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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版 - 疫苗之痛:少女接种残疾瘫痪 救济制度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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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女孩在接种麻疹疫苗时,因怕疼捂住了眼睛。CFP供图
矫形鞋、助行器、电动蹬车、站立床等复健用具,堆满了朵朵的家。“记得有一天深夜,我发现朵朵睡觉的床单湿了一片,她在那里哭,‘我永远都站不起来了’。”朵朵的爸爸说。现在8岁半的她,每天上学只能靠坐轮椅或让父母背去。
历经两年半、3次鉴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的朵朵,最终拿到了所患急性横贯性脊髓炎与接种的A+C群流脑疫苗“因果关系不能排除”的结果,也因此获得了一笔政府的补偿款。
“疫苗致害,并不简单是侵权问题或补偿问题,而是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的大事。”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洪华表示,当损害发生后,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充分而又公正的补偿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不管是不是因疫苗造成的伤害,受打击的都将是公众的信心和政府的信用。“国家补偿,补偿的是民众对于疫苗接种制度的信心。”
再也站不起来的孩子
2011年10月18日,4岁9个月的朵朵,在区实验幼儿园被补种了流脑A+C疫苗。11天后,她的身体状况突然急转直下,患上了急性横贯性脊髓炎,辗转各地医治,仍留下截瘫的后遗症。
“孩子从发病到现在没有一点好转,属于完全性的脊髓损伤,康复无望。”朵朵的妈妈说,女儿肚脐以下始终没有知觉,无法运动,大小便也难以感知。
次年6月4日,遵义市红花岗区残疾人联合会填发了朵朵的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级。
2012年3月,在朵朵发病的5个月后,她们一家拿到了由所在的红花岗区疾控中心提供的第一份鉴定结论。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称,朵朵“因感染病毒,脊髓受病毒感染致病,与接种A+C流脑疫苗关联性极小”。
治疗结束后的同年夏天,遵义市疾控中心回应了朵朵家的第二次申请,结果与之前几乎没有差别。
因对此存有异议,朵朵一家来到了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三次鉴定。朵朵家人称,当时遵义市还未有具体的医学会等鉴定部门(按照规定,疑似异常反应的鉴定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组完成,若对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限定日期向所在地的医学会再次申请——记者注),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许可及委托下,她们的异地司法鉴定最终被受理。
在距离朵朵一家得到第二次鉴定结果还有14天就满整整两年之时,这份司法鉴定终于完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称,朵朵的“急性横贯性脊髓炎”可以由神经系统病毒感染、疫苗接种等多种因素引起,且多在急性感染或疫苗接种后发病,因此,朵朵患病“与疫苗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
疫苗对人体产生副作用存在多种可能
近几年,有关预防接种的风波没有间断过。
今年9月11日,自称山西疫苗事件当事人的赵鑫(化名)起诉省卫计委案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9月17日,媒体又曝光了河南周口沈丘县等地300多名幼儿疑似接种过期疫苗造成死亡的消息。9月18日,沈丘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回应称,此次媒体报道的该县5例疫苗接种事件,有3例发生在2014年,已得到妥善处理,今年发生的两例疫苗接种事件,经调查均与“接种过期疫苗”无关联。2014年,该县赵德营卫生院接连发生几例接种疫苗引起患儿发病死亡事件后,县委县政府严肃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类似的情况正在其他地区出现,一些孩子像朵朵一样,最终得到了患病与疫苗存在关联的结论,但多数孩子则仍在等待鉴定及调查结果。
此前有报道称,中国每年疫苗预防接种达10亿剂次,疫苗的不良反应概率徘徊在百万分之一到百万分之二之间。但在百万分之一的发生概率里,受种的孩子一旦“中招”,给每个家庭带来的伤痛却是百分之百。
长期研究疫苗和免疫规划政策的北京某高校博士生陈飞(化名)表示,疫苗对人体产生副作用存在多种可能:疫苗质量不过关及接种过程中医院方面存在疏漏;接种前孩子处于患病的两周潜伏期内,症状还未显现。而在两点均没问题的情况下,具体到每一只疫苗的混匀等生产技术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加之孩子体质、天气等外在环境综合作用,也可能会发生不良结果。
呼吁建立救济基金并完善监督机制
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洪华曾指出,近年来,我国疫苗伤害纠纷呈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趋势。“现行的疫苗伤害救济制度存在救济范围较窄、补偿标准不够明确、补偿程序复杂以及因果关系认定过于严格的问题。”
因为贵州省未正式颁布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朵朵家人称,朵朵的补偿款参照依据是该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有关妇女儿童的条文。
刘洪华指出,我国对疫苗伤害救济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于构建怎样的救治体制目前还处于多元化探究阶段。
据国务院通过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显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补偿,需区分疫苗的种类。属于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疫苗等情况的一类疫苗,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而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如水痘、流感等二类疫苗,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也就是说,国家救济范围仅限于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造成的损害。
