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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投诉民警后遭警察违法传唤当事人:或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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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针对重庆渝中区法院判决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王某违法,派出所提起上诉一事,渝中区公安分局发布官方通报致歉并撤诉。官方通报发出后,当事人王女士告诉记者,她也是通过朋友才了解到警方发布了官方通报,在这之前警方并未跟她联系过。“我接受警方的道歉,但还是希望他们能亲自上门跟我和我的父母说声对不起。”王女士同时表示,这件事情给自己和父母的身心都造成了极大伤害,尤其是父母年事已高,因为此事精神造成很大打击。接下来,他们不排除会考虑申请国家赔偿。
此前报道:
重庆女子投诉民警当晚就被铐走,父母还被喷辣椒水!法院一审判决警方违法
重庆的王女士通过110投诉派出所民警,约半小时后,就被该民警以传唤为由从家中铐走。在此过程中,其父母还被警方以妨碍公务为由,用辣椒水喷、用警棍打。王女士一家人就此起诉警方。
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警方传唤王女士行为违法,对其父母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为违法。
目前,作为被告的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望龙门派出所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
女子投诉民警后遭上门传唤
35岁的王女士回忆,去年5月20日,她因情感问题与李某发生矛盾,她报警后,望龙门派出所民警陈某负责处理此事。陈某在6月13日组织双方进行过一次调解,但双方没有协商达成一致。
6月18日晚7时许,陈某再次让王女士去派出所调解并做笔录。因为此前她已做过一次笔录,且之前的调解过程中,李某出现了没按约定到派出所的情况,所以她担心当天李某是否一定能去派出所,加之自己刚下班,她就没有马上答应民警的要求。然而通话中,陈某却说“不要以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并表示要传唤她。
王女士觉得陈某的话冒犯了她,便拨打了110投诉了陈某。《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当晚7时34分王女士报警,报警内容为“……该民警用言语侮辱报警人,报警人认为该民警处置不当,态度不好,求助”。7时41分渝中区分局向望龙门派出所下达指令,民警出警。
王女士称,望龙门派出所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当晚8时许,被投诉的民警陈某和三名同事来到她家,四人中三名为正式民警,一人是辅警。民警敲门后,她刚开门,见到被投诉的陈某就很反感,告知对方不要进来。而后民警试图将她往门外拽,她奋力摆脱,但还是被拽出家门。她母亲看到后试图阻止,但民警却称母亲妨碍公务,并用辣椒水喷老人的眼睛。她父亲过来查看母亲的情况,也被喷了辣椒水,还被民警用警棍打。
王女士的父亲王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民警用警棍打了他很多下,最厉害的一下是打在他的膝盖处。
王先生的病历显示,双腿外侧有3处面颊月15*15CM皮肤青紫、软组织肿胀区,左大拇指掌指关节肿胀。王女士的母亲刘女士也被医生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手大拇指扭伤,右足趾踩踏伤。
投诉人父母被多次喷辣椒水
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当时的经过,这段5分钟的现场视频显示:当时王女士开门后,见到民警陈某便说,“不要进来,不要私闯民宅。”此时,王母刘女士上前询问,已经进门的陈某随后举起手铐,并告知刘女士称:“传唤她(王女士)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他们两个互相打架,我们现在要口头传唤她。”
