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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发帖数: 61690 | 1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布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返
贫的突出问题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孙铁翔)记者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0日正
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指出,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人
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
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政府
主导,专业运作;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政
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
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
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
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
,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同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
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
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
筹资机制。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
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
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
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
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
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
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方面。《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
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
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
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
业税。
此外,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
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
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
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
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针对大病保险的监管工作,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一方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
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同时,要建
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
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
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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