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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90年代群体事件也很多,只不过当时没有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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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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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仅湖南一省。
http://www.chinareform.net/2010/0116/10203.html
田野调查:湖南农村农民要求减负案例
2010年01月16日  来源:本站特稿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 【中】
【小】写给编辑
衡阳县渣江事件。
经过:衡阳县渣江镇盐田管区文德村江东小组农民彭荣俊1998年9月组织13个农民
成立了“衡阳县渣江镇盐田管区减负代表”,9月15日组织600多农民签名后由减负代表
到省城上访。9月19日在集市用高音喇叭宣读中央和省市减负的文件。9月20日减负代表
与管区发生第一次暴力冲突。10月组织3000多农民进行减负活动,烧毁当地政府车辆一
部。1999年1月17日,渣江镇政府以综合治理为名召开万人大会,用绳索将捉到的6名“
减负代表”捆绑挂牌在大会亮相,激起了6000名群众愤怒,而引发了较大规模的武力冲
突,将镇里的车子砸坏,有多名人员受伤。
组织:“衡阳县渣江镇盐田管区减负代表”,现有骨干人员共20人,主要负责的4
人,全是退伍军人。
领导人:彭荣俊,1961年3月生,1978年高中毕业,1979年参军到云南前线,1982
年退伍回衡阳县渣江镇盐田管区文德村江东小组务农。湖南省农民减负代表“联网”中
的核心人员。
宁乡道林事件。
经过:1999年1月8日,湖南省宁乡县道林镇10000多名农民在“减负代表”的组织
号召下,到镇政府机关大院召开“万人减负反贪大会”,有关部门为了制止这次聚会,
派出了近1000名民警和武警,在镇政府门前的公路上设置警戒线。最后与农民发生暴力
冲突,警察使用了催泪弹,导致人员伤亡。
组织:宁乡道林镇农民“减负代表”,组织共有46人,这个组织发动和组织了多起
农民减负行动。其中,在1998年6月8日就曾组织30个村近5000多名群众在道林镇政府大
院内召开了“减负、反贪”动员大会,会上播发录间,鸣铳放炮。这个组织目前仍有半
公开的活动,基本骨干已增加到70多人,其中,有一半是退伍军人。
领导人:杨跃进,退伍军人,开始在村里当民办教师,他不满足校领导专权,就联
络学生家长组织“家管会”进驻学校清查学校账目。崔罗坤,退伍军人,村民小组长,
1996年被村民推荐为村民代表,先后向乡政府和村委会14次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当地村
办厂矿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问题不仅没有解决,一些基层干部还动用社会黑势力对崔
家进行打砸抢,并将崔打伤再押到县里拘留。自此之后,崔就不停地上访。在上访过程
中他了解了更多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精神,并认识了一些减负方面的同道,也就从为自
己“申冤”转而组织农民开展减轻活动。
涟源市三甲乡事件。
经过:1996年4月,涟源市三甲乡5000多农民在“农民利益的代言人”黄国卿领导
下,以要求减轻农民负担,围堵涟源市政府大门,并冲进市委书记家进行抄家,并强行
接管当地公办的白溪小学,扣押了三甲派出所值班干警和副乡长。1998年3月,黄国卿
又强行“接管”了当地公办的白溪小学。在他办公处设有岗哨。1998年5月,与三甲乡
相邻的白马镇3000多农民冲击基层党政的事件,镇党委、政府、人大、纪委四块牌子全
部扛走,镇党委书记被围攻殴打,并被剥光衣服,前来化解矛盾的市镇两级干部被扣,
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
组织:“三甲乡协助上级减轻农民负担临时理事会”,骨干有50多人,共设9名主
要代表,分管经济、秘书等材料。
黄国卿,退伍军人,其口号是“帝王将相宁有种乎”,要为“反抗和抵制”基层政
府“轰轰烈烈干一场”。
湘阴县樟树镇事件。
1997年8月2日,湘阴县樟树镇以反对教育费附加而闻名的“农民利益代言人”张新
甫被当地公安部门传讯,数百名群众围攻樟树镇政府,打伤多名干部,并将镇党委书记
杨冬云扣押起来作为人质,以交换张新甫。
宜章县粟源镇事件。
1988年8月28日,宜章县干警受命前往粟源镇拘捕农民减负头面人物周炳辉,被当
地农民发现后,立即吹哨子、打铜锣,迅速聚集了2000多人,将100名干警包围。上千
人还追到镇政府大院,打砸了办公室和干部住宅。
桃源县芦花潭乡事件。
1998年11月7日,桃源县组织民警和税务人员及乡干部30多人组成行动队在拘留该
县芦花潭乡观音岩村“聚众抗交屠宰税”的毛明达(共产党员)时,被闻讯赶来的农民
包围。15名民警和干部被打伤,另外10多人遭受脱衣的体罚。直到当天中午,公安部门
将毛明达交出后,行动队才得以解脱。
祁东县西区事件。
1996年7月5日,祁东河洲镇的农民与县镇两级工作组因交建校资款发生冲突,进而
与司法部门发生暴力对抗,最后迫使上级政府出面清退了多收农民的教育集资款。接着
引发遍及全县西部近数万农民的暴力行动,五个乡镇党政机关被冲击,直接参与群众3
万名,共有48户、79名乡村干部的人身和住宅遭到围攻和冲击,公私财产损失达到 34
.4万元。面对农民不可阻拦之势,各级政府最后只得以退款来平息事态。在事发后的半
个月内,全县共清退各种不合理负担款2520.7万元,人平退款达31.41元,其中清退教
育和公路集资款2166万元,人平26.41元。之后,又从公检法司中抽人成立了6个专案组
,关押了41名在这次事件中参与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
衡阳县洪市事件。
1996年9月,衡阳县洪市马尾村农民英雄易顺芳组织600多名村民或从拖拉机或骑自
行车赶到临近的形山村将200多名正在为突击提留而赶猪、扒粮的村干部包围,近万名
群众参加并发生了暴力冲突。易顺芳在后来的村委会选举中,以467票名列第一(540人
参加投票),担任了村主任。
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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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那个时候群体事件比现在多不少。
所以说影帝还是牛,知道压榨中产保持工农稳定。
要是继续江朱路线,土共现在基本要完蛋了。

【在 b*****d 的大作中提到】
: 仅湖南一省。
: http://www.chinareform.net/2010/0116/10203.html
: 田野调查:湖南农村农民要求减负案例
: 2010年01月16日  来源:本站特稿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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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县渣江事件。
: 经过:衡阳县渣江镇盐田管区文德村江东小组农民彭荣俊1998年9月组织13个农民
: 成立了“衡阳县渣江镇盐田管区减负代表”,9月15日组织600多农民签名后由减负代表
: 到省城上访。9月19日在集市用高音喇叭宣读中央和省市减负的文件。9月20日减负代表
: 与管区发生第一次暴力冲突。10月组织3000多农民进行减负活动,烧毁当地政府车辆一

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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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以我对某些id捧江实在是无法理解。江朱时代,可以说是建国以来对工农压榨最残酷
的时代。
刚才搜了一下你贴的这篇文章里提到的组织农民反抗的几个退伍军人,都被逮捕了。。
。。这几个退伍军人才是真正敢于反抗敢于造反的毛派战士。
宁乡县院批捕一起非法集会案
http://review.jcrb.com.cn/nxjcy/xwztc/027.htm
1999年6月20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该县道林镇"6.8"、"1.8"非法集
会的犯罪嫌疑人杨跃进、崔罗坤、胡志平三个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杨跃时,男,41岁,汉族,高中文化,系宁乡县道林镇尹垅村农民,99
年6月10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崔罗坤,男,54岁,汉族,初中文化,系宁乡县道林镇大界村农民,现
在逃。
犯罪嫌疑人胡志平,男,50岁,汉族,小学文化,系宁乡县道林镇龙塘村农民,因
涉嫌非法集会案,99年6月11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自1997年下半年始,犯罪嫌疑人杨跃进、崔风坤、胡志平以"减负、反贪"为名,先
后伙同戴国权、王菊祥、曾国强、王振荣等人,多次开会,"研究"中央、省、市有关减
负文件精神,并针对宁乡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学生学费带收"四、六、八"(小学40元、初
中60元、高中80元)及原道林区农民集资兴建"三.五"变电站未成及有关村级财务问题
,动用高音喇叭等宣传工具,在道林镇各村进行所谓"反贪、减负"宣传,杨跃进还伙同
