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 发帖数: 11227 | 1 发信人: access05(), 信区: Law
标题: 幼女被猥亵,竟然只是拘留十天?
发信站: BBS未名空间站(Thu Aug 3 09:31:32 2017,GMT)
K347次列车“男子火车上3次摸13岁女孩臀部, 还用打火机烧其裤子”,最后处理结果
是拘留十天,前不久同样的新闻,2月份K526次列车上“男子在列车上猥亵8岁幼女,被
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另外还有太多的一些针对未成年人发生犯罪侵害事件的新闻
报道,有的事件情节恶劣,令人发指,人神共愤,但不少最后都是简单的行政拘留收尾
,这不能不让大众感到处罚偏轻,很难让人释疑。
要说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我国的法律还是有不少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等,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免有一些缺陷,尤其是在
惩罚犯罪上似乎并没有完全起到严惩作用。
针对未成年人,我国的未成年人主体为未满18周岁,这里面包括幼儿、儿童、少年三个
年龄段,在刑法上一般分为14周岁以下、14周岁到16周岁、16周岁到18周岁,《刑法》
第17条规定:在定罪方面,不满14周岁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可以成
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的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犯罪主体。
有的专家认为犯上述8种罪的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和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这
两类未成年人定罪等同成年人,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从宽政策。这点我不
认同,从实际执行来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会从宽或者特殊保护,而且有专门的
惩戒场所,因此在未成年人作为犯罪主体上来说,我国刑法应该是比较适宜的。
但是作为受侵犯对象,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客体,往往这类案件的处理就显得略微宽松,
没有起到国家制定法律的本意。前几年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和《奸淫幼女罪》,并将
其部分列入《强奸罪》,这有利有弊,而且在司法解释上容易出现罪犯找借口的现象。
国家出台法律是为了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因为他们身体、心智尚未完全发育,因此
必须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取消《嫖宿幼女罪》是正确的,因为幼女行为
能力受限制,根本就不存在卖淫行为,即便表面上看起来是自愿的,而且也为一些恶性
事件的罪犯提供了逃脱惩罚的借口,因此完全赞成取消《嫖宿幼女罪》。
《奸淫幼女罪》的出台是为了严惩对未成年人性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这个罪名的
出台应该是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取消后归并到《强奸罪》,并且最高刑罚也有死刑,
但是在司法解释上却出现从轻的迹象。
200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
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2013年10
月23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
知"对方是幼女,”,这是认定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主观明知问题的总原则。
司法解释十年的变化虽然略微变严,但是还给不少罪犯提供了逃脱借口,出现一些庭外
“小动作”现象,这显然和严惩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些偏差。而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
上看,基本上都是规定一个法定年龄,同低于这个年龄的女童发生性关系都以强奸罪论
处,也就是法定强奸。
关于《猥亵儿童罪》在实际处罚过程中更是标准不一,有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来处理,有的按照《刑法》来处罚,不能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比如出现前面猥亵儿童
竟然只是治安拘留,难免遭受非议!
考虑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一般为公务人员、教师、亲属等,而且发生犯罪行为对
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对未成年人的心里造成极大心理阴影,以笔者来看,我们应该修
订《刑法》,根据国际惯例和借鉴国外以及国内以往经验,确实从严惩处针对未成年人
犯罪,严厉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保护未成年人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不受侵犯。
我们可以划定一个法定年龄,并且在性犯罪里面的客体应该包括男孩, 只要同16周岁
以下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就构成法定强奸罪,至于针对儿童发生的性侵犯罪则从严从重惩
处,最高处以死刑!
针对满16周岁到18周岁以内的性关系犯罪则区别对待。如果属于强奸的,则从重惩处;
如果是双方自愿的,则借鉴国外经验,判处双方在社区矫治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惩
罚(或者按小时计算),利用未成年人不上学时间进行社区矫治,惩罚结果予以备案,
并且进行矫治评价。
而针对未成年人猥亵行为,则一律上升到刑事处罚,而不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来轻微处罚,给罪犯逃脱处罚以借口,也给有关机关处罚上不易把握尺度做出明确规定
,防止利用关系来降低惩罚力度。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是国家的未来,只有把他们保护好了,才能体现出法律的意志
,才能让我们的环境得以净化,才能让社会更加美好!让我们一同呼吁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