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 发帖数: 11227 | 1 发信人: inews(inews), 信区: Headline
标题: 转身切个水果 来做客的朋友跳楼了!
发信站: BBS未名空间站(Tue Aug 8 07:45:19 2017,GMT)
25岁陈先生家住乌鲁木齐,和23岁芳芳曾是同事,二人关系一直很好,后来陈先生跳槽,但两人仍保持来往。
一年前的一天,陈先生下班后打电话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芳芳应邀前来,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
事发后,警方对死因进行了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
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
他们说,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自杀,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陈先生觉得很冤枉,他说,自己和芳芳并非男女朋友,事发当天,芳芳因为被领导批评心情不好,他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跳楼:“我在此期间,对芳芳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法官说,本案中,陈先生邀请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来之前无任何反常举动,而陈先生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理应承担责任。
芳芳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生命的宝贵,也应知晓从楼上坠下的后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对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芳芳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陈先生对芳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有不少网友仍感到不解:好心请客还有这么大的风险?责任究竟是如何认定的?
这些问题,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签约律师张逸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
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必先认定赔偿责任,而责任的认定则需要根据归责原则予以确定。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赔偿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因侵权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综上,公平原则是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一类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二、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三、不由当事人分担,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本案中,朋友在家做客期间死亡,虽然主人无过错行为,但由于朋友的自杀身亡给其父母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基于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并无不妥,但20%的比例可能过高。
所以,无论是邀请朋友来家做客,还是朋友聚餐喝酒,都需要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很可能伤情又破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