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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发帖数: 39120 | 1 昨天下午,学校保安室内贴着3名退学学生的单寸照片
当你重新跨入母校大门,见自己的照片贴在墙上,而这是一份“恐怖分子榜”……你作何感想?昨天,学生小刘就遭遇了这样的事。对此,校方解释,照片是值班的保安小李私自贴的,字也是他写的。
上“榜”学生:我们又没有干坏事,为什么是恐怖分子
“我被退学了。前天只是来学校看同学,后来被班长告到政教处。直到今天,我才知道,保安室的墙上有我们的单寸照,照片上面还贴着‘恐怖份(编者注:应为分)子’。我们又没有干什么坏事,为什么是恐怖分子?”昨天下午,网友“懒人没有罪”在微博上发了这么一条帖子,希望校方给他一个解释。
随帖附入的图片中,三张蓝底单寸照并排贴在白色墙壁上,照片上面是一张白纸条,手写着四个字:“恐怖份子。”
该微博一发出,引起网友关注。大家在谴责这一行为的同时,也表达了各自的疑问:究竟是谁干的?如果是学校,学校为什么要这么做?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发微博的学生小刘。他说,他原是该校2012级学生。两个星期前,因跟同学打架被勒令退学。退学后,小刘仍想念以前的同学,偶尔会回学校看他们。
前天,小刘混入学生人群中,到校内找同学玩。此后,就发生了他微博中说的事。小刘说,与他一同上榜的,还有被退学的小胡和小林。
小刘认为:这事严重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有人就这件事给予他们道歉。
学校门卫:他们是退学学生,有时候混进去捣乱,把照片贴这儿,好认出来
昨天下午3时多,记者来到小刘所反映的这所学校。
在保安室里,记者发现了小刘所说的“恐怖分子榜”,不过,白纸条已被撕去,三张单寸照依然还在,每张照片下还有这几名学生的学号。
“照片里的学生是谁?”记者问正在值班的两名门卫。
“他们是几个退学的学生,有时候混进去捣乱,出了事,很严重。”门卫回答。
“贴在这里做什么用?”
“几千个学生,有时候认不全……”见记者试图对着墙拍照,一名门卫随即阻止,而后接着说,“有时候这几个学生混进去,学校很头疼。把照片贴这儿,要是来了,好认出来。”
“是谁让你们贴的?”
“这肯定是学校让我们注意这几个学生……”门卫并未正面回答记者的问题。
相关负责人:只是让保安私下里根据照片认人,绝没有示意保安把照片贴上墙
随后,记者在保安室联系了小刘的原班主任张老师。说明采访意图后,张老师并未直接答应来到保安室,而是称先去找“当事人”问问。记者问“当事人”是谁,张老师没有回答。
大约过了10分钟,记者被请进一间办公室。在这里,张老师道出了保安室三张单寸照的由来:
11月3日晚,张老师所带的班级学生正在上晚自修。这时,已经退学的小刘进入教室,把班级秩序搞得一团糟。联想起上学期几起类似事件,都是退学学生混进校内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张老师就向校方反映了这一情况,希望能够解决。
校方于是决定采取一种办法,以尽量避免这些学生进校:让张老师提供三名退学学生的照片,政教处将其转交给保安室,让保安室工作人员对着照片认人。一旦出现这几名学生,及时禁止其混进校内。
随后,政教处主任林老师十分肯定地说:“我们只是让学校保安人员私下里根据照片认人,但绝没有示意其贴上墙,更不可能让他们写上侮辱性标语。”
始作俑者:学校让我们注意这些“问题”学生这不正跟“恐怖分子”一个意思?
此时,站在一旁负责管理保安室门卫人员的向队长开口:“照片是4日的时候,值班的小李贴的,字也是他写的。”
随后,小李被叫到办公室。面对质询,小李说,照片是他从校方拿到的,本来放在抽屉里。一位同事过来,建议他贴起来。他就拿来胶水,贴完照片后,想起学校让他们注意这些“问题”学生,于是,随手又撕了一张纸条写了“恐怖份子”四个字贴上去。
对此,林老师称,这件事纯属门卫个人行为。该校无法保证保安队伍成员的个人素质,因为该校保安队伍归温州市教育局经济护卫大队管理,学校只拥有使用权。
对于小李犯错一事,林老师当即表态,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向三名被伤害的学生当面赔礼道歉。
“学校出于校园秩序和学生安全考虑,采取相应措施,并无不妥。而这件事纯属个人过失。”林老师说。而当记者问及提供照片前是否做到应有的提醒,以避免照片被用于不正当用途时,林老师承认校方的确没有提醒过。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林加坤律师
在这一事件中,校方为维护校园秩序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看起来似乎理直气壮。但在法制社会里,一切行为都应该有法有据,校方的管理行为显然不能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事件中,保安将被退学学生的照片进行公开张贴,并使用诽谤性的语言进行评价,已侵犯学生的名誉权。但是保安的行为是建立在学校给付照片且要求限制照片上人员入校的基础上,是为了学校的利益且与学校利益有客观联系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尊重他人是学校培养学生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学校在实施管理行为时,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管理措施,慎之又慎,把好自己的道德关。
小编说两句:被戴上“恐怖分子”的帽子,换作是谁都会心里不舒服吧?校方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时候,推行一些措施,无可厚非。可是,也希望校方在推行的时候,能够监管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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