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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版 - 谈儒家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的区别及启示[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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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法治话题: 法律话题: 儒家话题: 治国话题: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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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深厚的儒家法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必须结合这一传统
来进行。儒家治国主张以礼治、德治、人治为主体,它与现代法治有根本的不同。尽管如
此,科学吸收其有益的成分为我国法制建设所用仍是必要的。
关键词:儒家 治国主张 现代法治
法制建设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又是在仍具生命力
的传统法文化、法思想尤其是儒家治国主张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必须
正视这样的现实,并对传统法文化进行批判吸收,只有这样,我国现实的法治建设才能事半
而功倍。
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主张
礼治就是指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礼包括自西周以来形成的一套礼节仪式、典章
制度和行为准则。按其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依靠刑罚而实施的各项具体而
明确的制度与规范, 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第二,依靠教化而实施的风俗习惯与伦理道德。
其基本内容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制度,它以”亲亲”、”尊尊”和”男
女有别”等作为其基本原则。孔子极不满意当时”礼崩乐坏”的状况,竭力维护礼治,主
张”为国以礼”,他竭力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己复礼”,从而建立了一个以”仁”
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成为整个儒家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统治方法上,儒家主张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
服人”的德政,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而相对地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孔子将礼义约束
、道德感化和行政命令、法律强制的作用进行了对比,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
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在他看来,用政令来治理,用刑法来制约,虽
可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能使人不知道犯罪的可耻;用德化来治理,用礼义来约束,百姓就
会感到犯罪的可耻而自愿服从统治。这种”德治”表现在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上,是主张先
富后教,即先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然后再进行教化;表现在政治措施上,是先惠后使,即先
采取减轻控制和赋税等怀柔措施,然后再驱使;表现在统治方法上,则是德主刑辅,反对专
任刑罚。
儒家既主礼治、德治,必重人治。人治是从礼治、德治派生出来的。礼治要求维护等
级制,就是要突出统治者个人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德治内含有要求统治者以身
作则,充分发挥其道德感化作用的意蕴,因此,儒家竭力主张人治。人治的思想内容可分为
三个方面:一是强调统治者的道德表率作用。认为统治者的表率作用远远超过建立法制的
功效,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治国的首务是加强统治者的
自律,其次才是建设完备的制度。二是强调用人需用德才兼备之人。主张为政之道在于得
人,”相得人,则为百官各得其职,择一户部尚书,则钱谷何患?而刑部得人,则狱事亦清平
矣。”[2]只有尊贤使能,贤者在位,能者在职,才能把国家治理好。三是在人与法的关系
上,主张”有治人,无治法”。世有能致治之人,无自动致治之法。善法”得其人则存,失
其人则亡”。但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并不排斥”法治”,它与”德主刑辅”思想是相
辅相成的,如孟子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善”与”法”必须互相配合。可见,儒家
主张人治,并非去法,只不过是更侧重人治而已。
二、现代法治与儒家治国主张的区别
现代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使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
理。在法治国家里,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公民在法律之下
享有自由、民主权利。法治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59年在于印度召开的”国际
法学家会议”上通过了《德里宣言》,这个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
法,权威地总结并阐述了法治的三原则:(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
设和维护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
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
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3](P22
0)那么儒家的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有什么区别呢?
(一)治国方略不同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其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也
不在于是否用”法治”之名,而在于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
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宪法和法
律,人治则依据当权者个人的意志。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礼治)也是对立的,德治(礼治)虽
不反对治国时使用法律,但在法(刑)与德(礼)的关系上是倒置的,即主张”德主刑辅”(”
礼主法辅”)。现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国方略,即以法律为最主要的、最权威的
社会控制方法,也就是依法治国。
法治优于人治主要表现在:第一,法治把理性的规则奉为治国的最高权威,因而能有效
地克服人性及人治的弱点。第二,法治通过严格的程序使法律保持其合理性和稳定性,从
而使这种法律统治下的国家和社会能够实现长治久安。第三,法治能集中众人的智慧进行
科学决策,从而可避免因个人专断而导致的重大决策失误等等。
(二)治国主体不同
儒家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君主是至高无上的,普天之
下,只有君主一人是治国主体,而臣民则均是被其所”治”的客体。儒家虽极力维护封建
专制君主的统治,但在民的问题上,提出了民本主义思想。孔子曾对鲁哀公说:”且丘闻之
,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4]孔子赞同把君民关系比作舟水关系
的观点,具有进步性,但这种思想与民主思想却有天渊之别,其出发点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
的君主统治。这里的”君主”,不是”民主”,而是企求”明君作主”;这里的”民本”也
不是”民主”,而是将”民”视作”邦之本”、”君之本”。强调”民本”的要害是维护
”君”之”为民作主”,是为了使”本固邦宁”,从而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统治,而臣
民永远只能是君主统治下的臣民。
现代法治则与儒家根本不同。它实行的是主权在民的原则,这可显见于我国现行宪法
的规定。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宪法和现代法治的根本原则之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
