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ke版 - 别说胡娜,驾机叛逃台湾的李才旺,土鳖都让进了 (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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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 发帖数: 3599 | 1 这个故事无可辩驳地告诉我们, 美国护照比加拿大护照好用多了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hutuxian (糊涂仙),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别说胡娜,驾机叛逃台湾的李才旺,土鳖都让进了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Nov 21 14:07:31 2014, 美东)
迟到的审判一一由一起叛逃事件引发的诉讼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13-09-06 14:35:
19)
标签: 诉讼 飞行员 叛逃 律师 辩护 分类: 史海觅真
当年同机叛逃的空军某部飞行员,二十七年后一为座上宾,一为狱中囚。
辩护律师虽"屡战屡败",但却被誉为"中国律师的荣耀和良心"。
我国著名律师张思之先生(曾担任"林彪、四人帮"两案辩护组组长)九十年代曾经代
理过一件案子,为叛逃台湾近三十年之久的空军飞行员李显斌作无罪辩护。
事情还要回溯到1965年的深秋。那年的11月11日发生了一起空军飞行员的叛逃事件。
李显斌(1937一2002)系我空军第八师22大队飞行员,1955年入伍,进入空军某航校学
习。1965年11月11日他和领航员李才旺、通讯员廉宝生奉命执行飞行训练任务,机上带
有军事机密文件58份及晶体8块。当日12点06分李显斌驾驶0195号伊尔一28型轰炸机从
杭州笕桥机场起飞,当飞行至东阳上空时,改变航向叛逃到台湾国民党空军桃园机场。
在台北桃园机场降落时,由于操纵失误飞机偏离了跑道,机尾撞到地面,导致李才旺、
廉宝生受伤,廉宝生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台湾当局将三人全部封为"反共义士"
,李显斌获赏黄金2500两,并加入台湾空军,官至上校,1990年退休后移居加拿大。李
才旺在台湾空军退役后于1983年定居美国。
八十年代初,大陆向台湾开放后,1983年、1984年,李才旺持美国护照二次回国探亲,
均受到家乡公安部门的热情款待,声明"爱国不分先后"。1991年李显斌的老母亲病重
,他思母心切加之看到李才旺回国两次都没被公安扣押,估计事情都过了快30年应该不
会有事,就于12月16日携妻子潘烈华持我驻加拿大领事馆发的入境签证回到山东阳信县
老家,没想到28日在青岛机场出境时被青岛市公安局拘留,隨后逮捕(他妻子一人返回
加拿大)。后经有关部门批示,报最高人民检查院核准,以"投敌叛变罪"对李显斌提
起公诉。1992年4月9日靑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一审,认定指控成立,作出如下
判决:
"李显斌身为飞行员,公然反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驾机叛逃,其行
为已构成投敌叛变罪,且危害特别严重,给我军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
予严惩。鉴于李显斌归案后能够坦白交代罪行,有悔改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一审宣判后李显斌不服,以"此案已经过了二十七年,不应再追诉"、"年老体衰,无
力服刑"等理由上诉,并聘请著名律师张思之为其二审进行辩护。
下面即是张思之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词(摘要)。
李案合议庭:
李显斌于二十七年前驾机叛逃,是不争的历史事实。尽管如此......仍有相当充足的理
由,为被告人李显斌作如下的辩护——
一、对于李显斌二十七年前的罪行予以追诉,诚然并不违反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
定,但考察该项的立法主旨,我有以下申辩。
上述第四项条文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的规定,其
本身就明显地包含着一审判决书中所说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
予严惩"即可以判处死刑的罪行在内。由此可以看出,"不再追诉",实为一般原则,
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当属极其个别的特殊情况。因此之故,也就要求人民法院在
认为必须"追诉"时具体说明之所以"必须"的理由,而不可以用所谓"严重、恶劣"
的抽象概念替代。一审未能明示"理由",应属欠缺。
我认为,时效已过二十年,是否"必须"追诉,除应考察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外,还应
参照"追诉"之时的形势,以及犯罪行为人的现实表现,其中包括是否还有具体危害性
与危险性在内。一审对此疏于具体考察,恳请补救。
二、李显斌于实施犯罪之后二十七年携妻归来,且经我政府授权的驻外使馆批准,手续
合法。一审判决书确认李是"台湾......退休军人",故应肯定是以台湾居民身份合法
入境当无疑义。
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政府不会批准"罪犯"入境。1990年12月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
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人的入境申请,不
予批准",就是这条原则的体现......与被告人李显斌同机叛逃台北的李才旺,在法定
的二十年追诉期内,于1983年、1984年两度从美国返乡旅游,我国公安部门都待如上宾
,设宴款待,声明"欢迎",慰勉有加,并有"爱国不分先后"的殷殷期待。不解的是
,何以不能用同一原则、同一方针、同一态度对待李显斌?
