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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sureTime版 - 民间金融业沦陷小史:纪念即将死去的吴英 (吴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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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波的《大败局》里,分析八九十年代失败的中国企业家,其中又不少案例是企业和
政府关系没搞好。最近他的博客里,讲的还是类似的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77cc6010137bd.html
【民间金融业沦陷小史】
1823年,山西雷履泰发明票号,民间全面控制金融流通业;
1934年,民间金融业者控制全国银行资产的88·3%;
1935年,孔祥熙“突袭”中国银行,国营资本在全国银行资产的比例增至72·8%;
1949年6月,人民解放军“突袭”上海证券大楼,民间证券业消失;
1956年,“跑步进入社会主义”,民间金融业全面消亡;
1984年,温州苍南出现改革开放后的第一家民间钱庄,一日而亡;
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郑乐芬被判死刑,5年后执行;
1993年,长城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资案,死刑;
1995年,江苏邓斌非法集资案,死刑;
2000年,“首富”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十八年有期徒刑;
2003年,孙大午非法集资案,判三缓四;
2009年1月,丽水杜丽敏非法集资诈骗案,死刑;
2010年4月,台州王菊凤非法集资诈骗案,死刑;
2012年1月,东阳吴英非法集资诈骗案,死刑,待处决;
······
一、千开放,万开放,不如让我办银行
“千开放,万开放,不如让我办银行。”――这句话是日前参加一次经济论坛上听来的
,发出这声呐喊的是一位民营企业主,其言朴实,却如雷在耳。
那是一次以“民营经济与金融改革”为主题的论坛,在会上,一家咨询机构公布了最新
的调研报告――“目前,我国每年都有35%左右的中小企业倒闭,其 中6成多是因为企
业融资困难……超过四成的中小企业贷款无门。而企业所获得的贷款融资期限,有44.3
%是六个月到一年的短期贷款。这些中小企业所获得的 贷款之中,在基准利率及以下的
比例为48.9%,其中上浮20%以上的有14.1%。” 这一系列数据再一次把中小企业所面临
的金融困境以最残酷的方式呈现出来。
所有熟悉中国商业历史的人大抵都知道,中国的金融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民营化的
活泼状态下。以票号闻名的晋商在晚清时期几乎控制了国库,当时全国 的金融中心不
在皇帝居住的北京,而在晋中的平遥县城,在江南一带,从事盐业的徽商和丝绸业的浙
北商人开办钱庄,同样在金融业上势力雄厚。
然而,这种历史传统在二十世纪被轻易地“放弃”了。当西方银行模式进入到中国之时
,山西票商们拒绝了创办现代银行的邀约,而南方的盐商、丝商及十三 行也分别在产
业革命中被一一抛弃。1914年10月,天津《大公报》刊出了一条轰动中国商界的大新闻
,“天下票号之首”日升昌宣布破产,也是从此之后,中 国的金融中心从平遥县城的
青石板大街南移至十里洋场的上海。
很多人视之为商帮告别历史舞台的谢幕之时,不过我却以为,商帮的传统还是在其后顽
强地持续了二十年,1916年前后,由于中央集权的羸弱,商人们变得异常活 跃,具有
中央银行性质的中国银行被私有化,在上海,形成了一个以江苏和浙江留学生为主力的
商人集团,这就是著名的江浙财团,他们控制了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商 业运行,特别是
在金融业形成了足以与中央政权抗衡的独立力量。法国学者白吉尔曾评论说,“那些企
业家,都是摈弃旧观念、倡导新思想的超群人物,正是在这种 意义上,他们对中国社
会现代化所作的贡献,与五四运动中知识分子的杰出作用相比,可谓是一珠双璧――尽
管他们没有象后者那样的慷慨激昂。”她还说,“民族 企业家与激进的知识分子相比
,显得较为实际,与保守的官僚相比,又显得较为开放。”江浙财团是一种新型的商帮
模式,那些企业家在1927年支持了同样为浙 江籍的蒋介石和他领导的北伐军,从而决
定性地改变了国家的命运。
江浙财团的势力在1935年被彻底击溃,其标志性的事件正是,在这一年,国民政府利用
当时的经济危机,对民营的中国银行进行了突袭,从而将之国营 化。美国学者帕克斯&
#8226;小科布尔在《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一书中认定,“这次对银行界的突然袭击
,就政府与企业家之间的关系来说,是南京政府统治的十年中 最重要和最富有戏剧性
的一次大变化。”民国史专家王业键在《中国知识分子与西方》一书中的观点也类似,
他评论说,“中国几个大银行家曾经是中国商界中最有 政治影响的一批人物,如今他
们的声望就这样消除掉了。这个事情不仅表明了政府对中国金融界的完全统治,而且也
说明了企业家作为一个有力量的阶层是终结 了。”
如果从工商经济和金融业的关系上来看,在一个缺乏金融自由市场的国家里,民间资本
的壮大是一件不可想象的事情。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业者在金融上的冒险开始得并不晚。早在1984年9月,一位在国营
医院当收发室工人的方培林就在温州苍南县的钱库镇办起了新中国 的第一家私人银行
――“方兴钱庄”。他的依据是当时中共中央(84)一号文件中的一句话:“鼓励农民
集资兴办各种事业,尤其是兴办开发性事业……”以今视 之,方培林是本轮改革开放
以来最早试水民间金融的人物,而他所在的温州地方则是三十多年来最具金融冒险精神
的商帮。
可是这样的冒险从一开始就被掐断了,方兴钱庄只开了一天,第二天就被当地的农业银
行查封了。90年代中前期,温州经济便出现了停滞徘徊的景象,随着 全国市场改革的
推进,早期的先发优势快速地消失了,大量资金从实业中溢出,而民间金融则受到全面