胡志平、戴 国权等人组织所谓"家管会",利用学校开学的机会,煽动群众先后到道林
镇尹垅、善山岭等学校强行降低标准收取学费,并将学费私自存入信用社,致使一些学
校无法按时开学和正常教学。为此,宁乡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多次
深入道林向群众及杨跃进、崔罗坤等人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农民负担的宣传解释工作
,取消了学生收费"四、六、八"带收中的"四、六"带收,对群众提出的三五电站集资及
有关村级财务问题作了专题研究,并制定了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但杨跃进等人对政府工
作不予理解,仍然在各村进行宣传,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向政府施加压力。
1998年5月26日上午,原道林镇镇长杨正清组织20多名干部,去该镇金狮村做村级
财务清理兑现工作,遭到戴国权、胡志平等人煽动的二百多名不明真相群众的围攻,致
使政府的车辆被扣留,干部被强行搜身,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事后,犯罪嫌疑人杨跃进
认为,有必要如开一次群众大会,以阻止政府"抢粮"。
1998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跃进、崔罗坤、胡志平等人在道林镇石壁垅村鲁庚九
家召开会议,策划6月8日在道林镇政府召开"反贪、减负救国政策动员大会",会议由杨
跃进主持,对"6.8"集会作了具体安排,确定杨跃进中心发言,崔罗坤负责集会的扩音
设备等,会议结束时杨跃进要求与会人员到各村动员群众参加"6.8"集会,并将其书写
的标语张贴到各村。
宁乡县公安局得知此情况后,于6月7日向犯罪疑人杨跃进、崔罗坤、胡志平等人发
出了取消这次集会的书面通知,但杨跃进等人置之不理。
6月8日上午8时,被杨跃进等人煽动参加集会的几千名不明真相的群众陆续向道林
镇政府集结,犯罪嫌疑人崔罗坤、胡志平等人带了崔罗坤自备的扩音设备进入会场,并
将扩音设备架在道林镇政府办公楼三楼走廊栏栅上然后播放杨跃进、崔罗坤录制的有关
"反贪、减负"录音,同时鸣放响铳和鞭炮。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杨跃进进入会场,
作了"反贪、减负"中心发言,随后,犯罪嫌疑人崔罗坤、胡志平等人也相继发言,在胡
志平发言过程中,部分群众情绪激动,吆喝喊打,涌入政府大楼一楼国土所,将办公室
招牌等物打烂,并将政府干部彭某某殴伤,至中午12时,杨跃进方宣布大会结束。此次
集会导致道林镇政府和道林工商所无法办公达半天之久,严重的扰乱了机关的正常工作
秩序。
"6.8"集会后,宁乡县委、县政府组织100多人的工作组进驻道林镇各村,开展调查
研究,宣传党的政策,清理村级财务等工作。而犯罪嫌疑人杨跃进、崔罗坤、胡志平等
人,又先后在道林镇尹垅、清湖、大界等村煽动群众多次开会,以"减负、反贪"为名,
阻扰政府的日常工作。1998年12月21日、25日、26日,犯罪嫌疑人杨跃进、崔罗坤、胡
志平等人,租用工具车,架上扩音设备,在道林镇各村进行"反贪、减负"宣传,煽动群
众要继续举行一次集会。
1999年1月1日,杨跃进、崔罗坤、胡志平等人在道林镇福新村周应章家开会,商定
要在1月8日举行集会,并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冲击国家机关、阻塞交通的通告
》作了对策性"研究",确定1月4日再召开一次预备会,为1月8日的群众集会作好充分的
准备工作。1月4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杨跃进、崔罗坤、胡志平邀合戴国权等40多
人,在道林镇石壁垅村鲁庚久家再次开会,会议由杨跃进主持。杨跃进、崔罗坤、胡志
平等人对1月8日的集会作了具体安排和分工,杨言如果政府阻挠开会就对着干,并由杨
跃进拟定了标语、口号,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到各村发动群众开会。会后他们书面通知
了道林镇政府。元月7日,宁乡县公安局又向犯罪嫌疑人杨跃进、崔罗坤、胡志平发出
了取消集会的书面通知,但杨跃进等人仍置之不理,执意要举行"1.8"集会。
为维护大局稳定,防止事态扩大,宁乡县委、县政府经请示省、市有关领导,对制
止1月8日的非法集会作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元月8日凌晨5时,武警官兵、公安干警进
驻道林,对道林镇政府及各交通路口实行了治安交通管制,在道林镇政府门口划出了警
戒线,布置了三道警力,上午8时开始,不明真相的群众从四面八方向镇政府门口集聚
。9时许,犯罪嫌疑人杨跃进、崔罗坤、胡志平等人在公安干警的拦截追捕下逃跑,此
时镇政府门口、整个道林镇街道和车站公路已集结了前来参加集会的群众,公安机关对
集会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宣布解散令,但群众置若罔闻,四次冲击执勤的武警官兵和公
安干警,并向武警、公安干警及警车投掷砖头和石块,打伤武警、公安干警59名,损坏
警车一辆,公安武警被迫采取了强制驱散的办法,到下午4时才将集会的群众逐渐驱散
。此次集会导致道林镇政府、交通要道秩序混乱达七个小时。

【在 b*****d 的大作中提到】
: 仅湖南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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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01月16日  来源:本站特稿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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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县渣江事件。
: 经过:衡阳县渣江镇盐田管区文德村江东小组农民彭荣俊1998年9月组织13个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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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省城上访。9月19日在集市用高音喇叭宣读中央和省市减负的文件。9月20日减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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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这个,还是江朱时代对农民残酷剥削,导致农民喝农药自杀,其他农民愤而起来
抗争,就成了“积怨分子和流氓地痞“。
宁乡县检察院批捕一聚众妨害公务和冲击国家机关案
1999年元月6日至8日,宁乡县坝塘镇发生一起不法分子聚众妨害公务和冲 击国家
机关的严重刑事案件。1月6日,坝塘镇三联村农民严友才拒交镇统筹提留款未果后服毒
自杀,以李俊明、曾国良等少数多年来对党和政府不满的积怨分子和流氓地痞趁机利用
此事煸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肆意施行不法行为,6日上午10时许,三名在三联村处理严
友才自杀事件的镇政府干部被不明真相的群众非法扣押,至下午5时才得以脱身,11时
许,在李俊明、李铁山、徐建斌(在逃)、李文(在逃)等不法分子的煸动下,宁乡县
白马桥派出所前往该村调查事端,解救人质的八名干警遭到近200名群众的围攻和殴打
,民警孙德光被打成轻伤,警车被掀翻,车窗玻璃、灯具、轮胎等零部件被砸、被拆、
造成损失1.8万余元。8日下午1时许,李俊明、曾国良等人又煸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坝
塘镇边街子地段阻碍前来执行公务的宁乡县检察院干警,该院两台桑塔纳警车被掀翻,
另一台三菱警车的挡风玻璃被砸烂,随后,李俊明、曾国良、杨为军(在逃)等人煸动
不明真相的群众将严友才的户体拖入坝塘镇镇政府,在1万多群众的围观下,2千多人参
与冲击镇政府机关,并有数百人实施了打砸抢烧的行为。袁启明、唐金林、杨月球、姜
学文、刘泽民、万铁平、胡锦龙、欧满珍、张月香均系参与打砸抢烧的积极分子,不到
半天的时间内,坝塘镇政府机关140多间办公室、住房的门窗、桌椅被砸坏,大部分财
物被抢走、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27万余元。坝塘镇"1.8"事件已引起中央、省、市领
导的高度关注。
元月6日,坝塘镇发生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严友才自杀事件,煸动不明真相群众非法
扣押镇政府干部和阻碍、殴打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后,宁乡县检察院从讲政治、保稳定
、服务大局的高度,坚决服从县委的领导和安排,实行24小时值班,组织干警集中待命
。元月8日下午1时许,宁乡县检察院检察长黎军、主管副检察长宋长武按照县委安排,
带领40名干警分乘6辆警车前往坝塘镇做思想疏导工作途中受阻后,所有干警均保持克
制,避免发生冲突,表现了良好的素质。"1.8"事件发生以后,宁乡县检察院参加了宁
乡县委主持召集的紧急会议,参与制定严打方案,并参加了县委、政法委组建的专案组
,黎军检察长亲自挂帅,在刑事检察部门抽调了付又清、易为志、杨文光三位同志提前
介入该案的侦查工作,指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经过专案组的紧急追捕,先后抓获了以
李俊明、曾国良为首的12名犯罪嫌疑人。元月18日宁乡县公安局就上述犯罪嫌疑人提请