或谓:李才旺持美国护照,身份与台湾居民不同。这不对!即使是外籍,如不享有外交
特权和豁免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李才
旺何得例外!
或谓:二李在叛逃一事上的责任有大小之分,作用有不同之别。这是实际情况。但这里
的关键是:其性质相同,因而绝不可能得出相异的结论。二十七年前的同机叛逃者,而
今一为座上宾,一为狱中囚,这种极不公正的处置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至盼二审
予以纠正。
三、仅就一审的判决而言,中院对李案在适用法律上也有不尽妥当之处,请准作如下的
申辩——
(一)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94条第1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可是,该判决书中仅有"情节严重"的结论,并不能举出除"驾
机叛逃"外其他"严重"的行为,因而说服力不强。
人们会说,"携带军事机密文件"就够得上"情节严重"。但应当指出,这些被李显斌
等人"携带"的文件,都是隨机供训练之用的"机密资料",并非另有或另携,况且没
有因李等带走出逃而造成我军事上的实际损害......
人们会说,判决分明讲到"致同机组人员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不正说明"情节严重
"么?我认为,对此应作具体分析。
根据案卷材料,李显斌机组在浙江东阳上空"改变航向"、降落台湾桃园的叛逃犯意,
对机组三人来说,是共同的、一致的......三人中如有一人对叛逃坚决不同意、予以抵
制,就不可能发生降落桃园的后果。因此,中院判决认定的"一死、一伤"后果,不应
作为李显斌叛逃行为中的"情节"而加重处罚。
(二)一审判决断言,李显斌"因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滿,产生驾
机叛逃的恶念"。这个认定,语义含糊,分不清被告人犯罪的动机与目的。
......然而我们不得不指出,一审判决断定的李显斌的犯罪动机只是一般性的推论,缺
乏证据,也不符合实际。卷中证据表明:李显斌之所以叛逃,其原因主要在于对他所在
部队的训练工作、随军家属的工作等等不満,对他那时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有意见;其次
在于,当时因天灾人祸给农民、给家庭造成的生活极度困苦而又无以救助,于是逐渐产
生了消极的、失望的悲观情绪,在急剧波动、无能自拔的情态下,走险叛逃。所有这些
,不仅出自李显斌本人供述,而且有证言可证:互相印证,十分一致,理应釆信。
我们认为,李显斌的犯罪动机并非源于对我政权和制度的刻苦仇恨,构成了可以对他二
十七年前所犯罪行予以赦免的重要因素,敬请二审明鉴。
为了更为充分地说明问题,还有必要补充一点:判断一个人的真实的思想、感情与"动
机",应以具体人的"个人的活动"为标志;而对于这个"个人的活动",又应历史地
、全面地联系起来分析考察。据此,如果能对被告人李显斌的生活历程作一番比较全面
的分析,对他驾机叛逃以后二十七年来的全部活动作个客观考查,应能看出,除了他的
叛逃方式、手段——"驾机"一节确属恶劣之外,他的主观恶性,他的社会危害性,都
是不大的。与此相关,他于出逃二十七年之后,坦然归来,毫无顾虑,并不仅仅是出于
孝母亲情,也不仅仅是出于对故土的深深眷恋,显然还有更深一层的思想感情上的缘由
,其基本点在于期望两岸早日统一,祖国日益兴旺发达。而这正是可能把消极因素转化
为积极因素的重要基础。我们理当通过对于历史罪案的法律处理,达到这一目标......
