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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发帖数: 12296 | 1 近日,济宁任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判决书,王某9,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判刑!案件细节公布....
被告人王某9,男,1994年4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因本案于2020年1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实际执行十三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经查明,案件细节公布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9与被害人冯某1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20年1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9借过年探视孩子之机,经被害人冯某1同意在济宁市任城区鸿顺豪园*号楼一单元**02号的租住房内留宿。次日凌晨2时至5时,被告人王某9在偷看被害人冯某1的手机聊天记录后,以婚内出轨为由对被害人冯某1打耳光、捣击胸部、持续进行殴打和逼问,强迫被害人冯某1脱光衣服下跪在地表示道歉,要求被害人冯某1承认婚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同意控告对方,并强行拍摄被害人冯某1的裸体照片、视频,又以公布相关隐私至网上进行威胁。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9先后两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经法医鉴定,冯某1被致伤面部及下肢多处,外力致其左额部红肿、下唇红内侧粘膜破损、右大腿外侧及左胫前皮下瘀血,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害人冯某1逃出报警,王某9主动投案
2020年1月25日10时许,被害人冯某1伺机逃出家门拨打110报警,被告人王某9在处警人员到达案发小区后主动投案,但是未能如实供述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王某9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9采用殴打、拍摄裸体视频等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9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9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作辩解。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王某9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王某9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4.被告人王某9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王某9属于偶发性犯罪和临时起意,没有犯罪前的预谋和准备,人身危险性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王某9在庭审中无异议,证据证实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1的陈述;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2、胡某的证言,证人王某出具的书面证言;
3.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济)公(刑)鉴(DNA)字〔2020〕第102号鉴定书,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济中公(刑)鉴(伤检)字〔202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光盘;
6.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出具的济公中(解)行罚决字〔2020〕120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聊天记录截图,指认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离婚证复印件,被害人伤情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9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对王某9犯罪事实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9采用殴打、拍摄裸体视频等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9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9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系临时起意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9对被害人冯某1强奸二次,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9过程中致被害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9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9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被告人王某9在侦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故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王某9犯强奸罪,被判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9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7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m*******7 发帖数: 189 | 2 中国的法盲。辩护人居然辩护理由第一条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特殊他MB啊
!他妈跟他关系特殊他去qj他妈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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