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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 发帖数: 7538 | 1 2010年2月3日,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二审继续在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判长首先讯问李庄是否发言,李庄当庭表示:“我只有两
个字,认罪。其他的没了。”
之前李庄表示,他已经知道媒体已报道了他认罪的消息。
在庭审中,李庄7次表示“认罪”,但对案情仍继续辩护,称4证人“背信弃义”
。李庄说,参加庭审作证的4名证人:龚刚模、龚刚华、吴家友、龚云飞没有如实作
证,连起码的道德诺言常规都违背了,只能用四个字形容“背信弃义”。另外,李庄
为公诉人控告其“教唆龚刚模称自己遭受刑讯逼供”进行解释。他说,这项指控除了
我自己承认和龚刚模指控外,没有第三个证据,如果没有他自己承认,只剩下龚刚模
一人口供。随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李庄第一个发言,“我就两个字,认罪。”在2
月1日的庭审中,龚刚模堂弟龚云飞作证完毕时,李庄突然拍案而起大喊:“我认罪
,但对于证人的胡说八道表示愤慨”,并称“我现在是介于正常人和神经病之间的。
我认罪,但是我不同意证人说的。”
辩护律师高子程随后称,李庄认罪不代表事实,也不代表法律,目前来看,李庄
的认罪与事实矛盾,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李庄作了伪证及妨碍作证。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李庄做最后陈述:
1、被刑事拘留及一审判决后,对我触动很大,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
育下,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玷污了律师职责,缺失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道
德基础。
2、刑辩律师比其他律师更要讲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
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3、认真反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樊奇杭敲诈龚刚模,我是说龚受到黑社会敲
诈,这点我在受审问时专门强调过。龚刚模案没有使律师完成正常职责,因为我浪费
了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4、刑诉法规定,罪行法定,这是司法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重视证据,调查
研究,不应当冲动,盲听偏信,不应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5、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我付出沉重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积累经验,我将从
中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最高精神境界。
6、刑法的宗旨是制止犯罪,保护人民,我将一直牢记心中,这也是一个公民应
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怎样,我都会遵照这个宗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希望
二审法庭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有评论认为,现在的李庄,仍然处在一种冲突的角色之中。一方面他正转向“识
大体、顾大局”,另一方面,他又表示“应重视证据,调查研究”。一方面,他是捞
人的先锋,要依靠各种背景去做别人不可做成的事情;另一方面,现实的司法过程,
也存在着太多不符合“程序正义”原则的地方。可以说,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李庄
都没有成为完全的法治信仰者。过去他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捞出了不少人,但实际上
不过是依靠背景;现在,他从实体上认罪,但皈依了“识大体、顾大局”的训导。
令人不能不遗憾的是,一个据报道称拥有巨大声望的律师,都未能相信法治,这
就是中国的法治现实。可以说,法治与人治的中间状态,固然使人治成为一个攻击的
口实,但实际上这种状态下的法治本身就不过是人治的程序合格证书。在这种状态下
,人们相互配合着做一些事情,可以皆大欢喜,参与分利,而未能“识大体、顾大局
”或者配合不力者,不免出局。然而,法治不是这样。人治可以无法无天,也可以有
法有天,有法有天的人治,也可以程序完备,但终究而言无关正义,或者只关系到治
理者所理解的正义。
声称要作一个战士,以牺牲自己的自由来推动中国法制进步的李庄,认罪了。不
过,人们却从李庄六条认罪辞中,能看出条条揭露真相。
1、“被刑事拘留及一审判决后,对我触动很大,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
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玷污了律师职责,缺失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
道德基础”;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且一审被判有罪后,仍然有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
对其耐心教育!各级领导和组织来自那些方面,组织之间领导之间、组织和领导与李
庄之间是怎样进行勾兑和交易的?怎样的耐心教育(或者是怎样的威逼利诱),才能
将一个立志牺牲自由的战士挽救过来!
2、“刑辩律师比其他律师更要讲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
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这段话与前段时间流传
的国家司法高层和重庆新司法局长所说的完全一致:讲政治、识大体和顾大局,守纪
律和中央保持一致,就是不讲法律或和法治。这不是李庄在为领导新法制原则的政治
正确的背书,而是在向民众和世人揭示本案真相、打黑运动的真相、国家法制的真相
,以及未来局势的真相:重归政治挂帅,30年举国追求法制的努力将彻底被诀别!
3、“认真反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樊奇杭敲诈龚刚模,我是说龚受到黑社会
敲诈,这点我在受审问时专门强调过。龚刚模案没有使律师完成正常职责,因为我浪
费了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律师的正常职责是什么?是不浪费司法
时间,是配合公检法和专家组高效率作戏!思想不纯就有罪!立场不坚、站错队就是
罪!
