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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中国没有宪法法院 是什么组织来判定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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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最高法院话题: 马歇尔话题: 委任状话题: 伯利话题: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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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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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1
发帖数: 3817
2
最高法院吧。

【在 f*******e 的大作中提到】
: 。
h**********e
发帖数: 2973
3
不是。
好像是人大常委会某个委员会下属的某个小组或办公室,有权进行违宪审查。级别之低
,让人刮目相看。

【在 a*****1 的大作中提到】
: 最高法院吧。
s*****r
发帖数: 11545
4
美国也没有所谓的宪法法院吧。
h**********e
发帖数: 2973
5
美国最高法院是专门违宪审查而设的。

【在 s*****r 的大作中提到】
: 美国也没有所谓的宪法法院吧。
z****n
发帖数: 1933
6
拜托有点常识好不好。 最高法院审查宪法的权利是他自己挣来的,不是一开始就有的。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5 U.S. (1 Cranch) 137 (1803))是美国最高
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
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司法法》
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里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
定马伯利应该获得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司法法》因为违宪
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
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
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
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
目录 [隐藏]
1 背景
2 事实
2.1 联邦党下野前的不当做法
2.2 马伯利的委任状
3 马歇尔的选择
3.1 两难
3.2 第三种选择
4 判决
4.1 问题
4.2 答案
4.3 結論
5 分析
6 影响
7 相关条目
8 注释
9 参考书籍
10 参考网页
[编辑]背景
威廉·马伯利
1801年2月4日,约翰·马歇尔宣誓就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当时最高法院并无专门建
筑,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决议,将国会大厦一楼的一个房间给最高法院开庭使用,房间
有两扇窗,宽度仅9-11米。[1]宪法也未将最高法院的权限定义清楚,所以对于最高法
院的作用,人们有不同认识,并引发各种分歧和争论。许多人认为最高法院的作用最多
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推翻法律。[2]最高法院1790年-1800年的最初十年中只审理了100
多起案件,而且多为涉及海事、财产和商务的非宪法案件。不过乔治·华盛顿对最高法
院的大法官们寄予厚望,在给大法官的信中他相信“联邦政府的稳定与成功”很大程度
上有赖于“其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所以,他认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不仅应该行动
独立,而且,其组织构成也应该尽可能完美”。他希望大法官能够坦率地告诉他所遇到
的各种问题,这样,他和立法部门就可以进行改正。[3]尽管有华盛顿的支持,最高法
院的大法官还是要在每年的春秋季各3个月的时间中,在各自的巡回区内奔波审案。[4]
[编辑]事实
[编辑]联邦党下野前的不当做法
18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在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的联邦党遭遇失败,托马斯·杰斐逊
因和阿隆·伯尔得票相同,众议院多次以州为单位重新投票,杰斐逊最终于1801年2月
17日当选。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失去多数。[5]在其任期的最后阶段,
亚当斯和联邦党人在司法部门任命了大批的联邦党人: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被任命为最
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联邦党人国会1801年2月13日通过《司法法》将联邦巡回法院由3个
增加到6个,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两个星期后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成立了特区法院,在1801年3月3日,由当天卸任的总统连夜任命42位“太平绅士”,
后人将这些法官戏称为“午夜法官”。[6]这些做法,尤其是这两部法律激怒了杰斐逊
。[7][8]
[编辑]马伯利的委任状
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
根据上述两项新的法律,即将卸任的亚当斯总统一共任命了50多名法官,全部都是右翼
联邦党人。本案原告威廉·马伯利(William Marbury)——一位来自马里兰州的银行
家兼庄园主,也成为“午夜法官”之一。参议院批准了这些任命。即将卸任的总统也签
署的委任状,接下来的工作应由国务卿——同时也是正式就任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在
委任状上加盖美利坚合众国的国玺,然后发出。[9]但是由于最后时刻工作过多,有17
份委任状马歇尔未在卸任国务卿之前发出。[10]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得知此事后
,指令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得发出这些委任状。[11]
1801年12月,马伯利和另外四名没有收到委任状的法官一起,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
《司法法》第13条,直接向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
令,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们。[12]依据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规定,针对
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13]
[编辑]马歇尔的选择
[编辑]两难
这似乎只是一个最高法院能否向国务卿下达执行令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最高法院两种选
择,要么否认拥有针对行政机关下达执行令的权力,并驳回马伯利的申请,如果作此选
择,将意味着放弃宪法赋予最高法院司法权的实质;要么命令麦迪逊发给马伯利委任状
,这样可以宣称最高法院具有约束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权力,但这只是“纸面的宣告”
,因为最高法院并不具有执行自己命令的权力,可以预见杰斐逊和麦迪逊将拒绝发出委
任状。[14]无论最高法院采用这两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将使其地位下降到行政机关和
国会以下的次等位置。[15]所以实质上最高法院此时面临的是自身法律地位的问题,宪
法赋予最高法院与行政权、立法权同等的权力,但是否能够得以确立?又以何种方式正
式确立?问题放在马歇尔法院面前。
[编辑]第三种选择
马歇尔对于政治事务与法律问题同样内行,他找出《司法法》与宪法的矛盾点,并聚焦
于此:
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是这样写的“在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与领事、及那些
州政府作为一方的诉讼中,最高法院皆应具有初始管辖权。对所有其他案件的法律和事
实问题,根据国会所制订的例外和规则,最高法院应具有上诉管辖权。”[16]
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是这样写的“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美国最高法
院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执行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17]
他选择了运用司法审查权,裁定1789年《司法法》的第13条违宪。[18]这样马歇尔法院
就使自己摆脱了两难境地,理由是宪法赋予最高法院的初审权是排他性的,不能通过国
会的法律加以扩大。所以最高法院否决马伯利的申请并不是因为行政机关高于法律,而
是因为马伯利直接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而最高法院本身并不具有此案的初审权。
[19]
[编辑]判决
约翰·马歇尔1808年
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宣布了由他自己撰写的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他首先提出了三个
问题:[20]
[编辑]问题
“申诉人是否有权取得他所要求的委任状?”[21]
“如果他有权,而这种权利已受到侵犯,他的国家的法律是否向他提供补救办法?”[
22]
“如果法律确实向他提供补救办法,是否即为本院发出的执行令?”[22]
[编辑]答案
马歇尔在判决意见中接下来作出了这样回答: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是这样回答的:“合众国总统通过签署马伯利先生的委任状,
任命他为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县的一名太平绅士,国务卿盖在委任状上的合众国国玺是
总统签名正式有效及委任业已完成的确证;委任状授予他担任此项职位五年的合法权利
。”[22]
对于前述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说“每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
求法律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不能对于合
法权利进行保护与补偿的话,那么就不配享有这个荣誉。”[23]“太平绅士作为司法系
统中的一员,并不像各部部长一样从属于总统的酌情权。所以总统于该案中的作为必须
要经受司法审查。”[來源請求]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伯利既得的权利,
帮助马伯利从麦迪逊处得到委任状是法院的责任。[24]
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笔锋一转,给出一个否定的回答。马歇尔认为虽然法院有权向
行政官员发出执行令,但在马伯利案中,最高法院仅具有“上诉管辖权”,而不具有“
初审管辖权”;简单地说,就是马伯利告错了地方。[25]
[编辑]結論
马歇尔的根据是如前所述的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而马伯利在最高法院起诉,是参
考了如上所述的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于是马歇尔斩钉截铁的指出,《司法法》这
一条与宪法冲突,非法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限。[26] 在马歇尔的判决意见中,有一部
分是这样写的“宪法要么是一项用普通方法不可改变的最高法,要么就是与普通法处于
同等地位,并且像其他立法一样,立法机关想要改变就可以改变。倘若前一种选择是正
确的,那么违反宪法的立法就不成其为法律;倘若后一种选择是正确的,那么成文宪法
就是人民想要限制一项其本身性质是无限权力的荒谬企图。”[27]马歇尔强调,“宪法
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解释法律显然是司
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28]据此,马歇尔得出结论,宪法的含义否定了最高法院
拥有原诉管辖权;尽管《司法法案》赋予了最高法院原诉和上诉管辖权,但因违宪而无
效,本案撤销。
[编辑]分析
为了做出这一判决,并裁定国会的法律无效,最高法院宣布自己有权审查国会法律的合
宪性。这是一个绝无仅有的时机,因为最高法院并未支持马伯利的申请,所以不会引发
与杰斐逊的正面冲突。并且,作为司法权中的最强大的权力——司法审查权,是在裁定
国会赋予最高法院额外管辖权的法律违宪,这样一个环境中得到声明的;这使得杰斐逊
很难对此进行攻击;而且马伯利案正处于美国建国之初的1803年,倘若马歇尔这时不采
取此一立场,最高法院第二次使用司法审查权是时隔54年后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到那
时再提出以司法审查权来推翻国会法律,可能就很难得到认可。[29]不过,后世有学者
认为该论定并非无懈可击,因为《司法法案》原文可有多种合理的解释。[來源請求]马
歇尔在本案中关于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的说法,并非首创。该学说起源于殖民时代
和独立战争时期;在宪法成文时,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措施,使得学说成为法律的一条固
有原则;而马歇尔在马伯利案的判决意见中,则是把以前宣告过的内容以明确的形式确
立下来。进一步说,马歇尔的判决意见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美国最高裁判机构以判决的
形式阐述了自身具有司法审查权这样一个事实。[30]
[编辑]影响
刻在美國最高法院牆壁上的判語
由于马伯利案是确立最高法院审查合宪性的第一案,所以该案对后世有深远影响,此案
例后来被数百次的引用,成为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案例。[31]美国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这
个案件中写下的著名的一句判语,现在被刻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墙壁上:
“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