者,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他们都是人民的公
仆,由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选举(或任命)产生,并受人民的监督(包括罢免)。同时,人民又
是法治的主体,这一点可用一模型清晰地勾勒出来,即: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立法并组
织”一府两院”等国家机构——通过”一府两院”进行行政执法和司法——治国。可见
,在我国,人民是权力之源泉,是法治之主体。这与”君主民本”思想指导下所形成的治国
模式是截然相反的。
(三)法律内容不同
在儒家思想中,权利意识极为贫乏,而义务本位的思想却极为丰富。不论是礼治、德
治,还是人治,都充斥着义务的思想。现以其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为例:首先,以”五伦”
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在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关系上,尽管强调双
方都要尽义务,但位卑者要的义务大于位尊者。
其次,在”五伦”中,儒家特别强调”孝”与”忠”。即在父子、君臣二伦中,子以孝
之义务为本位,臣以忠之义务为本位,而父慈、君仁则是次要的。再次,强调”别贵贱”,
即建立”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的等级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少事长
、贱事贵、不肖事贤”。概言之,义务本位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每
个人(除君主外)都被捆绑在义务的”牢笼”中,并且这些义务都是片面的,没有与之相对
应的权利。与义务本位相适应的,则是权力本位,表现为一部分人特别是君主享有特权。
义务本位的思想在封建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最为发达的是刑法
,次之为行政法,这是因为刑法、行政法都是主要规定臣民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
;而作为规范臣民权利的基本法律的民商法则极不发达,并淹没在刑事法律之中,这固然与
统治阶级据以立法的社会生活条件,主要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有关,但义务本
位的思想则是此种状态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
与封建法律以义务为本位截然相反,现代法制则以权利为本位。这可从宪法的规定看出
。我国现行宪法在结构顺序上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仅次于总纲的第二章排
列;在”权利和义务”的排列顺序上,先为权利后为义务;在条文设立的多寡上,宪法用18
个条文规定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只
以5个条文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宪法的规定相呼应,我国的基本法,如民法、刑法、诉
讼法等也对公民权利作了广泛而具体的规定。可见,我国法治的权利本位原则与儒家治国
主张中的义务本位思想及其指导下所制定的义务本位的法律也有本质的区别。
(四)法律原则不同
儒家提倡礼治,而礼治的要害就是维护以君权、父权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特权制。皇帝
权力至高无上,法律的废立大权掌握在皇帝手中,他可以因其喜怒好恶而随意加减对罪犯
的处罚。法律对官僚贵族犯罪的处罪有特殊的规定,根据”一准乎礼”的《唐律》规定:
皇亲国戚、官吏贵族犯罪的可享有”议”、”请”、”减”、” 赎”、”官当”、”免
”等特权。”议”、”请”即明文规定贵族犯罪,必须要上奏朝廷,由皇帝酌情裁决;”减
”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及其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赎”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
及其亲属犯流罪以下者可纳资顶罪;”官当”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可以用官品抵罪;”
免”规定一般的罪行可以得到合法的减刑,甚至赦免。”礼者为异”,在礼的精神指导下
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本身就存在着等级差异。
现代法治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对合法权利保护和对违法行为惩处援用同
一的法律标准,它是基于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法意识。我国
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载入了根本大法。我国的基
本法律不仅从实体上而且从程序上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得以实
现。如《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律平等”。又如《刑法》规定:”对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
越法律的特权。”此外,宪法和基本法还在程序法上规定了具体保障”平等原则”实现的
制度,如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护与代理制度等等。
三、儒家的治国主张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度里建设法治国
家,除有甄别地吸收西方法治成功的经验外,还必须以传统为依托。因为传统法律体系中
不仅凝聚着民族文化的精华,而且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传统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
,无法任意改动。事实证明,凡是具有传统依托的法律制度变革,在实践中往往能取得较为
显著的成果,相反,缺乏传统依托的改革往往比较艰难,有的甚至流于形式。那么,儒家的
治国主张给予我们哪些启示呢?
首先,儒家特别强调当权者以身作则,并当然内含有要求当权者守法的意蕴,这对于各
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办事有借鉴意义。各级领导干部都是由人民制定的法律赋予
权力来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他们必须按照法律和人民的意志办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时时事事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否则,违法乱纪,贪污腐化,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和人民的谴责。
其次,儒家特别是其代表人物孔子特别注重道德教化,其”德治”观念内含有重视精
神文明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的意蕴。当前,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致使一些社会领域
中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谋求不义之财,贪图不法之财,假冒伪
劣、欺诈活动已成为社会公害;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受到很
大损害,而且这种现象已侵蚀到我们的执法、司法队伍之中等等。长此下去,势必损害国
家的健康肌体,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会扰乱法治秩序。为此,我们可以从儒家
特别是其代表人物孔子那里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如孔子提出的”富之”、”教之”理
论,即在强调要使人民富足的同时,还必须对人民进行道德教育。可以说,中国的现实法治
的建设决不能离开道德体系的建设、精神文明的建设。法治不但需要权力的支持,而且更
需要道德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论语·为政[M].
[2]朱子全书·六一·历代一[M].
[3]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4]荀子·哀公[M].
论文库【http://www.zlcool.com/lw/
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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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些官话,但有些分析还是很中肯的。
儒家治国理念和现代法治的主要差距,一个是没有强调和研究法治的程序性,规范性
;和最高权威性。一个是强调人民的义务为基点,而现代法治则以强调人民的权力为基
点。
儒家和现代法治的另一个差别(不是差距),是强调道德示范和道德熏化高于法治。