检察院批捕,该院刑一科全体干警认真审查后认为,案情重大,于22日上午提交检察委
员会讨论,初步统一认识,下午,该院又邀请长沙市检察院刘健副检察长、贺锡光处长
参与案情讨论,23日上午经该院检察委员会再次讨论决定,分别对李俊明以涉嫌妨害公
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李铁山涉嫌妨害公务罪,曾国良、袁启明、唐金林、杨月
球、姜学文、刘泽民、万铁军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批准逮捕,对胡锦龙以涉嫌犯罪
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欧满珍、张月香不涉嫌犯罪不予批准逮捕,25日上午,宁乡
县检察院抽调40名干警,由黎军检察长、宋文武副检察长带队,参加了宁乡县委在坝塘
镇宁乡县第二中学院内举行的有1万多人参加的公捕大会,黎军检察长在会上宣读了批
准逮捕的决定。
目前此案还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外逃,部分犯罪事实还要进一步核实,侦查工作还在
进一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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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H****g 的大作中提到】
: 所以我对某些id捧江实在是无法理解。江朱时代,可以说是建国以来对工农压榨最残酷
: 的时代。
: 刚才搜了一下你贴的这篇文章里提到的组织农民反抗的几个退伍军人,都被逮捕了。。
: 。。这几个退伍军人才是真正敢于反抗敢于造反的毛派战士。
: 宁乡县院批捕一起非法集会案
: http://review.jcrb.com.cn/nxjcy/xwztc/027.htm
: 1999年6月20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该县道林镇"6.8"、"1.8"非法集
: 会的犯罪嫌疑人杨跃进、崔罗坤、胡志平三个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 犯罪嫌疑人杨跃时,男,41岁,汉族,高中文化,系宁乡县道林镇尹垅村农民,99
: 年6月10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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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再来看这个案例。
姚纪义、廖安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案
湖 南 省 郴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1999)郴刑终字第136号
原公诉机关郴州市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纪义,又名姚希健,男,1932年2月25日生于宜章县,汉族
,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宜章县岩泉镇西河村二组,因本案1999年4月21日被逮捕,
现押宜章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安民,男,1952年1月6日生于宜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
民,住宜章县岩泉镇白洋塘十五组。因本案199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4月21日
被逮捕,现押宜章县看守所。
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纪义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被告人廖安民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1999年8月12日作出(1999)
宜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纪义、廖安民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998年8月16日经被告人姚纪义提议与廖安民等人策划纠集本乡农民在岩泉圩坪范
仰全家开会,会议由姚纪义主持,成立了岩泉“农民反腐小组”,姚纪义任顾问,廖安
民任组长,陈显跃副组长,姚庚杵任出纳。同时还确定各村联络员,并决定在岩泉逢圩
时搞宣传。8月19日上午,被告人姚纪义、廖安民携带标语、横幅、大字报、铜锣、喇
叭与部分“农民反腐小组”成员到岩泉圩供销社门口107国道旁会合,未经批准擅自张
贴标语、出售资料、打锣、聚众进行宣传。岩泉镇政府得到消息后,为防止107国道交
通受阻,影响正常集市贸易,便组织镇干部进行劝阻,制止,收缴了铜锣、喇叭等物。
并将被告人姚纪义、廖安民等人送到团结派出所。姚、廖等人经派出所干警教育后,当
天放回。在回家的路上,被告人姚纪提出:“镇干部乱抓人、打人,明天圩我们要向镇
里讨个公道。”被告人廖安民等人一致响应。尔后到各村去募捐、游说,要不时真像的
群众给予支持。被告人姚纪义亲自写横幅、标语、复印宣传资料,廖安民借来喇叭等物
。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姚纪义、廖安民等人又到岩泉圩场贴标语,向群众出售宣传资
料,廖安民用借来的喇叭喊话,至上午12时许,聚集围观群众上百人,廖安民喊:“昨
天乡政府干部乱抓人、打人,今天是不是可以去打回来,向他们讨个公道。”随即领着
不明真相的群众冲进了岩泉镇政府。大喊:“曾国强、李国标滚下来。”随后打伤镇干
部杨南平、谭善慧、黄建荣、李盛玉、吴国华,此时,在外办事的镇党委书记曾国强及
宋等闻讯赶回镇里,被告人姚纪义、廖安民等人一哄而上将曾国强、宋立军等人打伤。
团结派出所、团结刑警中队接到报案后前往做工作,经干警教育、疏导、劝解,被告人
姚纪义、廖安民等才答应与镇领导对话,并扬言8月26日再到镇政府讨公道。尔后被告
人廖安民吹响哨子,所有参加闹事的人员才从镇政府撤走,该事件的发生,引起部分群
众思想混乱,严重损害了镇政府的威信,致使镇政府的工作停顿二十余天,使粮食入库
、计划生育(妇检到位率比上年下降34%)税费征收(农业部98年比上年减收29.3万元:镇
统筹减征20万元,教育附加费减收7.8万元)等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
的影响,直接危害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有岩泉镇政府要求依法处理岩泉镇“8.23”事件首要
分子的报告;②证人姚庚杵、陈显跃、范家彦、曹友华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姚纪义、廖
安民筹备、组织成立“农民反腐小组”,并进行了系列的宣传集会,游说和冲击政府的
过程。③证人宋立军、谭善慧、吴国华、曾国强均证实:8月23日被被告人姚纪义、廖
安民等不明身份的群众打伤的情况及以其它干部被打的情况。④宜章县二人民医院出人
的病历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以及宜章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实:镇干部谭善慧、曾国强
、宋立军、李盛玉、扬南平、吴国华等人被打受伤的伤情;⑤证人柳前英、罗发财证实
部分镇干部被打的情况;⑥证人李国标、姚寿文、姚佰元、谭绍祥的证词,岩泉镇计划
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岩泉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岩泉镇财税所出具的证明均证实,8
月23日冲击事件后对镇政府的各方面工作的影响和基层组织村委会工作所受的影响。⑦
有当庭出示被收缴的聚众、宣传用的喊话器、宣传物品及照片所证实。⑧被告人姚纪义
、廖安民亦作了部分供述,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二、妨害公务罪
1998年8月28凌晨,宜章县政法干警到岩泉镇白洋塘村十五组,执行拘留被告人廖
安民之任务,在表明是政法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廖安民拒不开门,并与
妻子大喊“打土匪,打强盗”,当干警强行进屋时,被告人廖安民用镰刀将干警吴新红
、陈骞、宋福波、彭忠等人砍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①有执行职务的干警刘代全、陈骞、彭忠、吴新红的证
言。②宜章县人民医院出具吴新红、陈骞的诊断书证实三人受伤情况。③当庭出示廖安
民用来伤害干警的镰刀以及被镰刀砍缺的头盔,此镰刀经廖安民辩认属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姚纪义、廖安民非法成立“农民反腐小组”,组织、煽动群
众冲击岩泉镇政府,打伤镇干部,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
权威,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且两被告人是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廖安
民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据此,原
审法院判决:①被告人姚纪义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②被告人廖
