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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 发帖数: 32122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didadida (滴滴嗒嗒),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三一八惨案”:历史是怎样被阉割的?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Jun 4 09:00:35 2019, 美东)
“三一八惨案”:历史是怎样被阉割的?
2018-06-18 09:37
来源:
博客
作者: 冯学荣
示威群众在段祺瑞执政府门前广场请愿时与军队对峙
读者们大概应该都记得鲁迅那篇名为《纪念刘和珍君》的文章,以及里面这段朗朗上口
的语句:
“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沉默呵,沉默呵!不在沉默
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鲁迅的这篇文章,写的是1926年3月18日,北洋临时政府卫队开枪射杀包括刘和珍在内
的四十七名示威学生和群众的事件。
史称“三一八惨案”。
但是,北洋临时执政府卫队为什么开枪?这是我们诸多的历史读物,没有对读者们讲明
白的事情。
一个事件,如果隐去了前因,只留下后果,那么事件的是非性质,往往会发生扭曲、甚
至会黑白颠倒。
刘和珍一案的真相,以及当天“三一八惨案”的内幕,首先要从冯玉祥与张作霖打内战
这事儿说起。
当年,日本扶持张作霖的“奉军”,而苏俄则扶持冯玉祥的“国民军”。
1926年3月,冯玉祥与张作霖两军正在华北作战,冯玉祥在天津大沽口一带的岸上建造
了炮台,而且在水道中布施了水雷。
日、英、美、法、意、比、西、荷等八国公使认为:冯玉祥在大沽口一带建造炮台等军
事防御措施,违反了1901年大清国和十一国签署的《辛丑条约》第八款:
“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
办。”
实事求是地说,冯玉祥在大沽口建造炮台一事,也许的确对《辛丑条约》构成了违约。
只是,这个违约行为,有没有正当性,则见仁见智,这个问题牵涉到“不平等条约是否
有效”的问题,本文暂且不在此深入讨论。
3月16日,外国公使团向北洋临时执政府提出了最后通牒,要求拆除大沽口的国防设施
(如炮台等),并限于四十八小时之内答复,否则后果自负。
公使团的最后通牒,激怒了北京的爱国学生,也给予了苏俄势力利用爱国学生的机会。
3月18日上午,苏俄代理组织在北京煽动共约五千多名的学生,在天安门举行“反对八
国最后通牒国民大会”。
游行示威的队伍,浩浩荡荡地朝着位于铁狮子胡同的北洋政府临时执政府涌去。
在此,我们的历史读物,隐瞒了一则重要的细节:一些学生在此次游行示威的过程中,
“出于自卫的目的”、携带了“削尖的棍棒”、高喊暴力口号、并且硬闯临时执政府。
这里有一点值得读者注意:学生们自认为携带削尖的棍棒游行,是出于自卫的目的。可
是,对面的执政府卫队兵却未必会这样看,他们很可能会认为:你们携带削尖的棍棒朝
我涌过来,不是打我是什么?我怎么知道你不是要打我?
这个逻辑是很清晰的。读者只要稍微换位思考一下,就能明白。
这些鲜为人知的历史细节,并不是出自于北洋政府的狡辩,而是当时参加那场游行示威
的学生们自己所说的——他们写下了不少的证人证言。
例如,李大钊的儿子李葆华,事后写下了一篇名为《回忆父亲李大钊的一些革命活动》
的文章,文中有关于“三一八惨案”的相关证言如下:
“……(游行之前)我们特意做了准备,每人做游行示威的小旗时,都挑选了较粗的棍
子当‘旗杆’,用以自卫……”。
李葆华的回忆证言,与案发之后北洋临时执政府所发布的《临时执政令》(相当于“通
缉令”)是可以相互印证的。
在该《临时执政令》中,有关于“木棍”的事实认定文字:
“……(游行者)闯袭国务院,拨灌大油,抛掷炸弹,手枪木棍,丛击军警,各军警因
正当防卫,以致互有死伤……”
这里的“木棍”,和李葆华证词中的“棍子”,是互相吻合的。
游行示威学生随身携带的木棍,事后被北洋临时执政府缴去的,一共有九十根,每根长
约三四尺,上端有“纸旗的粘痕”。这是事后北京检察院的取证记录。
检察院的记录文名为《京师地方检察厅关于三月十八日惨案致陆军部之函文》,收录在
人民出版社《三一八运动资料》这册史料当中。
可见,北京检察院的取证记录,和李葆华的证言,也是吻合的:部分学生的确携带了木
棍,而且棍子上还有“纸旗的粘痕”。李葆华原文说的是拿棍子做“旗杆”。双方的证
言,恰好吻合。
更惊人的细节是:这些木棍,竟然是削尖了的。
对此,一名署名为“自清”的现场目击证人,事后也在《三一八运动资料》这本史料里
,写下了这样的证言:
“……游行的队伍有两千人……拿木棍的并不多,而且都是学生,不过十余人……木棍
约三尺长,一端削尖了,上贴书有口号的纸,做成旗帜的样子……”。
削尖的木棍是什么?是凶器。这是不言自明的。
当然,“自清”证言中的“十余人”手持木棍,和北京检察院事后清点的“九十根棍子
”,数字有所出入。但是,文字的性质是一致的:有一定数量的学生,手持了削尖的木
棍。
更糟糕的是:游行队伍不但携带了削尖的木棍,而且还试图硬闯执政府。对此,现场见
证人于成泽,写下了一篇名为《三一八惨案之本校经过详情》的证言,也收录在《三一
八运动资料》中。
于成泽是这样说的:
“……这时,我看见群众中有些人,拿着很粗的木棍,上面播着旗帜……卫队说:段祺
瑞不在……群众很愤慨,齐行上前、企图涌进(执政府)大门,便在此时,如狼似虎的
(执政府)卫士……开枪了……”
对于“游行人员试图硬闯执政府”的这个细节,还有更多的证人。
署名为“自清”的现场目击证人,也写下了一篇叫做《执政府大屠杀记》的证言,他说:
“……但是,后来据一个受伤的(学生)说,他看见有一部分(参加游行示威)的人,
有些是拿着木棍的,想要冲进临时执政府里面去,这事我想来,应该也是有的,但是,
这绝不是卫队开枪的理由,顶多只是卫队开枪的借口……”
读者这里要注意,“自清”说:学生携带木棍硬闯中央政府,不是卫队开枪的理由。
但是,请读者自己想一想:如果你现在带一根削尖的木棍、不顾警卫的阻拦、硬闯国家
的中央办公机构,会发生什么事?如果你是单独一个人,警卫还可以鸣枪示警、将你制
服,而如果你是20人、100人呢?又会发生什么事?而如果你是卫队兵,换位思考,你
又会怎么做?
