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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版 - 湖北民警为破案“假意”受贿一审免于刑事处罚,二审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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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免于刑事处罚的厉运东,于4月29日晚被执法人员带走。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4月29日,湖北孝感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厉运东犯受贿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厉运东被带走前是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2015年10月,湖北省公安厅下达督办通知,孝感市公安局指定孝昌县公安局侦办大悟县“广平沐足”卖淫案。厉运东主办该案后,20人先后获刑。
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厉运东收受了10万元。他说,收10万元是为了保证案件侦查顺利进行的假意受贿。事实证明,他收钱后,麻痹了犯罪分子,案件取得关键性进展,且这笔“贿款”在受贿案案发前三年多就已退还,不向组织报备是不想牵出送钱的同事左某。
4月29日,孝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厉运东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主办民警破案荣立三等功,“保护伞”获刑二年
3月27日,上游新闻刊发的《湖北民警为破案“假意”收受同事10万,10天退还被认定为犯罪》报道显示,2015年10月16日,湖北省公安厅下达厅治督(2015)53号督办通知称,近日有群众持续举报,“广平沐足”长期存在容留妇女从事卖淫违法犯罪活动,该场所幕后有“保护伞”,多次举报无果,举报人还被打伤,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特请求湖北省公安厅督导查处。孝感市公安局指定孝昌县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时任孝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的厉运东是该案办案民警。
厉运东介绍,2015年10月21日晚,8名卖淫女、8名嫖客、“领班”隆某被行政拘留;随后,隆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拘;2018年该案最后一名嫌疑人到案,至此该案成功告破。
经查,该团伙组织架构为:股东、执行经理、“领班”。“领班”与股东签订承包协议。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广平沐足”非法收入为1200余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多份判决书显示,“广平沐足”的股东、执行经理、领班共有20人,其中14人犯组织卖淫罪,6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获刑1至6年不等。
“广平沐足”组织卖淫案荣获2015年湖北省公安厅异地用警十大精品案例,省厅授予厉运东个人三等功。
案件告破后,“保护伞”也获刑两年。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广平沐足”股东通过安排吃请、免单消费、提供免单异性按摩服务、赠送购物卡、旅游等方式,拉拢时任大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副大队长刘某。刘某在大悟县公安局对重点旅社、宾馆、洗浴场所、歌舞厅等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中,先后三次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该店通风报信。
厉运东主办的“广平沐足”案荣获2015年湖北省公安厅十大异地用警精品案例,其本人也荣获三等功。
民警自称“假意”受贿10万元,一审免于刑事处罚
在该案侦办过程中,时任孝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的左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2019)鄂0921刑初134号判决书记载,孝昌县法院综合评判如下:通过短信或微信记录及录音材料,能清楚反映左某在“广平沐足”案办理期间,与广平沐足“领班”闵某存在经常性的联系,谈话内容不仅直接关涉案件走向及处理情况,而且告知了案涉人员的上网追逃、公安机关抓捕及如何应答以逃避责任的情况。该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5年11月9日,“广平沐足”股东亲戚余某与左某等人经商议后决定:送钱给厉运东。余某将筹集的现金放置于一浅棕色包内,委托左某送给厉运东。次日,在左某办公室门口,左某以送包为名将钱送给厉运东,厉运东查点发现包内共有10万元。此后厉运东将该包退还给左某,左某也退还了该笔钱。
3月底,厉运东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称,他退钱的时间是2015年11月20日。
左某于2019年7月落马,很快波及到厉运东。
2020年12月17日,孝昌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左某以送包为由给予厉运东10万元,厉运东在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仍收受,其在一段时间内非因客观条件限制,既未向领导报告,亦未作其他处理,其待提出的“打包处理”方案被否决,“广平沐足”案相关人员陆续归案后才予退还,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鉴于厉运东退还该10万元不是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出,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而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因收受该款而拖延案件办理进度和质量,对案件无实质性影响;其退还款项时间距离关联案件被查已有数年;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2020年12月17日,孝昌县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厉运东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办案民警上诉检方抗诉,二审获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厉运东不服,提出上诉。
厉运东认为,他收下10万元后,没有网开一面,反而加大办案力度,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假意受贿是为了保证案件顺利进展,他无罪。
厉运东称,事实也证明,假意受贿这招起到作用,“收了10万,左某肯定会把这个信息告诉广平沐足的余某,余某便放松警惕与我联系,通过余某的号码查出了其背后的一串人,进而抓住他们。”
与此同时,检方也提出抗诉。
孝昌县检察院认为,厉运东收受贿赂10万元,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厉运东是身负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人员,仍然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贿赂,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显然不当。
孝感市检察院支持孝昌县检察院抗诉时强调,厉运东拒不悔罪认罪。
二审开庭时,厉运东的辩护人提出,厉运东退钱时间应该为2015年11月20日,而不是检方所说的“12月中下旬的一天”;厉运东收10万元后,未做任何案件方面的运作;厉运东没有任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且及时退还10万元;检方抗诉没有事实依据。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孝感市中院均采纳。
孝感市中院综合评析认为:厉运东身为民警,私下接受涉案相关人员的吃请,明知他人有请托目的和请托的具体事项,违反规定收受现金,综观全案,应当认定其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案发前退款不属于及时退还;退钱时间为12月中下旬一天。
该院认为,厉运东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收受他人10万元贿赂,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厉运东在案发前退出贿赂款,可以从轻处罚。
4月29日,孝感市中院根据厉运东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厉运东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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