【在 h**********e 的大作中提到】
: 美国最高法院是专门违宪审查而设的。
T*****y
发帖数: 18592
7
瞎说。
那只是审查地方备案法规什么的
国务院的法规丫都管不了
而且丫审查的
最多只能是是不是超越权限

【在 h**********e 的大作中提到】
: 不是。
: 好像是人大常委会某个委员会下属的某个小组或办公室,有权进行违宪审查。级别之低
: ,让人刮目相看。

T*****y
发帖数: 18592
8
瞎说 again
你不知道最高法院也审理非宪法案件吧

【在 h**********e 的大作中提到】
: 美国最高法院是专门违宪审查而设的。
T*****y
发帖数: 18592
9
不确切。
我问你,为什么最高法院说自己有权审查宪法问题
丫就有权了,别人就承认丫有权了?
国会承认过吗?
总统承认过吗?
美国中央军委承认过吗?
美国共产党和广大各族人民群众承认过吗?

的。

【在 z****n 的大作中提到】
: 拜托有点常识好不好。 最高法院审查宪法的权利是他自己挣来的,不是一开始就有的。
: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 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5 U.S. (1 Cranch) 137 (1803))是美国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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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
: 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

h**********e
发帖数: 2973
10
这里说的是宪法的事情。说的是违宪的案件。

【在 T*****y 的大作中提到】
: 瞎说 again
: 你不知道最高法院也审理非宪法案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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