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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 发帖数: 84 | 1 6月27日,宜春市人社局网站公布了一网友“鼓励宜春市民主动申请放弃领取养老金的建议”,其中提出2020年1月起,要强制执行,对不主动申请放弃的个人列入黑名单。宜春市人社局回复此建议与社保法违背。专家表示,个人有权利放弃养老金的领取,但无权要求他人,政府也必须履行发放义务。
这位署名“宜春市老年大学学员”的网友提议:为国家减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该加强引导,鼓励宜春市民主动申请放弃领取养老金。建议中提出“多为国家着想”“把更多的钱放在更需要的地方”。
虽然这个建议名为“鼓励”,但建议内容也有很多强制举措。这名网友提出,2020年1月起,对仍旧不主动申请(放弃领取养老金)的个人采取直接划扣社保金的办法,列入黑名单,并移送公安机关。甚至建议还提出,现在养老金紧缺,只顾自己得益,不为国家考虑的个人,应该“直接驱逐出境。”
宜春市人社局回复了这名网友的建议,回复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宜春市人社局回复认为,该建议不具可行性。
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按社保法规定依法领取养老金作为参保的待遇。但是,个人是否有权利放弃领取养老金?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社保专家鲁全表示,依法发放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是政府的义务,政府必须依法履行这一义务。“说到个人有没有权利放弃,当然可以的,政府发给你钱,你不去领就行。个人不去领取养老金,也没有哪个部门会去追责。但是你不领,不能要求别人放弃领取,更不能要求政府不履行发放养老金的义务。”鲁全表示,建议中对不放弃申领养老金的个人进行处罚,就更于法无据了。
[宜春市民提议:鼓励市民主动申请放弃领取养老金]宜春市一老年大学学员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建议:鼓励市民主动申请放弃领取养老金。该发帖人称:我市市民要多为国家想,现在养老金紧缺,大家不能只顾自己不顾国家,对于这种只顾自己利益的行为,却不为国家考虑的个人,已经丧失了做人的基本资格,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建议没收财产,直接驱逐出境。官方回复:该建议不具可行性。
这次舆论引发的热议背后,也潜藏着公众对于养老金安全的一些隐忧。个人言论不足过虑,但这背后的隐忧却不得不引起重视。
“我市市民要多为国家想,现在养老金紧缺,大家不能只顾自己不顾国家,对于这种只顾自己利益的行为,却不为国家考虑的个人,已经丧失了做人的基本资格,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建议没收财产,直接驱逐出境。”——今天,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的一则市民留言引发热议。
据悉,发布留言者自称是宜春市老年大学学员,他建议鼓励市民主动申请放弃领取养老金,“2020年1月起,对仍旧不主动申请的个人采取直接划扣社保金的办法,列入黑名单,并移送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众所周知,公民参加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就能按月领取养老金——这是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对参保公民来说,退休后依法领取养老金,既是最起码的参保权利,也是最核心的参保目的。
保障参保者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是建立社保制度的意义所在。倘若退休后不能依法领取养老金,或者必须“主动放弃”养老金,必然会让社保制度丧失正常运转的可能。如果参保变成了“无偿捐款”,大伙儿参保意愿冰封至零,社保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
明乎此,再来看宜春市这位“老年大学学员”的建议,与其说是建议相关部门鼓励个人“主动放弃”养老金,不如说是要求“限期放弃”养老金。因为,到期如果不“主动申请”,竟然会被“移送公安机关”,直至“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这位网友也许的确是“为国家着想”,想为“养老金紧缺”想个“好办法”,自己经济条件应该还不错,觉得其他网友也兴许不差那点养老金。但是说实话,整条建议使用的都是近乎“大字报”的语言与逻辑,不仅无视公民个人权利,而且只看到了养老金短缺的问题表面,没有看到破坏契约的可怕之处。
社保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给退休老人生活兜底,鼓励“主动放弃”养老金的建议,违背了社保制度建立的初衷。更何况,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要增进民生福祉,不能在退休老人的养老金上,做毫无诚信的减法文章。
对大多数的退休老人来说,养老金几乎是他们唯一的收入,是他们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不可或缺的救命钱。鼓励市民“主动放弃”养老金的建议,不仅全无可行性,在社会效应上也挺糟糕。
当地官方已经明确回复,该建议涉嫌违法,不具可行性。不过,因为该建议实在过于奇葩,经网络传播后,还是引起了巨大关注。其实,个人言论奇葩一点并不可怕,人们真正担心的是某些官员也会这样想。
这次舆论引发的热议背后,也潜藏着公众对于养老金安全的一些隐忧。个人言论不足过虑,但这背后的隐忧却不得不引起重视。
鼓励“主动放弃”养老金的奇葩建议,对各地政府部门,未尝不是一个提醒:无论何时,千万不可打养老金的主意,依法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契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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