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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念斌又成嫌疑人,终审权威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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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念斌案也反应了司法系统的黑暗念斌受害者家属公开信
福建念斌投毒案四次被判死刑后终审宣判无罪黄光裕狱中发表公开信告诫年轻人遵纪守法
念斌案律师:最应感谢最高法 最主要责任在公安肖传国或改判无罪——周四终审判决前瞻
念斌蒙冤8年被宣判无罪:曾4次遭判死刑北大副教授打伤岳父获刑一年半
福建念斌投毒案冤案平反 当事人8年4次被判死刑宋山木终审获刑4年:称是全国男人的悲哀 (转载)
福建高院:念斌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宋山木终审获刑4年:称是全国男人的悲哀 (转载)
【焦点人物】第9期:念斌沉冤得雪念斌看来应该就是真凶/。。。。
念斌受害者家属公开信这个念斌怎么也不能无罪释放啊!
相关话题的讨论汇总
话题: 念斌话题: 无罪话题: 证据话题: 嫌疑人话题: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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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4
发帖数: 2223
1
因为“真凶”没有落网,就被继续打入另册,甚至被重新列为犯罪嫌疑人,那么终审判
决的既判力何在?司法权威何在?希望本案成为中国明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契机。
今年8月,经历了八年牢狱之灾的念斌,刚刚被福建省高院判决无罪。然而如今,
念斌发现自己还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今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竟然重新将念斌列为
之前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
对法院已经终审判决无罪的人,就同一个案件重新追诉,这是否合法呢?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现代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即任何人已经依照一
个国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审判和惩
罚。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同一个人因为同一个行为不得遭受两次审判或者惩罚。
这有什么意义呢?首先,这制约了国家刑罚权的启动,防止国家滥用刑事程序,通
过不断的追诉使公民陷入无休无止的困窘、折磨中。这不仅是保护公民的权利,更通过
限制“只能追诉一次”来提升办案效率。
其次,“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也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近年,针对“信访不信诉”
“缠访”问题,中央屡次强调发挥司法作为矛盾终极解决机制的作用。全社会应尊重法
院的终审判决,不能对终审的案子搞无理纠缠,否则就等于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就司法现实来说,我国法律虽未直接明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却明确了二审终
审、无罪推定、保护当事人人权等原则,不允许随意启动程序推翻已生效的终审判决。
比如,呼格吉勒图杀人案是因为赵志红自供“真凶”,并且准确指认了现场,对被害人
身高等细节有清晰的供述,这足以构成“有新的证据”,动摇原判决的正当性,所以就
应启动再审程序。
同理,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于已经宣告无罪的案件,除非有“新的事实、证据
”,否则不接受重新起诉。这也成为中国式的“禁止双重危险”机制。
当地警方有权对这个案子重新立案侦查,追查真凶。但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可
以把念斌再列入犯罪嫌疑人。
之前念斌在监狱里整整8年,期间当地警方都没找到充分的有罪证据,所以念斌才
会被判无罪。然而在8月22日的无罪判决之后,9月警方又重新将念斌列为嫌疑人。8年
当地警方都没有找到的证据,在念斌被判无罪十多天之后,居然就“找到了”?
其实目前进入某种悖论中——对已经被宣判无罪的念斌,将念斌列为嫌疑人必须有
“新的证据”;而目前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不公布相关“新的证据”。那么这
么做的司法公信在哪里?
有一种“维稳思维”必须被驳斥,就是:认为出了命案,就必须有人被关起来;“
真凶”没有落网之前,念斌就不能放出来,哪怕终审判决其无罪,否则就是“无法告慰
死者”。这其实是枉法维稳。既然没有证据证明他犯罪,那么还让他戴着“犯罪嫌疑人
”的帽子,这涉嫌“有罪推定”。
被终审判决无罪的人,因为“真凶”没有落网,被重新列为犯罪嫌疑人,那么终审
判决的既判力何在?司法权威何在?入狱已8年的念斌,难道一辈子就要被这么纠缠下
去?希望本案成为中国明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契机。
k*******r
发帖数: 16963
2
首先,就司法现实来说,我国法律未直接明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这就说明我国不
承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其次,8年当地警方都没有找到的证据,在念斌被判无罪十多天之后,居然就“找到了
”?不奇怪啊。以前警方认为证据够了。后来放出来警方发现还得有新证据,于是要找
到了。
没看出有啥问题。
I*****4
发帖数: 2223
3
扯谈,这个案子被高院驳回那么多次,警方难道没有责任提交全部的证据以免下次再被
高院驳回吗? 注意,这个案子并不是只被驳回一次,如果第一次就判无罪,还可以解释
为警方对于法院判决太自信所以大意了没找出所有可能的证据,这个案子是多次审理,
8年来警方没找到足够的证据,等判无罪一个月后又要找到了?
如果对于警察这种权力没有制约,警察岂不是可以玩弄嫌疑人一辈子? 理论上,每次判
无罪后都可以弄个不是铁证的"新证据",然后法院再判无罪,然后警方再找一个"新证
据",再判无罪。。。这简直就是一个死循环。而且似乎国家赔偿是不赔律师费的,这
个死循环里的律师费就可以把人搞死。从这个角度来说,允许一罪多诉的弊端远远大于
可能的益处

