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
applicable statute说Evidence that the alien has at least three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eaching and/or research in the academic field。
问题一:是不是说只能是学校的研究经验?公司的研究职位的时间算不算?
问题二:我学校的有3年半,有学校出具的信件为证。但是在PL里面是提还是不提?如
果提的话,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提出来,能够让IO不会认为研究年岁太嫩?看见
diudiudiu的绿宝书中说最好不要提,那是不是说把学校的证明信附上即可,不用在pL
里面说“本人满足3年研究年限的要求”?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