4、“刑诉法规定,罪行法定,这是司法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重视证据,调
查研究,不应当冲动,盲听偏信,不应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一个常识是,受犯
罪嫌疑人委托辩护的律师并不是上帝,而能够真正做到不盲听偏信。公诉方、原告被
告双方的互辩,法官的鉴别和平衡,甚至陪审团的存在,都是为了克服盲听偏信或误
导,而揭示真相和主张正义的。有时候事实和真相也与“大是大非”相背。而“大是
大非”在中国特色社会背景和中国特色社会语景下,通常都在领导手里心里掌握着神
龙见首不见尾。大是大非不执迷不决的关键,是要与领导和政府相结合,调查和揣摩
领导。衡量“大是大非”的,却决不是法律!
5、“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我付出沉重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积累经验,我将
从中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最高精神境界”;这种句式,包括其他六条句式,是
文革以前就开始流行中国大陆的“经典”,是文化大革命中“走资派”被批斗“认罪
”时的套话,是“政治忏悔”时的习惯用语;李庄在法庭上随手拈来,只是告诉人们
,他现在只不过是个政治牺牲品,却和司法正义毫无关系。
6、“刑法的宗旨是制止犯罪,保护人民,我将一直牢记心中,这也是一个公民
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怎样,我都会遵照这个宗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希
望二审法庭慎重对待我的上诉”;谁是人民?通常,公民个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是
被划在“人民”这个大词之外的。保护人民是政府的职责,律师不是政府,律师不能
将自己与政府或政府的二奶相等同。刑事律师的职责,本来就是站在政府的对面,通
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权益。在这里,李庄告诉人们,在政府面前,刑辩
律师和法治都是没有必要的。他揭露的真相,就是在中国特色下,法律也好律师也罢
,都不过是任由权力玩弄的花瓶,毫无尊严。
因此,李庄的所谓“认罪”,其实还是一场对中国现行司法体制是人治而非法治
的揭露与控诉。众多媒体对李庄的所谓“认罪”所表现的亢奋,也就是一场贻笑当代
与后世的政治闹剧。它根本就不是法制的胜利,而是中国“讲政治”、“政治正确”
思维的一次表演而已。
北京刑事辩护资深律师鲁贺林对李庄认罪的看法是,这是李庄没有办法的办法。
李庄作为一个执业十多年的律师,他清楚地知道,他之所以被抓和定罪,与重庆打黑
除恶的大气候直接有关,如果二审他不认罪,他上诉的结果肯定是维持原判,这样他
必然会被送到监狱执行两年半的刑罚,李庄能在法庭上说出“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
耐心教育”这样的话,相信肯定有比较高级别的领导对李庄承诺过什么,从这个意义
上讲李庄此时认罪或是无奈和最好的选择。
事实上,在一审开庭前,曾传出消息说有关单位想与李庄达成“认罪判缓刑”的
一个交易,即李庄只要认罪就可以判缓刑,不认罪就判实刑。辩护律师高子程律师也
表示,“如果李庄是想用认罪来换取应有的无罪的自由,将是本案最大的悲哀,将是
广大律师的悲哀,也将是中国法制的悲哀。”也有人猜想,李庄为争取尽早出狱以便
于申诉而“认罪”,但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
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
以刑罚。更有人认为,李庄或真是出现精神问题;李庄自认为无罪,却被抓捕羁押身
陷囹圄,每天不得不面对着看守所内冰冷、枯燥的乏味生活,剧烈的反差令李庄无法
适应,彻底击碎了李庄的信心和幻想,李庄很可能精神崩溃,以致在二审法庭上“胡
言乱语”。也许,以上种种猜测都有可能。
也有网友认为,李庄认罪了,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李庄犯罪。按法律规定,李庄应
该被判无罪。李庄在告诉我们:证据,是判定犯罪与否的唯一依据;不管嫌疑人是李
庄,还是被看成黑社会的老大们。判他们有罪绝不能仅仅因为有口供,否则,刑讯逼
供将永远存在。他正在实现自己的诺言:用自己的自由换取中国法制的进步!
辩护律师高子程律师也告诉记者,本案的事实十分清楚,直到质证结束,控方没
有出示李庄伪造的证据,指出李庄妨碍何人向法院作证。至于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因
为存在虚假、违法、矛盾,所以非但不能证明李庄犯罪,反而进一步否定了控方的指
控。同时,李庄认罪反而给法庭更重的责任,要通过证据证明其有罪。
笔者以为,李庄的认罪就是一场政治闹剧,是当今中国司法“讲政治”的必然结
果;只是这种结果无论导致李庄缓刑还是执行实刑,都是司法为政治权力附庸的产物
。也许,再过10年20年,李庄的认罪就将成为法治的笑料;其6条认罪辞,也成为民
主政治下司法独立的反面教材。 | l*****s 发帖数: 2109 | | k*******r 发帖数: 16963 | 3 斯大林的莫斯科审判已经把共产党法庭“认罪”是咋回事讲得很清楚了。不过李庄显然
也不是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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