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c***s 发帖数: 70028 | 1 张国立广告截图
广告法修订草案昨天“走漏风声”,一连串更趋强硬的限制措施,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尽是利好。但是,昨天传来的这个消息,还是引起了“娱乐大爆炸”,舆论讨论的焦点在于广告法修订草案对于明星代言广告的限制。
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报道表述: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因此,新闻的标题做得既形象,又直观——明星代言产品须先使用。
不少网友如同被引爆了笑点,纷纷例举广告代言新草案可能带来的种种尴尬,他们一下子想到了汪东城代言的卫生巾如何维护应有的节操,想到了“治肾亏不含糖”中的代言人张国立如何自证肾之不亏,想到了代言学习机的明星如何拿出清华或者北大的学历证明以示智商高度,当然,还包括代言妇炎洁的那对“知心爱人”如何自证禆益……
不少网友将这条法治新闻当成娱乐新闻,不是想嘲笑修订的广告法草案的漏洞多大,而是指证明星自证不了的广告产品实在太乱。前些年,从成龙代言霸王乌发产品被查出批号不合格,到唐国强、解晓东代言不孕不育医院遭受质疑,再到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被曝涉嫌虚假宣传,一大批明星在收获广告代言的暴利之后,也将消费者带到了一个个消费误区和黑区。令人纠结的是,产品形象因为质量问题在消费者心目中一个个倒掉,而明星的代言却一个单子接着一个单子在签。明星做人如此潇洒,显然是法律的漏洞实在太大。
我国新修订的广告法草案,其实是重典治乱的被动应战。虽来得太晚,但依然不失法律的良心。在公众形象的魅力感召下,追着明星代言的产品消费现象,全世界哪儿都有。但与中国明星什么都敢代言的宽松环境相比,很多法治健全的国家,明星们的日子并不是太好过。相关报道表明,美国广告法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也就是说,明星必须使用产品并有禆益后,才能为该产品代言,否则会被处以重罚。
新修订的广告法草案,其实是法治的一场国际接轨。将问题产品让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监督贵为公众人物的明星,能够慎为代言,不负形象。否则,“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明星代言的产品出了质量问题,“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限制是轻是重,是否得当,另当别论。但是,这条新闻要想摆脱“娱乐新闻”的误读和嫌疑,回归到法治新闻和时政新闻的应有位置,则是需要一系列的法治完善才能实现的。
作为产品的荐证者,代言产品广告的明星,无疑是一个质量与信誉把关的重要责任主体。尽管“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看起来有点苛刻,甚至貌似有些强人所难,但是,对于企业与明星来说,这个限制,便意味着产品与明星之间,有着既相互认可、又相互连带的责任关系。由此,明星代言,必须找到“对”的产品。而产品推广,必须找到“对”的明星。因而,这种限制,既是对广告发布的规范,也是对产品可靠的约束,两者都有必要。
但是,明星荐证的设限,必须与媒体荐证的法律限制同步,才能将荐证的法律责任,落到产品广告发布的各个环节。倘若产品被曝问题,只打了代言的明星五十大板,发布的媒体无关痛痒,这种荐证限制,便失去了公正公平。
当然,产品质量出现的问题,最大的责任主体还在监管。将监管的责任,在更加严厉的法制框架里“洗洗更健康”了,“知心爱人”们代言的时候,才会觉得责任不孤单,洗洗更健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