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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版 - 中国版TLAC监管规则落地!四大行迎更高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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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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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与国际标准一致,《办法》明确,我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须于2025年1月1日实施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TLAC监管指标有两个:一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2025年须达到16%、2028年须达到18%。同时还需满足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二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2025年须达到6%、2028年须达到6.75%。
所谓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TLAC合格工具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非资本TLAC债务工具。相较于近年来银行业聚焦补充的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等巴塞尔协议Ⅲ所确定的资本要求,TLAC监管要求是“升级版”,专门针对G-SIBs名单内的银行提出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从国际实践看,G-SIBs若需满足TLAC监管要求,需要一些符合条件的“工具”支持。《办法》明确了TLAC合格工具的类别,既包括普通股、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券等资本工具,也包括非资本TLAC债务工具。前几类在国内市场已发展多年,而非资本TLAC债务工具则是一种新型TLAC工具,从是否实缴、有无担保、期限要求、发行主体、赎回安排、次级属性、减记转股等方面对非资本TLAC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作出规定,明确七类负债为“除外负债”不可计入总损失吸收能力。
央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目前距离达标时点还有三年多的过渡期。央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将指导和推动相关银行建立完善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稳妥有序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逐步达到监管要求,维护经济金融稳定。
“总体看,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响正面,将引导其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高稳健经营水平,更加注重业务发展与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控制其非理性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促进其向多元化、综合化的方向转型。同时,《办法》对标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实践,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也具有积极意义。”上述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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