传统
管如
事半

【在 o*****p 的大作中提到】
: 摘要: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深厚的儒家法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必须结合这一传统
: 来进行。儒家治国主张以礼治、德治、人治为主体,它与现代法治有根本的不同。尽管如
: 此,科学吸收其有益的成分为我国法制建设所用仍是必要的。
: 关键词:儒家 治国主张 现代法治
: 法制建设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又是在仍具生命力
: 的传统法文化、法思想尤其是儒家治国主张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必须
: 正视这样的现实,并对传统法文化进行批判吸收,只有这样,我国现实的法治建设才能事半
: 而功倍。
: 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主张
: 礼治就是指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礼包括自西周以来形成的一套礼节仪式、典章

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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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长了,不过有些细节不太同意。其实“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
之以礼,有耻且格”是一种很高超的政治哲学,就是在意识形态上做文章以致社会有高
度的道德认同感,这样比只强调法制的社会成本低。当然,法制的重要性被儒家过于我
觉得有一部分是儒家后世的操作上过于僵化的问题。孔子的时代,法家更流行,孔子这
话有点非矫枉不可以正的味道。现代国家法制和意识形态的同一化是双管齐下的。不要
看美国的多元文化,对多元文化的包容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

【在 o*****p 的大作中提到】
: 虽然有些官话,但有些分析还是很中肯的。
: 儒家治国理念和现代法治的主要差距,一个是没有强调和研究法治的程序性,规范性
: ;和最高权威性。一个是强调人民的义务为基点,而现代法治则以强调人民的权力为基
: 点。
: 儒家和现代法治的另一个差别(不是差距),是强调道德示范和道德熏化高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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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
: 管如
: 事半

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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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同样是法制国家,做得最好都都是个人修养,强调人的道德和义务的国家。比
如美国日本德国等。法律重要,但法律毕竟是死的。人没有自律,最好的法律体系也很
快千疮百孔。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是很有道理的。
其实就是:法制,道德,(或者另一个角度:权力,义务)两者不可偏废,都是一样重
要。就程序而言,的确要坚持法律至上,而放弃儒家德主刑辅的主张。因为不坚持程序
正义,所谓的德主刑辅一定会被有心人转空子成为创造一个又一个例外的借口,法律也
会最后失去信用。但因为程序正义的至上而反过来认定道德要求是过时没有意义的。认
为只需要强调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想法也同样偏颇错误。优秀的国家必须有优秀的
人民。而优秀的人民的基本定义就是他们有一定水准的道德自律,自我要求。他们不但
强调自己的权利,他们也重视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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