的压抑,民间游资开始袭击全国,也就是从此之后,“温州炒 房团”、“温州炒煤团
”、“温州炒棉团”等等相继出现,一直到今天仍然“蔚为壮观”。政商各界对这一温
州游资现象颇多解释,而如果从“实业与金融”这一角 度来解读的话,那就是:金融
市场化滞后于实业市场化,导致后者无水得可,前者四处滥溢。在一个更广泛的视野中
,温州商帮所遭遇的情况,后来几乎发生在所有 的商帮身上。
开始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再度证明了金融开放的重要性,正是在那一年,浙江、
广东等省份积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 草案也提交国务院
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2009年6月,银监会颁布《小额贷
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 改制为村镇银行进行了制度上
的规范,它被看成是金融开放的一个重要信号,如果从企业史的角度来看,这是自1935
年以来,中央政府第一次出台鼓励民间创办 银行的文件,尽管它还是一个“暂行规定
”。也许,很多年后,我们将发现,就如同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发生的事实一样,中国
金融领域的改革竟也是从大城市之外 的边缘地带开始的。
在今天,中国产业经济在结构调整上的举步维艰让我们更加清晰地看到了金融市场化的
迫切性和必要性。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崛起,必须在实体、贸易和金融三个领域都实现
市场化的革命,中国之改革任务亦在于此。
二、非法的吴英与“合法”的贪腐
上周(12月18日),又有一位民间金融业者受到了惩罚。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
诈骗罪一审判处28岁的吴英死刑。据法院公布的资料称,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
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 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
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
民币 38426.5万元。
吴英并不是近年来第一个因非法集资被判死刑的女性。2009年1月,44岁的浙江省丽水
市“小姑娘”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终审判决死刑。在去年的一 篇FT中文网的专栏中
,我曾写过《“小姑娘”或可不杀》,认为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是在现有
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之制度性悲剧。
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小姑娘”和吴
英们的行为竟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
近年,在研究百年企业史的过程中,我常常踯躅在“合法与非法”的悖论之间。如果将
民间的经济犯罪与那些上层的贪腐现象相对比,甚至将得出一些很独特的结论。
比如1940年代末国民政府垮台前的孔宋家族是出了名的贪腐之类。可是,一直到今天,
宋氏后人仍然坚决不承认宋子文是一个贪官,因为他没有贪污行为。对此, 与宋子文
共过事、当过国民政府上海市市长和台湾省省长的吴国桢在《吴国桢的口述回忆》一书
中有过很精妙的描述。他讲道,如果按照政府的有关法令来说,孔宋 的豪门资本所做
的一切确实没有问题,一切都是合法的,因为,法令本身就是他们自己制订的,这是因
为他们有影响力,一切都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做的。比如,当时 没有人能得到外汇(因
申请外汇需要审查),但他们的人,即孔宋的人是控制财政部外汇管理委员会的,所以
就能得到外汇。每个人都得先申请进口必要的货物,但 他们却有优先进口权,因此,
尽管他们的确从中国人民的血汗中发了大财,但一切仍然是合法行为。
吴国桢是普林斯顿大学的哲学博士,他的话很平实,却刨到了官商模式的根子。
用这段话我们可以解释80年代的官倒现象。那些能够拿到“计划内指标”、“官价外汇
”的人们都很难用非法来定义,因为,他们或者他们的血缘亲朋正是那些制订政策的人
,利益是通过一条完全合法的“渠道”输送出来的。
同样,我们也可以明白90年代的“庄家经济”是怎么一回事了。那些能够弄到上市指标
的人,那些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的人,其背后往往有一个握着政策权柄的人,用
吴敬琏的话说,他们是有权利看别人的手中牌的人,所以他痛斥中国股市连“有规矩的
赌场”都不如。
这样的贪腐实在很难发现,我们只要用手指扳一下就明白了,在过去的三十年里,有几
个“官倒”或“庄家”被绳之以法了?如果有的话,大半是“狗咬狗” 被清扫出局的
,而且这些人被判刑的原因往往不是因为官倒或当庄家,而是“生活腐败”、“收受贿
赂”甚至充当“商业间谍”等等。也就是说,高级别的贪腐似乎 从来没有被真正惩处
过。
由此,我发现了一条“伟大”的定律——“高级别的贪腐往往是合法的贪腐。”
这句话可以与我在《激荡三十年》中写过的另外一句话联在一起看,那句话是――“所
有的改革都是从违法开始的。”将这两句话结合起来解读,基本上可以 描述出当代中
国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是自下而上推进的,因此具备了非
法的天然特征,而众多高级别的的贪腐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因 此在表象上看往往是
合法的。
所以,“进化”了的贪腐是可以很“干净”的,很高级的,很有技术含量的。
与80年代的“官倒经济”、90年代的“庄家经济”所不同的是,进入2000年之后,我们
的社会出现了“内嵌式”的高级别贪腐。这是绝对是一个了不起的进化。
