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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版 - 福岛核事故11年后,东电公司原高管被判赔偿东电超13万亿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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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日本大地震所引发的福岛核电站泄露事故,给当地民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其影响至今,而相关诉讼案件,也拖至现在。
据共同社7月13日报道,东京地方法院当天宣判,勒令4名东京电力公司(此后称“东电”)前高管支付总计13.321万亿日元(约合6500亿人民币)的赔偿金给核电站持有单位东京电力公司,因为他们疏于采取预防海啸对策而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
该诉讼案是由东电股东代表提起的。他们向东电前董事长胜俣恒久(82岁)、前社长清水正孝(78岁)作为经营最高层,前副社长武黑一郎(76岁)、前副社长武藤荣(72岁)和前常务董事小森明生(69岁)要求赔偿总额22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1万亿元)的损失。法院判免责了小森明生。
报道称,东电基于政府的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总部2002年公布的地震预测“长期评估”,2008年3月估算可能有最高15.7米的海啸袭击福岛第一核电站。但武藤荣当年自行决定,委托土木学会探讨是否应把估算融入海啸对策的方针。
判决认为他委托后就放任不管,指出“应评价为推迟了海啸对策,明显不合理,无法容许”。若针对核电站主要厂房和重要设备室实施了海啸对策工程,本可避免此后的灾难。
虽然这笔赔偿金可能是日本民事诉讼中最高,但实际上实际支付可能极为困难。
对于判决结果,原告方的其中一名股民称,法院的判决书意味着“任何没有决心或能力来承担这一责任的人都不应该成为管理人员”。被告方的律师表示,在详细审阅宣判结果前将不做评价。
东电是获得了赔偿,然而许多福岛灾民还在等待诉讼东电的结果,多达30多个相关诉讼,大部分预计将于今年冬天审判。
目前,日本法院仅对3个灾民诉讼案件做出了最终审判。在3月2日,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东电就此三个案件的上诉,责令东电向因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受灾的约3600名原告,支付约14亿日元(约合6700万人民币)的赔偿,相当于本次东电获得的赔偿金的0.01%。
6月17日,日本最高法院判定日本政府对事故不负赔偿责任,驳回了就此事针对日本政府的赔偿诉求。法院认为,即使日本工业部长利用其监管权力,命令东电公司根据当时的海啸估计值加强海堤,也无济于事。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9.0级地震并触发海啸,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严重程度达到国际核事件级别最高的7级,与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级别相当。大约47万名福岛及周边地区居民在核灾发生后几天内被迫撤离,许多人等待数年后才重回故园,现在仍有数万人没能返乡。灾民与多方人士指出,东电当时应对不得当,事后又隐瞒事实,对核泄漏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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