安民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被告人姚纪义、廖安民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被告人姚纪义上诉提出,我们在
岩泉圩宣传的是党的政策。本案的发生,宜章县岩泉镇政府要负一定的责任。我不是组
织、策划、聚众冲击镇政府的首要分子,此次事情的发生,未给岩泉镇政府造成物质上
、精神上的损失。
被告人廖安民上诉提出,我们宣传党的政策,不构成犯罪。公安干警未出示任何证
件破门闯入民宅,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纪义、廖安民等人非法成立“农民反腐小组”、
且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农贸市场、107国道旁进行集会宣传,岩泉政府为
避免影响107国道交通秩序及正常集市贸易,对上诉人姚纪义、廖安民等人进行制止、
教育,而两上诉人组织、煽动不明真实情况的群众冲击岩泉镇政府,打伤镇政府干部多
人,致使岩泉政府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且上诉人(原审被告
人)姚纪义、廖安民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本案的首要分子。上诉人(原
审被告人)廖安民在公安干警着警服,表明身份对其执行拘留的情况下,竟然用镰刀将
四名干警砍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纪义、廖安民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
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爱良
代理审判员 李惠铭
代理审判员 王 洪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安波

【在 H****g 的大作中提到】
: 再来看这个,还是江朱时代对农民残酷剥削,导致农民喝农药自杀,其他农民愤而起来
: 抗争,就成了“积怨分子和流氓地痞“。
: 宁乡县检察院批捕一聚众妨害公务和冲击国家机关案
: 1999年元月6日至8日,宁乡县坝塘镇发生一起不法分子聚众妨害公务和冲 击国家
: 机关的严重刑事案件。1月6日,坝塘镇三联村农民严友才拒交镇统筹提留款未果后服毒
: 自杀,以李俊明、曾国良等少数多年来对党和政府不满的积怨分子和流氓地痞趁机利用
: 此事煸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肆意施行不法行为,6日上午10时许,三名在三联村处理严
: 友才自杀事件的镇政府干部被不明真相的群众非法扣押,至下午5时才得以脱身,11时
: 许,在李俊明、李铁山、徐建斌(在逃)、李文(在逃)等不法分子的煸动下,宁乡县
: 白马桥派出所前往该村调查事端,解救人质的八名干警遭到近200名群众的围攻和殴打

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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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民法院报对你主贴里提到的毛明达的报道。有意思,拿杂志当挡箭牌。
拿杂志当挡箭牌暴力抗税进囚笼
http://oldfyb.chinacourt.org/old/public/detail.php?id=16339
□李淑军
2000年2月15日,湖南省桃源县法院的几名刑事法官来到看守所,向暴力抗缴屠宰
税主犯毛明达、陈永胜、毛方球下达了执行有期徒刑的通知。1998年2月下旬的一天,
桃源县芦花乡党委副书记龙世坤、乡干部张杰来到观音岩村,准备召开群众大会,选举
13组组长。会前,龙世坤了解到该村有85户村民至今未缴纳屠宰税,遂宣传屠宰税政策
。话刚开头,13组原组长陈永胜从人群中站了起来:“你们当干部的吃了饭没事做,三
番五次纠缠我们几元钱的屠宰税,上边有文件说屠宰税不应该交,我们不交,看能把我
们怎样。”原村治保主任毛方球顺势起哄:“上次那个戴眼镜的来宣传交税,如果再来
,我就把他捆起来。”此时,5组村民毛明达踱了过来,手里举着一本《农村大世界》
杂志,边走边谩骂乡干部,并说:“我这里有文件,屠宰税可以不交,出了问题我负责
!”接着,毛明达一伙堵住大门,要求乡干部签字同意不再收他们的屠宰税。僵持到傍
晚,张杰以胃病发作为由才得以脱身。几天后,乡政府在观音岩村张贴了10多份《湖南
省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但很快就被人撕掉了。此后数月,市、县税务部门多次派人
到观音岩村宣传屠宰税的历史沿革和湖南省的屠宰税征收规定,并向陈永胜等人送达了
税务处理决定书。陈永胜用毛明达的所谓“文件”作挡箭牌,将决定书撕毁,并扬言:
“要我们交屠宰税,除非你们到焦点访谈打广告。”其余的纳税义务人也跟着将税务文
书丢在了地上。税务部门收税受阻后,即申请桃源县法院强制执行。1998年4月底,陈
永胜等人收到法院裁定书后,与毛明达主持召开村民会议,密谋对付法院执行的办法。
毛明达再次给村民打气:“屠宰税上面有规定,可以不交,大家要心齐,如果法院来人
,莫让法院把人抓走了。”陈永胜附和道:“法院的人来执行,就用铁锤打。”5月13
日,桃源县法院执行干警来到观音岩村,即遭到200多名村民的围攻、谩骂,执行人员
见工作无法开展,被迫用身体分开密集的人群,为警车开道,晚上8时才撤至乡政府。
11月7日凌晨,桃源县公安局在芦花乡政府干部的配合下,对涉嫌抗税的毛明达、陈永
胜等人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于2000年1月28日将毛明达、陈永胜、毛方球提起
公诉。法庭上,毛明达、陈永胜、毛方球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否定,为自己作无罪辩
解,其理由就是不交税是以《农村大世界》刊登的文章为依据,故没有抗税的主观故意
。屠宰税到底应否交纳?1994年1月,国务院国发7号文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屠
宰税是否征收由各省、市自行决定。《湖南省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决定,自1994年1
月1日起,“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猪要缴纳屠宰税”。毛明达等人钻《农村大世
界》杂志发表的政策解答的空子,煽动村民抗缴税款。法院以毛明达、陈永胜犯抗税罪
、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毛方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点评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区别。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
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而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中的
税务工作人员依法征税的活动。在主体区别上,妨害公务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
工作人员执行的公务是否与之有关,只要其实施了妨碍行为,应有可能构成该罪。抗税
罪的主体必须是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当其拒不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时,才有可能
构成抗税罪。本案中毛明达、陈永胜是纳税义务人。《农村大世界》刊登的文章不是具
体法律,不能作为税务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有法律效力的,应在该区域内适用。在乡干部开会宣传屠宰税政
策,要求纳税人交纳税款时,毛明达却要求乡干部签字同意不收屠宰税,否则不让其出
门。陈永胜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当场将决定书撕毁。陈永胜、毛明达两人主观上
有不准备交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碍税务人员征税活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以抗税罪论处。毛方球、陈永胜、毛明达三
人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开会密谋、研究对策。在法院执行人员来到观音岩村时,又组织
村民围攻、谩骂执行人员,导致执行人员无法完成公务。他们三人明知侵害的对象是法
院执行公务的人员,为了达到不交税的目的,对执行公务的人员采用暴力、威胁、阻碍
等方法,使执行人员不能完成其公务。他们三人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
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了妨害公
务罪。第一次,陈永胜、毛明达作为纳税义务人,侵害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税收征管制
度和税务人员的征税活动。第二次,他们作为公民又实施了妨碍国家公务人员执法活动
的行为。因此他们两人的行为构成了两项罪名,即抗税罪和妨害公务罪。毛方球只实施
了妨碍国家公务人员执法活动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 b*****d 的大作中提到】
: 仅湖南一省。
: http://www.chinareform.net/2010/0116/10203.html
: 田野调查:湖南农村农民要求减负案例
