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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发帖数: 61690 | 1 2012年9月15日,大批市民参与了长沙市雨花区东塘“平和堂”商场前的聚集游行,
这一天,也改变了湖南某高校学生小兵(化名)的一生,他不仅参与了此次游行示威,还
因为在商场三楼、四楼拿了总价值3000多元的物品而被捕。2013年1月18日,该案在雨
花区法院开庭审理。学校和检察院也出具了证明和建议书,法院人性化依法对小兵轻判。
本报记者任文婧 实习生谢芳芳 长沙报道
游行时拿走3000多元物品被抓
小兵是湖南某高校的学生,可以算是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不仅担任学校干部,而且
多次被评为优秀学生,与其他同学也相处得非常好。
2012年9月15日,小兵与大批市民一起,参与了东塘“平和堂”商场前的聚集游行
。与其他单纯游行的市民不同的是,小兵还在商场三楼、四楼处拿了包、笔、眼镜、手
表、衣服、袜子、皮夹、鞋子等物品。就在小兵准备逃离现场时,他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物价部门鉴定,小兵拿走的物品价值3000多元。
学校证明书称他在校表现良好
“小兵在校期间担任学生会副主席兼副班长,多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
秀学生’,而且刚刚成为预备党员。”为了让法院能对小兵判轻点,小兵就读的学校特
意出具了证明书,证明家住湖南新晃的小兵确实家境贫困,父母也都是朴实的农民。小
兵在平时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带头参加各项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平时也能团结
同学,热心为班级和同学服务,认真负责,及时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检察院在了解了小兵在押期间的表现后,也出具了检察建议书。称经过调查,小兵
在该次事件中,没有直接实施打砸抢行为,仅在现场捡拾部分财物。而且,在看守所羁
押期间,小兵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真诚悔过。因此检察院认为,小兵的案件特殊,犯
罪情节较轻,并系在校学生,表现一贯较好,变更强制措施更有利于小兵的教育改造与
成长,且不至于有社会危害性。建议法院依法对小兵变更强制措施,让他能尽快回到学
校就读。
当庭拿出三页悔过书,法院从轻判
昨日上午,在法庭上,小兵拿出了长达三页的悔过书,他说非常后悔自己一时冲动
造成的后果。在悔过书中,小兵说他是背负着父母的希望来读书的,家里养猪种地,所
有的钱都拿来供养他读书,父母一辈子最大的心愿,就是他能走出大山,跟城里的孩子
一样多学点知识。“想起曾经还让我骄傲的昨天,如今我却成为一个罪人,即将接受法
律的制裁。”
经过一个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考虑到小兵良好的认罪态度等情况,最终以寻衅滋
事罪判处小兵拘役4个月15天。
[法律解释]
法院对小兵从轻量刑有法律依据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
寻衅滋事行为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法院对小兵从轻量
刑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构
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当庭自愿认
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处罚;对于退赃、退赔的,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
下。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
:“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
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
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
禁刑”。
该案被告人小兵系大学学生,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初犯、
偶犯,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据此在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范围内从轻处罚,合
法有据。
悔过书
尊敬的法官大人:
您好!我清楚地记得那一天——2012年9月16日,呼啸着警笛的警车把我带到长沙
市第一看守所。随着“铛锒”一声,我被关进这个让我感到耻辱的地方
……
对这次犯罪,我深感后悔。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里,望着黑漆漆的铁门铁窗,望
着坚固的牢笼,望着高墙和墙外密密麻麻的铁网,我绝望了,感觉天要塌下来一样……
每晚失眠,每天都后悔。后悔当时的自己失去了自我约束,起了贪婪之心……
我常常深刻地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想到了年轻的自己在刚走出校园即将步入社会
工作的时间,缺少很多社会经验,法律意识很薄弱,做很多事情没能深思熟虑,从而没
能理性抒发爱国情绪,做出不假思索的行为让自己失去自由,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同时也给家人和自己带来沉重的灾难和负担……
人们常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我恳请法官大人能对我的案子从轻判处,给我一个
早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次犯罪会作为人生的一个转折点,我会牢记此次灾
难,努力把青春向上的美好生活过好……做一个爱国爱家爱生活的好人…… | G****1 发帖数: 8414 | 2 记得看过一篇文章说红卫兵到广场上接见后,地上有很多金条。这B真丢小将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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