刘女士对传唤原因提出质疑,见到手铐后,就伸出双手,朝陈某反复说“铐我”。见民警拉着女儿往屋外拽,刘女士随后转身跟门口的民警理论。站在刘女士身后的陈某,掏出了催泪喷射器并警告说,“这是辣椒水,不要妨碍公务”。刘女士随后又伸出出双手,再次说“铐我”,陈某便对她喷了辣椒水。被喷后,刘女士受到刺激大喊“打人了”,并闭着眼睛四处抓,陈某则一再说“不要妨碍公务”。陈某随后退到房间外,让同事将王女士“铐起”。王先生则追出门外,质疑民警。陈某则一再说,“不要阻碍执法,不要指着我。”
此时,刘女士也走到门外,双眼紧闭,并说眼睛痛,还伸出双手四处摸索。王先生情绪一直激动,陈某则一直喊道“不要阻碍公务”,随后又朝着王先生使用了辣椒水。王先生欲阻止,双方发生拉扯。陈某掏出警棍对着王先生大腿击打。
刘女士告诉记者,被喷后她根本看不清,这才四处乱抓。而王先生表示,他为了保护妻子才打算去抢喷射器,没想到自己被打。
当晚,按照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指示,望龙门派出所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将王女士及父母移交朝天门派出所处理。朝天门派出所对王女士父母审讯至次日下午3时,之后作出了《立案决定书》,对王女士父母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并对两人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王女士介绍,因认为民警存在暴力执法行为,她向警方进行了投诉,但在2020年8月7日,渝中区分局回复称情况不属实。
记者在回复上看到:经分局督察支队调查核实,您反映望龙门派出所民警陈某滥用职权,对你打击报复,殴打你父母的情况不属实。系民警正常执法活动中遭遇你父母暴力阻碍执法,民警依法使用警械制止,你父母已涉嫌妨害公务罪。
王女士说,2020年8月中旬,警方曾向检察院提请批捕她父母,经过审查,渝中区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8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撒销案件决定书》和《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父母被确定没有妨害公务后,她随后多方投诉警方,但始终无果。
2020年12月底,王女士和父母分别向法院起诉警方。王女士起诉警方传唤行为违法,其父母起诉警方违法使用警械。
警方法庭辩称未暴力执法
受案后,渝中区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两起案件。
在法院审理王女士父母起诉警方违法使用警械一案时,望龙门派出所在法庭上辩称,在出警的过程中,王女士连续推搡民警被控制。王女士还涉及一件未处理完毕的治安案件,因她一直逃避公安机关调查,导致案件无法办理下去,民警遂口头传唤王女士到派出所,对她现场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和所涉及的治安案件一并进行调查。
警方还辩称,在出警的现场,刘女士情绪激动,多次打断民警说话,并阻碍民警带她女儿离开。刘女士一边喊“铐我”一边挥舞双手,并故意用双手的手指戳到了民警陈某的脸上。刘女士的行为不但严重影响了出警的现场秩序,而且会对警察的脸部造成伤害。于是陈某掏出催泪喷射器对其警告,警告无效后,使用催泪喷射器对刘女士进行控制。刘女士刚受到催泪喷射器喷射就立刻去抢陈某手里的催泪喷射器,还一边喊“打人了”一边用双手往陈某的身上抓。陈某的胸部、手臂处被刘女士抓伤,警用衬衫扣子被扯掉,衬衫上的肩章也被扯烂。同时刘女士还将另一民警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扯破。
对于用警棍打王先生,警方在法庭上辩称,王先生听到刘女士在喊警察打人,就过来质问警察为什么打人。民警告知说并没有打人,因为刘女士在现场将民警抓伤的行为涉嫌妨碍公务,需要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王先生进行阻拦,并说“打了人就走了,肯定不得行”。民警大声警告其不要妨碍公务,王先生说“你要做啥子嘛”并用力推打陈某,陈某后退了两步,掏出催泪喷射器对王先生进行警告。王先生看到民警要使用催泪喷射器,就冲上来殴打陈某并抢夺催泪喷射器。在使用催泪喷射器无法控制王先生的情况下,陈某拿出警棍打开对王先生进行警告,警告无效后使用警棍对其进行控制。王先生又来抢夺警棍,并威胁陈某“你信不信我今天打爆你的眼睛”。王先生殴打陈某的胸部,并在争抢警棍的时候将陈某的右手食指弄伤。
警方在法庭上还表示,由于刘女士和王先生激烈反抗,警察无法将二人带回派出所,于是呼叫了增援。在等待增援的过程中,面对不断辱骂,警察始终保持克制。望龙门派出所值班领导赶来后,将王先生夫妻以涉嫌妨碍公务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的执法不是暴力执法。
被投诉后是去沟通还是去传唤?