: 2010年01月16日  来源:本站特稿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 【中】
: 【小】写给编辑
: 衡阳县渣江事件。
: 经过:衡阳县渣江镇盐田管区文德村江东小组农民彭荣俊1998年9月组织13个农民
: 成立了“衡阳县渣江镇盐田管区减负代表”,9月15日组织600多农民签名后由减负代表
: 到省城上访。9月19日在集市用高音喇叭宣读中央和省市减负的文件。9月20日减负代表
: 与管区发生第一次暴力冲突。10月组织3000多农民进行减负活动,烧毁当地政府车辆一

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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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再来看看这篇更详细的抓捕毛明达的报道。”越来越多的村民对公安干警进行谩骂围攻
:汽车车胎被放气;所有干警被勒令抽调裤带,脱掉外衣“。。。。如果跟毛泽东领导
的农民运动做一个对比,颇有时空错位的感觉。
难忘“芦花11·7”
2007-08-03 11:54
静寂的山村薄雾缭绕,清冷的冬夜满目静漠。蜿蜒的山路上,七辆汽车鱼贯而行。车内
,一张张面孔紧张冷峻,眉宇间跳跃着“大战”前的兴奋。
1998年11月7日凌晨,湖南省桃源县公安局税侦大队这支抓捕芦花潭乡观音岩村策动村
民抗拒缴纳屠宰税的首要分子毛明达、陈永胜、汪东汉的队伍悄然而行……
1998年元月,桃源县开展全县屠宰税清理。芦花潭观音岩村部门村民在毛明达、陈永胜
、汪东汉等人的鼓动带领下,依据《农村大世界》上刊载的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屠宰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的规定,几年来
一直拒缴屠宰税。案情层层反映上至省委政府、国务院,得到了各级的高度重视,市、
县地方税务局、桃花源地税所以及桃源县人大、政府及桃源县法院、公安局等单位工作
人员先后13次前往该村作部分农户工作,均无功而返。同时,观音岩村村民拒缴屠宰税
一事逐步扩散到周边沙坪、桃花源、杨溪桥等乡镇,大有蔓延之势。为解决这一问题,
经桃源县公安局报经县政法委同意,决定对组织策动部分村民拒缴屠宰税的首要分子毛
明达、陈永胜、汪东汉等人实行抓捕。抓捕行动由县公安局税侦大队实施,由芦花潭乡
人民政府、县地税局协助。凌晨两点,各小组从桃花源镇出发。出人意料地是,这次抓
捕行动不但没有成功,反而酿成了震惊各界的“芦花11·7事件”。
芦花潭乡观音岩村位于桃源县与鼎城区交界处,位置偏远,只有一条简易公路进村。这
给抓捕行动带来了很大难度。抓捕小组到达后,马上扑向毛明达住所。税侦大队长赵国
礼同志敲开屋门,向毛明达宣读了拘捕文书。毛反映异常强烈,一边拼命反抗,一边高
呼“救命”。我们立即将他带走。
在撤离时,增援毛明达的村民在公路上堆放了大量楠竹,堵住了抓捕小组的归路。越来
越多的村民对公安干警进行谩骂围攻:汽车车胎被放气;所有干警被勒令抽调裤带,脱
掉外衣; 7名公安干警被殴伤;赵国礼同志只着短裤被赶进水田不许上岸;有的干警被
抢走警官证;甚至有的干警被分散藏匿看守。
凌晨三时,执行干警被困的消息报告到了县政法委。凌晨五时,县政法委组织的公安、
检察、法院等部门组成的解救人员赶到了观音岩村。经向村民反复宣传解释,被困干警
被一一救出。作为交换条件,毛明达也被送回。行动失败了。
部分村民认为,深夜抓捕毛、陈、汪行动是“违法的”,侵害了他们的正当权益,是“
胡搞!”11月7日下午,部分村民去省政府上访。县委、县政府被迫去省政府说明情况
,安抚上访人员。
为了解决观音岩部分村民稳定问题,桃源县委、县政府在12月上旬从县直各单位抽调
240多人组成40多个工作队进驻观音岩村。工作队员吃住在农户家,帮助农户进行生产
劳动。同时,根据该村的情况,在县直各联系单位支持下,开展修路架桥、通电掘井、
发展养殖业等扶贫帮困工作。
工作队一直持续到1999年年底。其间,工作队员就“11·7事件”真相逐步向群众澄清
说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公安机关长达半年的追捕下,1999年6月11日终于在常
德市区将毛明达、陈永胜、毛飞伞人逮捕归案。三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半、一年、6个月
有期徒刑。
时光荏苒。“芦花11·7事件”转眼过去了八年,屠宰税也于2000年停征。国家对涉及
到广大农户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也进行了免征,对农民还给予种粮补贴,农民负担大
幅降低。在这股护农、惠农的春风里,观音岩村群众依法纳税的意识逐步浓郁,山村呈
现出一片安居乐业的良好氛围。

【在 H****g 的大作中提到】
: 人民法院报对你主贴里提到的毛明达的报道。有意思,拿杂志当挡箭牌。
: 拿杂志当挡箭牌暴力抗税进囚笼
: http://oldfyb.chinacourt.org/old/public/detail.php?id=16339
: □李淑军
: 2000年2月15日,湖南省桃源县法院的几名刑事法官来到看守所,向暴力抗缴屠宰
: 税主犯毛明达、陈永胜、毛方球下达了执行有期徒刑的通知。1998年2月下旬的一天,
: 桃源县芦花乡党委副书记龙世坤、乡干部张杰来到观音岩村,准备召开群众大会,选举
: 13组组长。会前,龙世坤了解到该村有85户村民至今未缴纳屠宰税,遂宣传屠宰税政策
: 。话刚开头,13组原组长陈永胜从人群中站了起来:“你们当干部的吃了饭没事做,三
: 番五次纠缠我们几元钱的屠宰税,上边有文件说屠宰税不应该交,我们不交,看能把我

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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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老家90年代的时候,每年都有大规模的打砸政府时间发生。98,99年连续两年打砸县
政府,县长,县委书记翻墙逃跑。那时候我同学家里面,压根都没地可种了,但是上面
还是要摊派农业税,还有其他乱七八糟的收费。不交钱就到你家抢东西,抓你家人当人
质,索要罚款。
反倒是胡温掌权后,基本没事了。
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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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你老家是南方还是北方?90年代还有大量群体事件是因为计划生育造成的。动不动就扒
人家房子,或者把怀胎几个月的孕妇强行做流产结扎,有的是直接把孕妇关起来,罄竹
难书啊。从这个角度说,胡温的农民减税,也就是给江朱擦屁股的,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在 d***y 的大作中提到】
: 我老家90年代的时候,每年都有大规模的打砸政府时间发生。98,99年连续两年打砸县
: 政府,县长,县委书记翻墙逃跑。那时候我同学家里面,压根都没地可种了,但是上面
: 还是要摊派农业税,还有其他乱七八糟的收费。不交钱就到你家抢东西,抓你家人当人
: 质,索要罚款。
: 反倒是胡温掌权后,基本没事了。

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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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计划生育扒房子那是80年代好不好。
90年代主要国企改制,厂子一下子送给了资本家,工人全部下岗,比较惨

之。

【在 H****g 的大作中提到】
: 你老家是南方还是北方?90年代还有大量群体事件是因为计划生育造成的。动不动就扒
: 人家房子,或者把怀胎几个月的孕妇强行做流产结扎,有的是直接把孕妇关起来,罄竹
: 难书啊。从这个角度说,胡温的农民减税,也就是给江朱擦屁股的,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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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0年代各地下岗的堵路口的不要太多。那个厂子的工人没有上过一两次马路?堵一次,
换一点养命钱。
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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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不知道你反驳的是什么?你是说只有80年代因为计生而闹事?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朱文通等13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李兴隆、李水旺故意伤害案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0)春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朱文通,1932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河朗镇,文化程度
小学,农民,住×××。因本案于1999年9月6日被抓获,同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1999
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 罗光培,外号“妹子”,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河
