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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版 - 房东出租写字间,却收回一个“公共厕所” 法院: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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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110平方米的写字间,收回时却被改成了公共厕所,这让房东王先生气愤不已。而更气愤的是,租赁方一直没能将写字间恢复原貌。
7月20日,成都高新法院走进中和街道迎江社区开庭审理了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令,租赁方将房屋恢复原貌,并赔偿王先生损失6万余元。
租出去的写字间
竟被改成公共厕所
王先生是2018年5月将其所有的这间面积为110平方米的写字间出租的。租赁方为一家培训学校,租赁期为8年。其介绍,出租时,对方告知其用途为办公。
王先生介绍,培训学校当时还与同楼层的其他十余户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将整层房屋装修改造为了培训学校。而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楼层中的其他房屋被改成教室或者办公室,唯独他的这间房屋,却被改造成了一个拥有20个隔间和数个洗手池的公共厕所。
王先生表示,2020年6月,培训学校向其提出了提前解约的想法。整层楼的房屋也都在这一时间终止了租赁合同。
当王先生准备收回房屋时发现,租赁方并未将厕所恢复原貌。因双方交涉未果,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培训学校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支付合同租赁期内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租赁方恢复房屋原貌并赔偿
7月20日,成都高新法院在中和街道迎江社区开庭审理了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此间,培训学校称,之所以没有将房屋恢复,系由于前期双方就房屋恢复的标准和费用承担未能达成一致,因此没有及时开展恢复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经过庭前调解,此前,培训学校已将“公厕”内的装修及设施设备拆除,并与王先生就后续恢复原状的费用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而对于王先生提出的赔偿项目,法院认为,鉴于培训学校已于2020年6月提出解约,那么这之后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不应由培训学校承担。同时,因培训学校前期已支付了相应数目的保证金,故不应再另行支付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令培训学校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王先生损失6万余元。
“精装房”变“垃圾房”
房东可主张承租人赔偿损失
日常生活中,“精装房”变“垃圾房”,房中家具家电等遭到破坏的情况时有曝出。那么,租客应当如何履行租赁合同,房东在房屋受损的情况下如何主张权利呢?
成都高新法院办案法官孙泽海介绍,日常生活中,确有房东将房屋出租后,房客不爱惜,将装饰装修、家具家电损坏等情形。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房屋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不善,造成房屋损坏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表示,租赁合同签订后,租客一般有三个义务,即交付租金、合理使用和善意保管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归还房屋。“也就是说,租客在使用房屋时必须符合合理和善意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租客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动或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租客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王英占律师也表示,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现租客不爱护租赁物,乱丢垃圾的现象,出租人可将垃圾分类,妥善保管租赁物等承租人的义务白纸黑字写进双方的租赁合同中。若承租人不予履行,房东有权从其房屋押金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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