不要忘记:中央政府卫队兵是军人,受军法约束。卫队兵的职责是守卫中央政府机关,
而如果你要硬闯,从理论上而言,卫队兵是可以开枪将你击毙的,否则试问:卫队兵手
中的枪,是做什么用的?难道就仅仅是摆设?——当然不是摆设。卫队兵的枪,是应急
用的——不得已的时候,可以开枪——不但在中国,在外国,也是一样。
而且也不要忘记:1926年,催泪弹、橡皮子弹尚未问世。
我于此,不妨插个话:假设读者你喊着“打倒冯某人”的口号、手持“削尖的木棍”、
硬闯我的家,我会怎么做?——我会毫不犹豫、当场开枪打死你。而且我还不需要承担
法律责任。因为这叫:“正当防卫”。
更严重的是,当天游行的队伍,还在事前组织了“敢死队”。对此,李星华在其文《回
忆我的父亲李大钊》中,转述其父李大钊的证言,是这样说的:
“……为了提防军警动武,许多人将自己的红绿小旗、糊在一根粗粗的棍子上……走在
队伍最前面的,是右臂上戴着白箍黑字的敢死队……”
可见,李大钊自己说的:游行队伍不但有“敢死队”,而且“敢死队”还走在游行队伍
的最前面。
这叫什么?这叫“硬碰硬”。
你让一群不怕死的强壮青年,走在游行队伍的最前面、去和全副武装的卫队兵去“硬碰
硬”,事态能不恶化吗?
而更多的证言显示:游行队伍不但试图硬闯执政府,而且在硬闯的过程中,还喊出了暴
力的口号。
在这一点上,现场的目击学生,有这样的证言,也收录在《三一八运动资料》这册史料
中:
“……我一进执政府大门,就拼命向前挤……忽然听到群众高喊:打进去!这时又听见
卫队长叫:准备!……只听到枪声、子弹声、叫喊声……”
清华大学这名学生的证言,记录了一个重要的细节:是游行学生喊出了“打进去”的暴
力口号、并直接引发了卫队兵失控开枪。
而北洋执政府卫队这边的证人,则更是直接指控:游行队伍对执政府卫士进行了施暴、
因而直接导致了卫队的开枪。
对此,当年的执政府卫队军械员邱霖,事后有这样的证言,收录在《文史资料选辑》第
三辑:
“……当学生涌向临时执政府的时候,学生拿着带铁头的木棒、殴打(执政府卫队)士
兵的头,骂士兵是卫队狗、军阀走狗,当时,士兵被迫后退,当学生快要冲进执政府时
,卫队指挥官王子江说:开枪吧。他本来的意思是:鸣枪示警。不料,士兵误解了、纷
纷朝学生平射……”
如果邱霖的证言属实,那么我们可以发现:示威的学生不但骂卫队兵是“狗”,而且还
用棍子殴打士兵的脑袋。
在此,我又忍不住插话了:在这个世界上,凡是有卫兵的地方,基本上都竖立着一个“
卫兵尊严不容侵犯”的警告牌。不信,读者您可以到处走走看看。
血案发生之后,段祺瑞发表了《通缉令》(即《临时执政令》),这份《通缉令》的行
文如下:
“……近年以来,徐谦、李大钊、李煜瀛、易培基、顾兆熊等假借共产学说,啸聚群众
,屡肇事端,本日由徐谦以共产党执行委员名义散步传单,率领暴徒数百人,闯袭国务
院,泼灌火油,抛掷炸弹,手枪木棍丛击军警,各军警因正当防卫,以致互有死伤,似
此聚众扰乱危害国家,实属目无法纪,殊堪痛恨,查该暴徒等潜赴各省区迭有阴谋发现
,国家秩序岌岌可危,此次变乱除由京师军警竭力防御外,各省区事同一律,应由该各
省长官饬所属严重查究,以杜乱源而安地方,徐谦等着京外一体严拿,尽法惩办,以儆
效尤,切切此令……”
各位读到这里,我想,事实真相是呼之欲出了:在1926年3月18日的游行示威活动中,
有一部分激进学生手持削尖的木棍、口喊暴力口号、冲击中央政府,并直接导致了中央
政府警卫队开枪。
这就是我们诸多的历史读物,所隐瞒了的真相。
当然,北洋卫队兵在未经鸣枪警告的情况下,突然开枪杀人,这样做,应该也是不对的。
“一个巴掌打不响”。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在纠纷升级的过程当中,通常双方都是
有责任的,只不过双方的责任大小有所不同。责任全部归一方、而另一方完全无辜,这
种纠纷案件是很少见的。
许多人似乎都懂得这个常识性的道理,可是一到了读史、写史的时候,这个常识往往就
失灵了。为什么?这个也许值得我们思考。
2014-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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