朗镇,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因本案于1999年9月4日被抓获,同年9月6日被
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 李兴隆,曾用名李兴龙,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松
柏镇,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住×××。因本案于1999年9月4日被抓获,同年9月6日
被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 洪成参,阳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罗郁新,外号“猪古兵”,1946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
河朗镇,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因本案于1999年9月7日被抓获,同年9月9日
被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 李水旺,曾用名李进龙,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松
柏镇,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因本案于1999年9月4日被抓获,同年9月6日被
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 严垠章,阳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 程晚,1941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河朗镇,文化程度小
学,农民,住×××。因本案于1999年9月4日被抓获,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
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 林家明,曾用名林留、外号“鬼佬”、“棺材佬”,1945年×月×日出生,汉
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河朗镇,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因本案于1999年9
月4日被抓获,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公安
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 罗张妹,曾用名罗郁飞,1940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河
朗镇,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因本案于1999年9月4日被抓获,同年9月6日被
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 黄绍荣,曾用名黄金振,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河
朗镇,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因本案于1999年9月7日被抓获,同年9月9日被
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 黄炳文,外号“烂柴文”,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
河朗镇,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住×××。因本案于199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
1999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 罗才仔,曾用名罗绍才,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河
朗镇,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因本案于1999年9月4日被抓获,同年9月6日被
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 严忠才,曾用名严中才,外号“三伯”,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广东省阳春市河朗镇,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因本案于1999年9月4日被抓获
,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 林华生,曾用名林松生,外号“马骝生”,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
地广东省阳春市河朗镇,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因本案于1999年9月4日被抓
获,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
所。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刑诉字(2000)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文通、罗光培、李兴
隆、罗郁新、程晚、李水旺、罗张妹、林家明、黄绍荣、黄炳文、罗才仔、严忠才、林
华生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李兴隆、李水旺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2月29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
检察员韦东玮、代理检察员严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文通、罗光培、李兴隆、罗
郁新、程晚、李水旺、罗张妹、林家明、黄绍荣、黄炳文、罗才仔、严忠才、林华生及
其辩护人洪成参、严垠章,证人杨×立、严×雄、陈×信、王×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审理终结。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1999年8月下旬,阳春市河朗镇部分村委会的群众因对该镇
政府的一些政策、措施不理解。被告人朱文通、罗郁新等人为发泄其不满,到各村发动
群众到河朗镇政府集会闹事。9月4日上午,被告人罗光培、林家明、程晚等人先聚集在
河朗中学附近公路搬电线杆阻拦车辆通行,后又聚集到河朗镇政府,在被告人李兴隆、
李水旺等人的煽动下,被告人罗张妹、罗光培、程晚、林家明、黄绍荣、黄炳文等人先
后将停放在镇政府大院内的四台农用车推翻并砸碎车的玻璃,同时还将镇府农口办、民
政办等办公室的门窗、办公用具砸烂,后被告人罗张妹、罗光培、程晚、林家明、罗才
仔、林华生、严忠才等人又聚到镇府计生办大楼砸办公室的电脑、B超、电视机、柜台
等办公用品、损毁、丢散计生办的档案资料。经物价部门打价,被毁坏的财物价值
162789.20元、档案损坏重建筹无形财物损失估计30万元以上。2.1997年8月18日,阳
春河朗镇阳三村委会新村的农户约被告人李水旺商谈交承包款事宜,李水旺未到,农户
抬李水旺已钩采的四桶松脂上汽车准备让河朗镇府的干部拉回镇府待处理时,闻讯而来
的被告人李水旺、李兴隆等人,把在场的阳三村委会主任黎松金殴打致轻伤。对指控的
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杨×平、罗×留、刘×雄、黎×金、蔡
×庆等30人的证词或辨认记录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阳春市价格事务所鉴定估价
结论书,法医鉴定以及证人杨世立、严伟雄、陈洪信、王华盛在法庭上作证的证言等证
据。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李兴隆、李水旺的行为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文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没有通知群众去闹事和冲击河朗镇政府
。被告人罗光培辩称其没有参加推翻河朗镇政府的汽车,供述的是公安人员刑讯副供。
被告人李兴隆辩称其没有参加冲击河朗镇政府和煽动群众闹事;没有参与殴打黎松金,
公安人员在审讯冲击河朗镇政府事件时打了我。其辩护人洪成参提出,被告人李兴隆承
认的参与推翻河朗镇政府一辆汽车的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不具证据的法律效力,同时本
案各被告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辨认材料证据之间带有瑕疵、可疑,未能较充分认定李
兴隆实施煽动、指挥群众砸车等聚众冲击河朗镇政府的事实,因此,指控被告人李兴隆
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证据不充分,应依法宣告无罪;还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
