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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发帖数: 798
1
2014-10-10 石扉客
今天生效的高法司法解释网络侵权19条,即《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点击阅读原文可查阅19条全文),我觉得非常重
要,五毛党问题,删帖生意链问题,微博小秘书背后的黑手问题,若隐若现。高法新闻
发言人孙军工和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出息了新闻发布会。以一个拿证12年但从未做过1天
律师的编外半桶水法律人身份简单解读如下:
1、第一个看点是第4条,根据这条,有人蒙着面在网上骂你,你找不着他不要紧,可直
接起诉网站,并申请法院要求网站提供侵权人的真实身份。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
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
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这条有意思的地方,在于这个取证是由法院据原告请求,依职权向网站调取证据。一方
面,五毛党特别是纪律部队的五毛党如王护士长的“正义之声”网评员队伍,行动可能
不会那么方便了,至少他们会碰到一个名义上的法律障碍。另一方面,法院依职权调取
是一道保险线,如法院发现发帖者是隐蔽战线上的自己人,相信这个证据多半会提前过
滤掉,很难上庭质证入卷。
2、接着说上面这条,网站除以避风港原则抗辩外,也可能会以技术问题抗辩,如侵权
人未用真实身份注册,无法提供其真实身份,超出信息保存期,技术故障等。按照姚辉
的说法是,原告必须在诉讼当中提出这个请求,并由法院作出审查,网站如有正当理由
仍可抗辩。
这里有意思的是,如涉及到要通过IP地址核查物理地址和侵权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估
计网站和法院都无能为力,需要动用警权才有可能实现,那这个程序如何往下走?是法
院指定警方调查,还是要求原告先报案?如侵权人本身就属于“正义之声”成员,那事
情就复杂了,问题就热闹了。
3、财新传媒曾经以“删帖生意链”为题报道过这个丝毫不亚于IPO有偿沉默的删帖产业
。而这个解释的第二个看点,即是第14条,认定有偿删帖生意链这个灰色产业交易无效: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
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
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
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
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4、第三个有意思的地方,在于这个解释中出现了两种删帖“通知”。第5条讲的通知,
是指被侵权人向网站发出的删帖通知,网站按照避风港原则在收到被侵权人要求删帖的
通知后在第一时间做了删帖处置可免责。第7条讲的通知,是被删帖子的网络用户向网
站主张权利时,网站可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法院应支持这种抗辩,同时支持维权用户
要求网站公开删帖通知的内容。
在逻辑上,第7条显然是在延续第5条的问题,所以后一种通知,无疑包含第一种通知在
内,但是否包含有关部门的删帖通知?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事情又复杂了,问题又热
闹了。我充分相信中国的法律和法院不会这么不讲政治哈。老榕在新浪微博上的解读,
明显过于乐观。没见新闻发布会上,高法强调这个19条解释出台前曾经听取了各方意见
,“特别是反复听取了互联网行业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么。
5、最后一个看点,是关于损失如何认定。这个规定将调查取证费用和律师费等都纳入
了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同时规定受损金额无法确定的,法院可在50万以内酌定。
这两点都极具操作性,部分解决了网络维权打官司不经济的现状。
结论是:总体看来,这首先是一个民事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旨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并没有真正涉及到对肆无忌惮的行政权力的司法制约问题。但这仍不失为一个
有那么一丢丢积极意义的司法解释。接下来,我相信会有不讲政治的不死心的朋友站出
来吃螃蟹,按照第7条的字面意义来起诉微博甚至微信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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