发布对原告人身攻击内容的微博,对其身心及社会名誉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两被告称: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的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区,高辉的经常居住地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以上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均非广州市天河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两原告答辩称: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高辉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法院有管辖权。二、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管辖地原则,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三、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任何计算机终端或其他电子设备终端均可成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原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由该区作为案件管辖地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最方便案件审理。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作为受侵权的公民,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广东新快报社提出其营业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广州市天河区。其提供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出版的部分报纸、租赁合同以及新快报的街景照等证据以证实其地址为广州市天河路533号。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地。
天河区法院已于10月22日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国青年报消息:
由于事件高度敏感性,该董事长助理要求在司法机关结案前,不透露其姓名。
问:今天的发布会为什么临时取消?
答:案件社会影响力较大,引发了全国媒体报道,也引发了中央高层高层关注,中纪委中宣部已介入关注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中联重科认为案件一定会有公正处理。清者自清,相信会给我们一个清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决定采取无为而治的方法,相信司法公正,等待司法机关给予事实真相,这比我们自己说,会更有说服力。
问:双方是怎么走到今天这一步的?
答:作为上市公司,我们不愿与媒体为敌,走到今天这一步很无奈。
从2012年9月起到今年5月,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发表了数十篇负面报道。无端抨击我们三个问题:一是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
这期间,我们两次前往新快报报社沟通,第一次是品牌部副部长,第二次是今年6月我和公司副总裁孙昌军。第二次在新快报社,面对社长兼总编辑李宜航,在门口坐着等候半小时后获得说话机会。我们提出一个请求,请报社记者到实地采访,采访国资委和离退休员工,采访他们想采访的公司员工,了解真实情况。被当面拒绝了。
这期间,陈永州还向港交所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在7月9日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举报材料,证监会和港交所进行调查,给予陈永州回函,称经调查不存在所反映情况。
媒体质疑企业,证监会和港交所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已经给出了答复。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新闻操作素养,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邮件提出采访请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与此同时,海外投资者和中小股民由此对我们质疑甚至谩骂,指责公司不维护投资者利益,这些中小股民才是真正的弱者;公司还要解决数万员工的就业问题,这些员工出外要顶着客户质疑开展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了向长沙公安机关报案。
问:陈永洲报道属于职务行为,为什么不与报社对簿公堂?
答:陈永洲本人和中联重科不存在个人矛盾或纠纷。我们法务部门只是想公安机关报案,具体案件侦查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能。不在我们的了解范围。
问:网上有消息说,陈永洲已经全部招供,长沙警方掌握了其收黑钱的证据。还有消息说已经被批捕。
答:这两个消息我完全不知道真假。举个例子,我家里被偷了,我去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不立案,怎么立案,怎么侦查,是公安机关的判断和工作。
问:你们怎么看网上对这个事情的舆论?
答: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任何个人和公众舆论不应干预司法。希望媒体报道,以事实为准绳,记者掌握媒体公器,不应宣泄甚至引导情绪,而应该在了解真相报道事实的基础上让社会公众理智判断。中联重科在网上没有水军,我们相信司法机关的调查会给公众一个满意答案。
我看到潘石屹在微博说,“多年来,国内一些经财记者写我们的报道时,即不看财报,也不看公告,自己胡说八道。但不至于动不动就抓记者吧?一篇文章能把一个好公司写垮吗?” | l*******g 发帖数: 27064 | | f*******a 发帖数: 1437 | | l********g 发帖数: 2970 | | c*****g 发帖数: 21627 | 5 中国的妓者就是流氓,当然霉国的妓者也没好哪儿去。 | q***3 发帖数: 5088 | | z****8 发帖数: 5023 | 7 这个明显是流氓妓者 深交所不好说 港交所既然查过 假账就肯定是胡扯 移动当年全盘
改了财务结构才在港交所成功上市
【在 f*******a 的大作中提到】 : 往往真相的披露者都是牺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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