为何王女士刚投诉完民警,民警就上了门去传唤王女士?虽然目前重庆警方没有接受媒体的采访,但在法院审理王女士起诉警方非法传唤案时,望龙门派出所给出了理由。警方称,刚决定传唤王女士,就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出警时原本准备先就王女士的投诉进行沟通,但计划被打乱。
在法庭上,望龙门派出所辩称,2020年5月20日,在王女士家中,王女士与李某因为纠纷继而发生打架斗殴,双方均有明显外伤,立为治安案件。后来因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需对当事双方进行治安处罚。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民警发现李某的陈述以及李某的伤情报告与王女士的陈述有明显矛盾,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对王女士进行询问以查明案情。
警方还辩称,6月18日晚7时20分许,当日值班民警同时也是案件承办人陈某打电话通知王女士到派出所进行案件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王女士以已经问过一次笔录无需再问的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当晚上7时37分,陈某到二楼值班领导办公室将王女士无理拒绝来派出所调查的事情,汇报给当日值班领导,并征求安排。领导指示,必须继续通知王女士到所接受调查。之后派出所值班前台电脑接收到了110警情的求助类出警指令,此警内容为王女士投诉该所民警陈某。陈某接到出警指令后和协勤迅速离开派出所前往现场出警,并在出警的过程中通知在外的另外两名民警一同出警并向值班领导汇报了情况,准备在出警的时候与王女士当面进行沟通解释,说服王女士主动来派出所接受调查。
望龙门派出所进一步辩称,王女士开门后,出警民警还未来得及和王女士进行语言沟通,民警陈某的左胸部就遭遇到王女士的连续推搡,随后王女士被迅速控制。因出警现场突发了意外情况,已经不再适合在现场和王女士进行语言沟通,原计划被打乱。又因为王女士同时也是正在办理的一个治安案件的嫌疑人,也需要到派出所去做进一步调查,民警遂口头传唤王女士到所,对她现场阻碍民警职务的违法行为和涉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一并进行调查。民警在口头传唤王女士的时候,遭遇到其家属的暴力阻碍,现场出警的三名民警被抓伤和打伤,而王女士则情绪激动,用手指咄民警面部,多次尝试挣脱辅警的手,表现出了拒不接受传唤的行为,民警依法使用了手铐对王女士进行约束,强制传唤。
法院一审判决警方违法
2021年7月14日,对于王女士父母起诉警方违法使用警械一案,渝中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对王女士父母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前提条件是两人对民警存在“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的行为,即需达到“暴力”的程度或袭击人民警察。在案视频资料显示,在民警传唤王女士、欲控制并带王女士离开时,刘女士对民警的传唤行为提出质疑并伸出双手反复要求民警对其使用手铐,情绪激动;王先生对民警执法行为提出质疑、抢夺民警手中的催泪喷射器,二人的前述行为虽存在一定的挑衅性质,但尚未达到需要民警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程度,二人亦未实施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故该院认定民警先后对两人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为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使用警械的条件,其行为违法。
今年7月23日,法院对王女士起诉望龙门派出所传唤行为违法也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首先,2020年6月18日晚8时许,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出警民警着制式警服抵达王女士住所后表明其身份,告知因王女士与他人打架事宜需口头传唤,并未向王女士等人提及处理“110电话”报警投诉事宜,故被告望龙门派出所辩称出警是为了处理 “110电话”报警投诉事宜没有事实依据,该院认定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出警的目的系对王女士就所涉治安案件进行传唤。
其次法院还认为,事发当日,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原告女士到所就所涉治安案件再次接受询问,遭到原告王女士拒绝,在此情况下,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具有传唤原告王女士的法定权利。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此次传唤需依法对王女士使用传唤证,民警未使用传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综上,本案中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对原告王女士未使用传唤证而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
目前,警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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