兴隆故意伤害黎松金,但从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看,未能认定李兴隆对黎松金实施具体
伤害行为,指控李兴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李兴隆无罪。被告人罗
郁新辩称其到现场观看,没有动手砸物品。被告人李水旺辩称其没有参加和煽动群众冲
击河朗镇政府,也没有伤害黎松金的事实,原作供认的是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被告人
李水旺的辩护人严垠章提出,起诉书指控李水旺煽动、推翻汽车、砸打办公室等行为所
依据的证据均相互矛盾、不真实、不具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李水旺没有实施
聚众冲击镇府的事实,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还认为,被告人李水旺制止黎松金
等人抢夺李水旺的松香打了二巴掌他的面部,是正当防卫,况且其行为没致黎松金轻伤
的原因,即使其行为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晚辩称其只
跟随参与。被告人林家明辩称其没有参与破坏计生办大楼,原作的交代是被打供认。被
告人罗张妹辩称其是受人唆使帮手推翻河朗镇府的汽车,但没有砸其他东西。被告人黄
绍荣、黄炳文、罗才仔均辩称自己是到现场观看热闹,没有参加闹事;罗才仔还提出公
安人员对其讯问实施了刑讯逼供。被告人林华生辩称其动手砸了计生办的门和阳台的拦
杆、饭堂的凳,其他的东西没有砸。
经审理查明:
(一)1999年8月下旬,阳春河朗镇的部分村委会的群众因对河朗镇政府自订实施的有关
计划生育等方面规定,影响子女入学读书的做法不理解,被告人朱文通、罗光培、罗郁
新等人为发泄其不满情绪,利用群众有意见的机会到一些村庄进行串联、组织发动群众
去河朗镇政府集会闹事。9月4日上午,当一些群众聚集在河朗圩时,被告人罗光培、林
家明、程晚、严忠才等人搬来电线杆到河朗中学地段公路拦住,阻止车辆通行,后又聚
集到河朗镇政府哄闹,在被告人李兴隆、罗光培、李水旺、罗郁新等人的煽动下,被告
人罗张妹、程晚、林家明、黄绍荣、黄炳文、罗才仔、林华生以及被告人李兴隆、罗光
培等人先后将停放在镇府用于搞计划生育、征购粮的四辆汽车(粤QX0721、粤QX0854、
粤QX0856、粤QX0044)推翻,砸烂汽车的挡风玻璃、车灯、同时还将镇府的民政办、农
口办等办公室的门窗、办公用具砸烂。嗣后,被告人罗光培、李兴隆、李水旺、罗张妹
、程晚、林家明、罗才仔、林华生、严忠才等人又聚集到河朗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大楼
,在被告人罗光培、李兴隆、李水旺的煽动下,上述被告等人用铁棒撬开办公大楼的铁
门将铁门推倒,冲进办公室将室内的电脑、B超、空调机、电视机等物品和办公用具、
门窗砸烂,捣毁计划生育档案资料、文件。经阳春市价格事务所鉴定估价,上述被毁坏
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62789.20元,损毁的档案资料需重建无形损失估计价值人民币30万
元以上。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证人罗×球、林×文、林×新、林×常的证
词以及证人朱×容的证词及辨认记录,分别证实了被告人朱文通煽动群众去河朗镇政府
,要“乱乱”镇政府,与同案人罗郁新、程晚、林家明、罗张妹供词及辨认记录证明的
相一致;罗张妹还证实朱文通在煽动时叫大家到镇府去见什么东西都要砸,汽车也要推
翻,才能解决问题;(2)证人杨×平、罗×留、刘×雄、罗×深、罗×坤的证词和辨认
记录,分别证实了被告人罗光培煽动群众冲闯河朗镇政府,搬电线杆阻拦汽车通行,砸
打镇府车辆和计生等办公室的门窗、空调等物品以及毁损档案文件资料;(3)同案人罗
郁新、林华生、罗张妹、程晚供述证实罗光培的犯罪事实,与上述证人所证明的基本相
一致,同时被告人林华生还证实在冲闯计生办过程中,罗光唆使他打砸计生办的门、凳
、煤气炉等物品;(4)被告人罗光培对煽动冲闯河朗镇政府、打砸财物的基本事实作了
供认;(5)证人严×群、刘×雄、罗×留、罗×光、罗×坤、罗×文、杨×平、高×平
的证词和辨认记录以及证人冯×祥的证词,分别证实了被告人李兴隆煽动群众冲闯河朗
镇政府,砸打汽车以及计生办等办公室的物品,与同案人黄炳文、林华生供述或辨认所
证明的事实基本相吻合;(6)被告人李兴隆供述在河朗镇府煽动叫“大家同心协力,一
齐出力推翻汽车”和砸汽车挡风玻璃的事实;(7)证人罗×文、杨×平、钟×强、罗×
留、罗×坤的证词和辨认记录及证人吴×仁、李×庆、罗×江的证词或辨认记录,分别
证实了被告人李水旺煽动群众冲闯河朗镇政府,打砸计生办等办公室的物品和汽车;(8
)同案人林华生的供词和辨认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水旺参与撬计生办的铁门,还指挥林
华生打砸计生办的办公物品;(9)被告人罗郁新关于与同案人朱文通、罗光培商议和组
织群众去“乱一乱”河朗镇政府、煽动群众砸汽车的供述,与同案人程晚供述的及证人
钟×强证词和辨认记录所证实的相吻合;(10)被告人程晚供述在冲闯河朗镇政府,参与
搬电线杆阻拦汽车、砸汽车、计生办公室的门窗等物品的经过,与证人刘×雄、同案人
罗郁新、罗光培、罗张妹、林家明所证实的相吻合。同时证人刘×雄、同案人罗郁新、
罗光培、林家明还证实被告人程晚砸镇府办公大楼的门窗;(11)证人彭×妹、罗×凤、
罗×文、罗×彬、刘×雄的证词和辨认记录,分别证实了被告人林家明在冲闯河朗镇府
过程中砸汽车和计生办等办公室的门窗、空调机以及办公用品,与同案人程晚、罗郁新
供述所证明的事实基本相符;(12)被告人林家明供认搬电线杆阻拦汽车、砸计生办的B
超,与同案人程晚、罗郁新以及证人罗×凤证明的相吻合;(13)被告人罗张妹供述冲闯
河朗镇政府砸汽车、计生办等办公室的办公用品,门窗的事实,与同案人罗才仔、罗光
培、程晚供述的以及证人陈×、罗×宝、罗×光、冯×德、钟×强的证词或辨认记录所
证实相一致;(14)证人刘×雄、高×平、钟×强的证言和辨认记录以及证人罗×深的证
词,分别证实被告人罗才仔冲闯河朗镇政府、砸打汽车的挡风玻璃和计生办的办公用品
,门窗、电视机以及捣毁计生办档案资料,与同案人罗张妹、林华生供述的基本相一致
。被告人罗才仔对砸打计生办的办公用品、门窗的事实作了供认;(15)被告人林华生供
述参与砸河朗镇计生办的门、台、柜的经过;(16)证人刘×雄的证词及证人杨×平的辨
认记录,证实被告人林华生冲闯河朗镇政府、砸镇府办公室的门窗和汽车的事实,与同
案人罗张妹、罗光培供述证明的基本吻合;(17)证人刘×雄、罗×留、罗×光、钟×强
的证词和辨认记录及证人冯×德的证词,分别证实了被告人黄绍荣在冲闯河朗镇政府时
起哄、煽动群众推翻镇府的汽车、砸打汽车的挡风玻璃,与被告人黄绍荣供述的相吻合
;(18)证人罗×光的证词和辨认记录及证人罗×光、林松×的证词,分别证实了被告人
黄炳文在冲闯河朗镇政府过程中砸镇府办公室的门窗、台凳和汽车、与同案人罗郁新供
述证明的相吻合;(19)同案人罗光培、罗张妹、林华生的供述,分别证实了被告人严忠
才参与搬电线杆阻拦汽车、砸镇府办公楼的玻璃、计生办的办公台、凳等物品以及镇府
的汽车;(20)证人朱×容的辨认记录,证实被告人严忠才砸打了河朗镇府办公楼的玻璃
窗;(21)被告人严忠才对砸计生办的办公用品,捣毁计生办档案文件资料的事实作了供
述;(22)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照片,证明停放在河朗镇府的粤QX0721、粤QX0854、粤
QX0856、粤QX0044汽车被推翻,挡风玻璃、车灯被砸烂和镇府的农口办、民政办、计生
办等办公室的办公用品、门窗、电脑、B超、空调机、电视机等物品以及办公室文件、
档案资料被毁损的现场;(23)阳春市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毁坏的物品价值
;(24)证人杨×立、严×雄、陈×信、黄×盛出庭证言,分别证实审讯李兴隆、罗光培
、罗才仔、林家明没有诱供、逼供情况;(25)被告人黄绍荣、罗张妹、林华生、罗郁新
、罗才仔的供词,分别证实了被告人罗光培、李兴隆、朱文通、林家明、李水旺在法庭
审理期间的解押车上教唆同案被告人不要相互揭发,串供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与被告
人罗光培、林家明供述的基本相一致;(26)被告人李兴隆供述在公安被留置时教唆同案
人不要承认到河朗镇府闹事。以上证据经审查和庭审举证、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
实的根据。
综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经查确认起诉书指控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真实、合
法、在案被告人供述的与证人证言及辨认人辨认所证实的以及查获的有关证据相互印证
,应予认定。关于被告人朱文通、罗光培、罗郁新、李水旺、林家明、罗张妹、黄绍荣
、黄炳文、罗才仔、林华生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及被告人李兴隆、李水旺的
辩护人洪成参、严垠章分别提出的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证据瑕疵可疑,证据不具合法性、
指控李兴隆、李水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均理由不成立,不予
采纳。关于被告人罗光培、李兴隆、李水旺、林家明、罗才仔提出的公安人员对其刑讯
逼供以及李兴隆的辩护人洪成参提出的李兴隆承认参与推翻一辆车的供述,是受刑讯逼
供的意见,经查,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事实证实上述被告人为隐匿罪行,曾与同案被告
人进行串供互不揭露犯罪事实,称所谓是办案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该事实除有同
案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之外,被告人李兴隆、罗光培、林家明、罗才仔对此事实亦作