陈飞基于团队的研究表示,对于疫苗引起的一些严重伤害,一次性的补偿远远不够。即使是已经认定为“偶合反应”的孩子,国家也应给予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要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纳入医保项目;二则应该建立“救济和补偿遵循无过错原则”。他认为,“只要是接种疫苗后出现了问题,政府都应予以关注,不争论谁对谁错、疫苗安全不安全、小孩健康不健康。毕竟对一个家庭来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是百分百的苦难,是小孩一辈子的事。”
刘洪华补充说,疫苗接种的补偿费应从现行的“预防接种工作经费”扩大,疫苗生产的企业、政府、社会力量等都应整合投入。2014年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文中,也提到鼓励和推进地方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
律师杨铮说:“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出台的,主要都是‘办法’‘规范’‘管理条例’和‘指导意见’,直接的法律比较缺乏。”他建议下一步的立法可涵盖保障和监督两方面,建立终身保障机制并完善监督机制。
家长称:接种前不了解不良反应
据朵朵的妈妈回忆,4年前,遵义市中医院到幼儿园给朵朵接种流脑A+C疫苗时,“幼儿园没通知家长到场,也没让我们签过知情同意书”。直到几天后幼儿园发还了之前上交的疫苗接种本,自己才知道孩子已经被接种了疫苗。
对此,幼儿园方面的老师称,在朵朵接种的那段时期,当地还没有发放接种通知单的习惯。“我们在黑板上写过通知,而且上交疫苗接种本就意味着要接种疫苗。”
因为怀疑患病与这次接种有关,在治疗期间,朵朵一家就向所在的遵义市红花岗区疾控中心提出了鉴定申请。2012年3月5日,区疾控中心签发了鉴定意见书,“调查”栏显示,进幼儿园的遵义市中医院防保科“在查漏补种工作中实施接种过程无差错。”文中未提及曾进行过书面或口头通知的字眼,也未有关于幼儿园方面情况的论述。
中国青年报记者向该文件签发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疾控中心党组书记李其虎了解情况,他称,记不清曾经有过朵朵的事情。
除了朵朵一家,中国青年报记者还接触到了近10个自称孩子在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家庭,涉及吉林、河北、山西、河南、安徽等地。值得注意的是,在情况各异的家庭中,有一点却颇为一致:家长们称,孩子接种疫苗时,或“过程非常快”没有被进一步告知风险和检查身体,或自己此前对不良反应毫不知情。
2005年6月1日起,国务院通过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市卫生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他指出,在本地多数都是家长带孩子自行前往社区医院及指定疫苗点接种,“少数例如流感等比较大规模的情况,为了便于组织会去学校给孩子接种。接种疫苗的前几天要发通知单让家长签字”。
上述家长均提到,在孩子出事之前,自己对疫苗的风险了解确实不多,基本没有接触过相关的信息,也没想过这种情况会发生在自己的家庭中。
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现年16岁的男孩张俊龙,5年级时曾在学校接种了麻疹疫苗,后被诊断出患有重型再生障碍贫血,疑为疫苗所致。张俊龙的父亲在儿子出事后表态,如果家中孩子再面临预防接种“要慎重考虑,非重要的疫苗能不打就不打”。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条例》中也曾这样提到。然而,面对很大数量且知识水平千差万别的受种方来说,要保证其了解疫苗并能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判断并非易事。
长期研究疫苗和免疫规划政策的北京某高校博士生陈飞(化名)就此说:“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安排接种的政府部门、实施接种的医疗机构及受种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如何让受种方既知情、了解接种状况,又能做出理性的选择,这是相关部门需要关注的。
两问疫苗伤害纠纷鉴定
问题一:偶合反应如何界定
国务院通过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显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据查,疫苗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共有7种。有后续补偿落实的,为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单位责任损害3种。
在不涉及补偿的剩下4种不良反应中,偶合反应的边界最为模糊。
国家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医师刘大卫曾解释:“偶合症是指有一些基础性疾病,或者是患有某种感染性疾病,正好要发病,处于潜伏期,打疫苗的时候刚好赶上了,发病和疫苗没有关系。”
据全国AEFI(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报告:2005年至2009年全国乙肝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共有2836例,发生率为16.17/100万,出现“事故”的有185例,4.76%属于“偶合症”。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偶合反应是在这些家庭的鉴定报告中出现较多的字眼。
长期研究疫苗和免疫规划政策的北京某高校博士生陈飞(化名)表示,确实有疫苗导致疾病的情况,也存在因为疫苗导致疾病、却被认为是偶合的情况。判断是否为偶合是个难度很大的命题:疫苗接种与所患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在科学上需要足够的证据,而证据的获取、认定问题都很专业。
陈飞说,目前国内判断偶合,是根据已有的科学知识,按照疫苗与疾病的可能性,综合判断。它还涉及证据掌握的宽严尺度,因为在有证据证实或排除疫苗疾病因果关系的案例之外,还有些案例是难有证据证实或排除的。
“这些偶合事件的解决,如果放宽对证据要求的话,需要政府相应的经费投入。”他说。
问题二:鉴定如何更科学、更令人信服
朵朵家进行的异地司法鉴定,在疑似疫苗异常反应受种家庭中,实为少数。据一位了解该鉴定过程的专家称,这个学术机构能将最后的结论顺利下达,与遵义市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委托有很大相关性。
据了解,关于疫苗问题,目前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受理个人的委托。2014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曾说明,除了所在地疾控部门及医学会,无特殊情况下,“任何医疗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国家卫计委官方网站上发现,疾控中心和医学会皆属于其直属和联系单位。