它 的运行状况是这样的:有权力背景的人已不满足到市场上抢一票就走,他决定说“
老子不走了”。然后,他以股份的方式进入一个又一个高速成长中的产业和企业 ——
它们有两个特点,一是垄断性的,一是需要进入审核资质的——直接成为这个组织体的
一部分;其隐蔽性在于,其一,这种资本利用了当今先进的全球金融市场 以及复杂的
衍生工具,往往以“影子持有者”的方式存在,所以,几乎不可能被发现,其二,这部
分“权力型资本”以政策输入的办法和改革的名义对这一组织体进 行了种种扶持,而
且几乎无法从表面上进行识别。
从此,它不再是从你我的“碗”里抢一点饭走,它直接变成了“碗”的一部分!正因为
其内嵌式和隐蔽性,这种腐败对中国经济的破坏力是巨大的,它让市场 公平从根本上
变得非常艰难,而对这种腐败的破解,社会将付出的代价也是空前的,远非官倒或庄家
可比。日后你要清除它,很可能要承担把碗砸碎的巨大风险,这 个成本很可能是整个
社会所支付不起的。
面对进化的贪腐,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办法其实很简单,我们必须推进制度的进化,推
进中国法治环境的进化,推进中国社会制度变革的进化。不过中国的事情就是这样,那
些简单的事情往往是最难办成的。
三、或可不杀“小姑娘”
上周,一个绰号为“小姑娘”的女子被一审判处死刑。经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益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
这是一个公众以及媒体已经听了很多遍的违法集资故事,在过去二十多年里,它一再地
在中国沿海一带上演。1965年出生的杜益敏,被捕前是原浙江溢城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她多年在丽水市经营着一间美容店,因出生于上海,因此被当地人呼为“小姑
娘”。“小姑娘”从2003年起开始从事地下融资生意, 据公诉方计算,到2006年7月,
非法集资额高达7亿元。
杜案情节让人十分自然地联想起另外一个浙江“小姑娘”。2007年4月,在浙江省东阳
市,一个出生于1981年、名叫吴英的女子因几乎同样的罪行被 捕,据2007年9月出具的
起诉意见书显示,吴英共有两个罪名,其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为9亿元;
另一个罪名是合同诈骗,涉案金额为1亿多元。
若再远一点,则让人想起二十年的又一个“小姑娘”。1986年,浙江省温州市爆发民间
“抬会”崩盘的(“抬会”是浙江南部对民间融资活动的一种称 呼)恶性事件,一个
名叫郑乐芬的33岁女子成为“首犯”,她因吸纳6200万元,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
机倒把罪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案在当 年便引起很大争议,最终在1991年9
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维持以投机倒把罪判决郑
氏死刑,立即执行。
自80年代中后期起,中国沿海各地的民间金融活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国家一方面对此
种行为严厉禁止,另一方面却又对如何加大私人企业的金融服务束手无策。
正如众多法律和经济学界人士所观察到的,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企业进行非法集资
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在我国却是屡禁不止,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是 一个不容忽视
的主要原因。在我国以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信贷体系中,由于受诸多历史
和体制因素的影响,对国有企业一直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而对 民营企业,尤其是民
营的中小企业,银行在审发贷款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贷顾虑”。 诸多“小姑娘
”悲剧的一再出现,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自2007年以来,中国的金融秩序再陷进退维艰的摇摆境地,一方面是人民币流动性过剩
,另一方面则是银根的持续紧缩,民间资金饥渴已成公开的现实,从去年秋季以来,沿
海一带的地下民间借贷就十分之活跃,其常见月息基本都在2分以上――也就是年息24
%到30%左右。
据当地媒体的消息披露,在杜案庭审中,控辨双方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杜益敏到底是“
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量刑上,“集资诈骗”情节 严重可以判处
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一般为三到十年。这一情节与当年的郑乐芬
一案也很有参照性。在对郑案的认定中,有律师认为,“抬会” 本身是一个骗局,郑
氏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会员的钱财为目的,应定性为诈骗罪,以此论刑,郑氏罪不当死
。而法院则认为,被告之罪重点是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 度,应定投机倒把罪(该罪
名已在1996年被取消),根据情节,可处极刑。这些争议迄今在中国法律界尚无明确的
界定。
对已经涌动了二十多年的民间金融活动是“遏制”还是“引导”,对其行为如何进行法
律上的罪刑认定,是中央政府、法律界及经济界都要认真思考和面对的课题。在这样的
前提下,人命实在可悯,剥夺无可复回,“小姑娘”或可不杀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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