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 发帖数: 61690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Joke 讨论区 】
发信人: brihand (brihand), 信区: Joke
标 题: 博士捐精死 索赔400万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Sep 9 17:45:17 2014, 美东)
中国武汉某高校一位研究生在一家生殖中心捐精时猝死,其家属将高校、生殖中心等相
关单位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00余万元。武汉市中级法院
一审判定该研究生与生殖中心均无过错,共同分担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据介绍,郑某生前系心脑外科主治医师,2008年考入武汉某高校攻读外科学硕士,2010
年硕士毕业后继续在校硕博连读,是外科学、神经解剖学和法律在读博士。其间,隶属
该高校的人类精子库正在试运行,在校园内大力倡导学生捐精。经该高校附属医院多次
动员,郑某答应加入捐精队伍,2010年12月在某生殖中心所属人类精子库签署《捐精知
情同意书》,内容包括同意自愿捐精,捐精期间每6个月作一次健康检查。2011年1月,
该人类精子库对郑某体检,确认其各项身体指标合格,接纳为捐精者。
此后,郑某在11天时间内先后4次捐精。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时许,第5次进入生殖中
心的取精室捐精,13时50分,工作人员见郑某仍未完成取精,进入取精室发现郑某倒在
地上神志不清,立即呼叫120急救。当日下午,郑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某医院
出具一份《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郑某系猝死。
郑某家属与生殖中心及郑某所在高校附属医院协商,达成协议:出于人道主义,生殖中
心及附属医院自愿向郑某家属支付丧葬费、郑某父母的生活补助费共8.8万元等。后来
,郑某父母对签订的协议不服,将某高校、生殖中心、附属医院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
同赔偿郑某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0余万元。
郑某父母认为,某高校及附属医院系郑某生前就读的院校,高校宣传了捐精活动,医院
对郑某进行了捐精动员,且在郑某死亡后的处理上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
规定,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郑某虽属于全日制学生,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
为,其捐精系自愿参加的校外活动,非学校组织,郑某与三被告均无过错,某高校与附
属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殖中心与郑某共同分担损失。经计算,生殖中心赔偿
郑某家属19万余元。
郑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 l******t 发帖数: 55733 | | c****g 发帖数: 3708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