我们对犯罪问题的打击重点,不应落实在四分之一世纪以前的久远历史旧案上。中央对
历史陈案的一贯方针是从轻发落,变有害为无害。李显斌一案因其具有如上所述的特殊
性而更应贯彻这个方针。
四、李显斌案作为刑事诉讼,有它异乎寻常的特殊性;这是由现阶段两岸之间特殊的政
治、经济诸关系决定的。重大的司法活动脱不开政治,中外一律,绝无例外。
李案中的政治因素主要表现在两点上:一是应考虑有利于两岸人民的相互交往和最终统
一的民族利益;二是应落实中央昭告世人的重要国策。
为了能够恰当地处理李显斌的历史旧案,我们不得不回顾一下中央的有关政策——(略)
......所有这些政策,无疑应成为办案的依据。联系本案,李显斌在上述政策精神感召
下戴罪回归,自应援用这些政策;中院判决与中央精神并不一致,相信二审能予纠正。
即使李罪难赦,但其罚似宜免除,以利于推动两岸"三通"、一统的大业。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二审驳回了李显斌的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5月14日李显斌因患胃癌获假释出狱,同
年12月17日在上海病逝。
张思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的第一代律师,一生经历坎坷。他曾被打成"右派"
,经历十几年的劳改生涯。文革以后重操就业,接收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出任"林彪、四
人帮"两案辩护组组长,并担任李作鹏的辩护律师。此后代理过许多重大案件,如:
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1年王军涛"颠覆政府、反革命煽动案
"、1992年鲍彤"泄露国家机密、反革命宣传案"、1995年魏京生"阴谋颠覆政府案"
、1997年冯邵力"颠覆国家政权案"、1999年查建国"颠覆国家政权案"、2001年李少
民(美籍华人)"间谍案"、2003年郑恩宠"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等。然而正如他自
己所说的:中国的司法脱离不了政治,律师在案件的判决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尽管
他的辩护非常到位,辩词也被业内奉为经典,但他代理的案子几乎没有一件胜诉,所以
他自嘲自己是"屡战屡败",但却被人们誉为"中国律师的荣耀和良心",在他八十岁
生日的寿宴上有人打出了"人民律师万岁"的横幅。曾经接受过张思之辩护的一位著名
人士说:"张律师,不是你屡战屡败,是中国的法律屡战屡败。这不是你个人的命运,
这是中国法律的悲剧......"。一位法学大家曾对张思之做出过这样的评价:"一身胆
气,不畏权势,只向真理低头"。一位法学后辈则叹言"先生输了个案,却赢了正义;
输了当下,却赢了未来。"张律师深厚的专业素养和精湛的辩论技巧,赢得业内行家和
当事人的一致推崇。
2008年12月2日,时年81岁的张思之在德国柏林接受了德国绿党伯尔基金会两年一度颁
发的佩特拉.凯利奖,以表彰他在中国人权保护及建立法治国家和律师制度方面的杰出
贡献。在颁奖仪式上,他发表了如下获奖感言(摘要)。
我从东方来,走了长长的路......在我的祖国,美好崇高理念的实现,因自由、民主、
法治以及环保状况的尚待进一步改善而受着阻碍......
中国律师因发展过速先天不足而参差不齐,执业环境又不尽如意,外在的关注与支持实
当倚重不宜排斥;但是归根到底,改变源于内部,始于自我,要靠自身努力争取.....
14万中国律师,会以其主流的凛然形象,用可信业绩反映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体现法律
的魅力,无愧地昭告世人:律师作为天然的人权主义者是民主与法治的坚实支柱,是促
其实现的无可替代的力量。
......我将以丘吉尔战时誓言为典范,"奉献热血、辛劳、眼泪和汗水",支撑薄力,
奋勇前行。我不敢低估前路的障碍阻力,但即使艰险环生,也决不因此而萌发绝望....
..我誓以夕阳西垂之躯,迎晶莹晨露辉映人间明媚春绿......远远的,东方,太阳正在
升起。
参见:「1」张思之著《我的辩词与梦想》,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版。
「2」《律师文摘》2009年特刊。 | a*******r 发帖数: 3452 | 2 一个主犯,一个从犯。
不要光看李挨打,李吃肉(2500两黄金)时没说分点。
律师执业道德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其他都是扯。 | h******n 发帖数: 3599 | 3 这个故事无可辩驳地告诉我们, 美国护照比加拿大护照好用多了 | H*****i 发帖数: 1867 | 4 顶这个。估计人家入籍了。
美国人啊比加拿大人好使多了
【在 h******n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个故事无可辩驳地告诉我们, 美国护照比加拿大护照好用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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