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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最高法:网络反腐部分内容失实 非主观不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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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但是不排除提起公诉你们说,网上造谣, 造成实际行为,该不该算诽谤罪。
陈有西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所谓的因言获罪是扯淡的东西
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方舟子的官司肯定输
按照国内法律,菌斑将军们得有一半以上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逮捕起来再转一篇:谨防借助方舟子韩寒诽谤案夹带腐败等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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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诽谤话题: 反腐话题: 情形话题: 公诉话题: 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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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络反腐部分内容失实 非主观不入刑
2013年09月10日02:39 新京报 我有话说(15人参与)
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
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将于今日起施行。
条文摘录 1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
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
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
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
事实诽谤他人’论。”
罪行认定
网上造谣诋毁 或认定诽谤罪
【解读】: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
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
对他人的名誉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
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
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
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
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案例
网站转载新闻 捏造女星情节
8日,新京报报道了“丁书苗被公诉,涉案额1788亿”的新闻。山东大略网在转载
该报道时,在第三段擅自添加了刘志军风流史等内容,文中称知情人透露,刘志军曾在
酒店嫖宿多名女性,其中就有知名女演员杨幂。文章一出引起网络热议,新京报遭到杨
幂粉丝及众多网络知名人士的质疑。此后杨幂发表声明称,将起诉造谣者。昨天下午,
新京报在官方微博发表澄清声明,贴出了报道原文和被转载后的文章,供网友对比阅读
。此后,大略网删除了此篇报道,昨天晚上,山东大略网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彻查转载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新京报记者 林野
网络反腐
部分内容失实 非主观不入刑
【解读】:对于“网络反腐”一事,孙军工表示,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
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
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对于两高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公众较为关心
的一个问题是对“网络反腐”和“微博反腐”的相关界定。如果《法释》打击面过宽,
可能对近期兴起的“网络反腐”带来负面影响。从《法释》的内容看,严格界定了“主
观故意”和“非主观故意”两种情形的追究原则,对非主观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网络反腐”情形是支持的态度。
案例
记者微博反腐 集团声明追责
7月17日,微博认证为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的王文志发布长微博,实名
举报副部级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高管,在收购山西金业资产的百亿并购案中故意放水
,致使数十亿元国资流失,称其已构成渎职罪,并有巨额贪腐之嫌。当天,华润集团发
声明表示,“如媒体及各界人士发现该宗收购交易存在贪污舞弊行为,欢迎向本公司及
上级监督机构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线索,本公司亦对一切诋毁、诽谤本公司声誉的言
行保留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条文摘录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
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入罪标准
各地法院判决 尚需案例指导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条文主要规定了一些硬性标准,比
如浏览量、转发量等。5000次和500次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除了数量上的规定
外,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具体内容,《法释》还应更加细化指导法院的具体判
案。一般来说,诽谤的内容主要为虚构事实和损害他人名誉两种。损害名誉损害到何种
程度,对被害人造成何种损失,最高院应该出台具体的指导案例指导各地法院判决。
《法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
槛”。行为人如实施诽谤行为,但不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案例
动车事故赔偿协议 谣言被转万余次
“7·23”动车事故发生后,“秦火火”发布微博称:“@中国秦火火:刚得到消息
,铁道部已向动车事故中意大利遇难者茜茜协议赔偿三千万欧元(折合人民币接近两亿)
,据悉,这是铁道部参照欧洲法律中有关人身意外伤害条款后,不得不同意此赔偿协议
。若此赔偿协议属实,将开创中国对外个人意外最高赔偿纪录。”微博发出后两个小时
里被转发1.24万余次,他的粉丝数也迅猛增加1500多人。
条文摘录 3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益的”除外。
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解释
列举了七种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
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
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公诉前提
完善自诉公诉衔接机制
【解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向新华社记者说,考虑到网络诽谤行为的
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对于诽谤案件的公诉范围过度限制,势必让个人举
证不能,无法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林维说,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
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
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据
新华社电
案例
女孩坠楼身亡 男友造谣被捕
5月3日,在京打工的安徽女孩袁利亚,从京温服装批发市场“跳楼”身亡。警方查
明,袁利亚排除被侵害,系自主高坠死亡。其间,网上出现大量谣言及煽动帮助死者亲
友“讨说法”的言论,导致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现场聚集,部分不法人员扰乱公共场
所。经工作,坠亡女孩男友彭某等13人被警方抓获。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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