陈飞表示,目前判断疫苗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基本从三个方面考察:一是时间上的密接性,指疫苗接种与疾病有时间上的关联;二是是否有科学研究表明,接种某种疫苗与其他原因相比,导致某种疾病的可能性更多;三是,能够排除疾病是疫苗之外的其他原因所致。
这些证据,都需要卫生部门来认定,这在疑似疫苗异常反应受种者的家长群体中引起质疑。
陈飞进一步指出,“鉴定对专业度要求高,目前国家还没有特别好的第三方机构。”他建议,认定机构可以设计得更加透明。
据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2014年数据,自2013年底乙肝疫苗风波后到2014年1月初期的近一个月时间里,该中心通过对全国10个省份一些地区的监测发现,免疫规划中乙肝疫苗接种率下降30%,其他疫苗接种率下降15%。调查显示,三成家长对接种疫苗产生犹豫。
陈飞说,疫苗于个体的风险会转移到社会,成为长期的社会风险。“如果不妥善处理,任由它长期积累放大,会升级成国家免疫规划政策的风险,使得免疫接种不被信任,接种率下降,疫情上升,并反过来作用于开展免疫规划的政府部门和卫生机构。”
由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显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014年4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专家曾透露,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正式颁布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中国青年报记者日前就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31个省(区、市)进行逐一调查,发现目前只有贵州一省暂未正式颁布相关文件。在具体的补偿款项里,个别省份如河北、浙江、四川、黑龙江等地,除基本费用外,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31个省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调查
暂未颁布相关文件的贵州曾出现较严重的疫苗不良反应事件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自国务院颁布《条例》后,各省(区、市)陆续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近5年是各省份出台、实施补偿办法比较集中的时期,2011年,共有山东、黑龙江、四川等7省份开始出台相关文件。今年,上海、湖北等4地,又先后颁布了补偿的依据。相较之下,青海省最早,在2008年6月16日便下达了关于印发《青海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但仍有省份暂时缺乏相关信息。目前,据国家疾控中心官方网站资料及相关专家透露,贵州还未正式颁布相关条文。2015年10月19日,贵州省卫计委及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证实了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贵州此前发生过较为严重的疫苗不良反应事件。
今年6月17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在官方网站回应,该省原卫生厅于2013年便草拟了《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2015年2月,省卫生计生委对草拟的补偿办法进行了调整、修改,并完成了各地、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该回应称,截至当日,该文仍在与各部门会签过程中,“力争在2015年年内实施”。
个别地区不另行支付其他医疗费用
《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中提到:“本市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予一次性补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实行一次性结算。”
目前,各地的具体补偿方式虽然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异,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均为“一次性”。
限定次数的同时,还有区分其他补偿费用类型之说。
参照北京的补偿办法,一般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计算会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基本费用。广东省在此基础上增加“伤残鉴定费”“交通费”;河南省将“伙食、住宿补助费”纳入标准。
然而,河北、浙江、四川、黑龙江等地,明确表示除了基本费用外,不再另行支付上述费用。
补偿金额及年份上限不一
纵观各省(份)补偿办法,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对于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对象,多数地区参照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采取区分损伤等级等划分。
各省份普遍将上一年度该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制定相应的补偿系数进行金额的计算,或设定最高补偿金额及年份的上限。
也就是说,因为各地的收入等客观情况不同,每个地区的实际补偿金额存在差价是“有情可原”的。然而,有些地区面对同样的损伤情况,补偿的年限标准却相差较大。
根据北京市出台的办法,死亡补偿金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北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而河北省最长补偿年限为10年。
其他地区,还有进一步的划分。如海南省,规定死亡补偿金最多可以补偿15年。内蒙古则更为细致,限定“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死亡,补偿10年;18周岁以上死亡,补偿15年”。
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洪华统计,以一起2014年发生的因疫苗导致未满周岁受种者死亡的案例为例,依照补偿办法,在湖南省,其仅能获得最高一次性补偿3万元,而在北京,则可获得80.642万元,达到了湖南省补偿费的26.8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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