【在 k*******r 的大作中提到】
: 首先,就司法现实来说,我国法律未直接明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这就说明我国不
: 承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 其次,8年当地警方都没有找到的证据,在念斌被判无罪十多天之后,居然就“找到了
: ”?不奇怪啊。以前警方认为证据够了。后来放出来警方发现还得有新证据,于是要找
: 到了。
: 没看出有啥问题。

k*******r
发帖数: 16963
4
叫唤个屁。对这个案子,一切都符合土鳖的法律。土鳖法律没有规定警察不能“每次判
无罪后都可以弄个不是铁证的"新证据"”,警察就没错。支持你打倒土鳖。但土鳖法律
没改之前,警察没问题,念斌活该。

【在 I*****4 的大作中提到】
: 扯谈,这个案子被高院驳回那么多次,警方难道没有责任提交全部的证据以免下次再被
: 高院驳回吗? 注意,这个案子并不是只被驳回一次,如果第一次就判无罪,还可以解释
: 为警方对于法院判决太自信所以大意了没找出所有可能的证据,这个案子是多次审理,
: 8年来警方没找到足够的证据,等判无罪一个月后又要找到了?
: 如果对于警察这种权力没有制约,警察岂不是可以玩弄嫌疑人一辈子? 理论上,每次判
: 无罪后都可以弄个不是铁证的"新证据",然后法院再判无罪,然后警方再找一个"新证
: 据",再判无罪。。。这简直就是一个死循环。而且似乎国家赔偿是不赔律师费的,这
: 个死循环里的律师费就可以把人搞死。从这个角度来说,允许一罪多诉的弊端远远大于
: 可能的益处

I*****4
发帖数: 2223
5
我讨论的就是规则的合理性

【在 k*******r 的大作中提到】
: 叫唤个屁。对这个案子,一切都符合土鳖的法律。土鳖法律没有规定警察不能“每次判
: 无罪后都可以弄个不是铁证的"新证据"”,警察就没错。支持你打倒土鳖。但土鳖法律
: 没改之前,警察没问题,念斌活该。

I******I
发帖数: 14241
6
操,不都放出来了么?鸡歪个屁,不就是不能办护照么。
话说丫的要是心里没有鬼,为什么刚放出来不久就办护照?
K**********n
发帖数: 10466
7
你也办过护照,你也心里有鬼。

【在 I******I 的大作中提到】
: 操,不都放出来了么?鸡歪个屁,不就是不能办护照么。
: 话说丫的要是心里没有鬼,为什么刚放出来不久就办护照?

I*****4
发帖数: 2223
8
草,说的轻巧,你下次回国的时候把你护照没收一下试试,你不跳出来骂街才怪。
给了警方8年时间找证据还不够? 难不成要找一辈子。我不觉得警方现在有铁证了,已
经过去8年了,警方没有时光机,8年后还能找到什么证据? 什么样的物证可以8年后还
在那?
能找到的最多是更多的人证,这8年后的人证还能信吗?
既然已经不可能再有铁证,我不认为他办护照是为了逃跑

【在 I******I 的大作中提到】
: 操,不都放出来了么?鸡歪个屁,不就是不能办护照么。
: 话说丫的要是心里没有鬼,为什么刚放出来不久就办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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