了供认。因此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谓供认的犯罪事实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所致均理
据不成立,不予采信。
(二)1996年10月19日和1997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水旺先后两次与阳春河朗镇阳三村委
会新村种植牛山地段松树的农户达成协议,已进入牛山钩采松脂,但被告人李水旺没有
按协议交承包款给农户。1997年8月18日,新村种植牛山松树的农户约定李水旺来商讨
交款的事实,但李水旺没依约到来。当天近中午,在场的河朗镇府干部叫李水旺在此工
地作业的工人将李水旺已钩采的四桶松脂抬上镇府的汽车,准备拉运回河朗镇府待后再
作处理。这时,闻讯而宋的被告人李水旺、李兴隆带着10多人来到现场,见在场的阳三
村委会主任黎松金、被告人李水旺、李兴隆即上前动手对黎松金进行拳打脚踢,致黎松
金身体的胸、右肋背、脸等部位多处受伤,并致右侧第七肋模断性骨折。经法医检验鉴
定,黎松金损伤程度属轻伤。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害人黎松金关于李水
旺、李兴隆到来即被李水旺、李兴隆等人进行拳打脚踢殴打的经过陈述;(2)目击者罗
×芬、梁×芬、蔡×庆的证词,分别均证实了李水旺、李兴隆等人到来,一句协商话没
说就对黎松金进行拳打脚踢致倒地,李兴隆还继续用脚踢和踩踏黎的胸部;(3)被告人
李水旺、李兴隆关于殴打黎松金的供述,与受害人黎松金、现场目击证人梁×芬、罗×
芬、蔡×庆所证明的基本一致;(4)阳春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黎松金损伤程度属轻伤
的结论证明书。上述证据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兴隆、李水
旺庭上否认殴打伤害黎松金及李兴隆的辩护人洪成参提出的在证据上未能认定李兴隆对
黎松金实施具体伤害和李水旺的辩护人严垠章提出的李水旺只打二巴掌黎松金没致轻伤
的辩护意见,本院经查确认被告人李兴隆、李水旺故意殴打伤黎松金的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合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至于被告人李水
旺在法庭上提出原交待殴打黎松金的事实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但被告人李水旺未提供
有关证据,对此予以否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通、罗光培、李兴隆、罗郁新、李水旺、程晚、林家明、罗张妹
、黄绍荣、黄炳文、罗才仔、严忠才、林华生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部分群众对当地政府
落实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不理解产生的偏激情绪,故意聚众冲击河朗镇人民政府,肆
意打砸办公室的办公用具和汽车等物品以及毁损档案文件资料,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
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兴隆、李水旺还故意
殴打他人身体致轻伤,非法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
惩处。对被告人李兴隆、李水旺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朱文通、罗光培、李兴隆、李水旺、罗郁新分别组织、煽动、指挥实施作案,
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程晚、林家明、罗张妹、黄
绍荣、黄炳文、罗才仔、严忠才、林华生积极实施作案,在犯罪活动中亦起主要作用,
也是主犯之一,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犯聚众冲
击国家机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指控被告人李兴隆、
李水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但援引适用的法律不当,应予
纠正。被告人李兴隆、李水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故意明确,积极实施犯罪,其辩
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作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
程晚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的主犯之一,故其关于起到跟随参与的作用的辩解,理由
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兴隆的辩护人洪成参提出李兴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
宣告无罪以及被告人李水旺的辩护人严垠章提出李水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即使超出
正当防卫范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黎松金等人的行为并非危及被告
人李水旺的身体健康,而被告人李水旺、李兴隆纠集他人殴打黎松金,主观上有伤害他
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致黎松金轻伤的结果,不属正当防卫行为,故两辩护人的
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二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文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6日起至2004
年9月5日止)。
二、被告人罗光培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4日起至2004
年9月3日止)。
三、被告人李兴隆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4日起至
2005年9月3日止)。
四、被告人罗郁新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4
年9月6日止)。
五、被告人李水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4日起至
2005年9月3日止)。
六、被告人程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4日起至2002年
9月3日止)。
七、被告人林家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4日起至2002
年9月3日止)。
八、被告人罗张妹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4日起至2002
年9月3日止)。
九、被告人黄绍荣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2
年9月6日止)。
十、被告人黄炳文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0月2日起至
2001年10月1日止)。
十一、被告人罗才仔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4日起至
2001年9月3日止)。
十二、被告人严忠才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4日起至
2001年9月3日止)。
十三、被告人林华生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4日起至
2001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志良
审判员   黎谭
代理审判员 李铸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

【在 f*****g 的大作中提到】
: 计划生育扒房子那是80年代好不好。
: 90年代主要国企改制,厂子一下子送给了资本家,工人全部下岗,比较惨
:
: 之。

b*****d
发帖数: 61690
13
党当年可真操蛋。人家农民自己养猪,自己杀猪,然后自己吃。居然收人家屠宰税。

【在 H****g 的大作中提到】
: 再来看看这篇更详细的抓捕毛明达的报道。”越来越多的村民对公安干警进行谩骂围攻
: :汽车车胎被放气;所有干警被勒令抽调裤带,脱掉外衣“。。。。如果跟毛泽东领导
: 的农民运动做一个对比,颇有时空错位的感觉。
: 难忘“芦花11·7”
: 2007-08-03 11:54
: 静寂的山村薄雾缭绕,清冷的冬夜满目静漠。蜿蜒的山路上,七辆汽车鱼贯而行。车内
: ,一张张面孔紧张冷峻,眉宇间跳跃着“大战”前的兴奋。
: 1998年11月7日凌晨,湖南省桃源县公安局税侦大队这支抓捕芦花潭乡观音岩村策动村
: 民抗拒缴纳屠宰税的首要分子毛明达、陈永胜、汪东汉的队伍悄然而行……
: 1998年元月,桃源县开展全县屠宰税清理。芦花潭观音岩村部门村民在毛明达、陈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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