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 发帖数: 12296 | 1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
W*******n 发帖数: 4140 | 2 刘海龙死得很冤,于海明明显防卫过当
2018年9月2日
王利民
特色大陆警方和检方称于海明正当防卫致死刘海龙,无罪释放。于海明这样的人,比起
刘海龙这样的人,是更不好扰的。读者看网上流传的、未经剪辑的交通监控视频,就明
显应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1.警方和检方称汽车和电单车没有刮蹭。大家看看,汽车紧前面停的是个大公交车,于
海明单独一个电单车在大公交车尾等红灯。刘海东和其同车者应该是临时想右拐,而于
海明不让道。
2. 与刘同车的人下来没与于海明肢体冲突,把于海明的电单车抬到人行道上后要返
回汽车。刘海龙一开始没下车,很可能是听到于海明骂了什么而暴怒。刘同车的人不是
打架斗
殴之人,而是拉、阻刘海龙。于海明体型明显高大硕壮,没有怎么回手,但是也毫无惊
恐可显。
3.刘海龙回车上取刀,对于海明只是挥刀作势吓人,而不是真要伤人。如果真要伤人或
杀人,刘是没有必要那些作势动作的。大陆官方说,于海明没有刀伤,而只有两处软组
织挫伤。刘海龙虽矮,但如果真是要持刀行凶,于海明不至于如此无恙。我看的网上视
频到这时候就开始模糊了。但是,稍后,清楚地看到于海明再次从不同地点捡起刀,挥
向逃路的刘海龙。警方和检方说,刘的刀是尖头双刃,于海明对刘海龙的伤,经大陆官
方的披露“信息”,致死伤是捅伤。刀是刘的,如果刘是惯于用刀伤人、害人,不止于
连“刀都拿不好”。刀对于海明应该也不是那么陌生的,否则,于海明是如何不惧刀,
并能在与持刀人争执中夺刀或抢刀,不是所称那种绝地反击的普通人能做出来的。
4.大陆官方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向媒体泄露刘的“前科”,好像刘就是个十恶不赦的恶
徒。刘海龙如果真的屡次进监,也能说明刘海龙就是出身社会底层家庭,没有黑社会关
系。窃珠者贼,窃国者官。也许,特色共产党本来就要用刘海龙的一条命,来博取一些
人的“法治”马屁。
在我看来,刘海龙死得很冤,在特色黑社会摸爬打滚了这么多年了,不知道黑社会的人
比他凶险阴毒的人多了去了。我看了凤凰网所传的视频。妈的,要再找那个视频,居然
搜不出来了。
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
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
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家镇某企业打工。
酒店工程部工作。
【在 a***s 的大作中提到】 :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 一、案件基本情况 :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 二、侦查认定事实 :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 (一)涉案人员情况 :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 (二)认定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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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发帖数: 817 | 3 1. 于有权利不让道。不让道,你就下车骂人打人?
2. 于身材高大不是他的原罪。
3. 刘拿不住刀是因为喝醉了,用力过猛,不足以说明他对刀不熟。
拿着致命武器,不管有没有主观伤害意愿,都是对别人的生命构成威胁。你拿着枪指着
一个手无寸铁的人,看看警察会做如何反应。
4. 出生社会底层不是你作恶,伤害别人和社会的理由。 |
W*******n 发帖数: 4140 | 4 出了人命的刑事案件,居然搜查起监控录像的网上版本都这么不容易。我找到一个,结
果写完贴后,要再看视频一次,居然找不到,找到一个半天都不开播。这是何种原因?
死人是不会说话的。监控视频虽然没有录音,但是至少还能看到动作。
厉害国的政权,开放交通监控原始录像,应该没有这么大困难的吧?不是由网络五毛文
字乱编瞎说来代替真实的吧?这个主题所述内容就与视频有很大出入。
【在 x*****i 的大作中提到】 : 1. 于有权利不让道。不让道,你就下车骂人打人? : 2. 于身材高大不是他的原罪。 : 3. 刘拿不住刀是因为喝醉了,用力过猛,不足以说明他对刀不熟。 : 拿着致命武器,不管有没有主观伤害意愿,都是对别人的生命构成威胁。你拿着枪指着 : 一个手无寸铁的人,看看警察会做如何反应。 : 4. 出生社会底层不是你作恶,伤害别人和社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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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发帖数: 81 | 5 祝融南去万重云
愿逐月华流照君
平持旄节步空虚
安知决臆追风足
快剑长戟森相向
乐中何乐偏堪赏 |
W*******n 发帖数: 4140 | 6 不知道刘海龙的家人为何没发声?是没有亲属承认跟他的亲属关系?他被谣传的“黑社
会”没有人为他讨公道?监控录像如果没有被黑政府做手脚,应该可以看到向刘海龙掷
刀,刀应该是从刘海龙身上弹落的;于海明快速上前再次捡刀后,应该是追到刘海龙,
并再狠狠地捅了一刀。特色共产党的特色就是黑色,乱搞。应该向网络公开那两个监控
头的完整原版录像。
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
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
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家镇某企业打工。
酒店工程部工作。
【在 a***s 的大作中提到】 :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 一、案件基本情况 :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 二、侦查认定事实 :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 (一)涉案人员情况 :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 (二)认定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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